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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免疫计划

时间:2017-11-16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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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免疫计划 第一篇_羊场养羊防疫程序

《羊场养羊防疫程序》

一、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

防疫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从生产到销售,从场内到场外,到全场的工作人员,自始至终贯穿整场,与之息息相关。因此,必须把防疫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由兽医人员监督执行的全体人员参加的全防体系。把防疫原则,制度贯穿于每一个环节,严格规程操作,才可避免疫病的发生,防疫制度才能得到确实的落实。如建立:

1、科学的程序消毒,这是切断传播途径的重要措施,目有在于杀灭外界环境中存在的各种病原体。

2、人员进出登记工作和洗澡更衣记录。

3、全进全出制。

二、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免疫接种是提高机体特异性抵抗力,降低动物易感性的重要措施。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常会收到不满意的效果。为此,要注意:

1、制定周密的免疫接种计划,接种各种疫苗需经一定时间才能产生坚强的免疫力,故应根据各种传染病的发病季节,做好相应的免种计划,按规定程接种。 2、要有科学的免疫程序

畜禽在身体状况不良时,不能进行接种。有些母源抗体也可以影响和干扰抗体的滴度,甚至完全抑制抗体的产生。为了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对某些传染病应进行母源抗体的监测,如无条件,可根据经验确定初次免疫时间。

三、综合防疫重在预防

传染病虽然由传染源、传播途径、方式和易感动物组成,但影响疫病流行的因素却是多方面的,所以必须采取多方面的综合防疫措施,消灭一切不利因素,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既有利于畜禽的饲养,又可避免购买畜禽时带进各种传染病,如需要从外单位引种时,应做到不以疫区购买,但买入后要隔离检疫1-2日,确认健康无病,方可与原来的动物混饲。从国外引进优良品种时,除加强口岸检疫外,入场前还应隔离检疫,发现病畜禽时,应立即严格处理。 防疫工作是预防疾病的重要措施,任何人都应自觉执行和遵守防疫制度,才能拒疫病于场外,保证畜禽正常生长,万无一失。

传染病的防制措施:

1、搞好饲养管理,增强个体的抗病能力。

加强饲养管理,严格遵守原则,不喂发霉变质饲料,不饮污水和冰冻水,使羊膘肥体壮,提高个体的抗病能力。

2、搞好环境卫生,圈舍做好消毒工作。

圈养羊应保持圈舍、场地和用具的卫生。经常清扫圈舍,对粪便、尿等污物集中堆积发酵30天左右。同时定期用消毒药(如:百毒杀、易克林惠昌消毒液等高效低毒药物)对圈舍场地进行消毒,防止疾病的传播。

3、有计划地搞好免疫接种工作。

对羊群进行免疫接种,是预防和控制羊传染病的重要措施。目前预防羊主要传染病的疫苗有以下几种:

(1)无毒炭疽芽胞苗

用于预防羊炭疽。绵羊皮下注射0.5毫升,注射后14天产生坚强免疫力,免疫期一年。(此苗不能用于山羊)

(2)破伤风明矾沉降类霉素

用于预防破伤风。羊颈部皮下注射0.5毫升,1个月后产生免疫力,免疫期1年,第二年再注射1次,免疫期可持续4年。

(3)绵、山羊痘弱毒冻干苗

用于预防绵、山羊痘。按瓶签上的头数应用,每头份用0.5毫升生理盐水稀释;每只羊皮内注射0.5毫升(不论大小瘦弱、怀孕均可同量)。注射后5-8天肿胀,硬结,5-10天逐渐消失。注射后4-6天可产生坚强免疫力,免疫期1年。

(4)羊快疫、猝疽、肠毒血症(羔羊痢疾)三联四防苗【羊免疫计划】

用于预防羊快疫、猝疽、肠毒血症和羔羊痢疾。干粉苗:用20%铝胶盐水溶解不论羊龄大小均皮下或肌肉注射1毫升,14天产生免疫力,免疫期1年。湿苗(又称羊四联苗):应用前摇匀后每只皮下或肌肉注射5毫升,免疫期6个月。

(5)中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

用于预防羊O型口蹄疫。肌肉注射:成年羊每只2毫升,羔羊每只1毫升。注射后15天产生免疫力,免疫期4个月。注射后出现不良反应用肾上腺素救治。 免疫接种对体质健壮的成羊会产生很强的免疫力,对幼羊、体弱或患慢性疾病的羊效果不佳。而对于怀孕母羊,特别是临产前的母羊,接种时由于驱赶、捕捉和疫苗反应等有时会引起流产、早产,影响胎儿发育和免疫效果不佳。应该注意,对于疾病威胁区不应考虑上述结果,为确保羊群健康,应紧急预防,接种疫苗。

4、发生传染病时应采取措施

羊群发生传染病后,应立即进行隔离、封锁,逐级上报畜牧兽医部门,由市、县级兽医部门确诊,按国家〈动物防疫法〉做无毒化处理。

羊寄生虫病程序化防治模式:

牛、羊寄生虫病程序化防治模式是一项综合性防治新技术,它改变过去传统的防治方法,使单一寄生虫防治改为主要寄生虫整体的有序防治,使零星间断的治疗改为有组织、连片的预防措施,使牛、羊群中的寄生虫得到全面驱治和预防提高了综合防治效果。

一、推荐使用药物

市场上有-害获灭、阿维菌素、阿力佳、阿福丁、克虫星、等商品名,其特点是抗虫谱广,对绝大多数线虫,外寄生虫及其它节肢动物都有很强的驱杀效果(虫卵无效)。另外它还具有高效、低毒、安全等特点。在临床应用中具备以往抗寄生虫药不可替代的优点:其一是通过内服对体内外寄生虫有防治效果;其二是不与其它驱虫药产生交叉抗药性。

二、使用程序

1 每年对全群驱虫2次,晚冬早春(2-3月)采取幼虫驱虫技术。阻止“春季高潮”的出现;秋季(8-9月)驱虫,防止成虫“秋季高潮”出现和减少幼虫的“冬季高潮”。对于寄生虫严重的地区,在5-6月可再增加1次驱虫,避免冬春季发生体表寄生虫病。

2 幼畜一般在当年8-9月进行首次驱虫,保护羔羊的正常生长发育。另外,由于断奶前后的幼畜受到营养应激,易受寄生虫侵害。因此,此时要进行保护性驱虫。 3 母畜在接近分娩时进行产前驱虫,避免产后在4-8周发生粪便蠕虫卵“产后升高”。在寄生虫污染严重地区必须在产后3-4周进行驱虫。

三、使用剂型与剂量

阿维菌素-有针剂、粉剂、片剂等剂型。针剂,皮下注射(切勿肌肉、静脉注射)每5kg体重用1mg;粉剂,灌服或拌料,每5kg体重1.5mg;片剂,内服每5kg体重用1.5mg。

四、注意事项

1 畜群有吸虫、绦虫感染时,还需选用-丙硫苯咪唑。

2 在临床应用虫、孕畜用药应严格控制剂量,按正常剂量的2/3给药。

3 为慎重起见,牛、羊用药后,14日方可宰杀食用,且用药21日内牛、羊奶不得人用。

4 对牛、羊体外寄生虫在7-10日后重复用药一次,以巩固疗效。

5 一般认为,寄生虫严重感染时应采取针剂疗效更为显著,若选用其他剂型,则操作方便省力。因此使用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当剂型。

6 作为程序化防治,必须强调整体性。研究表明同群中亚临床的寄生虫的侵袭也同样引起相应损失。因此,不能只对生长不良、已表现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的动物驱虫。

7 很少有驱虫药能杀灭蠕虫子宫内、已排在消化道及呼吸道的虫卵,因此,若驱虫后含有崩解虫体的排泄物任意散布,就会严重污染环境。为保证驱虫效果防止环境中寄生虫卵的重复感染,发挥驱虫药最大经济效益,驱虫时必须注意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畜群排泄物,若有可能,应对粪便中寄生虫卵定期监测。

牛、羊寄生虫病程序化防治模式采取了最新的抗寄生虫药,安全高效。使用方便,同时根据寄生虫自身繁育特点进行程序化驱虫,因此效果更为明显。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

羊免疫计划 第二篇_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

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指导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结合当前防控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

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猪伪狂犬病、棘球蚴病(包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丹毒、猪圆环病毒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低致病性(H9亚型)禽流感等动物疫病。

二、免疫推荐方案

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一)布鲁氏菌病

1.区域划分

一类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为单位, 连续3年对牛羊实行全面免疫。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个体病原阳性率超过2%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免疫前监测淘汰病原阳性畜。已达到或提前达到控制、稳定控制和净化标准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连续免疫3年后,以县为单位,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考核达到控制标准的,可停止免疫。

二类地区是指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5个省份。原则上不实施免疫。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县,需要免疫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报农业部备案。 净化区是指海南省。禁止免疫。

2.免疫程序

经批准对布鲁氏菌病实施免疫的区域,按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和方法,对易感家畜先行检测,对阴性家畜方可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布鲁氏菌活疫苗(M5株或M5-90株)用于预防牛、羊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S2株)用于预防山羊、绵羊、猪和牛的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A19株或S19株)用于预防牛的布鲁氏菌病。

(二)新城疫

对鸡实行全面免疫。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低毒力)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

疫。

使用疫苗:鸡新城疫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三)狂犬病

对犬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犬的免疫工作。

初生幼犬2月龄时进行初免,3月龄时进行二免,此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犬狂犬病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四)绵羊痘和山羊痘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羊进行免疫。

6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使用疫苗:山羊痘活疫苗。

(五)炭疽

对近3年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使用疫苗:无荚膜炭疽芽孢疫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

(六)猪伪狂犬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商品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一次免疫。

种母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初产母猪配种前、怀孕母猪产前4~6周再进行一次免疫。

种公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以后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七)棘球蚴病(包虫病)

对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行地区的羊实行免疫。

每年对当年新生存栏羊进行疫苗接种,此后对免疫羊每年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使用疫苗: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进行免疫,可根据实际情况4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

种母猪: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种前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使用疫苗: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九)猪乙型脑炎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每年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免疫时间,对猪等易感家畜进行两次免疫,间隔1~2个月。

使用疫苗: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十)猪丹毒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70日龄左右时进行二免。 使用疫苗:猪丹毒灭活疫苗。

(十一)猪圆环病毒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可按各种猪圆环病毒疫苗的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猪圆环病毒灭活疫苗。

(十二)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鸡进行免疫。

商品肉鸡:在1~7日龄、10~14日龄和56日龄时使用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二免和三免。对40~50日龄出栏的肉鸡,建议只进行两次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56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鸡;110~120日龄时用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进行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十三)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鸡进行免疫。

商品肉鸡:在10~14日龄、 22日龄左右时使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对40~50日龄时出栏的肉鸡,在

羊免疫计划 第三篇_羊易发传染病的免疫及常见病的防治

【羊免疫计划】

伞洪玖( 辽宁省朝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22000 )把养羊及杂交利用进一步加强,提高养羊业的科技含量和繁育水平以及育肥水平,进而合理恰当地加以利用,达到高产、优质、高效的经营目标。1免疫对羊只传染病做到环境优化,及早预防。应有组织的、有计划的做好环境卫生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免疫接种,是预防和控制夏洛莱羊传染病的重要措施。按本地多发的和临近地区多发的传染病,采用目前的常用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口蹄疫弱毒苗肌肉注射。在可能发生流行地区按口蹄疫类型定苗,1个月以下羔羊不注射,1~3个月0.5毫升/只,3个月以上1毫升/只。注射后14天产生免疫力,免疫期一般为6个月。为了避免羊只抗体减少,出现免疫力下降,可在5个半月时进行下次免疫;羊痘鸡胚化弱毒苗,分山羊痘苗和绵羊痘苗,预防山、绵羊痘疫病。每年3~4月进行1次,免疫期为1年,接种时一律皮下注射0.5毫升/只;羊三联四防苗(快疫、猝狙、羊肠毒血症、羔羊痢疾),每年2月底至3月初和9月下旬分别2次接种,不论羊只大小一律皮下或肌肉注射5毫升/只,注射后14天产生免疫力。免疫力为6个月;小反刍兽疫苗免疫,先用生理盐水将刀豆素稀释后与小反刍血抗混合注射,用于治疗,预防也同样有效果。一般注射2次即可,如果病情严重最多注射3次。如有继发感染请配合抗生素分点注射效果更好;羔羊痢疾氢氧化铝菌苗专给妊娠母羊注射,以便羔羊通过吃奶获得被动免疫。妊娠母羊分娩前20~30天和10~20天时,分2次注射,注射部位分别在2条后腿内侧皮下,疫苗用量分别为2毫升/只和3毫升/只,注射10天后产生免疫力,免疫期为5个月;传染性胸膜肺炎氢氧化铝菌苗皮下或肌肉注射,6月龄以下3毫升/只,6月龄以上5毫升/只,注射后14~21天产生免疫力,免疫期1年;口疮弱毒细胞冻干苗预防山羊口疮,每年3月和9月2次注射,大、小羊一律口腔黏膜内注射0.2毫升/只;羊流产衣原体油佐剂卵黄灭活苗预防绵羊原体性流产。在母羊妊娠前或妊娠后1个月内皮下注射3毫升/只,免疫期1年;破伤风类毒素预防破伤风,在母羊妊娠前1个月、羔羊断尾前5天、育肥阉割前1个月或受伤时注射,一般在颈部中央1/3处皮下注射0.5毫升/只,1个月产生免疫力,免疫期1年;羔羊大肠杆菌疫苗预防羔羊大肠大肠杆菌病。皮下注射,3月龄以下羔羊1毫升/只,3月龄以上2毫升/只,注射后14天产生免疫力,免疫期6个月;炭疽菌苗预防羊炭疽病。每年9月中旬注射1次,不论羊只大小,皮下注射1毫升,14天后产生免疫力,免疫期5个月。2常见病的防治在血吸虫发病季节要对环境进行灭虫,用敌百虫消灭环境中的蜱,肌肉注射7%“贝尼尔”(三氮脒)7毫克/千克,间隔24小时再注射1次。驱除体外寄生虫用伊维菌素注射液,每只羊0.02毫升/千克,间隔1星期后再注射1次,每3个月1次。驱肝片吸虫用硝氯酚注射液,皮下注射2毫克/毫升。驱肺丝虫用氰酰肼注射液,皮下注射15毫克/毫升。驱肠道线虫一般多给羊口服丙硫咪唑5毫克,伊维菌素效果也很好。由于采食过多引起消化不良,误食霉变饲料,细菌感染等原因造成羊只腹泻,采用每千克体重注射青霉素5万单位、链霉素3万单位、安乃近注射液0.1毫升、黄芪多糖注射液0.1毫升,每天2次,连用3天。由于羊只采食过多的青绿饲料,因发酵而在瘤胃内迅速产生大量的气体或气体泡沫,致使瘤胃容积极度增大,压力增高,胃壁扩张,严重影响心肺功能,危及生命。其他病也可以继发本病。主要表现疼痛不安,左腹部急性臌胀,扣之带有鼓音,不反刍,回头看腹,伸腰,呼吸困难,口吐白沫,如治疗不及时,会导致死亡。尽早排除瘤胃集聚的气体,并且止酵下泻,消食化气。用套管针瘤胃穿刺放气;食醋20毫升、松节油3毫升、酒精10毫升混合后1次灌服;用臭椿树棒系在口中,让羊咀嚼排气。脓肿是由于伤口感染棒状杆菌或其他化脓菌感染而形成。呈急性过程有红、肿、热、痛,最初较坚硬,位置较深的时更明显,后渐软化而有波动。治疗方法,初期用抗菌消炎药注射,如果脓肿变软,做切除手术,切开刀口,彻底排除脓汁,用双氧水清洗干净,再用磺胺药物清洗,最后包扎创口,7天治愈。

羊免疫计划 第四篇_2012农业部免疫计划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财政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羊免疫计划】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羊免疫计划】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加强疫苗生产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及时补免。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

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农业部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企业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因采购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经费补助文件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

羊免疫计划 第五篇_2016春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1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质量,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和201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春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及结合我实际,制定了《2016年春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请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具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鸡、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100%。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型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0型-亚洲1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存栏家畜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100%。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以90%。

(五)常规免疫,对区域内畜禽实施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鸡新城疫、禽霍乱、狂犬病等常规免疫、免疫密度达到80%以上。

二、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3)商品肉鸭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一次免疫。饲养周期超过2个月的,应根据应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再加强免疫一次。

(4)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集中开展补免,平时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补免。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初免,6月份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中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口蹄疫0型-亚型1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商品猪和种猪免疫

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我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四)猪瘟

1、规模养猪场免疫

①商品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②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五)常规免疫

各常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按相关规定和说明实施。

羊免疫计划 第六篇_2016狂犬病防治措施工作总结

狂犬病防治措施工作总结

一、加大宣传

1、以乡镇为主体,召开了村级疫情信息员培训。在行政村、农贸市场、人员密集集区张贴了400份《**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狂犬病预防工作的通告》。进村入户,发放1.5万份狂犬疫病防治资料。

2、利用媒体播放宣传标语达60天,新闻报道狂犬病防治工作3篇,召开狂犬病防治工作专题会议4次。

二、加强免疫

县局制定了科学免疫方案,出台了系列免疫措施。

1、建立局领导包片,片站包乡,防疫员包区的防疫机制,并层层签订了防治工作责任状。

2、各片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免疫计划,加强了工作协调和力量整合。

3、制定了免疫时间流程,确保5月30日前完成狂犬病第一轮免疫任务。加强了巡查巡免,在集中预防狂犬病的同时,同时做好五号病、禽流感补免工作。

4、成立了专门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督查活动。

三、加强物质储备和人员保护

县局调运了充足的疫苗和免疫器械,配制了部分保定设施,同时加强了人员自身防护。

县畜牧水产局

羊免疫计划 第七篇_2016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7篇

第1篇: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6〕1号)、《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6~2016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2016~2016年)》要求,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发的《2016年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全程监管,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围绕养殖投入品和养殖环节监管,强化检打联动,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注重过程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相结合,推进监管示范市、示范县建设,积极探索、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

三、2016年工作目标

全市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监测样本2626个,其中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样本量806个,快速检测样本量1820个,全市兽药、饲料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9%、95%以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全市无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市、县、乡三级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六有”(有编制、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要求,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选好配齐监管业务骨干,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依法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推进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以创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备案)为重点,积极推进水产畜牧产品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继续深化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辖区食安办报告。

3.完善监督网络,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四)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行和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预报系统,构建县、市两级的预警预报网络,实现检测数据、风险防范信息实时报送和资源共享。

2.落实监管示范市、县建设项目。继续加强临桂、平乐2个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认真落实2016年新建的市、永福县监管示范市(县)的各项工作,在示范区内,逐步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

3.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可追溯管理试点。一是继续全面推进兽药GSp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督促企业如实录入数据,年底力争80%的企业全部实行条码管理。二是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在市辖区和临桂县、平乐县等监管示范县实施养殖监管软件安装使用,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试点。三是继续推进检疫票证电子出证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畜禽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全程监管模式。

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提升现场执法效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支持,加大预算投入,改善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监管执法车辆、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便携式快检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现场电子化办公。

(五)强化各环节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1.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一是严格资格审核,从源头把关,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监测抽查力度,定期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落实检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查处措施,确保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GMp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饲料生产企业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三是对检查、监测不合格、被举报、被投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加大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如实记录疫病发生、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存发票、标签、包装袋等相关凭证,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档案,鼓励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要求畜主签署未使用“瘦肉精”、禁用药品和人用药,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已执行休药期的承诺书;结合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开展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规模养殖场检查2次以上,并保存检查记录,对有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3.强化屠宰环节和奶站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探索对水产畜牧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六)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实施水产畜牧产品监测计划和方案。在完成农业部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基础上,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结合实际,根据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和自治区局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制定本县(区)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对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强化检打联动,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企业、水产畜牧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定点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畜牧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继续加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严把新申报企业和换证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采取辖区局每年对获证企业开展四次现场检查、自治区局开展飞行检查的方式,严查持证企业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不如实记录生产台帐、不按要求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企业,坚决撤消资格并在媒体公布。通过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水产畜牧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应急预案(含舆情信息处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跟踪评价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普及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知识,构筑宣教培训体系。

1.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监管、检验检疫等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做到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相关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留存培训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科学养殖和安全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与辖区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3.广泛深入开展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按规定发布信息。

五、深入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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