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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时间:2017-11-12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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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第一篇_林下种植实施方案

林下种植实施方案

为充分利用林下土地和空间,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县农委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就我公司发展中药材林下种植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科技支撑、充分利用郁闭的林地资源,加快发展以黄连、石斛为重点的林下中药材种植,狠抓“专家+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建设,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实现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带动镇域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

2010年—2011年,预计开发梁家堡基地1000亩进行林下中药材栽培;2011年—2015年,向全县推广开发林下种植1万亩进行栽培。

三、规划布局

发展林下经济须合理规划,搞好试点,逐步扩大,以点带面,形成规模。结合我镇林地面积及分布情况,重点发展林下食用菌种植区,栽培大球盖菇食用菌,通过“专家+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模式,优先发展示范村,实施辐射带动发展,尽快形成发展规模。

四、生产模式

发展林下经济模式,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就我公司现有生产经验和市场前景看,可大力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生产模式:在郁闭的林荫下种植名贵

中药材,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收益非常高,是荫蔽林地种植的首要模式。

五、经营模式

公司模式:即公司+专家+基地+农户。由专业公司提供良种(原料)、技术、防疫和产品回收,农户负责提供林地和劳务,收入稳定可靠,这是林下经济发展的方向和主导经营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公司成立由分管生产技术的邓总任组长、科研技术部负责人任副组长、生产部和基地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地发展林下经济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协调。

二是明确分工,通力协作。根据我县森林覆盖和中药材发展的实际,选择适宜我公司发展林下种植的生产模式,并成立以专家接受为主的技术指导小组,下派到基地,全面负责林下中药材种植的技术服务的现场指导协调工作。

三是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公司与基地签订责任书,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把林下中药材种植工作作为基地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科研技术人员给予重奖,对完不成任务的管理技术人员不但要给予通报批评,而且还要扣除工资福利。

(二)统筹安排,科学规划。根据我基地的自然条件、林地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发挥优势,讲求实效的原则,把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与中药材种苗培育相结合,与现代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推广项目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农民

万元增收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相结合,多角度、深层次地发掘林下中药材种植的发展潜力。努力探索和推广符合我们县的实际,适宜我公司发展的林下种植生产模式,提高林下种植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积极推动,强化服务。搞好技术培训,通过阳光工程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基地农民工技术骨干进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成立专业技术服务小组,把实用技术送到田间地头。紧紧围绕林下中药材种植,积极大胆引进推广适宜我镇的林间种植新品种、新技术。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技术讲座、科普宣传等方式,对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的重要意义、技术知识进行全面、深入、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重点推广“企业+专家+基地+农户”产业化发展模式,确保林中药材种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成立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加强市场研究,建立市场预警机制,提高林下中药材种植产业化组织程度。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第二篇_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四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使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强迫或阻碍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流转的形式、内容、条件和期限等,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第六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也可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林权流转时,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盗、以及依托森林生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一同流转。

第七条 个人依法取得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归还林业贷款、集体林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得以流转为名炒买炒卖林权。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引导农民以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和股份制林场等形式,促进林权流转和规模生产经营。

第二章 流转范围

【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

(一)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林木使用权;

(三)苗圃地、无立木林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和宜林地的林地使

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权。

(五)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原则上不得流转,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开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

第十一条 下列林权不得流转:

(一)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

(二)不能提供林权证书等合法有效权属证明的;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三章 流转期限

第十二条 流转期限应根据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及林地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权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林权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三条 农民通过家庭承包依法取得的林权的流转,应当取得发包方同意;流转后再次流转的,应当取得发包方和原承包方同意。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五条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应当依法取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权的,应当出具林权流转委托书。

第十七条 下列林权的流转,由林权权利人决定:(一)农户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林权。【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依据《甘肃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工作方案》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条 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二)流转的林地地类、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株数等,并附地形图或示意图;

(三)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四)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六)林地被征占用时的利益分配;

(七)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处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附着物的处置;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林权流转时,出让方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权可同时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按照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采伐后的更新造林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可根据市场和林地价值变化情况,建立租金定期变动机制。

第二十三条 出租的租金价格和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租金最低保护价应不低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原约定的租金低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应随着补偿标准的提高而随之提高。

第二十四条 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林权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第三篇_截至2014年底甘肃省累计发放33亿林权抵押贷款

记者近日从省林改办了解到,自2011年底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各地制定完善政策,规范操作办法,创新贷款模式,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取得了重要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省13个市州的78个县区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33亿元以上。

在推动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过程中,我省利用各类惠农政策资金,把林权抵押贷款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双联惠农贷款、扶贫贷款等相结合,林权抵押贷款覆盖面及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模式不断创新、贷款期限不断延长。截至2014年底,全省累计抵押林地面积293.71万亩,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3.04亿元,比上年底增长30%。其中,农户抵押林地面积222万多亩,农户贷款15.41亿元;企业抵押林地面积53万多亩,企业贷款17.07亿元。

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用途统计数据,目前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贷款达27.4亿元,占全省贷款金额的84%。其中,林下种植占7.39亿元,造林绿化占6.44亿元,林下养殖占6亿元,其余则分布于种苗花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产品加工销售、生态旅游等方面。此外,用于农户建房、购买农机具等家庭消费的贷款达到5.08亿元,占贷款金额的16%。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弥补了林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加大了林业信贷投入,有效解决了农民和林业企业缺乏资金的难题。

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第四篇_林下种植示范点申报表

旌德县林下种植示范点

申 报 表

项目名称:【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项目实施单位: (盖章)

项目申报部门:(乡镇): (盖章)

项目申报日期:

旌德县林业局制

一、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效益及建设指标

四、项目投资估算

甘肃省林下种植补助标准 第五篇_2016花生种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原则

1.集中连片推进。依托花生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选择花生种植面积大、生产集中、产业化水平高的优势产区,集中连片安排项目区。

2.补贴与良种挂钩。补贴品种要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优质专用品种,重点补贴高油品种。

3.农民自愿参与种植。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种植习惯的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和订单需求,积极引导农民种植优质专用花生,不得强迫农民种植。

(二)工作目标

1.主攻单产、提高品质、增加效益。全力打造全国面积最大的高油花生生产基地,争取通过花生良种补贴,使花生良种供种率由目前的不足30%,提高到56%以上。带动良种繁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专用品种区域化种植,产业化经营,含油率提高2个百分点,促进花生均衡增产。

2.加大综合配套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项目区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积极推广花生稳产高产技术,全方位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项目区农民生产技术水平,确保技术推广到位率达到100%,项目区平均亩产比前三年平均增产15%以上,比全国平均亩产增产50公斤。

3.推进产业化经营。立足花生产业龙头企业,加强产销衔接,推进订单收购,增加农民收益。项目区花生商品率力争达到80%以上。

4.花生良种补贴项目要依托花生万亩高产创建平台。繁种田优先满足孙甘店乡高产创建示范片的需求,集成各种技术提产量、创品牌。完成农业部、财政部对花生良种补贴项目要求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全县适宜花生种植的区域,重点补贴卫河以东黄河故道两侧的花生主产区。

(二)补贴标准。按照省文件精神,结合大名县生产实际,统筹考虑良种补贴和良种繁育项目,大田生产用种通过每亩补贴原种2公斤,每公斤补贴5元,落实每亩补贴10元,农户收获后分户贮藏,第二年扩繁到大田生产;良种繁育用种通过每亩补贴原种10公斤,每公斤补贴5元,落实每亩补贴50元,剩余需要的原种由企业与繁种户负担。2016年花生良种繁育补贴(孙甘店乡、张集乡各1万亩)参照2016年花生良种繁育项目标准执行。

(三)补贴对象。确定的项目区内实施良种繁育和使用良种进行生产的农民或企业。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合理确定项目区。按照省方案原则,即项目区应具有适宜当地推广的高产优势品种及足量的种子,项目区技术力量强,生产水平高,农民对新技术新品种的接受能力较强,良种繁育项目区由省统筹安排,明确规模。我县2016年度花生良种繁育补贴安排在孙甘店乡、埝头乡、束馆镇;2016年度花生良种生产补贴安排在花生主产区的孙甘店乡、张集乡、北峰乡、金滩镇、埝头乡、西付集乡、束馆镇、红庙乡、龙王庙镇共9个花生主产乡(镇)。

(二)科学确定补贴品种。按照省农业厅对补贴品种的原则要求,同时结合大名生产实际,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论证,在确保原原种来源、生产能力、原种数量、原种质量及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原则上在省推介品种范围内选择适宜我县良种繁育品种和补贴品种,也可在省推介品种外,根据近十几年内在我县生产表现好的品种选择补贴品种1—2个,补贴品种数量不超过5个。

(三)花生繁种、供种企业的确定。繁种企业在省农业厅组织评定的繁种企业内,并在我县提出参与良种繁育工作申请的企业中选择。参与我县花生良种补贴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县农牧局在邯郸农业信息网上发布备案公告。凡参与花生生产良种补贴的企业其经营资质条件符合种子法要求,有明确的原原种供应来源,均可向县农牧局申请备案。备案企业经市农业局组织相关管理单位及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备案企业资质、种子检验、检疫、种子数量及种子合法性审核确定,公示无异议后,与县农牧局签订供种合同。未参与备案审核的不能参与花生良补供种工作。

(四)供种价格确定。由物价部门牵头,在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通过谈判的方式确定各品种原种的最高限价,并确保花生良种补贴和花生良种繁育供应的原种价格及补贴标准一致。

(五)补贴资金发放程序。良种补贴备案供种企业与县农牧局签订供种合同后,由供种企业、项目区乡(镇)、村组织广大农户预先申报种植面积和种植品种,农户签字确认,形成供种清册,并逐村公示,而后由乡(镇)、村和供种企业按供种清册组织农户以差价购买补贴花生原种,即通过农户购买差价的花生原种的方式将补贴资金落实到购种农户手中。供种清册及供种情况经有关部门验收审定后,依据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原种数量做为结算的依据,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供种企业。

承担繁种的备案供种企业,依据供种合同,由县财政部门预拨70%的补贴资金。经过对繁种企业验收供种清册、种子数量、出苗质量、繁种村公示结果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补贴资金。

(六)健全项目档案。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对繁种和生产用种供种具体情况要登记造册,并建立种子生产销售档案。建立健全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有区域图、乡(镇)有任务分解表、村有供种清册。乡(镇)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乡(镇)财政所、农技站和县农牧局保管;供种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账。统一管理格式。

(七)严格落实补贴标准和面积。农牧局要严格执行补贴标准和落实补贴面积。各乡(镇)要做好本项目内农民种植花生面积、品种的登记工作,繁种供种企业按册进行供种到户;大田生产备案供种企业在指定示范区内供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搞好我县花生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牧、财政、监察、审计、物价、质监、工商、公安及有关乡(镇)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名县花生良种补贴项目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责任。县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方案、技术服务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其它成员部门负责工作督导检查。乡(镇)负责汇总审核种植面积、品种和分户清册,由县农业部门复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繁育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良种补贴项目搞好服务,确保把优良种子及时供种到户、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配套技术及时指导到田。

(二)强化项目公示。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将补贴农户、补贴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供种价格等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农业、财政部门设立监督电话:0310—6561748、0310—6571508,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和农牧局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或挪用,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到农民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严禁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县农牧局和财政局根据供种企业提供的供种清册,认真组织验收,确保补贴种子发放到户,种植到田,补贴受益到户。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农牧局和财政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种子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供种结束、出苗验收后,县农牧局和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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