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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时间:2017-12-05   来源:励志创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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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第一篇_退伍军人贷款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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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贷款的优惠政策

现在像大学生、妇女、残疾人等等想贷款都有一些政策,当然退伍军也一样有,那退伍军人贷款有哪些政策优惠呢。

一般退伍军人申请贷款享受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通常情况下,如果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3年左右的免征营业税优惠。

【利息优惠】

根据国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第二篇_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财税[2004]93号)

(三)个人所得税【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条)

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办发(2004)10号]

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第三篇_退伍军人贷款政策

退伍军人贷款政策

来源: 日期: 2013-03-03

退伍军人的复员就业与退伍军人贷款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一直都受到大家的关注。我们都知道的是,关于退伍军人的安置,国家一直都有优惠的政策。如果退伍军人想要创业或是就业,要怎么申请贷款,再贷款时又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政策性优惠呢?

对于退伍军人贷款政策,各地具体的安排上是有一些差异的,不过从总体上来说,退伍军人贷款政策是存在很多优惠政策的。比如说,如果退伍军人想要创业(创业在这里是指个体经营或是经济实体),那么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要优先对退伍军人实行予以信贷支持,并且在税收方面退伍军人可以享受优惠。此外,如果退伍军人从事的是微利项目,应当给他们给予财政贴息,最高的时候可以享受无息贷款。 具体来说,退伍军人怎样申请贷款?需要满足这些要求:1.具有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当地户口,并且还没有安置工作;2.有创业的意愿。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的退伍军人,如果创建微型企业,就可以享受申请复制贷款以及政府补贴利息的政策了。具体怎么做呢?退伍军人携带本人的退役证,退役士兵企业信息核查表,还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政府进行认定,条件符合的话,就可以到当地的乡镇政

府、工商部门进行申请了,申请之后带着所有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即可。

义务兵退伍后就成为社会普通一员,做生意一般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但如果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5、其他

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第四篇_退役士兵相关政策

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主要政策有: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置;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双向选择”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从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1995年,从企业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企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奖励)。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回农村的士兵约占当年退役总数75%以上。这部分退役士兵数量大,加之回乡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对此,国家极为重视,我省每年均由省级财政安排1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于对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二是扶持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大力鼓励他们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我省每年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均达80%以上。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和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退休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复员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前,干部的复员安置主要针对刑满释放又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复员制度,选择复员退役。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对干部复员的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凡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件》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都可以选择复员;二是自愿复员干部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除自愿回农村的外,均可落城镇户口;三是提出了干部复员必须纳入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 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下达;四是对复员干部,政府不再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民政部门予以接收,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落粮、落户。

退伍军人安置程序

1、(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回乡手续和优待金结算手续。

2、(非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户口簿、非农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安置手续。

以上到民政局办理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事指南

一、凡沈河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含服役不满10年的退役士官),均由我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二、凡在部队服役期间患有疾病者,必须急时与退伍办讲清,否则后果自负。

三、退役士兵本人档案到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后,需带下列手续到退伍办落户。

1、部队开具的退伍军人介绍信、退伍证;

2、户口本;

3、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证明;

4、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街政科办理)。

四、党员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到市委组织部换信(地址:市委大院西门,电话22828026),然后落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团员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直接落到街道办事处团委。待工作分配后,再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

五、98年以来,入伍士兵办理落户手续时,必带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

六、根据国家规定,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劳动部门颁发《沈阳市退役士兵培训证书》,无培训证原则上不安置工作。

七、沈河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电话:24865057

地址:沈河区盛京路25号(区政府院内南一楼5101室)

领取自谋费需用身份证退伍证和招行卡复印件 一张二寸彩照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第五篇_2016自谋职业安置工作调查报告

 

 

区,原名,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县级市,由阜阳地区(市)代理管辖,2000年7月地级市组建后,更名为区,为地级市唯一一个市辖区,辖区面积987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48万人。近年来,区每年要接收退役士兵达550人左右,其中符合安排安置条件的一般在150人左右。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安置工作中的矛盾也十分尖锐突出。

为扎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作为稳定军心、安定民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抓不放,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从大的政策层面而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日益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安置就业渠道狭窄,指令性安置空间越来越小,传统的计划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用工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安置工作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退伍安置工作举步维艰。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好新形势下的退伍安置工作,就必须转变观念,打破常规,勇于探索,闯出一条退伍安置工作新路子。

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区在省、市安置部门的大力支持鼓励下,于2001年开始对部分退役士兵进行了自谋职业安置的大胆尝试。经过周密部署,精心运作,工作进展顺利。按照义务兵每人1万元,转业士官每人1.4万元(次年提高到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过三年的尝试和摸索,到2016年,区开始全面实行新型安置工作模式,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与安置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由退役士兵自己进行双项选择的安置新模式,这种做法使区的安置率由2001年的65%逐步提高到了100%,自谋职业率水平由2001年的58%逐步提高到2016年的99.14%,并创下了全省自谋职业率较高水平的记录。目前,区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导,以技能培训为中心,以扶持就业为突破"的安置工作连续几年达到了安置率和自谋职业两个100%不动摇。

通过区近些年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改革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和启示。

一、转变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对传统安置办法的重大改革,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用新思想取代旧观念。针对退役士兵中普遍存在的"当兵回来安排个好工作"、端个"铁饭碗"、当个"固定工"的陈旧观念和惰性思想,区安置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及其家长积极宣传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和就业体制,自谋职业的意义及政府的优惠政策和一些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实例。

在开展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不断的调整创新安置工作思路和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每年的8、9月份,区安置部门都要着手印制《致在役士官的一封信》,由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将信发到在役士官的家中,并让他们将信寄给即将退役复转返乡的士官。通过这封信,详细说明目前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行的安置政策,讲清政策内容,并将"复员"与"转业"两种退役方式做详细的比对,让这些即将退役的士官找准自己的退役方式。通过这封信,大部分的在役中级士官(即三期、四期士官)了解清楚了地方的安置政策,选准自己的退役方式。每年的11月底,区安置部门还充分利用退伍军人从部队退出现役办理报到手续的机会,特别印制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资格审查(卷宗)》,及时地发放给他们,在《卷宗》中将退伍安置政策、具体报到内容、报到所需材料以及军地两用人才信息和扶持就业的政策都归纳进去,使退伍军人能够及时的了解地方现行的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程序。针对一些对安置政策存在问题和抵触情绪的退伍兵,区安置部门汲取近些年的工作经验,采取召集部分退伍兵召开座谈会的方式,面对面的交流谈心。

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退役士兵认清了形势,了解了政策,打破了单纯依靠政府安置的旧观念,树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的新思想,为安置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转变好退役士兵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是搞好退伍安置工作改革、解决安置难问题的重要保障。

二、做好组织保障,落实好资金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关键。

要做好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区的安置工作之所以能够按时按质保量的完成好,就是具备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为较好的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以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路,于每年4月中旬就召集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制定退伍安置工作方案,明确了安置思路,确立了安置原则,指明了安置措施,为安置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

在做好组织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的筹措资金,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保障一次性经济补助落实到位,也是区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经济状况、财政实力、居民收入、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标准。尽管区经济发展并不富裕,财政压力十分困难,但区财政仍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做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全部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退伍军人及时地领取到自谋职业补助费,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

三、落实好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是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重要保障。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需要政府在资金上做好扶持,更需要政府在政策上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优惠政策有时比补助资金更为重要。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9号),并责成相关的民政、公安、工商、税务、财政、卫生、教育、文化、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文件精神,认真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要内容包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龄,并和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税务征收、小额贷款和户籍管理等方面享有规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凡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有关方面要优先申报、审批,能简化手续的要尽量简化等等。为使退役士兵对这些政策能够及时地掌握,安置部门制发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手册》,做到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手一册,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优惠政策的制订和落实,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四、做好扶持退役士兵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是安置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俗话说,赠人千金,不如授人一技。搞好扶持就业培训,让退役士兵掌握一些专业技能,帮助退役士兵取得市场就业的"入门券",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业可从,是退役士兵走上自谋职业之路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区专门成立了"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成立了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区城镇退役士兵(官)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充分利用该校先进的微机计算机技术和雄厚的师资力量,由政府出资,对退伍军人进行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开设市场营销学、广告策划、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读、电脑微机实用操作、现代办公系统和现代公文写作等科目的学习,并认真组织考核,颁发《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此来增强退伍军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求职过程中,有的自己创办了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但也有的受就业环境和本人社会关系的局限,以及对市场用工形势了解甚少等原因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的困难,从多方面开展牵线、搭桥。区把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职业介绍工作始终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紧抓不放,尽最大努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各自特点,建立退伍军人信息资料库,汇总军地两用人才信息,并将用人单位的招工信息和单位简介张贴到宣传栏内,使退伍军人在开展报到工作的同时就能得到最新的就业信息并掌握好自己的就业方向。安置部门还着眼全省,放眼全国。紧紧盯住发达地区用工市场,并与区内外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人才市场与劳务输出机构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认真做好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输送工作,做好第三产业的开发,充分发挥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潜力。从2001年开始共计向各用人单位输送退伍军人256人,仅2016年一年,区为退役士兵介绍到杭州电信局工作的就达80人之多。尤其是2016年,区退役士兵"芜湖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如期在区民政局举行,有近400多名退役士兵参加应聘,招聘会现场十分火爆。2016年3月26日,区退役士兵"芜湖奇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在职业技术学院成功举办。通过这两场招聘会,有近200名退役士兵被两家大型企业成功聘用,在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工作上写出了辉煌的篇章。

五、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跟踪服务是安置工作在今后的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填报《自谋职业申请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走向社会后,部分退役士兵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和危机感,这时候最需要政府的关怀、帮助。如果政府对他们就业、优惠政策落实等问题不闻不问、撒手不管,势必对今后自谋职业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人为阻力。区通过近年来的调查理解发现,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定期走访制度是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跟踪调查,了解情况,排忧解难,提供服务。统一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建立了跟踪服务档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状况、就业需求、经济收入、遇到的困难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一方面及时了解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发展情况,能随时帮助他们扰忧解难;另一方面能发现好的典型,进行宣传推广,激励更多的退役士兵向他们学习,走自谋职业之路。跟踪服务作为自谋职业的最后一环,能够起到"扶上马、送一程"的作用。将会为自谋职业的改革和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作为为部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安置工作必须努力与之相适应。作为安置部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还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开创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第六篇_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待政策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期市区相应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待遇当期市区平均缴费标准加上政府的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并执行省规定的调整标准。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第七篇_2015年退役军人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第八篇_2015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2015年8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5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相关人员了解政策,特对《通知》有关内容做以下解读:

1.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覆盖对象、计算办法等,并重点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作出了规定,这有利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使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补助资金和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及时转移接续到地方,有效地保障了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2.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答: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①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②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③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④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4.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5.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

答: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即59040元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即39360元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到达60岁退休时,不考虑利息因素,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比没有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前增加39360/139=283元。

6.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③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7.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③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8.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机一并交给本人。

③上述人员到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就业或者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持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

11.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能同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吗?

答: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后联字〔2002〕3号)规定,还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同样不直接发给个人,而由安置地社保机构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假设一军官在军队服役15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其个人账户将记入补贴5000×15×0.3%×120=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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