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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时间:2017-11-13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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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第一篇_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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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 《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 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 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 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法官职务 行政职务 法官等级 首席大法官 一级大法官 二级大法官 一级高级法官 二级高级法官 三级高级法官 四级高级法官 一级法官 二级法官 三级法官 四级法官 五级法官 对应级别 4-2级 8-4级 10-6级 13-8级 14-9级 17-11级 19-13级 21-15级 23-16级 24-17级 24-18级 25-18级 行政职级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科员 对应级别 4-2级 8-4级 10-6级 13-8级 18-12级 20-14级 22-16级 26-18级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5-10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24-17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

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四)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四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五)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六)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七)直辖市所属县人民法院、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 院的法官职务设置,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本条规定 确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 法官等级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程序确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所任职务等确定等级;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级别和任职时间确定等级。

第八条 法官的级别,应当在法官等级与级别对应关系范围内,根据其所任法官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和升降。

第九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 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法官等级和级别是实施法官管理,确定法官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军事法院法官职务序列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 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设二级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和其他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2%;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5%。

第四条 省、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设四级高级法官1 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一级法官、二 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60%,设有人民法庭的,不超过法官总数的70%。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职数,在 法官职务配务规格限额内,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 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设置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最高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官等级和级别管理,规范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晋升法官等级

第五条 晋升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 数内进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第六条 晋升法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第八条 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及以下等级的法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一年以上。

第九条 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法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级。破格和越级晋升等级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 晋升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晋升等级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拟晋升等级人选进行公示;

(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 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一条 四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二条 降低法官等级,一般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 降低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低法官等级建议;

(二)对降低法官等级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低等级法官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低法官等级手续。

第十四条 法官被降低等级的,其级别超过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法官等级对应 的最高级别。

第十五条 降低等级的法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法官等级条 件的,可晋升法官等级。其中,降低法官等级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低法官等级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原法官等级时,其级别不随法官等级晋升。

第四章 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 法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七条 法官等级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法官等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低级别;三级法官及以上等级的法官,原级别巳在新任法官等级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八条 法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官级别的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法官等级升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在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机构规格、超编制、超法官职数晋升法官等级;

(二)随意放宽或改变法官等级和级别晋升的资格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

(五)突击晋升法官等级和级别;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采办法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法官对降低等级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 法院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第二篇_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讲话

增强司法能力 提高司法水平

为创建平安提供司法保障

——在全市法院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xxx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年 月 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金鸡报晓,大地春回。在全党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喜迎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这里召开两级法院2004年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回顾和总结去年的工作,隆重表彰去年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和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首先,我代表中院党组对各位区、市领导、各位佳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过去的一年,是1999年以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建设发展历史上亮点最多、成效最大、发展最快的一年。全市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的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大局抓审判,围绕公正抓队伍,抓管理,落实为民措施,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司法公正树形象”、“规范化管理年”、“学习年”三项教育活动成果明显,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司法管理全面加强,法院改革不断深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断涌现,去年,我市法院又连续五年被评为全区法院“双文明”目标建设 1

一等奖,实现全市法院的奋斗目标;中院政治部先后被授予“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称号,受到最高人民院、中央有关部门和市委的表彰。总之,过去的一年,好事多多,喜讯频传,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一、围绕大局抓审判,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去年,两级人民法院始终按照市委关于“当好东道主,推进大开放”的工作部署作为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突出维护博览会安全,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为我市服务博览会,建设大南宁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全年共审结各类审判案件 件,同比分别上升8.45%,执结执行案件7892件,同比下降3.0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案件裁判正确率98.22%。

在审判工作中,全市法院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 件,审结 件,其中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人,占 %,审结一审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 件。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我市法院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法调节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 件,审结 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 亿万元,受理各类行政案件 件,审结345件,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件,办结 件。中院办结减刑、假释案件 件。全市法院迎难而上,以清理执行2

积案、执行款、执行档案为突破口,加强规范执行管理,深化执行改革,创新执行手段,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促使执行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8401件,执结(含中止) 件,同比分别下降5.2%和3.05%,执行标的金额 亿元。

全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继续采取措施,认真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建立防范超期羁押案件和超审限案件产生的管理机制,使我市法院“两超案件”大幅度下降。中院还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认真开展了减刑、假释案件专项大检查,同时,积极试行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和听证制度,促使减刑假释工作更加规范。

二、围绕公正抓管理,推动我市法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去年,全市法院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为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深入开展了建立“六大机制”为重点的“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一是深入动员,周密部署。全市法院把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作为去年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周密方案,深入动员,确保管理年活动取得成效。二是科学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在规范化管理活动中,全市法院结合五年改革实践与经验,遵从审判活动的规律,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包括审判工作宏观指导、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等六大机制,据统计,全市法院共完成1500多项制度的修订或制定工作,并把新制 3

定的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供干警学习贯彻执行。中院编印的《法院管理制度汇编》,分综合管理、审判管理和司法文书样式共三本380余项制度。通过“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运行有序,实现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提高我市法院的管理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制度落实的力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通过加强和完善规范化管理,建立良性运转的工作机制,为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围绕服务抓司法为民措施落实,进一步树立我市法院的形象

全市法院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结合自身实际,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继续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两级法院普遍重视“文明立案窗口”工作,设立“一站式服务”,开通“南宁法院网站”,积极为群众诉讼开辟更加快捷便利的“绿色通道”,发扬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深入农村,深入基层,定期巡回办案,进行法制宣传,把司法便民活动的触角延伸到我市的边远山区,山寨村屯,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各法院加强诉讼调解,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及时为民排忧解难,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其中,调解结案达3851件,占25.52%,同比上升1.51%。子西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庭中设立“速裁组”,当日收案,当日调解结案,为当事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诉讼渠道,被群众称为“法律110”。全市法院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处理工作,把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缓解立案难、申诉难问题作为司法为民的4

重中之重,积极畅通立案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缓解立案难、申诉难问题,全年共接待群众来访 人,处理群众来信2756件,同比分别下降29.53%和16.82%。 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全年共减、缓、免收诉讼费案件1440件461.4万元。其中,减交63.89万元,缓交382.44万元,免交15.07万元。对伤残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诉讼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共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73期,人员达1712人(次)。

四、围绕公正抓队伍,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全市法院在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掀起学习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热潮的同时,从6月开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区高院的部署,重点开展了“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各级法院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六个专题的学习,深入开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司法为民科学发展观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等四项教育,重点排查在违法违纪、审判作风、工作作风和法官形象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结合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完善我市法院内部规范制度。为了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中院派出4个检查组对教育活动全过程进行检查。结合“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进一步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了符合法院特点的反腐倡廉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大了违法违纪查处的力度,对一些被举报有不廉洁行为的干警及时诫勉谈 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第三篇_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辽河油田中级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7.吉林省(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8.黑龙江省(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9.上海市(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10.江苏省(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浙江省(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12.安徽省(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3.福建省(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4.江西省(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5.山东省(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6.河南省(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7.湖北省(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18.湖南省(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9.广东省(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第四篇_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辽河油田中级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7.吉林省(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有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8.黑龙江省(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9.上海市(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10.江苏省(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浙江省(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12.安徽省(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3.福建省(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14.江西省(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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