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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车贷

时间:2018-06-15   来源:励志创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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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车贷 第一篇_嘉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嘉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合伙组织起来就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贷款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担保基金担保后,由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条 担保模式。市本级建立下岗冬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委托并指导嘉兴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运作,专户储存于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嘉兴市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抵押)贷款。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 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仝、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及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自然人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社区社会事务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社区推荐。社区社会事务站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

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街道(镇)社会事业所。

(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对申请人情况进一步核实审查,同意的报本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担保中心。

(四)受理和审核。担保中心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且户籍所在地为信用社区或经审核信用良好的4050人员,由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担保中心向嘉兴市商业银行出具相关资料,经办商业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并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符合条件但户籍所在地为非信用社区,需办理反担保的,担保中心在审核担保人担保资质、抵押物价值的基础上,向商业银行出具相关资料,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人贷款程序。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可自愿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规定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达到30%的证明和商业银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商业银行收到该企业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给予答复,同意贷款的,在书面通知担保中心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货款管理规定办理放款手续。

第三章 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承诺担保或担保人担保),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市财政据实金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市财政给予5 o%的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嘉兴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补助。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市财政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对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部门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储存于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当地实际适时补充扩大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规定。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

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O%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代偿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九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可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 信用社区创建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嘉兴市已发生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社区均可争创信用社区。信用社区是指社区居民信用意识良好、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信用档案健全、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较高的社区。信用社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积极开展社会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内居民信用意识良好;(二)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利息偿还率达到95%以上;(三)社区内无恶意不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四)社区内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区的申报和评定程序。每年度的信用社区评定,由社区按照12月末的数据填报《嘉兴市信用社区申报(评定)表》(附表二),经所在区劳动部门、街道社会事业所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核后,于1月30日前交嘉兴市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在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单位予以授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另定,奖励资金在政府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后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信用社区进行评定和年审复评,对上年贷款到期还款率下降、信用状况恶化的已授牌社区予以摘牌。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区的优惠待遇。为充分调动社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积极性,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力度,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同时给予信用社区一定的优惠待遇:(一)对信用社

区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其经济状况和资金需求,予以5万元以下授信,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二)对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与社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见附表一)。由社区和街道(镇)社会事业所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贷款调查与审查,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审批重点和时间上予以倾斜,各个部门受理时间累计不超过8个工作日。(三)对信用社区内从事个体工商业、运输业、家庭工业的居民,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优先获得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额(10万元以下)商业性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少上浮30%。(四)对信用社区内的困难家庭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享受助学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励机制。各地应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街道劳动部门、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以下简称贷款回收率)为计算依据进行考核,奖励资金在政府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对街道社会事业所考核奖励:贷款回收率达90%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达95%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5%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达98%及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2%予以奖励。(二)对经办银行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5%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3%增加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8%及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再增加手续费补助。(三)对经办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5%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8%及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第七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商业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弓I导下岗失业人员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

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当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及时告知人民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并收到财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嘉兴车贷 第二篇_嘉兴地区自主创业政策

嘉兴创业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嘉兴市近日出台了《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了申报认定标准、奖惩机制等,还将园区分为市场型、楼宇型、门面型、厂区型等七大类。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敢于创新、勇于开拓的青年群体,是面对知识经济挑战的坚实力量,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

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发挥他们的知识智力优势,创办新兴企业,帮助他们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维护稳定大局,而且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力实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嘉兴车贷】

(一)规费减免

1、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证件和IC卡工本费。

(8)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道费。

(9)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3、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收取的档案管理和其它人事代理费用。

(二)商业贷款申请及贴息

1、适用对象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以本人名义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可直接申请商业贷款,也可通过小额贷款担保后申请商业贷款,并提出贴息申请。

2、申请原则

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采用自愿申请原则。有商业贷款(包括小额担保贷款,下同)及贴息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商业贷款合同、商业贷款付息凭证(其中:小额贷款担保还须提供商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3、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合伙经营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由本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商业贷款贴息,按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一次性给予50%的商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

就业政策

《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4、贷款贴息模式

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推荐给嘉兴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申报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担保,由嘉兴市商业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凡取得商业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后可获得贴息。商业贷款贴息资金,属工业企业的,从工发资金中安排;属三产企业的,从三产发展资金中安排;属农业企业的,从农发资金中安排。

(三)创新资助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在本市创办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或在本市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其创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创新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新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申请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讯、电力、农业新品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4)申请创新资助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财务制度健全;

(5)创新资助申请人须有一定的自筹资金,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自筹资金的1/3。【嘉兴车贷】

2、申请原则

创新资助均实行网上申报与评审,有资助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商业计划书或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3、资助额度及周期

创新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为10万元以下,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创新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资助资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分两期支付,首期支付50%,剩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经审计及验收后再予拨付。

4、创新资助模式

凡符合申请创新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毕业后两年之内(逾期不再受理)提出创新资助申请,由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创新资助资金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四)专利补助

1、适用对象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在本市创办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获得专利的,可提出专利补助申请。

2、申请原则

专利补助采用自愿申请原则。有专利补助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凭发明专利申请、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3、补助标准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元,授权后再补助4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20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1000元。

4、专利补助模式

凡符合专利补助条件的,具体操作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21号)执行。

(五)其他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专家评审,可享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优惠政策:研发项目可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和补助;中心设立“种子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在孵高新技术企业,可提供3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企业总股本金30%的跟进投资;企业可享受创业用房低租金的优惠;对于软件类项目创业团队,项目通过审查后,可入驻软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孵化中心,孵化期内,免交3—6个月的房租和设备使用费。项目开发成功经认定后,可入驻软件企业孵化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并给予在第一年减半收取租金、第二年减免30%租金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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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引导和鼓励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落实到位。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关心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对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给予宣传、表彰,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大学生年轻有激情,敢闯敢干,接受新事物能力强,最适合创业。况且,随着人类社会迈入互联网时代,IT、电商、创意产业的勃兴,过去那种靠资本、时间堆出来的“成功模式”已不再适用。环顾中外,无论是扎克伯格还是马化腾,都是在年轻的时候掘到了“第一桶金”。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天蜗在某个小单间里捣鼓事业的一群年轻人,明天说不定就会成为百万富翁。而这也提醒我们,得青年者得天下,为年轻人创业搭把手、帮个忙,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几个人的就业问题,更是在投资城市经济的未来。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这些年,从举办各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到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创业大学生各种优惠,再到启动“大学生创业圆梦行动”,提出并实施创业帮扶、人才培养、指导服务等大学生创业五大计划„„我市在力推大学生创业方面可谓动作频频,亮点纷呈。而此次出台的《办法》,则可视作是五大计划的具体实施。

据了解,截至今年7月底,我市的大学生创业园数量已达83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产业方向又不明显,结果既不利于政府的规范管理,也给大学生创业带来了困惑。现在,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相关认定工作的启动,无疑将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规模化、产业化,而这不仅方便了创业大学生按门类选择园区,对号入“驻”。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创业园自身的平台作用,促进同一产业、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和互动竞争。

其实,无论是五大计划,还是《办法》,目的都指向同一个方向:给刚刚起步创业的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更温馨的服务,尽可能降低失败的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概率,进而提振大学生群体自主创业的信心。唯有如此,才会有源源不断的大学生加入到自主创业的队伍中来,这不仅将为大学生的发展提供机遇,也必将增强嘉兴经济的活力。

嘉兴车贷 第三篇_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

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刑初字第36号(2010年9月13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终字第167号(2010年11月22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晓霞,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晓霞因其经营的嘉兴市金水湾大酒楼为归还欠款利息等,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晓霞虚构了在丽水投资矿产、温州投资连锁快餐、昆山投资超市、水电站事故赔偿、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新玲等23人的借款,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新玲等人损失6258150元。案发后,邹晓霞到公安机关自首。

【审判】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晓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晓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晓霞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

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晓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令邹晓霞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晓霞不服,以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邹晓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原审已予从轻处罚。邹晓霞上诉否认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理由不能成立,提出要求改判无罪的要求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评析】

审理中对于被告人邹晓霞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邹晓霞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邹晓霞在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且明知再借巨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借款,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我们认为,邹晓霞的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虚构了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经过周密论证,在排除其他可能后,得出正确结论。一般来讲,借助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一要看合同主体身份是否真实;二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三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四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五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六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七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八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

1.邹晓霞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实施了诈骗行为。邹晓霞在经营活动中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这是其在借款之前的真实经济情况。但因急需资金用于填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晓霞隐瞒了个人和公司的真实资金状况,虚构了在外地投资、归还银行借款等事实,并以高息作诱饵向张某等多个债权人借得大笔款项,用以偿还高利贷本息。如果张某等债权人知道酒楼的真实经营状况、邹晓霞个人负债情况及其“借款”的真实用途,那么断然不会向邹晓霞出借款项。因此张某等人对邹晓霞的借款是基于邹晓霞虚构的事实,对客观情况产生错误判断后对各自财产所作的错误处分。可见,邹晓霞积极作为的目的并不是出借人张某等所期望的通过双方履行借、还款义务,各自谋取一定的利益,而只是想让张某等债权人对其虚构事实信以为真,取得其借款后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

2.邹晓霞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邹晓霞明知自己及公司的资金状况严重恶化,深陷巨额高利贷,根本不可能再有能力履行借款合同时,通过欺骗手段向他人借钱的结果只能导致出借人财产损失。但为了填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晓霞只好不断地“拆东墙补西墙”,任凭损失不断降临到各个出借人身上。虽然对于邹晓霞而言,其没有直接占有借款并进行挥霍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将借款用于填补巨额高利贷本息,但是用于挥霍还是归还高利贷的区别仅在于处分方式,该二种处分行为导致借款无法归还的后果是一致的。从常理分析,在当时所处的资金状况下,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人,邹晓霞理应认识到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已不可能偿还高利贷本金及许诺的高额利息。尽管邹晓霞也采取了部分归还的行为,但那是为了拖延问题败露的时间,以争取骗取更多资金,不可能改变诈骗的本质。虽然被告人一再表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致使无法归还,且实际造成出借人巨额损失,已经否定了其辩解,也在客观上和法律上确定了其“非法占有”的存在。至于邹晓霞出具的借据,只不过是其“借钱”时的幌子、道具,当然也不存在纠纷发生后,想方设法通过履行还款义务减轻自

己的责任,使对方挽回所遭受的损失问题。综上分析,可以认定邹晓霞“借钱”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借款”行为根本不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3.邹晓霞的“借款”金额符合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本案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且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本案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不论是书面的非书面的,民事的经济的,都体现市场秩序,即具有三方面特征:具有财产内容、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②不体现市场秩序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协议)以及不反映交易关系典型形式的不附条件的合同,比如民事法律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民间借款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等,①就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本案邹晓霞利用实施的骗取他人财物的借款合同就属于上述不附条件的合同,虽然合同本身具有财产内容,但是该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且双方当事人间并未形成对价交换关系,财产的流转是由单方履行义务产生的,不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故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2.邹晓霞的行为未侵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客体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从一般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的贯穿,意味着直接客体的确定不能脱离同类客体,同类客体的确定,亦不能脱离一般客体。按照这种结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了市场秩序②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因邹晓霞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所谓的“借款合同”并非要进行商品交换活动,不体现市场秩序,故不具有规制市场活动的

嘉兴车贷 第四篇_嘉兴公积金中心后来给我回复一份邮件

嘉兴公积金中心后来给我回复一份邮件:

尊敬的**:

您的来件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公积金贷款必须要交保险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号)第六章第十八条之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由抵押权人保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除外的损毁,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根据上述条款所述,公积金贷款保险目前仍然属于强制保险,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必须办理公积金贷款保险。

由于目前市政府没有新的文件出台,我们仍以旧有文件执行相关规定。

承办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0-01-19

《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主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中心的答复有严重疑问,理由如下:

1.依据不合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部颁规章,而《保险法》为法律。两者发生冲突是,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保险法优先使用。《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2.申请公积金贷款引用中国人民银行的《住房难贷款管理办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也就是说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调整的是商业银行办理自营业务发放房地产贷款要借款人办理保险,也就是说公积金贷款不属于该《办法》的调整范围。

3.公积金贷款风险应有公积金机构自身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综上所述,公积金中心强制办理贷款保险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嘉兴车贷 第五篇_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2016-07-08 民商事实务

作者│郭百顺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张涛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案情】

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同时,被告人邹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修,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归还公司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邹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虚构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22人的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案发后,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酌情体现。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服,以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发生后,对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邹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lz/4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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