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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组成

时间:2018-03-10   来源:阅读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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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组成 第一篇_银行按揭贷款合同

ABC(2012)5006-1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运作规则、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

1.2.2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1.4.1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28.1)确定执行年利率。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28.2。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28.2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1.4.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

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5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28.1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28.1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2.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依内部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2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

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核查。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情形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5 提款回转

3.5.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3.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3.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按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三十一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具体见三十一条的约定)为还款日。借款发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借款期数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3)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4.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十一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 -1

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贷款合同组成】

5.1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利息(如第三十二条就提前还款补偿金另作约定的,则借贷双方按该约定执行)。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5.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遵守本还款约定,违反承诺的,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均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

5.3 借款人应先支付加收利息、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5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在延长借款期限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

7.1 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7.2 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拨归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意。

7.3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购房行为真实性,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8.2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房产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8.3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8.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

8.6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7 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2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8.8 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检查与监督。

8.9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3)售房人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8.10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11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8.12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

贷款合同组成 第二篇_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行(社)个人借字第 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声明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4.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5.贷款用途真实有效,并对贷款挪用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签章的是本人,不存在其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借款合同瑕疵的情形;

7.甲方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8.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乙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1)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

(4)各类举债、负债;

(5)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短期 (临时、短期、中长期)个人 (消费、经营、其他)贷款。

第三条 借款的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

(二)甲方借款用途必须明确,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甲方承担贷款挪用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四条 借款额度与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称“额度有效期”)。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此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五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借款,也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

款日、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额度使用按以下 种方式执行:

(一)非循环使用额度。借款人只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一次或分次使用,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累计发生额的差额。

(二)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循环使用贷款额度,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

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年 (年/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1 种:

1.固定利率,即 11.4% ,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利率执行;

2.浮动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自下年1月1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借款借据与本条第一款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四)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

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则乙方有权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六)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七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

贷款合同组成 第三篇_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

本贷款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今贷到 人民币 (大写) (小写)月利息为 _

放款人

贷款人 身份证号 贷款人 身份证号

电 话______ 贷款时间

贷款合同

本贷款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今贷到 人民币 (大写) (小写), 月利息为

放款人

贷款人 _身份证号 贷款人 _身份证号

电 话______ 贷款时间

贷款合同组成 第四篇_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地址:

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

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付至本合同第四条指定的帐户之日,若该日期晚于该贷款款项划离乙方帐户之日的,则以该贷款款项划离乙方帐户之日为乙方放款日。

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为 。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始日起,按贷款期限计算,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第三条 费用

1. 甲方同意就本合同项下贷款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贷款合同组成】

(1)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 计算,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甲方授权乙方发放贷款时直接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

(2)延迟还款手续费:如甲方申请延迟还款,甲方应按申请延迟还款的时间和本合同贷款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月 的手续费,若甲方申请在贷款起始日或之前延迟还款,甲方授权乙方在发放贷款时直接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若甲方申请在贷款发放后的第若干期延迟还款,延迟还款手续费将由甲方在申请时一次性缴纳现金。

2. 甲方同意就本合同项下贷款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 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即每月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 发放贷款

1. 甲方授权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2. 实际发放金额以本合同所附借据为准。

第五条 还款

1. 还款日:甲方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 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与乙方放款日之相对应日期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若还款当月无与乙

方放款日相对应之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个公历日作为该月之还款日。乙方可于放款后向甲方书面通知乙 方放款日和甲方还款日。

2. 甲方同意按下列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每月偿还本息合计=【(贷款金额x 月利率x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每月还款额=每月偿还本息合计+每月应付行政管理费

3. 甲方每月还款额: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计算公式,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各期的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4. 甲方同意每月还款额按以下先后顺序分配:

(1) 支付行政管理费 (2)支付利息 (3)偿还本金 (4)支付罚息、手续费、复利

5. 提前还款

甲方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其金额按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 计算。乙方应根据附件《提前还款清算表》以甲方还款时间计算提前还款款项。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延迟还款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罚息、复利和其

他所应付费用。如甲方对有关费用计算存在异议,有权向乙方查询。

(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贷款。

(3) 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4) 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如提供的资料涉及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姓名、住所、

职业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动,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5) 如甲方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即联名借款),则每一借款人对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

费、第一期延迟还款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罚息、复利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偿还均负有不可撤销的共同和连带责任。

(6)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为自身债务或第三方债务提供任何担保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7)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 乙方的权利、义务【贷款合同组成】

(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贷款审查所需的全部资料,乙方除可将该资料用于评估甲方贷款资格外,并可将该

资料用于市场推广或提供给征信机构。乙方有权主动收集甲方资料,对甲方进行信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信息。

(2) 如甲方向乙方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或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能提前30日通知乙方其为自身债务或每

三方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贷款提前到期,自乙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甲方收取其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延迟还款手续费、行

政管理费、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针对甲方拖欠上述款项的违法行为,乙方有权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包括甲方所在工作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或通过乙方委托的收数公司进行催收,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乙方采取上述催款方式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数公司的服务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为了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追讨。

(4) 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

(5) 将甲方一切资料在乙方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甲方提供客户服务及推荐产品之用,必要

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使用甲方资料进行市场调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包括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甲方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行政管理费的,乙方有权对逾期未还贷款按日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有权对逾期未付或未全部支付的行政管理费以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罚息利率为每日 。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就违约使用的部分按以上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和解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何约定,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合同附件

贷款申请表、借据、其他借款凭证、《提前还款清算表》、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或签署的所有文件均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十一条 送达

1. 甲方对其以任何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的甲方通讯地址(以下简称“通讯地址 ”)均予以认可,乙方如需

给予甲方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则可向甲方最后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在投邮后三日,该书面通知或文件视为已送达对方。

2.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于乙方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

3. 如本合同甲方为两人以上,则乙方发送给甲方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一旦送达甲方中任何一人,即视

为已送达甲方全体,甲方中之任何一人不得以未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为由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甲方(借款人):

签字:

日期:

乙方:(贷款人):

授权人签字:

乙方公司盖章:

日期:

贷款合同组成 第五篇_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

出借方 (甲方) :

借款方(乙方):

担保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数额、利率及期限:乙方从甲方处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利率按月息 计算。

二、还款付息方法:借款本金到期一次付清,借款利息采取按月付息方式,每月的 日为结息日,每月付息 元。借款期限届满时,本息一次付清。如需提前偿还或延期偿还须经男方书面同意。

三、担保方式:丙方自愿对本合同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不能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为二年。

四、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违约责任:乙方到期不能偿还,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日2‰计付利息。

六、其他约定: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在方签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借款借据

借款合同编号: 年第( )号

制表: 复核: 审核: 审批:

借款手续

一、

1、夫妻双方身份理论上、复印件、结婚证。

提供现住址详细地址,提供借款云输入银行及帐号、户名。个人签字按手印确认或打收据已收到借款。

2、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提供详细住址。 二、

1、公司名下借款:

提供公司章程,各股东同意借款的董事会记录,董事长签字,身份证,董事长现详细住址。

提供借款转入银行及帐号户名,董事长签字按手印确认或打收据已收借款。

2、公司名下担保:

提供公司章程:各股东同意借款的董事会记录,董事长签字、身份证、董事长现详细住址。

贷款合同组成 第六篇_2 贷款合同(个人)

合同编号: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2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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