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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2016

时间:2017-12-25   来源:怀孕前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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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2016 第一篇_2016产假条例整理

北京2016产假新规

北京2016产假新规:女职工产假天数

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由以上可知,北京2016产假新规是: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晚育的还可以享受奖励假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最多可申请143天产假津贴)。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6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产假方面,保留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同时,增加了一款内容,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产假假期1至3个月”。照此计算,本次北京市计生条例修订后,女职工产假在原来的产假天数外,还可弹性增加1至3个月。

法律解读:可申请143天+3个月产假。完全合规。

2016年产假期间薪资待遇及法律解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的每月固定收入。

由此可见,由于产假工资待遇高于产假天数以外的医疗期工资待遇,同时,产假时间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产假规定2016】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暨就高发放。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我们注意到,北京市规定与国务院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关于计算生育津贴的工资基数有不一致的地方,而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施行,即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应当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女职工孕期及哺乳期的规定: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律师解读:

哺乳期为婴儿满1周岁以前。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及值夜

班。孕期调岗的必要性应当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孕期产前检查以及女职工哺乳期的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内,即企业不得因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或哺乳而未上班而克扣女职工的工资。

待遇规定补充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产假规定2016 第二篇_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产假规定2016 第三篇_2016年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新规汇总

各地新规:3省参加婚检可增婚假,产假最长至娃1岁【产假规定2016】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目前除新疆和西藏外,其余29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均已出台。

这2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甘肃婚假达30天,黑龙江、河南、陕西的夫妻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天数,重庆女性产假在128天基础上可延长休至子女一周岁,云南的男方护理假有30天。

婚假

各地3天到30天不等,黑龙江等地夫妻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

随着新计生法取消鼓励晚婚等条款的落地,目前,已修订计生条例的29个省份均明确不再保留晚婚假。而此前,这些地方在国家计生法允许晚婚夫妇可增加婚假天数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了7到30天不等的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后,山东、安徽、宁夏、四川、江西、湖南、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11地确定基础婚假为国家法定的3天,其余15省份婚假假期为10至30天不等。其中,甘肃和山西婚假天数最多,今后两地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日。

另外,为鼓励婚前检查,黑龙江、河南、陕西3地在新条例中提出,参加婚检的夫妻可增加一定的婚假天数。如,黑龙江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10日;河南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检查的可再增加7天;陕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在法定3天的基础上增加10天婚假。

产假

基本假期128天至188天不等,最长可休至子女一周岁

我国基础产假期为98天,但计生法明确,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实到地方,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

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29地中,产假在法定98天的基础上延长时间最少的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新规定中的产假天数增加了3个月。陕西除增加60天外还提出,参加孕前检查的可再增加10天产假。

而吉林、重庆、北京在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对产假的规定弹性较大。吉林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另经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重庆规定,女职工原来享有的98天产假增加到128天,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北京明确,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其中,吉林和重庆还明确,产假延长期间月工资按不低于原工资的75%发放。

陪产假

最少7天,云南河南最多可放约1个月

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目前属云南和河南最长,云南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河南给予1个月时间。其次是内蒙古、广西和宁夏,这三地产妇的配偶均有25天的护理假。

除上述5地外,其余省份分别规定给予男方7至20天不等的陪产假或护理假。其中,甘肃、安徽和陕西还明确,若夫妻双方是异地生活,男方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甘肃男方有25日假期,安徽和陕西男方均有20天假期。

产假规定2016 第四篇_2016年法定产假

2016法定产假多少天

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那么产假待遇是什么呢?很多人马上想到的应该就是产假假期。究竟我国的法定产假多少天呢?

2016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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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产假时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法定产假待遇

在我国,要是女职工怀孕的话,那么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产假,同时在产假期间,单位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工资。那么对于怀孕女职工来讲,法定产假待遇是怎样的呢?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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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妇女在职期怀孕生产,是否有产假?是否能一份享受产假工资?如员工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再围绕职业女性的基本的权利展开。那么在职的女性在休产假时候应该如何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呢?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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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假请假条

每个女员工入职后都会面临产假请假的问题,各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制度和规章,请假要严格履行公司的请假制度,产假也有单独的请假条格式,那么产假请假条怎么写?

一、标题

在请假条上方的中央位置,用较大的字体注明“请假条”三个字,根据请假事由的不同,也可以将“产假”两个字加上,注明“产假请假条”也是可以的。

二、向谁请假

根据每个单位请假制度的不同,有时候需要向单位办公室请假,有时候需要向人事部门请假,有时候需要向某位领导请假。

【产假规定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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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假新规定

在我国,生育是和每个普通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情。对于单位的女职工来说,一般都比较关心单位的产假休假等。但每个省份关于产假是有不同的规定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昨日(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另外,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据悉,该修正案草案明天(29日)将表决。

广东省产假新规定: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女职工产假或延长50天

......

产假规定2016 第五篇_2016产假休假申请书范文

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产假×个月 (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文二:

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2016年11下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请假时间为10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同志。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20xx年4月29日

产假规定2016 第六篇_2016计生诚信承诺书小结

计生诚信承诺书小结

甲方: 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

乙方:(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女)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户籍地 现居住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黔党发201617号文件、安市发201619号文件和《关岭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村《村规民约》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承诺。

【产假规定2016】

一、甲方承诺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好本村人口计生工作。

(二)依法对本村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殖保健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依法为本村符合规定的生育对象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明。

(四)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推迟或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家庭和“独双户”,优先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五)每年免费为本村生育对象提供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免费为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七)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优先帮助发展种养殖业。

(八)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在发展经济产业需要贷款时,由村进行担保。

(九)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积极配合甲方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严格遵守《婚姻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早婚、不早育、不政策外生育。

(三)不违法收-养-孩-子,不帮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代养孩子、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四)按规定按时参加妇检,出现政策外意外怀孕后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生育孩子后,主动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

(六)违法生育子女后,主动接受甲方按规定进行处罚,主动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外出务工前,主动向村报告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并告知甲方流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按时寄回妇检证明,邮寄费用(在返回时,在2日内向村委会报告相关信息后)由甲方出。

(八)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九)积极向村报告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

(十)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按政策生育和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承诺,有权向村履约监督小组投诉,有权向上级履约监督机构反映。

1、甲方未按时履约的,村履约监督小组督促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履行承诺,对仍未履约的报告上级履约监督机构,经查实,确为村责任的,连续3次,取消村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对村责任人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2、甲方未按时履约的,经查实,为乡党委、政府或县、乡直属有关部门的,由县、乡履约监督机构责成乡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履行承诺,对连续3次仍未履行承诺的,取消乡及相关部门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对拒不履约的,报经有关部门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年终考核不称职处理。

(二)乙方违约的,经评议、公示、告知后,仍不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村规民约》和本承诺内容,暂停乙方有关惠民奖补政策和取消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在履约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放弃享受的低保等优先优惠政策,并愿接受计生政策法规及《村规民约》规定的相关处罚。

四、本承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计生办各执一份。

五、本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坪寨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代表人:

乙方: 夫妇

年 月 日

计生诚信承诺书小结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男): 身份证: 电话:

(女): 身份证: 电话:

户籍地: 现居住地: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及黔党发[2016]17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和黔人口领发[2016]15号《黔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及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于2016 年 月 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达成以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好本社区人口计生工作。

(二)依法向本社区群众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殖保健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依法为本村符合规定的生育对象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明。

(四)及时落实各级各部门对计生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五)每年免费为本村生育对象提供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免费为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七)未违反计生政策的育龄群众,按政策法规优先办理低保,医疗补助,良种补贴等惠民政策。并优先协调办理贷款,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出具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材料。

(八)每年春节对计生“两户”家庭进行慰问。

(九)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承诺

(一)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规民约》,积极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督促外出子女返乡签订《计划生育诚信管理合同》。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代管财产、代耕土地。坚决做到不政策外怀孕、不政策外生育。

(三)未婚人员应达到婚龄结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提倡晚婚、晚育,不早婚、早育。早婚的,处违约金1000元;早育的,按非婚生育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已婚人员要按照规定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并签订《林泉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诚信管理合同》,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生育子女后及时报告,并根据规定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每季度接受查环查孕及妇科病检查,出现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留下联系方式,保持与村的联系,及时报告婚育情况,违约的,处违约金500元;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季度按要求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及时反馈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缺一次,按规定处罚200元。

(八)生育孩子后,主动在及时期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

(九)违法生育子女后,主动接受甲方按规定进行处罚,主动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

(二)乙方不履行承诺的,经评议、公示、告知后,仍不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村规民约》和本承诺内容,暂停乙方有关惠民奖补政策和取消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在履约小组的监督下,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放弃享受的低保,并接受《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规定和《计划生育诚信管理合同》约定的处罚。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XXX委员会(盖章)

乙方: 村 组 夫妇(盖章)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计生诚信承诺书小结 [篇3]

甲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镇人口计生办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镇**村民委员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诚信计生小组成员: 为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计划生育诚信承诺协议:【产假规定2016】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

(1)2016年8月22日以后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2)2016年8月22日以后依法生育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非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3)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4)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终身只生 1

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该夫妇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可获得720元的奖励金。

(6)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或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不再生育不再收养他人子女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可获得每人每年1200元或960元的奖励金。

(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政府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8)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

(9)就读河池市高中、罗城高中、罗城二高的正式录取女生中,凡属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户的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家庭的,免交学杂费。

(1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16]28号)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11)对符合条件的诚信计生家庭有关部门优先实施小额贴息贷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

(12)诚信计生家庭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的困难家庭,有关部门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

(13)优先免费参加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

(14)诚信计生小组成员当中当年没有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现象的,由乡镇政府给予诚信小组成员每人每年**元的物质奖励,并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元的奖励。

(15)对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季度参加一次妇检给予补助**元,外出务工的妇检对象寄回妇检报告单的每次给予补助**元,每落实放环手术 2

一例给予补助**元。

2、积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免费为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每年为乙方提供免费健康检查一次以上。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优生优育、不孕不育、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6、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结扎、人流引产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生育或收养子女的,5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新生儿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5日内向甲方申报。

3、按要求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后3个月内自觉按规定要求落实放环或结扎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依法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做人流引产手术。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觉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当诚信小组其他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出现政策外怀

孕、违法生育行为时,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党政纪处分。【产假规定2016】

2、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违约人及其所在小组成员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二、承诺期限

本承诺协议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定。 本承诺一式三份,人口计生办、村民委、诚信计生小组长各一份。

甲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镇人口计生办(盖章)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镇**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诚信计生小组成员: 年 月 日

计生诚信承诺书小结 [篇4]

甲方:XX县XX镇 XX 村

法人代表: XXX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XX镇XX村 组 现居住地: XX镇 XX 村 组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计生家庭的有关奖扶政策

及我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方受XX镇人民政府委托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一、甲方承诺的内容

㈠代表XX镇人民政府承诺:

1、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项目扶持、普惠政策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2、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规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险政策等。

3、在教育、医疗、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4、对生产、生活中需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5、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㈡代表本村承诺:

l、在项目、资金、物质、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落实诚信计生的育龄夫妇在发展种植业规模达20亩以上的项目,一个给100元的扶助金。

3、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猪年出栏达50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4、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鸡、鸭、鹅均年出栏达800只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5、凡持有效生育证生育一孩、二孩在及时率内(一孩90天内上环,是剖腹产的210内上环;二孩90天内绝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安排车辆接送。)

6、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会员本人或其子女考上大学的(本科指二本以上) ,本科奖励100元,重点大学奖励200元,研究生奖励300元;是农村“两户”子女的,本科奖励200元,重点大学奖励300元,研究生奖励500元。

7、诚信计生夫妇计划外怀孕,主动落实人流、引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8、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其家庭成员晚婚晚育的(男方26周岁,女方24周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9、凡是违约户一律不得享受低保和季节性缺粮救济等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10、会员每户每年自觉按时交纳会费10元。必须是入会家庭才能享受上述承诺。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按规定落实长效(一孩上环、二孩绝育)

避孕措施,按时参加妇捡,积极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2、教育子女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督促子女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定的自愿接受处罚。

4、不违法收养子女,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子女和不代管财产、不代耕土地。

5、不做非医学需要的性胎儿性别鉴定,不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不谎报出生婴儿性别,不谎报婴儿死亡,不弃婴,不溺婴。

6、积极向村镇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养费。

8、本人或子女违反《村规民约》的,自愿放弃低保和享受惠民政策的权利。

三、违约追究

l、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或向上级反映,要求对相关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自负,并自觉接受违约追究。甲方有权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3、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手印):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7、本人及子女政策外怀孕的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出现政策外生育的要自觉缴纳社会抚

计生诚信承诺书小结 [篇5]

甲方:

乙方:

为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环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职工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省、市、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书。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已婚女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发放1200 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4 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基本养老金(退休金),但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基本养老金(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4)发给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5)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 每年为乙方免费参加一次妇检。

3. 免费为乙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做到持证生育。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3、有按要求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生育后30天内开始使用避孕药

具,对采取何种避孕措施有知情选择的权利,落实节育措施后失败的,应主动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4.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5.不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侮辱伤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效力

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产假规定2016 第七篇_2016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一)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6〕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

生育津贴按以下假期支付: (1)分娩或流产假期

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天,宫内节育器取出术1天,皮下埋植剂放置术3天,皮下埋植剂取出术3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产假规定2016 第八篇_2016计划生育活动方案

计划生育活动方案 1

根据县委、县政府20xx年计生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20xx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求真务实,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坚持局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案,加大计生工作力度,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工作目标

五个率达到100%。即出生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领证率、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率、重点对象检测率、政策外怀孕补救率均达到100%,无漏报、无错报。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20xx年是我县创建新型人口文化建设示范县活动年,也是县委下决心抓好计生攻坚战的重要之年。在这种新形势下,全局干部职工更应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等,计生工作出现新特点。因此,一定要以清醒的头脑,认真地分析当前计生工作的现状,按照彬统人领办发[20xx]4号文件精神,扎实抓好计生工作,坚决杜绝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问题。为我县人口计生工作做好榜样、带好头,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队伍建设

1、坚持局“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并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要健全计生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计生工作汇报,熟悉并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计生情况,对有计生违规问题的要坚决给予纠正,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配齐配强计生队伍,提高战斗力。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干实事的人员充实到计生队伍中去,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生队伍,指定一名计生专(兼)职人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y/4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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