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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时间:2018-12-03   来源:杂文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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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常见火灾原因分析

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近几年来,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在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既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也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消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法》赋予的重要职责,但由于一些重大火灾隐患“根深蒂固”,仅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社会各方协作,密切配合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

一、重大火灾隐患产生的原因

1.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动工修建。

由于一些单位的领导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漠,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动工修建,为防火安全留下了祸根。如:1995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该馆改建前未经消防部门审核,竣工后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致使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造成323人死亡,1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0.9万元。

2.未经审核,擅自装修。

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向消防部门审报,擅自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由于不懂消防安全,留下隐患,致使火灾发生。1995年11月27日,发生在辽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火灾,就是因该厅1990年5月和1994年5月采用可燃材料两次进行了内部装修均未按规定到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建筑防火审核手续,导致死亡233人,伤20人,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的恶果。

3.不向消防部门申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随着经济成份的多样化,一些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注重房屋使用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埋下了火灾隐患,增加了火灾的危险。如:1995年7月10日,湖南岳阳市华星夜总会就是在原岳阳军分区设计的军训楼的结构上改建成夜总会后发生火灾的,房屋用途的改变直接改变了其设计的功能和性质,改变该房使用用途时,未经消防部门的审批,擅自投入使用,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84万元:

4.违章混存,造成隐患。

一些单位由于缺乏消防知识,为节省用房将多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存在一起,这也是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主要原因。如:1995年8月,发生在西安市丈八北路中段省工合秦牛化工厂的火灾,就是因仓库内混存了10多种化工原料,加之库房门窗关闭,长时间蓄热不散,挥发的可燃蒸气聚集,发生化学反应以致造成爆炸事故。

5.违章操作,潜伏隐患。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消防培训教育工作长期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的需要,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够,再加上一些单位领导也不注重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消防安全知识不强的情况下违章操作,这也是火灾隐患产生的重要原因。如:安徽安庆石化总厂二期工程丙腈环水冷却塔工地火灾,就是施工单位动火管理不严,施工人员在无焊工合格证、动火证和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备的情况下,擅自违章动火施焊,引起火灾的。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发生特大恶性

火灾事故,致使309人死亡,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电焊工违章操作而引起。

6.生产环境恶劣。

少数“地下工厂”设备简单,生产环境恶劣,违法从事易燃易爆生产,这也是重大火灾隐患产生的原因。如:1997年12月14日,发生在黑龙江哈尔滨市前进打火机厂火灾就是因为违法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非法组装、生产打火机所致。

7.水源缺乏,消防设施不配套、不完善。

由于一些地方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目前尚未制定《城市消防规划》的地区在我国还很多,有些已制定了规划的地区,由于资金紧张,目前还不能付诸实施,久而久之,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给扑救带来影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吉林白山市合达商场,商场在1992年改建时,虽然设置了室内墙壁消火栓,但由于水源不足,一直未发挥作用,火灾发生前,消防部门曾先后3次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但由于该商场强调客观原因,直到火灾发生也未落实整改。1995年12月19日,发生火灾造成171家个体户不同程度受灾,直接损失98.6万余元。

8.消防监督人员少,检查不到位。

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由于经济不发达,消防监督人员人数少,点多、面长、线广,工作力度不够,检查不到位,致使一些存在的重大隐患不能及时发现。

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主要原因

1.领导认识不到位。

【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单位领导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在消防工作中存在侥幸心理,麻痹思想,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如:吉林市银都夜总会1995年11月15日,发生特大火灾,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71万元,文物损失无法估算,这次火灾则是官僚主义导致的恶果,吉林市市委书记,市长战月昌等17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新疆克拉玛依市火灾19名有关责任者分别被司法机关逮捕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便是鲜明的例证。

2.资金投入不到位。

例如:汉中市运达批发市场老区(未经消防部门的审批)发展到现在拥有个体商户600余家,批发市场内既无水源,又无消防安全通道,属于典型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消防部门多次检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也曾多次对该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并提出要坚决整改隐患:虽经多方努力,老区内的防火安全条件有所改善,但终因缺乏整改资金,致使隐患未能按期完全整改。

3.消防部门监督不到位。

一是消防部门个别干部执法不严,监督力度不够。再加上“权、情、钱”对执法工作的干扰,导致执法难以兑现到位,有时处罚通知刚发出,说情的人员,“条子”都到了,使具体执法举步维艰。还有些消防干部流动相对频繁,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现状,碍于情面,怕得罪人。二是受市场经济大气候影响,少数监督干部政治觉悟低,业务素质不强,隐患不能及时发现,使之长期得不到整改。

4.向政府领导汇报不够。

一些单位的领导好大喜功,针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宁可埋藏在单位内部,也不愿向政府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汇报,侥幸心理,得过且过,再加上一些人简单地认为火灾隐患只是消防部门的事情,向政府领导汇报会给本部门本单位造成不

良影响,这样,就导致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

5.社会有关方面配合不到位。

有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需要城建、劳动、工商、文化、计委、公安、消防、电力、保险、商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协作,才能解决问题,达到彻底整治隐患的目的,仅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6.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

目前,在有些地区,消防宣传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训和教育工作严重滞后,一些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火灾事故发生时不会扑救初期火灾,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甚至不懂最基本的自救逃生常识.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这些都是因为消防培训教育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而导致的结果。

7.消防装备、设施不到位

目前正处在计划经向市场经济转化的机制当中,社会矛盾重重。部分企业长期亏损,入不敷出,职工工资不能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拿不出足够的经费来购置消防技术装备,企业也无足够的资金来解决单位消防设施不足的问题:一些消防设施由于无足够的资金维护,年久失修,起不到灭火作用,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吉林银都夜总会就是因为火灾发生后,在缺乏水源、缺乏登高消防设备和大型水罐车的情况下,最终导致直接经济损失671万元,文物损失无法估算的结果。

8.科技手段不到位。

目前,相当多的一些地区整改火灾隐患的手段仍停留在人跑、眼看、手摸的阶段,对一些特殊的重大大灾隐患无先进的科学仪器进行探测,使得一些潜伏的隐患发现不了,严重制约了对火灾隐患的整改。

三、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

1.推行政府领导、各方配合、法人负责、消防监督的机制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支持、参与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社会有关方面要积极协调配合,单位法人具体负责,难度高的一些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决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2.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微机管理。要根据单位的性质,火灾特点,危害程度,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火灾隐患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同时,各级消防部门要针对建立的管理措施严格要求,定人员,定职责,实行责任制,分片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抽查,认真考核,坚决堵住恶性火灾的源头,提高对隐患整改的效率。

3.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法》明确规定社会实行消防工作责任,确立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各单位实行安全责任制,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实行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方法,夯实消防责任,这将从根本上克服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弊端,同时为我们改进监督管理方法,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也是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

4.借助新闻媒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那些存在隐患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要公开曝光,进行批评,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迫使隐患得到整改。

5.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一是消防宣传要坚持以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重点。二是要把防火、灭火常识的宣传与社会公益宣

传有机结合起来,覆盖社会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对象和各个方面。三是要面向社会加强对消防培训中心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施工、维修人员、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及运输人员的重点培训工作,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6.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人,改善消防条件。各级政府加大对消防财力和物力的投人,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当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公共消防设施落后,消防技术装备差,消防队(站)少的问题,提高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7.消防监督人员要强化五个意识,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一是要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感,克服不懂法、不精通业务、执法不严、工作不细等问题,杜绝执法中的失职行为,强化政治意识。二是要树立消防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为全党工作大局服务,强化服务意识。三是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办事,防止以权谋私,强化法律意识。四是要把好人情关,消除腐败现象,强化廉政意识。五是要大胆创新,克服困难,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勇创一流,强化改革意识。

8.建立消防稽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消防稽查队伍,主要是加强社会面上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控制,及时发现违章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实行动态管理。

9.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针对日益增多的火灾隐患,在管理方法,手段上必须重视科技的投入,增加科技含量,应加速对消防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建立高效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掌握社会面上大量的重大火灾隐患,辅助正确决策,增强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

10.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会诊”,着力解决那些技术性强的疑难隐患。对那些隐患问题严重、整改技术性强、资金投入大的火灾隐患,要及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举一反三,制定出科学、实事求是的整改方案,以促进隐患的整改。

作者注:部分咨询于( )

第二篇: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火灾事故分析报告

**公司3·7火灾事故分析报告

事情经过:

2012年3月7日XX时XX分, **公司**车间乙炔气瓶库房,发生乙炔瓶起火。公司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消防队赶到现场时,在临近隔壁的**车间一名员工,因具备相关经验,迅速上前,第一时间用灭火器将火扑灭,并关闭乙炔气瓶的开关阀门,及时的将火灾扑灭,防止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通过对现场操作人员的询问了解,火灾发生前,在焊割过程中突然感觉到气压弱了,就看见在乙炔库房内的气瓶燃烧了起来。将气管切割开后,确实可看见明显的灼烧痕迹。以上事实可表明,此次火灾为以下原因: 连接乙炔气瓶的塑料管路老化破损,乙炔气体泄漏,氧气进入管道内,造成回火而引起此次火险事故。

事故认定:

通过此次事故及对工作现场的查看,发现该工作场所混乱,布局不合理,切割作业和焊接作业混杂在一起,各种管线交叉,地面杂物

和铁屑较多,在切割机进行切割时产生的火花易极易引发乙炔、氧气输送管线着火或破损,该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本岗位发生的初起火灾处置方法不了解,以至发生火险事故后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

根据以上分析,此次火灾事故可认定为:**公司焊割作业中,对焊割设备

管道部分检查不到位,致使在作业中,产生乙炔泄露,导致回火,发生潜在危险极大的火灾责任事故。

处理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消防责任事故管理办法。建议处理意见如下:

1、 在全公司范围内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 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3、 建议对该单位进行安全防火考核5000元。

第三篇: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 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 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 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1至2人。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事

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④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⑤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分为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1)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10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爆炸事故: 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②一次事故跑、串物料10吨以下(不含10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③一次事故造成1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或2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25%及以上。

(2)一般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②一次跑物料10吨及以上。 ③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3)重大事故:①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4)特大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城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二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三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性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但发生在学校或发生在本市举行的全市、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预案实施;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药品安全引起的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

按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一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2、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二级)

(1)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2)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3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死亡病例或伴有滥用行为;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3、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三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2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4、一般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四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1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非正常自然因素引发导致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10000元;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

重大事故:出现车辆倾翻、泵车折臂或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100000元;

恶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0元以上。

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还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

危化品分类:

(一) 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 易燃液体;(四)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 毒害品;(七) 腐蚀性物品。

第四篇: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火灾严重程度分类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文 件 号】(89)公发26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颁布日期】1989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1月01日

【正 文】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第一条 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城乡居民发生火灾后,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第四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什么】

(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第五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第六条 火灾发生后和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死亡和重伤的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火灾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项计算统计。

第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

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烧损率 1

年平均折旧率=-------

规定的使用年限

烧损率是指实际被烧损的程度,按百分比计算。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所需的金额或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的调拨价计算的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数据,按照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确定,按照《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执行。

(二)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车辆、飞机、船舶等,也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应当按照全毁计算损失。

(三)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作量进行折旧。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的20%计算。

(五)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

二、古建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修复费计算,或者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至五千元计算。

三、流动资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商品和购入的货物按照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其余一律按照成本价扣除残值计算。

四、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依照新旧程度相同的同类物品价值计算;古董、书画、工艺品、珠宝等物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国内牌价计算。

五、牲畜、家禽、粮、棉、食油等农副产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都按照国家收购牌价计算。

第九条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的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火灾统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

(四)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

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部门的下属单位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六)属地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汽车、船舶发生的火灾,由起火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七)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统计工作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负责。

(八)我国在港澳地区和国外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派出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九)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起火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十)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和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计。

(十一)一起火灾燃烧到按照本规定各自负责火灾统计的几个单位,其火灾情况由负责引起火灾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经当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核统计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应当于每月十五日以前将上月火灾统计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的主管部门,于当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年的火灾统计数字。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火灾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电话报告,并在事故查清后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扑救、处理的专题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的科学考察船发生特大火灾,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引进的成套设备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五十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大的,也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火灾后,地区、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火灾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特大火灾档案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半年内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存查。特大火灾档案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法律文书(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火灾统计资料由公安机关公布。

全国和各地的火灾统计资料在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条 火灾统计人员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规定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凡与火灾统计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奖励和惩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w/51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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