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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

时间:2018-04-08   来源:历史朝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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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 第一篇_详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进入2015年以来,先后有湖南、海南、西藏、天津、深圳、北京、广东等地区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上调至1720元,增幅10.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5元。

本文将对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工作实践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按照原劳动部2003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政府对工资分配的一种行政化干预。在劳动报酬市场化调节的机制下,特别是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出于成本控制考虑会尽量压低人工成本。而过低的工资水平会使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因此,在劳动报酬市场化调节的同时,多数国家也推行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即由政府来确定工资的底线。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在全国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其后各地区随之建立起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法规体系。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践中,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在本区域内规定了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省、自治区以及重庆市则在其范围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按照行政区域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20元,上海市为1820元,广东省(除深圳外)根据不同地区为每月1210元至1895元、深圳市为2030元。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还包括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北京为例,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法定节假日为每小时45元。

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支付项目

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要剔除一些常见的工资项目。在衡量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是否遵守最低工资制度时,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剔除项目剔除后与当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对比。《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在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即是否需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扣除,各地区存在不同的做法。劳动部1993年出台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同一时期,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上述规定明确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大部分地区要求扣除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中称,“由于我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初始阶段,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颁规章时未能考虑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这方面的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且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不纳入最低工资,删除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的“保险”两字。因此,各地区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纳入最低工资在实际执行中做法不

一。主要做法可分为以下几类:

1、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北京、上海等地皆为此类规定。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不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浙江、陕西、辽宁、深圳等地皆为此类规定。如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

通知》》(浙劳社薪[2004]40号)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不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省为此类规定。如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内的支付项目部分地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4】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时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处理实务

以下,结合北京市的地方规定,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为例,举例说明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1. 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北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注:

(1)北京市201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5793元(2014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2)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3)工伤保险各行业费率不同,上表按照最低费率0.50%计算。

按照北京市的地方规定,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以上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不得在工资中扣除,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2、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最低工资制度】

住房公积金无最低缴费标准,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住房公积金应当至少按照2015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1720元的标准缴纳。《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根据这一规定,如以最低工资1720元作为缴费标准缴纳,用人单位的缴存额为1720×12%=206.4元,个人则无需缴纳。

3、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成本核算

如根据上述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处理规定计算,用人单位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工资用工成本为:

(1) 最低工资:1720元

(2)社会保险成本:879.36(单位缴费)+262.51(个人缴费)=1141.87元

(3)住房公积金:206.4元

以上合计:3068.27元。

五、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特殊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对于何为“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劳动。对于劳动者正常劳动,但由于自身身体原因或者能力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由于劳动者缺勤而未提供劳动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1、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

动。

2、劳动者因病休息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的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3、劳动者因事假或者旷工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不支付工资,如其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亦属合法。

六、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前所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不同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准确掌握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变化一次,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及时关注,避免信息滞后。

2、及时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支付项目范围。如前所述,即使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部分支付项目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则用人单位仍可能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例如,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北京市,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则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河北省的规定;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河北省,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适用注册地北京市的规定,则从其约定。

数据来源:刘正赫(合伙人)/京悦律所

最低工资制度 第二篇_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定义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特点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理论依据

(一)许多的经济学家认同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干扰。众多相关经济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竞争性的劳动供求模型 。此模型包括两种情况:

1.所有部门都被最低工资制度覆盖的情况。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以后 ,假设最低工资大于均衡的工资,这时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将发生变化,结果导致失业人数增加。如图 1所示 ,均衡工资率是W,均衡的劳动力数量是Q,假设最低工资是Wm,此时劳动需求是Qd,劳动供给是Qs,实施最低工资制的结果是:将有Qs - Qd的劳动力失业。

2.劳动力市场中两部门问题。即同时存在被最低工资覆盖的部门和未被最低工资覆盖的部门。在覆盖的部门中由于存在最低工资制度,那么会造成一部分人的失业。这一部分人只能是转移到没有被覆盖的部门去就业。没有最低工资制度的部门就有可能降低工资吸收更多的就业,但是相应的工资率却降低了。结果造成收入差距 进一步拉大,与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大相径庭。

在现实的非技术工人的劳动力市场上,最低工资的影响将是介于上述两者理论之间,即由于最低工资,劳动力数量的下降没有完全覆盖情况下那么多,但也不会如未完全覆盖状况下丝毫没有影响。因为实际上,最低工资并没有覆盖所有部门,同时最低工资制度在实施由于监管并不到位,一些厂商并没有遵守最低工资法规。所以,由于最低工资而被排除的工人将会转移到未被覆盖的部门中,但是未覆盖部门接纳工人的数量也并非无止境的,必然导致部分工人陷于失业状况。因而,最低工资的影响将是双重的,它减少了就业量的同时还减少了未覆盖部门的工资率。

(二)最低工资制不会增加失业

继斯蒂格勒之后,一些学者不断深化竞争的劳动供求模型,对最低工资制与失业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与斯蒂格勒不同的是,这些新的理论模型解释了,尽管最低工资制产生一种减少就业的效应,但同时也会生成一种扩张就业的效应,所以不会导致失业率的增加。基于这类解释的理论模型包括:竞争性市场中的冲击效应、效率工资理论和企业反应模型 。

弊端

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下限,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其弊端之一是影响自由市场的运作;弊端之二是弱势社群或将被牺牲:受最低工资的影响,雇主会倾向选择身体健全以及技术较高的工人,无形中减少了弱势社群在劳动市场的生存空间;弊端之三是最低工资标准可能让劳力优势难以发挥: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运行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

结合我国实际

我国劳动力市场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我国劳动力市场是非自由非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力量悬殊,劳动市场上的工资率就不是由供求双方均衡而共同决定的均衡工资,我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的最低工资制度都没有达到均衡时的工资;二是我国贫困人口基数大,贫困低收入人群的劳动供给曲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上倾斜,对于贫困人口,当工 资率进一步降低时,为了维持生活所需,不得不提供更多的劳动,从而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我们可以用劳动供求曲线图表示出最低工资制对劳动供求的影响变化。

如斯蒂格勒的最低工资模型,最低工资将造成就业损失,当最低工资标准WmZ<W时,不能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只有当最低工资标准位于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的工资水平与市场均衡状态的工资水平之间,即w<wm3<WO时,最低工资既满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又不会对就业造成影。

在我国最低工资制不仅能增加就业者的收入 , 同时还能降低失业率。因此 , 最低工资制应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下去 , 充分发挥减少贫困 , 调节劳动力市场 ,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信息公布和指导

帮助用工单位和求职者参考市场指导价格,合理公正地确定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包括福利及社会保障,避免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不到位是最低工资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的主要问题之一

对最低工资博弈的双方都应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一方面,工人不善于维权,对最低工资制度缺乏了解和学习。部分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给工人制定了没有体现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则根本就不了解最低工资制度,所以在为工人制定工资水平时也没有予以考虑。可见,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工人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三)通过加强立法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有关最低工资的问题只在劳动法中以法律形式提出,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应尽快完善最低工资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形式把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于法律当中,提高最低工资制度对企业的法律约束力,逐渐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关注最低工资与劳动社会保障的共识。

(四)加强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 主要是要接受全国人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建立以各级劳动部门、各级工会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法律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影响力大和群众个体覆盖面广的优势,共同监督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

(五)政府扶持

通过政府扶持等方式,帮助求职弱势群体提高技能素质,顺利就业并取得较适合的工资报酬,如财政拨款对农民免费培训市场需求的技能、免费职介等。

最低工资制度 第三篇_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

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缺陷与启示

Tina•赵 经济法1041 1020201105

摘要: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界末,它从创设,到发展,在制度的完善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而国内外,由于国情不同,人们对这套制度的执行力各有长短之处, 关键词:最低工资理论 中外制度比较 影响因素 缺陷 启示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定的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这个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都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而支撑它创建的则是早期的最低工资理论。

一、最低工资理论起源:

(一)、国外的最低工资理论【最低工资制度】

 生存工资理论:亚当斯密,他认为随着紧急的波动,工人的工资最终会降落到维持生计的水平。李嘉图认为维持生存的工资的基本含义是:工资就是劳动力的自然价格,而劳动力的自然价格就是使工人大体上能够生存下去的价格,并且是能够在人数上不增不减地延续其后代所需要的价格。可以看出,其理论着眼于——工人始终只能获得仅能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工资。

 马克思最低工资理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出卖劳动力的等价物是工资,劳动力价值由身体要素和社会要素组成。而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是由身体因素决定的部分,其货币表现就是最低工资。在资本主义人口规律下作用下,劳动力供过于求,工人所得的平均工资总是低于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而接近于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所以,马克思认为——哪怕按照雇佣劳动制度的原则,工人也不应只得到最低工资,他有权要求得到他的劳动力价值的工资。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国外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学界争论点围绕“最低工资制度是否应该存在”。自由主义学派主张经济自由,反对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与需求,认为政府干预会导致降低市场效率。支持者则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改善弱势劳动者处境,体现社会公平。政府应运用最低工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第二阶段20世纪40年代后,争论逐渐移到“应该制定多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围绕这个争论,有七种理论模型:

1、失业效应模型:斯蒂格勒认为最低工资政策不仅无法减低贫困,还扭曲了资源配置。并且,最低工资高于劳动力均衡市场工资,会导致市场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从而使失业人数增加。

2、两部门模型:在两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中,一部分企业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另一部分企业则不适用,对于适用最低工资的企业来说,工人的劳动力供给会发生变化,一部分继续留在该部门,另一部分则转移到不适用的企业中,还有可能,一部分劳动力退出劳动力市场。这种随机分配会导致使用企业的就业会逐渐减少,劳动力转移到不适用的企业中去,不适用的企业则会出现就业量增加,工资下降。因此,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并不确定。还要进一步分析。

3、买方垄断模型:对于非歧视性的雇主垄断,在市场最低工资过低时,它对就业没有影响,恰当的最低工资会增加就业,但是过高的最低工资又会增加失业。

4、效率工资模型:最低工资造成的失业对于抑制整个经济中低工资工人的怠工将产生 - 1 -

有效影响。由于最低工资致使大量失业,因怠工而被解雇的工人找工作将更为困难,从而会减少怠工。这意味着厂商能够减少效率工资的支付,但仍然能够促使雇员努力工作。这样,减少的失业数量将超过因最低工资的增加而引起的失业数量,因此,最低工资能够减少总失业水平。

5、企业反应模型:最低工资的增加会使企业主给工人提供更差的工作条件,更繁重的工作任务,由此转移企业的损失,而不一定要解雇工人,这也是未出现明显失业效应的原因。

6、人力资本模型:此模型假设最低工资对低生产率的工人产生激励作用,为了提高生产率以获得更高工资。工人会接受教育和培训这样会提高人力资本,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水平。

7、搜寻理论模型:就业量由雇主和求职者结成配对的数量来决定,最低工资提高会吸引更对求职者,求职者人数大于雇主人数,导致更多雇主和求职者配对成功。就业量并不因最低工资的上升而减少。

由于采取的方法和研究的时间段不同,学者对于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最低工资增长会给低工资工人带来负面效应;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任何明显证据证明最低工资的增长会对低工资工人的就业产生负面效应,有的人还得出了最低工资增长会增加就业。

从最低工资的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中,国外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目前多数人认可的结论是:

1、研究方法是否经得起推敲,假设条件是否合理是导致最低工资理论争议的根本原因,若明确的答案离开具体条件,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2、最低工资制度对社会经济运行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主要取决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才能使得最低工资制度发挥其有效的经济和社会功能。

3、恰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会降低就业甚至能促进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并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状况。

4、如果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较小,则最低工资的增加就会减少贫穷。

(二)、国内的最低工资理论

我国虽然早已在1984年就已经宣布承认国际劳工组织1928年制定的《确定工资办法公约》,但直到1993年才出现《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才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这项制度。但是国内对此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 反对者认为政府不应该强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张五常发现,中国工厂的件工合约非常普及,工商业的分红制度可有效减少失业,而只升不降的最低工资会对工商业起破坏作用。因此,他认为最低工资的意图是维护低收入的贫穷工人,但结果却使他们找不到工作。薛兆丰认为,劳动力市场供求是决定劳动力价格的唯一因素,强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大量失业,用工成本大增,竞争力削弱。平新乔对我国劳动力市场进行了考察,发现我国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西方国家相比,最大的差别是仍有65%的农村劳动力,而只要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没有大的提高,就会有农民工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使制度形同虚设。若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结果只会提高民营企业用工的实际成本与违约成本,客观上削弱城镇就业量。

 支持者则认为政府应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马扬、陈茁在分析后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微小上调不会对就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且会提高劳动者的整体利益。蔡建诚研究发现,劳资双方权利严重失衡,资方有大量压低工人工资的空间,而最低工资立法正是为了抗衡资方的市场优势,减少部分无良雇主的剥削。夏小林分析指出,城市中有大量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没有享受社会保障的群体,这不利于城市化进程,也不能够保证经济持续增长。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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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张丽宾发现,1993年最低工资实施依赖,失业率上升缓慢,此外,最低工资的当前效率损失与制度化效果之间,后者更可能带来福利改善与长期效率,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即使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那些支付不起最低工资、长期依靠压低工人工资、延长工人劳动时间赚取利润的企业,迟早会面临淘汰出局的结果。

目前,国外的研究多数建立在对发达国家的研究之上,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的研究并不多。在我国,由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时间短,理论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表现为:关于最低工资研究的学术文献主要集中于对其制度的相关介绍、最低工资的执行、测量等方面,而对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研究不多;在为数不多的关于最低工资对就业影响的文献中,研究大部分建立在简单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缺乏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深入分析,导致的出的结论不切实际,在研究方法上,大多数停留在理论分析阶段,缺少实证分析。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

 国外:最低工资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西兰、澳大利亚,之后,被许国国家纷纷效仿,但是这些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大多局限于极易受到冲击的特殊行业和人群。见图表1:

国外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一是从最低工资制度诞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缓慢发展阶段。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曲折发展阶段。见图表2

(图表2)国外工资制度的发展

(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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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晚,1922年,在《劳动法案大纲》中提出应当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1949年,《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1984年,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第26号公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都未能以法律形式明确。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行1989年,珠海市在我国率先提出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加以实施。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次将其列入法律保障范围内,依据当时背景,政府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弥补政府在劳动力价格行程中的职能缺位;二是1979年以来的第四轮通货膨胀开始攀升并居高不下,收入严重落后于物价增长;三是大量私营企业的涌现也带来了一些对职工利益严重侵害的现象。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推动了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第一、扩大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第二、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要素。第三、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提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四、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至少调整一次。第五、规定了企业公示要求和处罚力度。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继续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尤其强调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2012年分别对各地最低工资制度进行过调整。2012年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总而言之,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经历了一个不被重视,标准调整缓慢到逐渐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劳动者的关心、制度建设日益科学化、规范化的过程。

三、中外最低工资制度的比较:

(一)、最低工资制度运行模式比较:

 国外: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有四种模式:1、全国性模式——最低工资统一标准,并覆盖全国(法国、卢森堡、荷兰等)。2、行业性模式——不同行业订立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澳大利亚、奥地利、意大利等)。3、地区性模式——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美国、日本)4、工种性模式——不同工种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英国、新西兰)。

 国内:地区性模式——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不同,即使同一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也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分行业、工种。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例外规定:

 国外:针对特殊群体有例外照顾——为照顾社会特殊人员如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的特殊利益,鼓励雇主对雇员进行培训,规定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次最低工资和培训期工资。此外,在最低工资制度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包食宿、季节性生产等问题均有明文规定并加以考虑。

 国内:无例外规定,各地往往由于行业、工种、食宿等问题,在执行时,碰到困难。

(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机构比较:

 国外:有三类:1、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直接予以确定(美国、加拿大)。2、行政当局——通过政令确定,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要求行政当局进行政府以外的协商,但行政当局保留最后决定权(法国)3、最低工资委员会——由工人代表、雇主代表,独立性代表三方代表组成的常设机构。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具体权限视各国的法律规定。

 国内:《劳动法》48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四)、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因素比较:

 国外:工人的需要、可比工资收入、企业支付工资能力、经济发展需要等

 国内: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应、国际竞争需要、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 国内外考虑因素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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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比较:

 国外:1、定时调整(澳大利亚、比利时)。2、不定时调整(阿拉伯也门)。大多数国家

以消费物价指数或平均工资水平指数为基础来确定调整幅度,或者是同时考虑这两个指数。

 国内:至少两年调整一次,主要依据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职工平均工资、消费指数这三项

增长率的平均数。

(六)、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比值比较:

【最低工资制度】

国内外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直接就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数额进行比较没有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可以比较国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对数额——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从而比较最低工资标准领取者工资收入的高低。进一步,根据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大小,来判断各国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与贫富差距。

 国外:国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一般在40%~60%之间。由图表3可知,1997年发达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比例平均为44.8%。图表4为英国以及澳大利亚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比率。

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页。

资料来源:(1)英国数据来自:台湾当局劳委会:《国际劳工统计》(2)澳大利亚数据来自: - 5 -

最低工资制度 第四篇_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得失分析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最低工资制度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把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之上, 从而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最低工资制度自其产生起,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行为。最低工资的数量标准必须是劳动力正常生产、维持所需的最低费用, 包括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的生产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劳动者养家糊口所需的费用,劳动者为适应生产技术发展改变劳动技能状况所必须的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进行社会交往所支出的费用,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内预防风险需要支付的费用,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之后生命余年所需的生活费用等。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障工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人的权益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开始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1993年11月24日,我国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订明最低工资制度的详情,并订明雇主必须保证雇员所得工资不得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该制度在宏观方面的事宜,有关的执行规则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订立。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修订后的《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同观点

从1993年我国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至今,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已有十多年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目前多

数人是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持赞成观点的,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削弱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买方垄断地位,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节约劳动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加快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生产力;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缩小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另外,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企业是工资的直接承担者,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实施者。对企业而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进一步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利于招商引资、会降低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也不利于扩大就业。于是,虽然目前全国各省市政府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在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往往对企业投资(尤其是外资) 网开一面,最低工资制度并没有贯彻落实。最突出的表现在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和支付上, 企业采用各种手段压低工资,延长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 长期拖欠工资等问题相当突出和普遍。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把工资管理(包括最低工资)视为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政府不予以干预,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政府对最低工资管理的职责。

三、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我个人是赞成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并且认为其实施很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开始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企业在工资分配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劳资双方的力量存在差距,雇主凭借着对资本的所有权决定着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规则。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底层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有可能不足以维持其自身和所赡养家属基本生存的需要,国家有必要采取最低工资立法的保障政策对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给予保护。

(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 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拉【最低工资制度】

大, 基尼系数迅速攀升。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而目前底层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收入长期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效提高这部分农民工的收入, 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公平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三)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改善人力资本投资状况。人力资本投资是一种有支付能力要求的投资,尤其是人力资本投资中对劳动者技能提高有重要作用的教育与培训投资,决定支付能力大小的收入水平是制约教育与培训投资的重要因素。工资收入是大量低收入群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资金来源,而最低工资制度是他们收入的保障。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 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最低工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对其适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好,也会对当地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最低工资制度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调整的需要,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制度调节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话题缘起 最近,学者的一句“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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