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阅读题 > 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时间:2018-07-23   来源:阅读题   点击:

【www.gbppp.com--阅读题】

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第一篇_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 行医如何处罚

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 行医如何处罚?

已有 798 次阅读2011-2-16 15:47 |

刘 俊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金女士多次在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美容手术,因美容效果不理想与诊所发生纠纷。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资料,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

■以案说法

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只有《处方管理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

依照有关规定,医师接诊、开药应当按要求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实践中,在医疗卫生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医师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因而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在部分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中尤为突出。曾给执法人员带来困扰的是,基于《办法》规定的“开具处方”的违法要件,同是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若为患者用药开具了处方的可能会面临处罚,而纯粹为患者提供“裸药”未开具处方的反而能逃避处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势必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愈演愈烈。

上述案例中,对郑某为金女士做手术并开消炎药、但没有开具处方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理论,《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医师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但形式上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囊括进来,如此才符合立法原意。一句话,对处方的管理和规范,落脚点是对患者科学用药、合理施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患者从医疗机构拿到药品或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即使接诊医师出于某种目的没有开具处方,但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诊疗开药、药师调剂发药的全过程已经完成,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追问接诊医师是否开具了处方已无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建议卫生部就《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

因对乡村医师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行政执法适用法律错误李某

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4日,某县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村孟某(乡村医生)正在邻村租用房屋内给病人输液,该局卫生监督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查,发现4名病人正在输液,药品架上有23种(瓶)药品。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孟某也承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孟某取得该县卫生局2004年6月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孟某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没有使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而用自已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费也没有使用正规收据,仍用作业本开具收条,签名:孟某。

某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007年6月,孟某又在邻村租用房屋内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李某等因孟等误诊误治而死亡。检察院在调查时发现监督人员对孟等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及时以无证行医查处取缔,对该县监督所分管所长李某以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析】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明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定性,即不在法定范围内不能任意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此,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规范法定法律关系主体是谁?这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与基础,否则就将导致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主体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模式一致。只有当主体做出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予以制裁。

本案中,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设置了较为固定的诊疗场所,并且没有使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而用自已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费也没有使用正规收据,没有将收入纳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管理。

因此应认定: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法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孟某不属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因此,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取缔和相应行政处罚)。

【思考与建议】

一、必须注意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重要定位原则:一是人员资质定位,即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二是执业地点定位。即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只有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这是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必要前提。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同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

例。”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也明确规定: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地点范围必须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否则只能适用《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我们还必须注意:

《卫生部关于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70号):“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这两个批复虽然都说明,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但我们应注意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明确指出该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是:“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即被变更的执业地点必须仍然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否则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其实这也是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业地点定位原则的。

也就是我们必须明白:只有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

因此,对乡村医生涉案案件查处中,我们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适用法律。

一是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仍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二是执业地点是非村医疗卫生机构(如城镇个体诊所),应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三是执业地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对人员和非法机构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是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本案中,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并且没有使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而用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费也没有使用正规收据,没有将收入纳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管理,实际上是在邻村租用房屋内设置了非法诊疗场所。

因此应认定: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法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孟某不属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因此,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取缔和相应行政处罚)。

当然,笔者提醒大家注意:在农村医疗服务监督中,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农村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例如:

如何看待乡村医生出诊?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2日 卫政法发[2004]112号),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其设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笔者认为:

乡村医生在其执业村医疗卫生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内巡诊、出诊,只要该乡村医生以村医疗卫生机构名义(如使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笺、收据,并将收入纳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管理等),均应视为合法执业。

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第二篇_医院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医师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

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及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执业医师或带教老师的的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各种申请单等)、不得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的所有医学文书必须由上级医师或带教老师亲自检查并签字。医务科不定期进行检查,未按规定执行按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者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

5、执业期间定期参加医院相关考试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晋升依据。

二、执业资格取得程序及方式:

1、个人申报。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个人到人力资源科办理报名手续,参加相关专业的考试。

2、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执业资格。

三、资格管理:

1、医务科及时办理在岗医生执业注册手续,并对本院医师的执业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验医师资格证、执业证,适时调整各类医务人员岗位,做到按资格类别、注册地点、医师级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不符的,按规定予以变更。未取得执业资格及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工作。

2、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应在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若私自超范围执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医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引进、调入我院的医务人员,将已取得资格证书交医务科或护理部,由其负责到市卫生局登记注册,注册后在一定时间内授予相关权限,并通知其执业。

医 务 科

2013年11月25日

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第三篇_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

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第四篇_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

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

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

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

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协议须约定不得有与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相冲突的条款,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4.经医院批准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的,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工作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申报、备案手续。

5.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应相应停止。医师第一注册地点因故注销的,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依次失效,需重新变更登记注册。

6.我院退休人员,未在医院进行返聘的,建议其直接进行转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申请执业注销;我院返聘人员若多点执业,需到我院多点执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后方可多点执业。

7. 医师在我院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8.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

(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 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四、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及注销流程

1.符合条件的医师本人填写《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与受聘单位协议书复印件,经本科室主任同意,报医务处审核。

2.医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请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3.医务处将批准结果通知医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办理多点执业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2)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执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中级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8)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9)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复印件。

5.拟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连云港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师多点执业规则

1.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

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2.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4.多点执业医师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

5.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监督管理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材料准备不充分,本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2.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供与受聘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应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内容不全者,本院医师多点执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3.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我院负责综合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4.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5.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附件1: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

医生执业地点的规定 第五篇_《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

颁布日期:19990716 实施日期:19990716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65171/

推荐访问:医生依法执业的规定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变更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