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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时间:2018-03-24   来源:历史朝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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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第一篇_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

(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是

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三、主要政策要点

(一)第一条第一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政策要点:

1.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2.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3.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

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4.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中间间断的,另一种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应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但补费后之前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国有身份)。

第一条第二款: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政策要点:

5.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通知规定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6.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7.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第一条第三款: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政策要点:

8.对文件施行之日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二)第二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政策要点:

9.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10.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11.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12.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补费后,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重复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二是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不适用于此条规定;三是要加收利息。

(三)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第二篇_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

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5月4日

养老金计算方法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第三篇_无忧保—2017年社保补缴新政策

无忧保—2017年社保补缴新政策

2017年社保补缴新政策是什么?具体内容又是什么?以下由学习啦小编对2017年社保补缴新政策整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年社保补缴新政策

一、那些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一类 我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如商业、供销系统中断缴费的;民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等等。

第二类 具有我县户籍,曾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 具有我县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按身份分为单位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费用有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年龄如何规定的?

答:补缴年龄分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期限非为不超过10年和15年。

(一)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例如:李某某,男,1954年12月生,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则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张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59周岁但不满60周岁,则其最多只能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再继续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方能退休。

(二)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哪些原始材料?

答、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县人社局企业保险处灵活就业管理科办理申报手续,经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缴费,申报时应提供一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五、企业破产或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需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5年6月30日前补缴与7月1日后补缴有何区别?

答: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补缴数额多少的区别。以2001年为例,6月30日前补缴,本金加利息仅需1838元左右;7月1日后补缴,则按现在补缴时的基数2623元,补缴比例20%计算,需补缴6295元。

(二)补缴年限多少的区别。6月30日前补缴,欠费多少年就可以补缴多少年;7月1日后补缴,欠费时间再长,最多只允许补缴2011年6月以前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补缴年龄的区别。如果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6月30日前允许补缴;7月1日后,以前的所有欠费不再允许以个人身份补缴。如果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则只能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以前最多10年的养老保险费。

六、山东省人社厅出台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新政策(鲁人社发《2015》2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第四篇_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沈阳市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一、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我市户籍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我市一次性补交15年,办理退休后可以开804元。

二、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我市户籍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

三、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交欠费。

注:以上补缴政策办理日期均截止为2013年9月30日。

保工街道××社区 2013年8月7日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第五篇_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分两部分:1、单位缴费: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8%、20%、14%等(多少按企业的性质不同而决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28%、外资企业按20%、个体工商员工按14%)。2、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进行缴费。“缴费工资”是上年的单位个人月平均工资。

如某地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4元(以下计算均以84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则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方式:单位缴纳844×28%=326元,个人缴纳844×8%=67元,合计303元。

二、个人帐户构成

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其中8%为个人缴纳、3%为单位缴费28%中的3%。

月个人帐户额为844×8%=67元,844×3%=25元,合计92元,另外单位缴费的844×25%=211元,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缴费按零存整取计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如职工发生意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可以继承。

三、如何办理转移结续手续

1、某人在甲地某单位买几年的养老保险辞工后到乙地某单位工作,则养老保险的手续如何办理?

在乙地上班后开始在某单位缴费,乙地用人单位应向乙地社保经

办机构提出某人的养老保险转移的书面申请,乙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手续,向甲地保险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甲地保险机构在收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乙地的保险机构在收到甲地保险机构提供某人的保险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加个人,转移手续完成。

2、中断后再就业?【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继续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按转移手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中断后不再就业?

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纪录及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按定期计息,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永久有效,如以达到规定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可将养老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一次性缴满到累计缴费标准的15年,也可续保1-5年,也可一次退还本人个人帐户的总额。参保人员可随时查看缴费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领取地点:一般为户籍所在地,但如某人在多地参加工作在多地缴费,领取地应在缴费年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其它地的养老保险则转移在此地。如均不满10年,各地的养老保险均转入户籍所在地。

五、领取条件

1、缴费15年

2、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达到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领取。

以上内容为个人解读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体会,各地有各地的具体操作方式,有很多不当之处,仅供参考。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第六篇_一次性补交15年社会保险,到底划算不划算?

一次性给父母补缴15年社保,到底划算不划算? 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的政策又下来了,这次是一次性补缴近9万元,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每个月领1100元左右的养老金。

那么一次性给父母补缴15年社保,到底划算不划算?

第一种情况,如果把这九万块钱拿来投资,每年5%的收益率是可以保证的,收益用来给父母做生活费,那么20年内的收益是: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另一种情况,如果一次性把这9万交给政府,每月领养老金,每年的养老金有5%的涨幅,那随着时间的增长爸妈每年拿的养老金是:

以上可以看出,大约第八年的时候,投资收益+本金与领取到的养老金大约持平,也就是爸妈68岁左右的时候,可以把养老金赚回来。

综上所述,我们是不是给父母一次补交15年社保?好处是每月父母有1000多养老金可领,坏处是万一父母有个大病急需钱,而1000多元养老金只能按月领,9万已一次性交给政府,如何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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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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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第七篇_2015年最新养老新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2015年最新养老新政策解读

2015年养老保险有关的新政策如:养老金并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以及居民基础养老金首次统一提高。

以养老金并轨为例:

退休待遇怎么样?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退休后的退休金大概为退休前的80%到90%,如果一名公务员退休前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那么退休后能拿到4000到4500元。

由于退休前工资跟职务密切关联,所以还出现了“提职一日游”的现象,即退休前提个职位,为了退休后多拿点儿工资。

改革后,按照《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员工,养老待遇不再和职称、级别挂钩,而是和企业职工一样,在职时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退休后到社保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8%缴纳。单位交的钱计入统筹账户,形成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交的钱全都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才能支取。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承,超额部分由社会统筹补充。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本着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初衷,机关事业单位还会实施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

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再由原单位发放,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避免了一些退休职工较多、退休金负担较重的单位不敢给在职员工涨工资的局面。

为了配合养老并轨,降低改革的阻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也配套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3个实施方案并已经发到各单位,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的解释,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 钱从哪里来?

养老金“并轨”之后,将面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启动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产生了巨大的“改制成本”,而消化这个成本花费了非常长的时间。这次改革,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付出改革的成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这要根据单位不同的类型确定它的资金来源,首先作为机关公务员来讲,都是财政拨款,作为单位的缴费部分都是可以纳入到财政预算,由财政来支付,对于参公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都是可以由财政同样纳

入预算来缴纳单位的这方面的费用,事业单位改革以后,如果是一类的事业单位,单位的缴费部分同样纳入财政预算里面,由财政来支付,作为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的是财政差额拨款,除了单位缴费有一部分是纳入财政预算的,需要由单位自筹资金来支付这个缴费。”

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不用同时筹措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两笔巨额资金,而是可以做财务上的转化。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所以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财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

但他同时也指出,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现在的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但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对长远的资金平衡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比如外界一直建议的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来实现保值增值,他透露已列入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总体方案中,会尽早提出一个具体方案。

此外,根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因此不会出现挤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养老金怎么发?

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来发放。

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还和以前一样,维持原待遇不变。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完全按照新办法实施,在职时缴费,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

情况最复杂的是单位的“中人”,也就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10月1日之后退休的这部分人,在《决定》中,改革前算作“视同缴费”。“中人”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中人”,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金的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者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了15年的“中人”,这次改革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会有所限制。

因为这次改革设定了一个过渡期,因此缴费年限累计满了15年的“中人”,在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就比“新人”多出一块,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会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于“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发放,相关政策还在制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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