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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时间:2017-12-06   来源:励志创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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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第一篇_济南公积金新政策解读分析

济南10月8号公积金调整政策和方案

济南培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是从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职业培训、创业咨询、税务代理、产品代理、科技中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公司致力于为劳动者就业和创业服务,为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用工服务,其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具有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批准的A级资质。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济南高新区环保科技园,其管理和服务团队以资深管理干部为骨干、以专业人员为主体,有专职就业指导师、经济师、会计师、律师,有广泛的联系网络,掌握着充足的用工信息和人力资源。可常年为全省和济南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输送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劳务用工,提供创业咨询、代理服务、中介服务。公司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办事效率高,是政府信得过、企业离不开、职工靠得住的品牌机构。

附件:

济南10月8号公积金调整政策和方案

额度限制 市区一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25万元

额度计算 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5

担保政策 单身职工贷款可没有共同还款人和还款担保人

缴存时限 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改为12个月以上

首付比例 首套房90㎡以下降为20%,90㎡以上仍为30%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出台新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等多项政策进行调整。新规从10月8日起实施。 新规首先对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对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仍为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下同)50万元,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仍为40万元。但一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市区25万元,章丘、平阴、济阳、商河20万元。

原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计算方式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缴存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40%;另一种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15。新规取消了第一种计算方式,仅保留第二种计算方式,即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同时规定,一个家庭夫妻双方及家庭居住共同成员均缴存公积金的,应合并计算其可贷额度;一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如果能提供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还款人,可按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对待计算可贷款额度。

而原政策规定,借款人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缴纳公积金,可将一名愿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缴存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在该笔贷款还清之前共同还款人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不能提供共同还款人,必须增加一名还款担保人,该担保人的公积金缴存额不能合并计算借款人的可贷款额度。

从新旧政策对比看,原政策中单身职工没有共同还款人,必须找一个还款担保人。而新政策可以找共同还款人,也可以没有共同还款人和还款担保人。

原政策规定,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借款人须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新规定将连续缴存时间调整为12个月以上,连续缴存期延长了一倍。 在差别化信贷政策方面,原政策规定,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首付比例应不低于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新规定对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政策进行了细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目前的30%降低到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仍为30%。

代办济南毕业生落户,济南户口挂靠,毕业生派遣,工作推荐,代缴济南社保和公积金,补缴公积金、毕业生档案托管。 TEL:1 5 3 3 5 3 5 1 5 9 7 Q;2 3 7 4 6 8 5 7 4 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缴存职工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新旧政策对比看,原政策对首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即“认贷不认房”,与商业贷款的“认房又认贷”不同;而按新的政策,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二套房,也将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与商业贷款一致。

除此之外,公积金贷款年限、贷款人年龄、二手房房龄等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仍为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其中男性按照65周岁、女性按照60周岁计算贷款期限;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也就是说,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20年。(刘文忠 谷青)

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第二篇_2016.8.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三)、(四)、(五)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按规定程序催收仍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依法继续执行或执行其它财产。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时间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本细则实施后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租赁商品房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2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

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房改分配表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本项第1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需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租赁商品房提取的,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

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支付住宅维修资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所购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已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2016年3月7日后开具的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申请人也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办理本业务,公积金中心定期将提取金额支付至个人账户;次年如需提取的,应重新办理。

(八)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一式三份《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远郊区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业务:

1. 公积金冲还贷

1.定义: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不包括电力、济钢、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办理范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所申请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

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

3. 办理条件

(1)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1. 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2. 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办理。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其他参贷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5. 办理时间及金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的第三日起可办理冲还贷业务,每名缴存职工每年可以办理一次,且两次

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需结清贷款的除外。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

通过委托提取业务的还款额度。

6.其他约定:缴存职工办理完毕冲还贷业务后,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贷款尚未结清的,需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1.定义: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

2.办理范围:可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

【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3. 办理条件

(1)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第三篇_金柚网-济南2016年公积金提取政策细则

近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此项业务具体时间还未确定,业务办理好后,市民将于每个月15日收到可提取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按月取还是按年取的方式市民只能选一种。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只限于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公贷部分,商业贷款暂不支持。

办理范围:必须是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市民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公积金贷款一旦还清,业务自动终止;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贷款出现异常,都将终止。

提取条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有多个公积金账户需先合并;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接受转账的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储蓄账户。

办理方式:现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在线办理。业务正式开通后方可选择此方式。 提取金额:每月转账总额度不超过本细则实施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关于济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缴存基数及最高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578元3倍计算的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4646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537.16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最低缴存额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确定的2016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5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710元、155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85.5元、77.5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第四篇_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也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每年按签署协议的约定,以自动转账方式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其它储蓄账户(此种方式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一)办理条件: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贷款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职工及配偶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二)应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

1、所有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薄)。

3、委托提取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在缴存银行办理的其它储蓄卡。

(三)提取时间:【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根据与委托提取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和提取额度,将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提取人本人账户。

第六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不得支付现金。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缴存银行负责身份证及账户的校验。

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第五篇_2016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 □单位经办人 □夫妻 □其他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可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url#)下载打印。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2]

本人 (身份证号: )委托 (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办理公积金一切事宜手续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委托 (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办理公积金一切事宜手续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3]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本人因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特委托: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 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 月 日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4]

本人(即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是 单位职工,现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码: )前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原因 ),并携带提取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被委托人的行为视同本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提取金额请转至委托人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审核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5]

委 托 人: 性别: 单位: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本人同意委托

金提取相关事项。

委托人:(签字、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手印)

性别: 单位: (被委托人姓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 委托人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第六篇_2016缴纳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缴纳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近年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办事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进行业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22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创建群众满意单位。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和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增加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能的监督,提高工作人员总体素质,推动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办事处服务承诺公开如下:

一、行政职能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lz/39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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