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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款

时间:2018-08-10   来源:心情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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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款 第一篇_捐款感想

爱在你我身边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11月19日,当听说我们的孙博患白血病的时候,心情尤为沉痛。一个聪明、永远充满阳光的同学,却在一刹那间因白血病变得如此憔悴与虚弱。我们无法想象他的悲哀与无奈,但是我们可以感受到他的坚强,渴望活下去的信念。 病魔无情,人间有爱!为了挽救他年轻的生命,我校为他举行了募捐活动。当我们班接到捐款倡议书的时候,很多同学难受得落下了眼泪,我们落泪是因为感到心痛,感到可惜啊!昔日里品学兼优、积极向上的孙博怎么就得了白血病啊!我们一致认为只要有希望,就不能放弃,要伸出友爱之手,援助之手,献上一份爱心,献出一份真爱,一起帮助他战胜病魔!

第二天,捐款单上,一个个同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五十,一百,二百,三百,五百……我们没有比谁捐的多,大家都明白,每个人都是尽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或许家中有困难的同学下个月的伙食费要再想办法了。这一刻,我们每一个人的爱心都是与死神对抗的力量,我们每一个人的捐款都是在为他的生命加油!我们希望能用博爱的胸怀铸就世间的真情,用奉献的行动拯救宝贵的生命,愿我们的点滴付出汇聚成爱心的彩虹,让暗淡的生命重新焕发出灿烂的生机!

此时此刻,我们多么希望躺在病床上的孙博能够感受到同学们为他所做的一切努力啊!他一定会感受到的!一定的!当爱的力量穿越时空传到孙博身边,他会多么振奋啊!在自然面前,我们是那样渺

小;在生死面前,我们是那样通透;但在病魔面前,我们却是团结在一起的勇士!孙博,同学们虽然不能为你承担病痛,但是大家会为你分解病痛。不要忘了,爱在你我身边,温暖永恒!孙博,你一定要坚强!

大爱无疆 ,上善若水。大爱至坚 ,我们的爱心足以温暖一个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生命坚强的活下去!同学们,让我们为我们的所作所为热烈的鼓一次掌吧!因为你我无愧于师长父母从小到大的教育,因为你我无愧的把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传统继承下来了!

个人捐款 第二篇_据“国内个人捐款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构成了个人捐款者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个人捐款 第三篇_个人捐款50元及以上人员名单doc

个人捐款50元及以上人员名单

米永利 500元 汪丽荣 200元 付新荣 200元 付文全 200元 徐龙辉 200元 刘升启 200元 栾 兰 200元 姜锋华 200元 周建平 200元 朱建天 龚坚有 夏志强 乐桂飞 吴端华 杨小敏 周建华 钱如兰 李水梅 周红娟 方太发 郑开华 张 弦 江辉轮 李勇明 徐建成 杨丽峰 周店辉 杨日寿 陈福昌 200元 200元 200元 11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桂小华 席志强 周志祯 熊志荣 王彬彬 项贵平 彭思光 吴葆青 郭罗青 周荣辉 陆 斌 彭金宝 乐黄金 江贵明 白建斌 黄维兴 吴小鸣 许建华 陈万才 邓国文 200元 200元 2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王 标 陈贵福 张 艳 刘 键 李志英 陈银和 黄少华 范贵生 吴爱兰 朱福兰 杨荣明 夏建忠 邹奇斌 彭小龙 刘明伟 杜立朝 黄绍卫 龚建中 龚坚福 江亚非 200元 200元 2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邓蓉芳 100元 乐利华 100元 刘练平 100元 曾有根 100元 吴敏干 100元 杨智兴 100元 余福成 100元 江田书 100元 何剑英 100元 齐宏波 100元 江群红 100元 陈先明 100元 汪亮洪 100元 邹六旺 100元 梁禾玉 100元 张剑红 谢员生 胡贤忠 彭群方 邱小兵 俞真学 周 玲 韩 涛 陈金培 詹新样 吴黎平 汪能和 潘有强 涂小艳 李小辉 程蜜凤 张丽芳 徐志明 周江波 张广生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80元 80元 60元 60元 60元 50元 50元 50元 江 希 周日奎 金舒怡 高跃霞 唐旭东 胡秀溶 乐 婷 冯九假 蔡志强 琚志武 朱 林 孙景峰 邹庆福 徐秋英 周 萍 姚桂红 吴 丹 徐卫东 张贵富 乐飞拥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80元 80元 60元 6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陈秋英 邓 真 李永发 张美蔓 徐 鹏 胡加庆 龚武真 蒋桂兰 李 松 周义华 陈 辉 姜丽艳 汪艳萍 蒋卫文 姚宗喜 屈 姣 蒋素妍 黄永成 徐忠勇 高海珍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80元 60元 60元 6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个人捐款,】

官细毛 50元 饶 虎 50元 李小平 50元 江 瑛 50元 戴莉华 50元 陈九生 50元 江冬生 50元 周德华 50元 陈胜军 50元 张飞跃 50元 张朝宏 50元 江贵民 50元 江细平 50元 夏 冉 50元 毕 跃 50元 吴国林 周 平 胡成名 乐志勇 李智琴 李云旺 项考林 饶平荣 李河生 郑辉和 李建华 舒卫红 张德元 李 伟 柳爱环 任 伟 李美庆 方长文 杨 量 汪建强 50元 李义英 50元 徐永茂 50元 朱卫斌 50元 李志英 50元 简允萍 50元 李奎邑 50元 王样莲 50元 何向荣 50元 孙雪春 50元 吴建贤 50元 徐 英 50元 邓福亮 50元 刘成珍 50元 严忠炎 50元 王凤艳 50元 李 建 50元 李健勤 50元 邓炼青 50元 魏跃如 50元 周志军 50元 程卫群 50元 卢 晖 50元 章跃伟 50元 谢青峰 50元 江有和 50元 樊建华 50元 张员福 50元 朱贵春 50元 毛益福 50元 徐世晖 50元 刘东红 50元 冯晓露 50元 汪塘兴 50元 吴国财 50元 王斌斌 50元 周丽萍 50元 张 凯 50元 毛道军 50元 乐建红 50元 郑贵先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周根庆 50元 蒋文辉 50元 汪 群 50元 娄丽桂 50元 黄冬贵 50元 吴港良 50元 胡志勇 50元 叶 婷 50元 夏先根 50元 陆好生 50元 邓志青 50元 夏续华 50元 刘玉坤 50元 刘建武 50元 朱卫群 50元 胡永青 夏先跃 周晓琴 周海英 邱根梅 张 超 曾圆娥 吕天亮 汪良太 汪惠红 江红梅 宋云霞 彭建胜 徐贵东 龚春花 徐 峰 吴旭辉 席桂红 俞晓莉 吴松胜 50元 江 戈 50元 夏 阳 50元 陈兵才 50元 蔡有国 50元 金 宇 50元 胡样标 50元 熊梦婉 50元 李寒奉 50元 张美红 50元 何桔凤 50元 毕 艳 50元 许 璐 50元 李功金 50元 张春娥 50元 丁庆勇 50元 姚晓红 50元 陈 瑛 50元 孙 瑛 50元 苏 丹 50元 张建荣 50元 杨灿成 50元 邵 迅 50元 李复群 50元 何平海 50元 陈 瑶 50元 胡跃华 50元 叶 瑶 50元 冯细梅 50元 龙爱美 50元 黄杭太 50元 张嘉鑫 50元 金 鑫 50元 胡文涓 50元 于刘路 50元 裴珊珠 50元 汪 燕 50元 李美兰 50元 胡国庆 50元 蔡兰兰 50元 周思芳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徐小凤 50元 潘玉萍 50元 陆水生 50元 田亚萍 50元 周 敏 50元 邱卫红 50元 吴丽丽 50元 陈冬英 50元 黄元升 50元 李 江 50元 汤丽丽 50元 方 莉 50元 占丽萍 50元 付春花 50元 祝天香 50元 樊 琦 江 漫 夏 辉 陈永凌 刘 华 饶 俊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邓贞民 江 霞 梁海丽 江建芳 韦鹏飞 汤 彬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胡志高 余利澌 邹水根 吴国梁 桂福林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个人捐款 第四篇_被冷落的个人捐款抵税

被冷落的个人捐款抵税

被冷落的个人捐款抵税.cn 2008年05月30日 23:08 财富时报

过于繁琐的退税手续,使个人慈善捐款抵税的可操作性趋于零

-本报记者 胡琼 戴明祥

此次地震中涌起的慈善捐赠潮,再次将中国慈善捐款抵税问题推上前台。

“捐款可以抵扣个税?”在上海市红十字会的捐款现场,一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先生听到这个说法后很吃惊地反问道,他说自己曾多次通过慈善部门给贫困地区捐款,但从来不知道捐款可以抵扣个税。

相对个人来说,企业捐款抵税的规定已经越来越受到众多企业的关注。中国公民的个人捐赠抵税政策却形同虚设。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早有明文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但是,往往在实际执行层面却戛然而止。

个人捐款退税率几乎为零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对中国从事慈善事业的个人或企业的变相帮助,鼓励他们捐赠帮助贫困人群。”世界税法协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认为,在应对地震这样无法避免的巨大自然灾害时,可以提高扣除所得额的比例,可以将30%的比例提高到50%或者全额扣除,这样能提高人们捐款的热情。

北京工商大学李友元教授表示,中国税法对从事捐赠事业的企业和个人,在税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符合社会实际,对企业12%扣除比例与国际标准相当。

他认为,灾区重建主要应该依靠政府财政拨款,这是政府的职能,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代替政府履行了这种职能,减少了财政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公益捐赠中,共有27项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分别是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慈善机构。

但即便如此,现在在个人慈善捐赠方面的退税实践依然几乎没有。此前,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2005年全国民政系统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其中个人退税率为零。”

而据《2007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告》披露,2007年,中国平民捐赠额约为32亿元,有的个人捐款达1亿元以上。在这些捐款中,有多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了?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而明确的统计数据。

一位在税务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每年都会向慈善机构捐献出数千元,尽管他自己就在税务部门工作,但是也从来没去办过个人捐款抵税。“退税手续繁琐,操作困难,宣传不到位,这些都是个人捐赠难获扣除的重要原因。”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2005年8月30日,王振耀曾进行过一个试验,办了两个月,足足走了10道程序,他才拿到了应予免除的50元税款返还。(详见附表)

目前,中国个人捐款抵税申报有两种方式:个人自行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但是这两种方法在操作上都存在很大的障碍。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马文斌律师分析,“这其中的原因,一是捐赠者不了解捐赠后能减免个人所得税,二是减免税手续太繁琐,令捐赠者知难而退。”

他甚至认为,即使个人通过自己所在的单位申请抵税,企业也未必愿意帮助员工申请抵税,有的企业可能根本只是向个人扣税了而向税务局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因为没有对个人的纳税凭证。

马文斌说,正是因为个人捐款抵税意识淡薄,才让有些企业利用了这个漏洞。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慈善抵税的政策是人们捐款捐物的一大动力。而国内的这项规定,也许对于大笔的捐款有可操作性,对于小笔的几十元的捐款没什么意义。”有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陈琪钱说,在英国捐款的时候,只要把自己的税金账号报出来,慈善组织便可以从政府那里额外得到相当于退给

你的那部分税。也就是说,你捐100块钱,事实上慈善机构可以得到120块或者更多。而国内,太过繁琐的抵税程序,让很多人就算知道有这项政策,也懒得去实际操作。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捐款抵税实验

2005年8月30日,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元,同时凭借收据办理个税减免手续。

让单位的财务人员计算减免抵扣税额,修改本月应税工资。

再向税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税务明细申报表”。

由本人填写了4份“税收缴款书”送至银行。

财务处再根据银行单据重新做账,下月恢复原工资明细。

终于,王司长在他10月份工资条上减免了50元税款。

整整办了两个月,足足走了10道程序。

个人捐款 第五篇_关于献爱心募捐活动情况的公示

NO.69-2013

关于献爱心募捐活动情况的公示

各位领导、同仁及社会爱心人士:

为了给我司安环部李小龙的儿子李绍杭小朋友筹钱治病,在爱心募捐倡议书的倡议下,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广泛宣导和发动员工,奉献爱心,踊跃捐款;截止到12月12日,共收到205位爱心集体和个人的爱心捐款,捐款总金额为:26720元。其中,一车间捐款共计2420元、二车间捐款共计4500元、二期项目组捐款共计750元、仓库捐款共计550元、制剂车间捐款共计800元、颗粒车间捐款共计500元,安环部捐款共计1550元,三废站捐款共计950元、质管部捐款共计 900元、行政人事部捐款共计750元、设备部捐款共计1550元、基建综合部捐款共计900元、生产部捐款共计600元、财务部捐款共计400元、社会爱心人士捐款共计1100元、行政领导捐款共计5500元、工会捐款共计3000元。钱虽然不是很多,但情义深重,精神感人。我们已将全部善款交予受赠人李小龙的手中。

通过这次活动,使我司全体员工深刻感受到了奉献爱心,团结互助,齐心合作的精神力量。让我们充分懂得,奉献才是我们最可贵的情感,只有懂得关爱他人,才能真正关爱自己。

最后,代表公司和公司工会向给,李小龙捐款的全体爱心集体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祝愿这些好心人,身体健康,一生平安!同时我们大家也衷心祝福我们的小绍杭能早日康复,幸福安康!

江苏禾本生化有限公司 江苏禾本生化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013年12月12日

个人捐款 第六篇_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个人捐款,】

今年以来,我国多地频发洪涝、干旱、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根据国家减灾办公布的数据,仅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共有2.5亿,农作物受灾面积超200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进入下半年后,洪涝灾害更加频繁,8月21日,鸭绿江丹东段发生特大洪水,8月8日,甘肃舟曲县特大泥石流灾害等,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害发生后,全国各地各界人士积极行动捐款捐物,用爱心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献出自己的爱心,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笔者进行了归集,提醒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

关于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可全额扣除规定主要有以下15项,具体规定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个人捐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67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捐款,】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4、《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此前,一些受灾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曾发文规定,比如,广东中山市地税局就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今年安徽省部分地区遭受洪涝灾害后,安徽省地税局于7月27日发布通知,规定对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市、县地税局审核,在2010年7月~12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遭受洪涝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产经营受洪灾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办法,对定额进行适当调整。

个人捐款 第七篇_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及解读

一、政策规定

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繁多,从法律位阶分类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限额扣除30%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一。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个人捐款,】

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二。

二、政策解读

(1)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捐赠扣除尺度:一般情况下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

(4)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国税函〔2004〕865号)

三、计算举例

(1)限额扣除30%的计算举例

例1:某公司职员张先生2008年8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贵州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将其中1000元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张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张先生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5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张先生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 000=2000

(元)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000×30%=600(元)

(3)张先生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000-600)×10%-25=115(元)

(2)全额扣除的计算举例

例2:公民刘某2009年3月份在某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将其中5000元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刘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1-20%)=6400(元) 按照有关规定,刘某对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即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5000=1400(元)

(2)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1400×20%=280(元)

(3)扣除期限的计算举例

例3:公民李某2009年5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已经按规定缴纳税款1280元。2009年7月份将5000元(7月份无任何应税收入)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李某是否可以享受捐赠税前扣除,并退还5月份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所以李某2009年7月份的捐赠5000元不能抵扣2009年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突发事件—关于向汶川地震捐款的政策

1.“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60号)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8〕104号)

与一般性的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相比较,财税〔2008〕104号文使纳税人对汶川震区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得到更为充分的扣除,对纳税人更

为有利。相对于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8〕104号文的政策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捐赠在个人所得税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税前扣除的期限得以延长。 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的扣除期限是当期,而财税〔2008〕104号文的捐赠扣除期限为当年,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延长了捐赠额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期限,增加了纳税人可用于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捐款,】

(二)规定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为100%。

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等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而其他的公益救济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分为30%和100%两种。

而财税〔2008〕104号文统一规定为捐赠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得到更为充分的扣除。

例4:黄女士2008年每月取得工资6000元,无其他形式收入。2008年9月1日黄女士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3000元,另外,2008年9月20日她又通过市民政局捐赠中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4000元,上述捐赠均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问:黄女士9月、10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元)

根据财税〔2008〕104号的规定,黄女士9月份的两次捐款允许在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以黄女士的捐款总额7000元,准予在9月份收入中扣除的限额是4000元,因此黄女士9月份的个人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未抵扣完的捐赠额3000元可在当年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9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0元

10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4000-3000)×10%-25=75(元) 五、12366常见问题

1、问:单位本月从我的工资里扣除500元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了红十字事业,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本月工资3000元,请问这部分捐款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相关规定: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因此,您当月500元的捐款金额,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2、问:我本月取得工资5000元,通过教育局捐款1000元给某学校,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可以抵缴个人所得税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

答: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该纳税人捐款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000-2000)×30%=9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900)×15%-125=190(元)。

3、问:某歌星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演唱会,取得出场费收入80000元,将其中30000元通过当地民政局捐赠给贫困地区,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该歌星取得的出场费收入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2)捐赠的扣除限额=64000×30%=1920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税前只能按扣除限额扣除。

(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4000-19200)×30%-2000=11440(元)

4、问:高某2009年8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500元;同月高某取得劳务报酬6000元,将其中2000元通过教育局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上述捐赠均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高某8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高某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高某8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2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2000×3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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