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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周春雨2008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 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 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八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迁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未如期办理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迁事务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的除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马鞍山,农作物补改种】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人员;
(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第十七条 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一)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
(二)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
(三)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第十九条 将下列人员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
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公安部门及时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占用林地补偿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青苗、附着物、住房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
零星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适当补偿。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实补偿。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迁移费用按市民政部门核实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被拆迁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一)拆迁非住宅房,拆迁补偿款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拆迁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价;
(二)被拆迁工厂、站场、仓库堆栈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应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
(三)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个月税后利润计补3个月。需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拆迁企业设备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
(四)拆迁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拆迁非住宅房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青苗、附着物、住房不予补偿: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违法建设的附着物、住房;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九条 征收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区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 住房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住房应给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持有建房证、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员。 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拆迁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
(三)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历次征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
(五)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无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条 住房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住房拆迁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
拆迁合法面积住房按重置价支付补偿款给被拆迁人。
对应予住房安置的人员按每人3万元计付住房安置款,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5万元。配购安置房面积为每个符合拆迁安置人员20平方米,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0平方米。
特困户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不足以购置应安置标准内安置房的,差额款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二)住房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3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互不支付差价。对于被拆迁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原面积予以调换安置;高于应安置面积的,高出部分按拆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三条 远郊、线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实行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的120%标准予以补偿。自拆自建宅基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及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按每户4.6万元由区政府统筹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户分户安置原则和人均被拆迁住房合法面积认定依据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需临时自行安置过渡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房拆迁需要转学的,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住房拆迁户子女转学证明》,教育部门应根据其拆迁后的实际过渡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不得收取跨地区借读费。
第三十七条 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均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区政府。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拆迁安置证明》,财税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回: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第十一条暂停办理
事项造成后果的;
(二)被征地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迁补偿费用,或者截留征迁补偿费用的;
(三)侵占、挪用征迁补偿费用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
(五)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征迁补偿安置的;
(六)阻挠或破坏征迁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房屋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发文公布。
第四十一条 征迁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马鞍山市征迁人员上岗证》。从事征迁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项目征迁可实行包干方式(包时间、包经费、包事务)。实行征地包干的项目,按测算的征迁成本总费用收取4%的不可预见费(其中1%作为包干奖励费)。
第四十三条 征地管理费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返还地方部分,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区土地征迁事务机构按4.5:5.5分成。拆迁事务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给经办的拆迁事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且已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涂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当涂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24日市政府第39号令发布的《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迁体制及职能分工
1.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土地征迁安置事务处更名为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在土地征迁中行使区政府相同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征迁工作中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各类建筑物合法性认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拆除违法建筑;房地产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公安部门负责户口管理和维护征迁工作秩序;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工商执照管理和合法性认定;农林部门负责土地(林地)承包等有关事宜认定,并对村土地补偿费收支予以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特困户的认定和救济;财政部门负责征迁资金的管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归集;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处理等。
二、征地报批程序
2014年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补登记审核通过
品种名单
马鞍山城市绿化常见植物种类
红花继木
毛杜鹃
鹅掌楸
榉树【马鞍山,农作物补改种】
金边黄杨金叶女贞
红叶小檗
樱花
银杏
茶
梅
龙柏
龙柏球
龟背冬青杨梅树
紫叶李
南天竹【马鞍山,农作物补改种】
雪松水杉
广玉兰花
香樟棕榈
合欢杨树
桂花
丛竹
垂丝海棠西府海棠
法国冬青
小龙柏
法梧桐 蜀桧臭椿
青桐(中国梧桐)
栾树
杜英
海桐
紫叶小檗金钟花
八角金盘云南黄馨
葱兰金叶过路黄
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简要问答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吉林省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惠及农民的 “一免三补”政策,但很多基层干部和农民对这些政策还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为此,省农委农业处就我省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做出回答。
问:粮食直补与良种补贴有什么区别。
答:粮食直补是国家为增加农民收入,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的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做法。良种补贴是国家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建立优势产业,鼓励农民种植优质专用品种而设立的补贴。
问:在我省良种补贴的范围有哪些?
答:国家确定的良种补贴范围有大豆、小麦、玉米和水稻四种作物,分解给我省的有大豆、玉米和水稻三种作物。
问:国家分解给我省的良种补贴数量是多少?为什么有些农民反映得不到良种补贴? 答:良种补贴不是普惠制。国家今年补贴的大豆和玉米都只有1000万亩,主要补贴优质专用品种,其中大豆良种补贴200万亩,主要补贴含油率21%以上、蛋白质含量在38%以上的、已经审定的适区种植的高油大豆品种。玉米良种补贴300万亩,主要补贴粮食主产区农民,是已经审定并适区种植的淀粉含量在72%以上的高淀粉专用玉米品种和含油率在8%以上的高油专用玉米品种;此外还要在水稻产区补贴优质粳稻,初步确定面积为811.5万亩,主要是省农委推荐的当地主推的优质水稻品种。
由于国家分解给我省的良种补贴面积较少,今年良种补贴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按照国家要求我们把良种补贴任务下达给粮食主产区,其中高油大豆良种补贴落实在8个县(市),专用玉米良种补贴落实在中部粮食主产区12个县(市),优质水稻良种补贴为全省有水稻种植面积的县(市、区)。
问:是不是粮食主产区种植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的农民都能得到补贴?
答:不是。因为今年国家分解给我省的良种补贴面积有限。高油大豆补贴面积只占我省大豆面积的20%,专用玉米补贴面积只有玉米面积的6.7%,只有到省农委经过招标中标的供种企业购买指定品种的农民才能得到补贴。
问:为什么要到省农委招标的供种企业去购买指定品种?
答: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农办农[2004]9号文件规定,享受良种补贴政策的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实行统一供种,供种企业要通过招投标办法确定。这是因为目前供种企业较多,全省有3800多家,各企业供种能力、信誉程度都不一致,所有种子企业都供种不仅不可能,而且会把政策弄乱,影响政策的落实,因此要采取招投标的办法选择实力强、信誉度好的供种企业。从农作物专用品种看,目前不仅品种多、乱、杂,而且未审先推、私引滥调、越区种植严重,农民上当受骗很多,为此省农委组织专家组对享受补贴的专用品种进行认真筛先,确定了在我省主推的优质专用品种。据上所述,享受补贴政策的农民必须到中标的供种企业去购买指定的品种。
问:农作物良种补贴的面积怎样落实到农户?
答:农作物良种补贴任务由省农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分解到粮食主产区县(市、区),然后由县(市、区)政府分解到乡镇和农户。原则要求良种补贴面积要以乡镇为单位相对集中,以便于加强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
问:怎样确认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的落实?
答: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面积落实到农户后,由各县统一印制订单卡,标注姓名、村社、种植面积等内容发放到农户,作为农户与企业签订种植收购合同和领取补贴之用。
水稻补贴面积依据插秧后农户申报的面积,由乡镇政府核实后汇总造册,按自然屯张榜公布
七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政府。
问:供种企业是怎么样确定的?
答:供种企业通过招投标办法确定。
供种企业招投标主要分四步:一是种子企业的资质评估。根据供种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地与库房、检验仪器设备、生产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人员、企业金融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企业供种服务情况等因素,由吉林省种子总站进行资质评估,确定投标企业的资格。二是进行种子情况调查。三是确定标的,投标种子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生产和经营种子的资格;有供应20万亩高油大豆或50万亩以上专用玉米良种的能力;有订单企业需要的优质品种的种子;有良好的供种服务和相应的责任能力。四是评标,成立专家评标组,对基地县农业部门推荐的投标企业进行背对背的评标,确定中标的供种企业及供种范围。 问:国营农场是否享受良种补贴政策?
答:国营农场只享受水稻良种补贴政策。各基地县水稻良种补贴面积中含本行政区内各级国营农场水稻面积。其补贴资金按照省里规定的补贴办法单独运作。
问:农民怎么样取得购种凭证?
答:由于今年国家出台政策较晚,实施良种补贴的基地县许多农民已经购买了种子。为扎扎实实落实补贴政策,我们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统一印制了“购种凭证”,中标的供种企业按照省政府推荐的推广品种,在验明农民的购种发票后,发给农民“购种凭证”,让农民以此为凭据与订单企业签订产销合同,向政府有关部门领取良种补贴资金。农民购种时,供种企业要按实名开据正规发票,并向购种农民配发统一印制的购种凭证。
问:补贴的农作物良种品种有什么要求?
答:享受补贴政策的农作物品种必须是优质专用品种。各中标的供种企业销售的高油大豆、专用玉米必须是省农委推荐的优良品种,补贴良种的数量不能超过该县良种补贴面积用种量,各基地县不得擅自扩大补贴品种范围。
问:对中标的供种企业有哪些要求?
答:各基地县要加强对供种企业的管理,不允许向农民做虚假广告宣传,不允许借补贴政策之机乱涨价。一旦发现供种企业有违规供种行为,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严重的将取消其供种资格,对监督不力的县(市)取消其良种补贴面积指标。
问:享受补贴政策的农民生产的粮食卖给谁?
答:良种补贴的高油大豆、专用玉米、优质水稻实行订单生产。参与作物良种补贴订单生产的企业,由省政府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类型,加工、经营能力,金融信用等级,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地域分布等情况确定。
大豆订单企业应具备:企业银行金融信誉等级为AA级;年加工大豆能力在30万吨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用玉米订单企业应是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水稻可由各地选定省内大型稻米加工及营销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订单。
问:农民怎样与企业签订种植收购合同?
答: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签订高油大豆、专用玉米种植收购协议,农民出据订单卡和购种凭证与订单企业签订种植收购合同,合同要明确种植作物、种植面积、单位产量、收购数量及双方责任与义务。合同签订以村为单位,签单农户登记列表。登记注明农民姓名、所在村社、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种植品种、收购数量等内容。
问:怎么样普查确认产销合同?
答:对已签订的产销合同,基地县政府和订单企业要在玉米、大豆出苗和水稻插秧后进行田间普查,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良种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签而不种的,终止合同;多签少种的,调整合同。
农户经过田间普查确认的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合同面积,要在订单卡上标明。并以社为
单位向农户张榜公布七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补贴政策、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农户“四公开”。
问:收购订单生产的粮食有什么规定?
答:收购订单生产的粮食的工作要在春节前结束。高油大豆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专用玉米、优质水稻收购价格要高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专用玉米收购价格要在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基础上,每斤要高0.01-0.02元。各订单企业要在每个基地县设置5个以上的固定、流动收购点。由于条件所限不能设收购点和进行流动收购的地方,运距超过20公里的,企业要给予农户运费补贴。
问:农作物良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良种补贴从供种环节补贴给农民,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亩10元;水稻良种补贴按面积直接补贴给农民,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
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怎么样拨付?
答:由省财政厅将良种补贴资金逐级下拨到基地县实施良种补贴的乡镇财政所,再转到乡镇农经站,由乡镇农经站兑付良种补贴,乡镇财政所监督良种补贴发放工作。 问:农作物良种补贴怎么样发放到农民手中?
答: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良种补贴,农户以购种时得到的“购种凭证”和县(市)分解面积时发放的经过普查确认的订单卡为依据,到乡镇农经站领取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良种补贴,高油大豆(专用玉米)每亩地用种量按8斤(5斤)计算,农民每购买8斤(5斤)种子,领取良种补贴10元。实际种植面积不低于一亩,每亩领取补贴10元;低于一亩的,按实际面积领取补贴。优质水稻良种补贴以乡镇普查、基地县政府核查确定的面积为依据,省政府组织抽查确认的面积作为核发补贴资金标准,每亩补贴15元。领取良种补贴时农民要出具身份证和订单卡,领取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良种补贴还要出具“购种凭证”。
问:怎么样建立良种补贴管理档案?
答:各基地县都要将有关文件、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合同文本、田间普查结果、统一供种、落实面积、测产验收方案及结果、生产管理活动等情况建档立案,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做到“县有图、乡有表、村有册、户有卡”,基地县要有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分布图,乡镇要将各村落实补贴面积、购种量、享受补贴农户数、补贴金额等内容列成表,村要将享受补贴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所在社组、购种数量、售种企业名称、补贴合同面积、补贴金额汇制成册,农户有县(市、区)统一核发的购种凭证、订单卡和水稻良种补贴卡。
问:落实良种补贴政策要把握哪些工作原则?
答:在落实良种补贴政策工作中,坚持做到“八个必须,八个不允许”。一是必须严格按国家文件办事,不允许基层随意制定地方政策;二是必须按照省里确定的补贴办法将补贴补到农民手里,不允许随意改变补贴操作程序;三是必须实事求是地执行政策,不允许弄虚作假;四是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不允许借机乱涨价和扩大补贴范围;五是必须照章办事,加强对供种企业的管理,不允许做虚假宣传欺骗群众;六是必须增加良种补贴政策落实透明度,不允许搞暗箱操作;七是必须积极主动抓好落实,不允许遇到矛盾绕着走;八是必须树立大局意识,做细致的工作,不允许工作简单化,各行其是。
问:落实良种补贴政策要把握好哪些环节?
答:主要是掌握好补贴政策宣传、专用良种供应、补贴品种确定、补贴面积分配、“购种凭证”发放、补贴面积落实、订单合同签订、补贴档案建设和责任制度建立等进行重要环节,此外,还要搞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问:发现执行良种补贴政策有违规违纪行为怎么办?
答:可以举报。各基地县农业局和财政局都设有良种补贴举报电话,省农业委员会的举报电话是0431-2718407,省财政厅的举报电话是0431-8906566。省农委、省财政厅和省监
察厅将认真查证群众举报事项,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问:执行良种补贴政策有违规违纪行为怎么处理?
答:对虚报面积,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证将从严处理。分别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取消良种补贴指标等处罚,还将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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