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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营性收入

时间:2017-10-14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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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营性收入 第一篇_复旦大学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复旦大学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新型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规范学校校办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及《复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批字[2014]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用于从事生活经营活动的资产,如对企业股权、营业性房屋等。

第三条 学校对企业的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学校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将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未划转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经营单位,学校可委托资产公司代为经营或管理。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考核、监督,以及对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范围外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企业;变更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名称、住所和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企业;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企业。

第九条 我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国资委授权下负责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产权的转让,按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各企业的负责人为本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应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所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资产经营公司应定期向经资委报告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第十七条 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企业必须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融资计划须报经资委审批。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对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收益权,并承担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规定,资产经营公司使用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必须按照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同时承担其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六章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且用于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三条 依据学校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由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学校用

于经营活动的非投资型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将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企业冠用校名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依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校内外单位、个人,资产经营公司有权代表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经资委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下列所投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和奖惩或提出其薪酬和奖惩建议:

任免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派出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任免建议;

依照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企业的章程,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以及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的人选;

依照所投资的其他企业章程,委派董事和监事,任免或建议任免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校经营性收入】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依照企业章程,任免、推荐、委派和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薪酬和奖惩;

根据学校经资委授权,向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提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的任免建议;

可以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定向所投资规模较小的参股企业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对其下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当按照经资委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经资委。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的负责人的任免,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的名单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均需报经资委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参照教育部《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推荐或任命、委派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业绩合同,并由委派单位的同级党组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均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任期考核的依据,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由经资委确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薪酬方案,根据其经营业绩决定奖惩。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制定其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下属企业负责人的奖惩。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薪酬及奖惩方案须报经资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中的法人独资、控股企业不按照规定向经资委或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经资委的领导下,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指导其下属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下属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下属企业重大事项。其中,涉及出资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重大事项决策权限、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议事规则的变更而修改补充的章程,应报经资委批准;章程的其他修改和补充,报经资委备案。

重要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事项,应当报经资委审批。

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学校是第一大国有股东的企业应报经资委批准后,履行相应手续:

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账务严重异常,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企业受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企业会计政策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式发生重要变化的;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经济行为必须清产核资的。

【高校经营性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资委作为资产经营公司股东,负责向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下属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及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资产经营公司需事先征求经资委的意见,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经资委及资产经营公司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向经资委及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第三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部分转让国有股权致使资产经营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经资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下属全资企业或法人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

第三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经营性收入 第二篇_浅析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 中国高校收入内容的转变与发展

浅析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中国高校收入内容的转变与发展

【摘要】从党的十四大提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标算起,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走过了19年历程,2012年4月16日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则明确地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类。而随着从事公益服务事业的普通高校被划归为公益二类,可以料想中国高校的行政、财务管理也将会同时迎来一轮较大的改革,因为改革后财政拨款力度将逐步减小的预期,增加自创收入已成为高校必担的任务,而中国高校其他收入的转变与发展则是本文关注和讨论的其中一点。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公益二类;中国高校;其他收入

一、事业单位改革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与目的

事业单位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有企业、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一样,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国有企业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已深入进行并取得积极进展的今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显得非常迫切。但中国事业单位性质模糊、职能混杂,分布广泛、涉域交叉、利益关系复杂、责任边界不清等特点,使得对它的改革又极为艰难。

迄今为止,中国全部事业单位130多万个,其中独立核算事业单位95.2万个。纳入政府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近3000万,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0%以上。但有的享受着事业单位的待遇,却完全从事着与政府部门一样的行政管理活动,拥有比一般政府部门大得多的行政权力;有的挂着事业单位的牌子,却直接从事着如企业一样的经营活动;有些并非法定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却实际上拥有由主管部门直接和间接转移过来的行政职能;有些单位全部或者大部分受国家财政资金供养,却仍然变相地从事着收费性经营活动等等。

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事业单位,占着国家资源、受着财政支持,却没能充分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积极公正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反而利用事业单位性质上非政非企又亦政亦企的模糊空间,最大限度地运用、享受着政府部门与企业两者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又最大限度地游离于政府部门所受的行政约束和企业所承受的市场压力之外。其结果是扰

乱了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许多事业单位甚至成为了腐败现象滋生的良好土壤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渠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应是要逐步解决政府资源配置的优化问题,在明确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同时,引导财政资金的合理流向,此增彼长确保国家财政的最优效利用。

(二)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高校的有关内容

1、类别划分方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第三条第九点规定“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更具体地拉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积极探索完善不同类型公益类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面的不同管理办法。

2、改革具体内容方面

在明确了普通高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内别归属后,我们看到《指导意见》中关于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改革内容涵盖了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为“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及“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从我们关注的高校行政、财政管理未来的改革方向的角度出发,我们重点关注了以下几点:

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指导意见》中要求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应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鼓励。改革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

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所以对于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的普通高校而言,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应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服务收入和经营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三)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的高校收入格局的转变

着眼于高校财务会计管理的角度,联系前两点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高校改革的有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改革的深入,划归为公益二类的中国高校将会逐渐摆脱由行政部门重点掌控的局面,逐步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并同时向愈来愈适应市场机制的方向转变与发展,从而达到公益事业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的 目的。

那么反过来看,我们不禁会问:高校在对财政依赖逐渐减少,现有收入格局逐渐被打破的同时又怎样保证其日常活动的正常展开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呢所以在此,我们便提出了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中国高校其他收入内容的转变与发展的话题。

二、中国高校收入内容的转变与发展

(一)中国普通高校现有收入构成

根据高校收支表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发现高校中国高校现有收入构成一般分为:“教育经费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拔款以外的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情况。 “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通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情况。“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通过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经营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通过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附属单位缴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校的收入。“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收到的不包括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在如此众多的收入项目中,除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等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收入项目和高校自身专业业务形成的事业收入等较为固定的收入项目外,我们发现高校“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及“其他收入”项均是此次改革带来的收入项内容中值得我们探讨其转变与发展的关键点。

(二)“经营收入”的转变与发展

经营收入为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该种收入一般存在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医院销售药品的收入应纳入事业收入中的药品收入。

2、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4、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5、其他经营收入,即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对于高校而言,经营收入原占其整体收入的比例极低,而此次改革意见中指出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发展经营性业务,增加经营收入,所以高校可以从以上五点有针对性的发展其经营业务,提高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例如各高等院校可以凭借其科研成果进一步增加产品销售收入,将体育馆、礼堂在闲置时出租,甚至可以考虑对外提供餐饮和住宿(招待所形式)等方式增加经营收入。

(三)附属单位缴款的转变与发展

附属单位缴款是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传统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中称其为“下级上交收入”。可以看出,如何利用好附属单位或附属企业也是事业单位提高收入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高校而言,我们可以分析看出,附属单位和附属企业的作用因为此次的改革中而得以突显,因为通过此次改革,高校与市场的联系将会愈加紧密,如果能够使高校附属单位或企业的地位更加独立,使其运作更加适应市场机制,那么我们不难想象公益事业资源也将会在市场中得到合理的配置,从而促进事业单位本身收入的提高。

在这里我们将重点举出两个例子加以说明:一是高校出版社,另一是高校控股公司。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首批列入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转企试点的19家单位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了改制工作,而这些高校出版社转制也成为了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先行部分。

根据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定并下发的《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高校出版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算真正改制“达标”:一是学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出版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出版企业;二是出版单位通过清产核资,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以及资产授权经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出版单位的出资人身份得以确认,出资人权利得到明确,资产经营责任制得以建立;四是实行企业财务、税收、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制度,建立适应市场需求、调控有力的经营管理模式。

我们不难发现,在改制前,很多高校出版社极大部分的出版业务都是服务于教学,而且一般为本学校的教学,但改制后,在建立了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转变为出版企业后,出版社便可以拓宽其业务范围,不仅仅只出版教学资源读物,更可以将出版图书涵盖至大众书物,以此增提高收入。就如19家单位之一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负责人刘臣在出版社改制之际所说,“高校出版社不能仅仅满足于为教学服务,还要逐步开拓为社会读者服务的领域,学会‘两条腿’走路。”他的想法是,如果社会化图书的品种能占到全社的2/5,即800种,同时收益能占到四成,那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就可以实现两条腿“平衡”走路。而为此,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也进行了种种尝试。在08年9月,该社成立了社会图书选题策划编辑中心,面向社会大众开发各种图书选题,在新的业务模块中,引入了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一年来这个仅有五位编辑两位编

高校经营性收入 第三篇_经营性理念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应用

略论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机制

西南科技大学产业处 龚涛

【高校经营性收入】

【主题词】 非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 经营管理机制

【中文提要】 高校资产经营的本质是将其非经营性资产中的一部分有选择、有目的地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如何利用有效的手段来经营管理高校的经营性资产,是当前高校资产经营和运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其方式而言,以分离和明确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关系、运行“孵化”方式转化无形资产、引入资本经营机制等,都是有益的选择。对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控制,是高校产业政策的核心内容。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管理体制,越来越多的高校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运用一些新的手段进行资产经营,如“非转经”、资产剥离、招商管理等方式扩大资产规模、引入资本经营模式,通过资本纽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本文就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的几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高校资产的特点及资产经营的性质

就高校资产而言,除具有一般资产的共性(如经济资源特征、货币计量、权属特征、资产形态)外,还具有三个明显的个性特点:

一是高校的资产主要不是经营性资产。高校的主体事业活动是教学和科研,凡在服务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所占用资产均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这些资产并不为学校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高校的资产主要是服务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其配置和利用的目的在于培养出更多更好的满足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以及研发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即使高校可能进行投资活动,或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或经营也是有所区别的。高校进行投资或“非转经”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资产的有效利用而取得合理收益,用于解决教育事业经费的不足和改善办学条件。因此,高校资产与企业资产在性质上是有所不同的。

二是高校资产的来源和使用是无偿的或基本无偿的。学校的各类资产主要是以国家拨款、事业收入和社会捐赠等形式取得的。而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缴费、社会捐赠等。财政拨入的事业经费本身具有无偿的特征,事业收入也主要是由政府核准收取用于办学的,因此也基本是无偿的。

三是高校资产的处置和核算方法与一般企业相比是不同的。由于前述原因,高校的资产在处置上是以按取得时的价值记账并记入资产总额的,在核算上只采用账面价值,只要它仍处于使用之中,这种账面价值就不会被改变。学校的资产也还没有折旧和补偿的概念,目前也没有使用相应的管理方法。

高校的资产经营就是将非经营性资产的一部分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投资、经营活动,是将高校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的一部分进行有目的性的选择、运筹和优化配置的有限盈利活动。

高校资产经营活动突出在一个“选择性”,即将学校具有投资功能、增值能力的资产剥离出来进行经营。高校资产经营的性质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校的资产经营应是以价值形态的管理为主。资产经营要求学校投入价值的合理化,充分利用,挖掘各种的潜力,用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与一般意义上利润最大化是有区别的)。资产经营不仅要重视经济活动中实物形态的变化,更要注重价值形态的变化。价值收益(而不完全是利润最大)对高校的资产经营来说,其意义更为重要。

第二、高校的资产经营要求开放式的经营。高校的资产经营要求最大限度地支配和使用资产,注重投资和经营的实效性和保全性,从根本上要求的是一种开放式(而不是资产的单打独斗或个人能力的展示)的行为,不仅要进行内部资源的组合优化,还要利用一切市场和非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等来达到优化配置、合理经营,并促进非经营性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的目标。

第三、高校的资产经营注重资产的流动性和选择性。一方面注重资产的流动,因为只有流动才能增值,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选择,因为资产闲置是最大的损失。因此,通过选择资产的类型,优化结构,盘活存量资产,重视对资产的支配和使用,考核资产的使用效率,这些都是高校资产经营中带有广泛性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高校资产经营的主要方式

从高校资产经营的经验总结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高校资产经营比较适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主辅分离盘活资产。这里所指的“主辅分离”,意即在过去“非转经”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即将校办产业、后勤部门和其它服务组织从高校母体中分离出去,改“非转经”为“非转权”(即产权分离)。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突出学校教学、科研的主体活动,不断优化和提升办学的主体条件,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高校“大而全”、“内循环”的现象。另一方面,则是将原属于学校的这一部分专门资产的产权独立分离出来,变“事业制度下的附属资产”为“产业条件下的经营资产”,建立专门主要为高校服务的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进行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达到确权、优化、盘活资产的目的,使两种不同形态的资产运动按各自的运作规律进行。即便是暂时统一在“一张皮”之下,这两种资产的分离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采用“孵化”办法,加大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尤其要对学校科技力量、知识产权转化为研发能力和潜在竞争力,转化为生产能力、市场潜力进行深入的研究。高校的资产投入经过日积月累和不断提炼,其资产的潜在增值能力是巨大的,但要将其部分资产简单地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浪费、流失、低效。如何在满足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的前提下,将科技思想转化为市场潜能,将研发能力转化为生产潜能,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市场价值,需要一种特殊的机制和组织形式。在一定形式的园区或组织下进行“孵化”,已被证明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这也是高校资产经营的一种特殊方法和制度,值得深入研究和推广。

三是引入资本经营机制,变沉淀资产为活化资产。实行资产经营,不仅仅是一种投资行为,对于高校来说,也是一种实物资产管理转变为价值资产管理的过程。学校的资产在形成过程中本身就有预期性、规模性、超前性等特点,合理的闲置和必要的超配是学校资产形成和运行的基础和条件。在资产经营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利用资本运作的方式,将其可供分别利用、有效利用、借“壳”利用的资产,转化为资本,这甚至并不需要高校资产从归属上有所改变,说到底,这只是建设一种管理体制,改变资产的存在形式和运作方式,赋予存量资产以新的活力,从而优化和改善学校的资产结构和存在方式。

三、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机制

资产经营管理机制是按照资产经营的目标,对资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控制和调节,通过资产经营的手段和方法,以达到资产经营目标的机制。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也不例外,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也包括投资决策、资产经营、业债评价、收益分配等过程。有效的资产经营控制是实现高校资产经营目标的基本保证。

从一般情况上看,高校的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控制过程主要应包括资产经营标准的确定、对资产经营的绩效评价、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等三个基本步骤,这也是高校产业政策的三个核心内容。

一是要拟定资产经营的控制标准。这些控制标准包括:资产规模、资产类型和内容、资产的利用效率、管理人员和组织机构,允许的资产经营范围,对资产经营边界的监控和管理等。尤其是在存量资产的调整剥离的方法和数量、流动性高的资产的投入或引入的数量和方法,责任界线的划分和确定等方面,对资产经营有重要意义。这些都是资产经营政策(学校产业政策)的核心内容。可以说,高校的资产经营实质上是资源的两种利用:一是人力资本的利用,二是以人力资本为基础的存量资产的激活。这是高校资产经营的两条重要经验,也是两项重要的内容。

二是对资产经营绩效的评价。对高校资产经营绩效的评价不能采用一般企业或一般资产经营形式下的绩效考核方法。由于资产形成的特殊原因,必然产生资产经营的特殊机制,相应产生资产运作的不同效果。如果按照严格企业绩效考核,恐怕没有那个高校的资产经营模式是完善的,尤其在经营性资产没有形成规模和特色以前更是如此。这几乎是高校产业发展的一个基本现象。高校资产经营的绩效评价主要应抓住以下几点:首先一定时期内的资产保值或还原的情况,其次是对资产经营在机制和管理理念上的促进,再次是规范化管理与经济效益的相得益彰,最后是对产学研(官学研)体制的促进作用。一般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收益率等还是十分必要的,只不过更应从实际出发,建立一种适应性强、有针对性的、考核理念不同的绩效评定方式。还应注意到,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绩效评价没有一个通用、完整的方法和体系,这一方面是资产的结构、形态以及规模等原因形成的,更重要的是高校资产经营与企业的资产经营相比较,前者更倾向于管理过程,而后者则是完全的经营管理全过程。

三是制定相应的措施,即需要确定较为清晰的资产经营政策和措施。这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激励和保护类的,这不用多议。另一类是纠偏防护措施。由于高校的情况特殊,在资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偏差是经常的和正常的现象,因而纠偏和防护也就是必要的和经常的。导致资产经营偏差情况可能是多方面的,这就要求有相应的监控政策和措施予以对应。高校中资

产经营的好坏除了人力资本的形成和资产规模的安排外,就是管理者的精明和素质。而后一项可视为政策调整的作用,因为无论是经营者活动还是经营活动,都是在资产所有权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用比较通俗的话说,在高校资产经营的现阶段,高校资产经营的基本保护和激励措施主要是通过对产权的认定和对经营管理者的控制来实现,再高一点层次,就是对产权关系的确定和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来实现;再进一步,就是通过对资产经营的基本模式确定和利益关系调整来实现。

经营性理念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应用

当前,我国高校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管理体制改革,树立理性的经营精神,已成为大学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期望相一致、与教育规律相符合、与时代发展相合拍的大势所趋,潮流所向。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资源配置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大学经费由政府拨款,基本上采取统包统管模式,很少从经营的角度去关注大学的投入产出,即使有也只是局部性的、萌芽性的、经验性的、非理性的。在目前大学经费短缺的条件下,借鉴企业经营方略管理国有资产,有助于充分发挥大学功能,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资源而尽可能降低成本,对提高资产效益、效率、效能,促进大学优质高效运转,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含义

经营本是一个经济学范畴。首先,经营是组织的一种有目的活动。经营的目的就是组织通过对其拥有的或可以控制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整合,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运作的效益,这是经营的本质属性。其次,经营是组织为实现其根本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筹划、营谋活动。经营活动的基本形态有经营环境分析、经营思想确立、经营目标确定、经营策略选择以及经营操作方式确定等。

高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学校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学科研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把学校类同为企业,认为学校的活动过程也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就得有经营管理理念。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可以定义为:以配置、整合、优化学校国有资产资源为手段,为教学、科研、行政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充分提高高校国有资产资源的效率和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产出,从而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最终目的的经营性管理活动。经营管理理念可体现在资产配置、资产购置、资产管理、资产报废、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中。

二、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资源

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面对、整合、利用的对象是资产,是指高校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己经被确认为高校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按其存在形态包括如下四类:

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分为如下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校属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高校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等。它具有变现能力强、周转期短等特点。其对维持高校的日常运转,起着关键作用,其管理状况的好坏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有直接的影响。

3.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能够被持有者长期占有和使用但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持续发挥作用、并能为持有者提供较为稳定和超过同行业一般收益的经济资源,具有无形性、资源性、高效性、长期性、不确定性等特点,比如校名、校徽等。

4.外延资产。外延资产是指高校以货币、仪器设备等形式,向学校以外地区投入后所转化形成的财物收益。高校对外延资产的投入与管理,应以投资回报为目的,紧紧围绕投资项目的直接目标、盈利能力、回收能力、偿还能力来进行,应尽可能地回收投资、提高效益,用以进一步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目标及特点

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绩效的有效方法就是进行资产投入产出分析,探索教育资源投入的最佳配置途径,最大幅度地提高高校投入效率,达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帕累托最优,实现“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最大化,这就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终极目标。【高校经营性收入】

1.经营目的的非盈利性。办学校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教育活动培养人的知识技能,积累知识资本,成为合格的劳动力人才,为社会做贡献。具体到内部来说,就是完成既定的教育教学目标,也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采购原则。高校资产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像企业那样统计今年多少万的利润,解决了多少人的就业,完全追求经济效益。

高校经营性收入 第四篇_部门收费(收入)管理办法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部门收费(收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我校各部门收费(收入)工作秩序,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廉洁合法的收费环境,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收费(收入)管理原则

学校财务审计处为学校唯一合法收费部门,学校范围内的所有收费行为,均由财务审计处或经财务审计处授权部门完成。未经学校领导批准或财务审计处授权,任何部门均不得从事收费活动。 部门收费(收入)实行完全事前申报审批制度。各部门的收费(收入)行为,均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事前申报,经财务审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凡未经申报审批的项目,均不得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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