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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

时间:2018-09-23   来源:历史朝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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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 第一篇_敕史制度的发展及影响

刺史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

摘要: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 ,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正文: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独立,也基本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贪腐和不法行为,如何保证监察官吏自身廉洁,真正做到依法监察又是一个新的问题。秦汉时期在监察制度设计上,既让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以保证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衡机制。

汉代在御史这一主要监察系统之外,又让行政最高长官丞相担一定监察职责,使两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虽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县令都处于不同监察官吏的严密监督之下,但反过来,秦汉时期所有官吏也有权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进行举奏弹劾。

御史大夫张汤位高权重,其本身就是汉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监察百官,但张汤本人也被丞相严青翟和长史朱买臣弹劾,被迫自杀。汉元帝时,掌管监察大权的御史中丞陈咸因与罪人朱云交往,被丞相举奏。

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郡守,权力很大。汉武帝为了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务,规定刺史只能以“六条”监察。如果依法行事,则会受到褒奖。如朔方刺史翟方进“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再三奏事,迁为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条”以外的监察权力,则不予许可,并要受罚。豫州刺史鲍宣。

“举措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弹劾免职。鲍宣免职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权。

根据前刺史阶段的史实,刺史制度形成的原因可以分别从经济、政治两方面分析。

经济方面。第一,汉武帝时出现了大一统的局面,地方诸侯渐少,中央控制的区域渐大,同时武帝对匈奴用兵,建立强大的骑兵部队,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造成了国家财政困难。封建国家经济主要来源是田租、算赋、口钱、更赋等,这些收入都是建立在国家对编户齐民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之上,设立刺史监督地方,保证租税足额收缴,并用于国事,应是设立刺史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刺史六条中,多是监督二千石郡守高官认真执行中央方针政策,选贤任能,管束子弟,不得滥用刑法、欺凌百姓、收受贿赂等内容,这都有利于维护统治,为中央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

政治方面。第一,也正是因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使原本不专职或不常置的监察官职渐渐有了常设的必要,不定期出刺的派遣史与丞相史已不能满足监察需要,中央对以往地方监察制度不满,认为有必要建立更完善的监察制度。而汉武帝时期加强中央集权的趋势,置刺史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作为一个统一强大的封建王朝,“维稳”也是很重要的工作,刺史具有监督郡守高官不得一手遮天鱼肉百姓的功能,这有益于维持地方政治清明,民众情绪稳定。第三,范文澜先生曾考证刺史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这有助于削藩,加强中央集权。 我个人认为,汉代统治者还没有成体系的政治智慧,在处理权力的分化、制衡上还没有充足的经验,从后期在刺史监察、行政权力的反复取舍上可以看出来。中央好像从没想过在州级权力上分裂行政和监察。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点小想法,若有讹误还请斧正。 刺史制度对汉代造成的影响

刺史制度的演变几乎贯穿整个汉朝历史,对有汉一代的历史有深刻影响。 第一,前期它位卑权重、分部行刺,体现了统治者的匠心独运,对地方政治稳定、吏治清明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西汉前期出现治世的原因之一。 第二,它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州级行政长官的权力。这一方面造成了层级上的混乱,权责上的不明,更是直接导致了东汉末年群雄并起的局面;另一方面在特殊时期刺史可以整合一州的人力物力,对于镇压起义、赈灾讨乱起到过积极作用。

第三,使郡县二级行政制度渐渐演变为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实际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并为后代统治者积累了经验。

刺史制度对现代的影响

(一)保障机构的独立性

检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其监察地方政府的职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两者之间不能存在利益上的相关联性,在利益存在关联的情况,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就有可能出现利益交易从而削弱监察机构的职能。在文官体系中,每一个组织都会利用权力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因此监察机关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会损害自身既得利益的做法,在有可能损害其既得利益的情况下,监察机构会选择沉默作为应对措施。因此在设置监察制度的时候,首先需要保证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的同时,不会损害其自身的既得利益。在文官体制中,组织效能的发挥离不开激励机制,

而激励就是设置一种机制使得其成员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所需的既定目标,但是在监察机构的利益与被监察对象相关联的前提下,监察官员权衡其自利行为就会受到来自被监察对象的压力,那么其最终采取行为的结果则会偏离既定目标。从以上两点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将监察机构。和被监督对象的利益割裂开,形成两个不同的利益实体,实现“异体监督”。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表面的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事实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监督体制实际上是抑制了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而中央垂直领导的体制比双重领导体制更能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因此:

首先,将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改为中央垂直领导。以司法监督机构为例,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改为中央垂直领导管理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参照刺史作为中央派属地方的官员,定位于国家公务员性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其首长向上一级相关机构负责,将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分离,以更好的发挥其监督权。与此同时,在加强和完善党对监察机构领导的同时,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权移交中央党委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党委,对于地方监察机构的党组织成员应该由上一级机构的党委主管,同级地方党委保留对其党组织的监督权,减少同级政府通过党组织干涉监察权独立的情况发生。

其次,刺史出巡察州、监察辖区和行政辖区分离、监察官员与地方长吏分所而治的经验值得借鉴,当前司法体系中就有类似的巡回法庭存在。改变目前监察辖区设置与行政辖区设置相重叠、监察机构层级设置与行政机关层次设置相重叠的现象,形成一个监察辖区涵盖多个行政辖区,一个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多个地方政府的制度;与此同时分所而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已经变得不现实,但是可以通过设置监察机构独立的人事管理体系,撤销目前司法机关等监察机构中存在的人事管理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方式,使得监察机构在地方政府之外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体制,在其行使监察权时,被监督对象的体制内部压力无法延伸至监察体制内部,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有效发挥。

再次,虽然避嫌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存在局限性,但是避嫌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监察官员被地方政府官员纳入其“裙带关系”内,因此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手段实现这样的目标。地方政府可以借助权力机关或者行政级别对监察官员的任命施加影响,从而将监察官员纳入其“裙带关系”,因此监察官员,尤其是监察机构首长之下的任命程序应该从地方人大改为国家元首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首长根据一定的程序任命,同时赋予监察机构独立录用人员的权力,加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录用人员的管理,从而有效避免地方政府官员因为个人喜好而干涉监察机构人员的任命,影响监察官员行使其职权时的公正性。

最后,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方式在现在也并不存在太多的意义,而另一方面,其体现出来的原则也是值得当代监察制度改革借鉴,这个原则

就是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天然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强化这种利益对立可以促进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利益对立因为利益相关联的存在而被削弱,因此一方面改变地方监察机构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拨出的制度,建立监察机构独立的财政拨款系统,自上而下的在各级监察机构系统中进行分配,免受行政部门通过财权来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完善监察机构的奖励和晋升制度,检察官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等经济利益以及衔级评定、职务任命等身份利益的级别划分标准应当采取不同于行政级别划分的标准。

(二)强化法律保障

刺史之所以能够有效节制地方长吏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刺史敢于如此,并且有资格如此,因此有必要强化对检察院行使职能的法律保障。

首先,保障检察官的身份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可探索实行检察官终身制,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法其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检察官无须担心因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从而能够保持公正独立的地位,并依法处理案件;保障检察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行使职权的认同感,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其次,完善相关法律以保障检察机构行使检察权的权威,赋予其权力的神圣性,对超越检察机构行使检察权的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任何阻挠行使检察权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检察机构的检察权置于具体有效的法律保护之下。

刺史监察制度是汉武帝为监察地方政府官员,维护地方统治秩序所设立的制度,是当时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纠举不法官员,监督地方官员对中央政策的执行情况。汉武帝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性所制定的地方监察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汉武帝所设置的刺史制度在职能上类似于当代的地方检察制度,其中某些制度和规定,体现出中国古代的政治智慧,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其经验值得研究与借鉴。

参考文献:

[1]史记。中华书局。1959 年版。

[2]汉书。中华书局。1962 年版。

[3]通典。中华书局。1988 年版。

[4]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 年版。

[5]陈长琦。汉代刺史制度的演变及特点。史学月刊。1987(4)。

刺史制度 第二篇_在西汉政府实行的下列制度中,其演变结果与最初目的不相符的是①“推恩令”

一、整体解读

【刺史制度,】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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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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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刺史制度 第三篇_官吏监察惩治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惩戒制度

(一)中国古代惩戒制度的历史沿革

权力失去监督往往滋生腐败。为了监察各级官吏的执政活动,弹勃其不法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从而维护统治秩序,加强皇权,中国历代王朝不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和严密的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历史沿革中逐步形成两大主要系统:御史台系统和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台官、宪官或察官,职在通过弹劫手段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又叫言官或垣官,职在谏净封驳,审核诏令奏章,对上纠正皇帝的决策失误。

我国监察机构设立很早,与国家的出现相伴而生,且历朝多有变迁。夏朝即在中央设有音夫,“为检束群吏之官”,负责监察。西周的监察官员为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掌管宫庭刑法,对宫庭官吏进行监察。

战国时御史己有监察的职能,国王宴会群臣时,往往是“执法在傍,御史在后”。①秦汉时监察制度己初步形成。秦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为纠察之任”,纠察百官。与垂相、太尉并“三公,地位仅次于垂相,在地方上设监郡御史、监察郡守等官吏。汉承秦制,御史大夫仍“掌副垂相”,属官为两垂,其中最重要的是御史中垂,“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勃案章”,密举非法。汉武帝时加强了监察制度, 汉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初,设压相司直,“掌佐丛相举不法”。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置十三年州(监察区)刺史,奉诏周行郡国,“断治冤狱”,监纠非法。武帝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又置司隶校尉,“察三辅、三河、弘农”诸郡,其地域相当于今天陕西关中、山西西南部、河南西部及北部。御史大夫、承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这三者互不统属,“职在典军师、外部诸君,无所不纠,封侯、外戚、三公以外无尊卑”。地方上创立了刺史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各设一刺史,刺史级别不高,但代表中央可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东汉时御史府改称御史台,属少府,地位提高,权力加重,御史中承“为御史台率”内掌兰台,督诸州刺史,纠察百官,隶属少府,取代御史大夫成为独立的监察官。属官有治书御史二人,“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嫌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侍御史15人,“掌察举非法,受公卿奏事,有违失举勃之”。。秦汉时期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出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发展。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成为完全独立的专门监察机构。御史台的长官仍为御史中垂,职权极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①,同时,如果群臣有罪,御史中压失纠,则要免官。封建统治者加强监察机关,也是基于统治经验的积累,他们认识到,必须使整个官僚机构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办事,才能提高镇压人民的效能。在组织上,废除了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谏官系统走向规范化、系统化,有了自己独立的机

构—集书省或门下省。

隋唐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加强,监察制度也进一步完备,逐渐趋向成熟。隋设御史台、司隶台、渴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御史台的长官改为御史大夫。唐初沿隋制,设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御史台设大夫一人,“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垂为之贰”。与中书、门下合称“三司”,“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为三类御史的办事机构,台院,侍御史6人,“掌纠举百僚”;殿院,殿中御史 人,弹勃殿廷之上举止冠履失仪官员;察院,监察御史巧人,“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在焉。”“凡有弹幼.御史以自大夫”。三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增加了机构,在职权上分工明确,整齐划一,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监察管理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完善阶段。地方上设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由察院的监察御史巡回按察,形成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和门下两省,负责规谏皇帝,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唐朝以唐太宗为代表的几个皇帝,都很重视纳谏和谏官制度,谏官出入禁中,职掌讽谏,“凡发令举者,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争。”①谏官在维护封建法制,加强地主阶级专政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唐统治者注意纳谏和对谏官的重视,唐代谏官组织得到发展,并形成入阁、封驳、批救等一套制度。

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强化。宋初,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御史中承1人“为台长”,侍御史l人一掌贰台政”。亦下设二院:台院、殿院、察院。殿中御史2人,“掌以仪法纠正官之失”,监察御史6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劫,小事则举正”“台官职在绳衍纠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劫,皆得纠正”。同时,中央设谏院,台谏职权相混,趋向合一,地方上设通判,监察地方官吏,直属皇帝。但是随着中央集权君主君主专制的加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的加深,皇帝需要加强监察机关,监督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使之尽忠职守。宋代由皇帝亲自选任御史,以便代替皇帝对宰相进行监督。宋代以前,规谏之权属谏官,宋初,在唐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谏官职“掌规谏讽计分谕。凡朝政网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后来随着御史职权之扩大,而兼掌规谏,允许御史兼负规谏之责,开始谏官尚有一定的地位,与御史并驾齐驱,此后谏官弹劫之权逐渐相形风细,遂之出现台谏合一之制。

元朝是一个最缺乏制度的王朝,但在监察立法方面却稍有例外,元初制定的《风宪宏纲》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而又系统的监察法规。元时御史台的地位得到提高,成为与中书省和枢密院并列的机关。同时取消谏院,台谏合一。改变了唐宋的三院制,改殿院为殿中司,机构缩小,保留察院,并将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置二人,这也是过去所没有

的,其目的是使二人互相制约。在地方上设立了行御史台,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的派出机构,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常驻地方,从而使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浑然一体。人民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明朝时期监察制度更加严密,明初,这在当时对整伤吏治,监察地方官吏,防范汉人,统治 沿袭元制,置御史台,职掌纠察。十五年,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洪武右柬都御史各二人,其办事机构为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都察院下辖十三道御史110人。都御史“职专纠勃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劫;凡百官狠茸贪冒坏官纪者,劫;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劫;遇朝魏、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黝阶;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平之”。都察院合并了唐宋以来的三院,取代御史台成为明代最高监察机关。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勃,或封章奏勃”。在外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幼勃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中央监察机关除都察院外,还创设独立监察权的“六科,',即在中央吏、部、礼、兵、刑、工六部,设置独立的监察组织,以直接监督各部违失,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六科设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百官贤按,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与都察院并行。成为六部专门的监察机构,直接受皇帝统制,科道并立。给事中自唐朝开始一直是门下省职掌封驳的官职。 金废门下省,经事中也成了闲官。元朝的给事中,仅掌修皇帝的起居住。与此同时,唐宋以来的谏官,也已有名无实,明初曾沿用旧制,给事中属通政司。洪武十五年废中书省,提高六部地位后,为加强对六部的监督,乃废谏官并其权于给事中。给事中主要是“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六部向皇帝奏请施行的各项事宜,须经有关经事中审查,如认为不当,即可驳回,叫“科参”。如果问题严重,该主管官吏还要受处分。这是最主要的监察方法。再如六部执行皇帝交经的任务, 均规定日期,在有关经事中处登记,以便随时调查执行情况,凡未按期完成者受到弹勃。经事中的创立,既箱制六部的权限,也防止都察院的职权过重,以便皇帝从中操纵。六科长吏位卑而权重,在维护皇帝集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给事中与御史之间,亦可互相纠举弹幼,这样,往往因争权争利,以致影响统治效能,在监察机构上己显现出重叠的弊病。为了适应君主极权的需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宣德十年,依当时十三省行政区划分为十三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他们分别掌管地方监察工作,地方各项事务无不国其所巡按。这一制度,对$..帝了解地方情况,监督地方行政,无疑具有很大作用。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由御史代表皇帝出使地方,专门负责监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务,权力极大。他们一般资历较浅,品位不算高,但很受皇帝重视。总之,在地方上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刺史制度,】

三重监察网络,在维护君主集权、肃清吏治方面,特别是在明朝前期,曾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发展的最后阶段。它接受了历代地主阶级专政和民族统治的历史经验,其监察制度也在前代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清代,初沿明制,置都察院,都察院是清朝最高监察机关,是“纠察内外百司官邪”的风宪衙门。“六科自为一署”,后清朝在都察院内增设六科给事中,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职权基本不变。“雍正初,以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合二为一,设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俱满汉二人。其属有经历司、都事厅。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纠失检奸”,左副都御史佐之。下辖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核本省刑名”。①自唐以来封建国家的台、谏并列,明朝的科、道分设,至此完全合一,从而解决了系统上的重叠,彼此之间不必要的矛盾,进一步提高了监察效能。至此,我国古代的监察系统达到空前统一和严密。科道监察政务主要是通过“注销”和“照刷”文卷制度。所谓注销,是指各衙门按规定时间把文卷送主管科道审核的制度。科道对文卷要详核各案是否依限定结,有关其他情弊 以及违法等项。如发现有违法等项,科道即可参奏,将承办官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所谓照刷,照,明察的意思;刷,刮扫寻究的意思。是指清理整伤文卷,即提取有关衙门文卷进行察阅,视其有无稽延错漏,违法冤抑等情,如发现上述情况,则按卷宗多少,情节轻重论罪。注销与照刷的程序和内容基本一样,所不同者,在于前者是各衙门将办事案卷每月两次造册送该管科道处注销,后者是按年度每年实行一次。科道通过上述程序实施监察职能,无疑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积 极作用。说明清朝监察机构不仅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而且以法律保障其实施。

(二)中国古代官吏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对官吏惩戒的规定繁简不一,但皆有明文。关于中国古代官吏惩戒的种类也多种多样,兹就其主要方面略述于后:

1、不用君命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社会,君主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即所谓“联即国家”,君主的命令官吏必须无条件地、忠实地执行,否则就构成犯罪。在夏商二朝,不用君命不仅本人杀头,还要戮及妻子,不假宽贷。西周虽不再株连妻子们,但也是死罪难逃。以后各代随着君权的不断的强化,此条有增无减。

2、假传圣旨、伪造制书及增减制书文字

伪造皇帝制救及增减制救文字,改变制救内容者,属严重犯罪《唐律》规定:“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未施行者,减一等,其收捕谋叛以上,不容先闻而矫制,有功者,奏裁;无功者,流二千里”,即对伪造皇帝制救及增减制救文字、改变制救内容者处以绞刑;虽系伪造,然尚未施行,

【刺史制度,】

没有产生恶劣影响的.较绞刑减一等.流二千里即使是发生谋反、谋逆、谋叛等事,危及国家安全,情况紧急,如不先奏请矫行制校,也要分情况予以处罚;有功者,听候圣裁;无功者,流二千里,明朝“凡诈伪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伙对假传圣旨处罚也极严厉,凡诈传诏旨者斩”。《大清律》与《明律》处罚相同。

3、泄漏朝廷机密

身为国家官吏,理当严守机密。唐律有“诸泄漏大事应密者,绞”的律文。其所指“应密大事”,即指命将誓师,潜谋征讨寇贼囚,此事关系国家安危、社会治乱,不能告知他人,泄漏者绞“。明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泄露朝廷机密的行为处以重罚。

4、滥设官吏

官吏人数各朝皆有定额,不得擅自增置。《唐律》云:“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极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唐代内外百司官员皆有定数,妄相署置,属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明律一准唐律,此条与唐律大致相同。其“滥设官吏”条曰:“凡内外各衙门有额定员数,而多余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处罚比唐代稍重。清律“滥设官吏”条引自明律。

5、监守自盗

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所管官府财物,汉代处罚很重,《汉书·陈咸传注》:“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唐代,“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加凡盗二等,三十文绞。”主管官员及库守吏役自盗库内财物,即为监守自盗。盗所监临是指官员盗窃所管辖人员财物。二者处罚相同,皆“加凡盗三等”。明代,“少L监临主守官吏合谋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各按合谋共盗总数以赃论罪。”,而且,处罚相当重。清代,对监守自盗官物的处罚原则与明代相同,处罚方式也基本一样。

中国古代官吏惩戒的内容非常广泛,除了上面重点提到的五个方面外,还在举荐人才不实、奸部民妻女、交结朋党,结党营私、不匡君德等方面都规定了详细的惩戒规定。

(三)中国古代官吏惩戒制度的主要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体系严密

中国古代统治者很早就认识到,官吏管理离不开监督,而真正有效的监督不仅需要行政内部建立必要的机制,更需要有独立的组织从外部实行监督。所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特点是自成一体,垂直领导,直接听命于皇帝,国家用它对内外百官进行监督,而且,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独立性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强。到明朝,御史组织成为国家三大府之一:“国家立三大麻,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①清承

刺史制度 第四篇_四川省广安市2015届高中毕业班第二次诊断性检测文综历史试题

四川省广安市2015届高中毕业班第二次诊断性检测

文综历史试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48分)

1.世界法律一般划分为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

系。根据你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背景的了解,指出传统中华法系的特征是

A.重私法和法典权威,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

B.以礼入法,礼刑结合,国家确认家族法规

C.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宗教教规入法

D.效法英美,中西结合,救亡图存色彩强烈

2.文学艺术是一定时代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习俗的反映。下列文学作品全方位、多角度

地再现西周时期社会环境、事态人情的是

A B C D【刺史制度,】

3.有学者把《史记》、《汉书》中列出的著名大都会按照今天的行政区划,整理分列如下:

河南省七,陕西、河北、山东、山西、安徽各二,江苏、湖北、广东、四川各一,其他各省尚无所闻。结合所学,指出下列选项中对此解读不正确的是

A.经济发展区域极不平衡 B.河南地区开发较早,经济更发达

C.城市的经济职能增强 D.当时的北方是中国政治经济中心

4.《包拯·上殿札子》:“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清代李绿园

《歧路灯》:“ 本道言出为箭,执法如山,三尺法不能为不肖者宥也”。两则材料都强调的是

A.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B.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C.严格执法,治国之本 D.刑一正百,杀一慎万

5.2014年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习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历

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南京大屠杀惨案铁证如山、不容篡改。” 下列可作为第一手资料的“铁证”有

①美国牧师约翰·马吉1937年拍摄记录的迄今唯一的南京大屠杀影像

②1837年11月29日,《东京日日新闻》刊登的日军“百人斩”杀人竞赛的照片

③南京大屠杀江东门集体屠杀遗址和万余名遇难者遗体丛葬地

④美籍华人张纯如(1968-2004年)的英文著作《南京暴行:被遗忘的大屠杀》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6.2015年1月1日,《人民日报》题为《为明天共筑长青基业》的元旦社论指出: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筑就长青基业的必由之路。以下是建国以来《人民日报》发表的四条元旦社论,其出现的时间先后顺序是

①《沿着毛主席革命路线胜利前进》 ②《一切为了实现国家的总路线》

③《在十五大精神指引下胜利前进》 ④《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生产建设上来》

A.②①④③ B.①②④③ C.①②③④ D.④①②③

7.探讨地方史与国家大历史之间的联系是历史研究的视角之一。下列对近现代四川地方史

事解读正确的是

8.“一场严肃的祷告,同样可以在草屋中或者猪圈里进行。„„有说话声音的地方,就是上

帝的所在。„„只有在最后一个穷人得到照应后,才能考虑兴建教堂。至于教堂的建造、风格和装饰都无关紧要”。材料所反映的历史事件

A.旨在冲破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 B.使人获得灵魂自救的自主权

C.使人开始摆脱基督教神学统治 D.构筑了未来社会的美好蓝图

9.美国开国元勋亚当斯指出:“梭伦的平衡被破坏,优势被赋予大众„„此时雅典人变得越

来越民主,‘人民’迫使‘最睿智的人’和‘最能干的将军’违背他们自己的判断,进行了许多‘愚蠢的战争’,国家由此最终遭到毁灭。”为此,他主张美国应实行

A.主权在民 B.法律至上 C.联邦体制 D.分权制衡

10.经济学家诺思认为:“没有国家办不成事,但有了国家又有很多的麻烦。”下列经济思想

与其主张相符的是

A.企业的生产和分配由市场调节,无需政府干预

B.政府减少限制性规章制度以提高企业积极性

C.政府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刺激或抑制消费

D.创新思想和技术是创造就业机会的关键

11.政府的经济政策往往影响到国家经济的走势。依据1917年到1928年苏俄(苏联)经济

政策分析,其经济成长走势示意图最可能是

A B C D

12.四川某中学举行了一场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展

示会,一学习小组的代表作了精彩的演讲,其

演讲提纲如右图所示,你认为该学习小组研究

性学习的主题是

A.重大科学理论出现是科技革命先导

B.杰出历史人物推动历史进程大发展 C.伟大的科技革命造就伟大的科学家 D.欧洲是近代以来世界科学技术中心

二、非选择题(13题24分,14题28分,共52分)

13.(共24分)从2015年3月3日起,两会相继在北京召开,反腐议题引起会内会外强烈

关注。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有权不可任性”,表明中央持续正风反腐的坚定决心,而古今中外一些反腐经验和教训,至今还值得我们关注。

材料一 古代希腊的陶片放逐法和中国西汉的刺史制度都是对政府权力运作的监督和规范机制。

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雅典法律规定:放逐投票须达到6000人的法定人数。如果选票总数未达到6000,此次投票无效;如果超过6000,再按票上的名字将票分类,得票最多的人士即为当年放逐的人选,放逐期限为10年„„雅典政治家阿里斯提德曾在放逐投票时,被一个目不识丁的公民请求代写上阿氏自己的姓名投入票柜,阿里斯提德问那人何以要放逐他,那人答道:“不为什么,我甚至还不认识这个人;但是到处都称呼他为‘公正之士’,我实在听烦了。”

汉武帝元封五年,设十三部刺史。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辖区域,考察吏治、奖惩官吏、决断冤狱。刺史以六条问事,史称“刺史六条问事”。其具体内容为:“„„二条:倍公向私,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怒则任刑,喜则淫赏,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六条,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陶片放逐法与刺史制度在“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程序”和“监督依据”四方面的不同之处。(12分)

材料二 1776年,瑞典开放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美国1976年通过“阳光下政府法”,规定联邦政府50个机构和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现代国家主要有预防性的廉政规范立法与惩治性的反腐立法,如美国的“从政道德法”,德国的“回扣法”等。

现代国家反腐败无禁区,通过落实弹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即使像贵为总统的尼克松、克林顿,也免不了尴尬甚至下台的命运。

当今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由党派轮流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的现代公务员制度,事务官升迁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

——节选自《西方国家的反腐败机制》

(2)根据材料二,归纳西方国家为了达到“有权不任性”的目的,采取了哪些措施?(8分)谈谈其对我国现在的反腐廉政建设的启示。(4分)

14.(共28分)对史料进行正确的解读、全面归纳概述史料中包含的历史信息、从丰富的史

实中得出历史结论,是历史学习的几个重要能力。

材料一

——录于齐世荣 吴于廑《世界史》总序

(1)据上述信息指出研究历史视野发生的变化(2分),结合所学说明发生变化的原因。(6分)

材料二 日军占领平津以后,日本军部决定速战速决,妄图在三个月内灭亡中国,国民政府在正面战场组织多次战役,抵抗日军侵略。为了打退日军对上海的进攻,中国军队同日本侵略者在上海及周围地区激战三个月。1937年11月上海失守,淞沪会战结束。但是,国民政府单纯依靠政府和军队的片面抗战路线,无力阻止优势敌人的疯狂进攻。(关于正面战场溃败的原因,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是由于国民政府腐败造成的。)徐州等地失守。10月,广州、武汉也被日军占领。中国失去华北、华中、华南大片土地。

——2003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刺史制度 第五篇_汉代监察制度

汉代监察制度述评

吴启萌 10行政管理 10367024

摘要:汉代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也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发展起来的行政监察制度走向体系化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内所创立的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相互制衡的监察网络,对后世行政监察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分析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的构成及其特点,深入探讨其作用及局限,包括它的历史借鉴作用。

关键词:御史 刺史 监察网络

自秦以来,封建国家中,皇帝高高在上,掌握着至高无上的皇权,皇权之下,又存在着庞大的官僚群体。这个官僚群体对于保证皇权的威信,统御众多的庶民百姓至关重要。因而皇权的巩固离不开官僚的支撑,同时对于皇帝来说,也必须要有足以能威慑庞大的官僚集团的制衡机构来控制文武百官,因此对于皇帝来说,治民先治吏,治吏即为治国。“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因而自秦始皇起,历朝历代开始构建视察群臣的监察制度。两汉时期,行政监察制度走向成熟。

汉代监察制度概述

汉代监察制度承袭于前代,又在其基础上丰富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将中央监察大权一分为三,形成御史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足鼎立的局势;在地方行政监察系统中,又形成刺史—督邮—监乡五部这样的州、郡、县级监察单位,形成相对独立而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这样,汉代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大监察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监察网络。

(一) 中央监察体系

汉初沿袭秦制,设立了御史府,并且作为汉代中央监察制度的主干,御史制度一直延续并发展下去。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这样既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便于对丞相的监督,有“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以职相监临”②。御史大夫设府,与丞相并称“二府”,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其属官一分为二,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30人,①

②①参见《全三国文》卷21载夏侯玄《时事议》刺史 《汉书》卷83《朱博传》

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①。御史有监督、监护、纠察、弹劾、选任、判决及终审、拘捕等极为广泛的任职和权力,其权力一度甚至超过丞相。汉成帝时,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与丞相(改为大司徒)、太尉(改为大司马)合成“三公”,但实际上监察之权反而被削弱。御史中丞正式成为由御史府改称的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位尊权重,如张汤任御史中丞时,“每朝奏事,语国家用。日旰,天子忘食,丞相取充位,天下事皆决汤”。可以说,御史制度历史悠久,职责广泛,虽各朝品秩不一,但其实际地位无一不令人仰视。

汉代行政组织外部另一重要监察单位为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最初是汉武帝临时设置审理“巫蛊”一案的治安警官,后来固定下来,转为京畿地区的常设监察官员。司隶校尉权限很广,主要监督京师及周边七个郡的文武百官。司隶校尉监察权的有效行使还有赖于其对两种权力的拥有,一是治安权,二是领兵权。治安权使之在不法官吏逮捕和平民百姓犯法者的逮捕上有了很大的权限支持,有力的服务于其监察权的行使;《汉旧仪》言司隶校尉初置可领一千二百名刑徒兵,说明了司隶校尉对京畿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安全都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也就成就了一种声势, 使其监察权力的行使更能游刃有余。司隶校尉的身份颇具特殊性,它即是御史大夫的属官,又可以反过来监察御史大夫,表明它对皇帝负责的特殊地位。

司隶校尉和御史成为两汉平行的两个监察机关,形成双轨制的监察系统,从名义上讲二者都是隶属于行政之下,但实际上是皇帝领导下的独立职官系统。

丞相负责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工作。丞相府设丞相司直一职。司直的职能是在丞相的领导下进行行政组织的内部的监察,“掌佐丞相举不法”。因此,司直权责重,范围广,上①⑥⑤④③②《汉书》卷19上《百官表》

②《汉书》卷59《张汤传》

⑥ 王尔春,冯国义,论汉代司隶校尉监察权,河北学刊,2008年28卷第一期 秦素霞,浅谈汉代监察制度,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09,(16) 袁刚,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38 《汉书》卷19上

至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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