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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时间:2017-10-12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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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第一篇_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

案 情:

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驾驶鲁BCM052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元、误工费14870元、护理费2739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00773.9元。

评 析: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L5/6”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双侧椎弓崩解、腰4/5椎小关节退变、腰4/5椎间盘后移。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

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腰椎滑脱症和椎间盘突出症,与外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发因素,其外伤参与度为30%—50%。

经二次开庭的质证答辩,法院最终认定参与度为40%,判决如下: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3152.9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10000元的限额,由太平财险青岛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过限额的73152.9元,由被告XXX、卢衍亮按80%责任比例,40%参与度赔偿23408.9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7600元,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残疾赔偿110000元的限额,应由太平财险青岛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这不禁让我们想到2012年2月22日黄岛XXX案,当时我公司也申请进行了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法院最终酌定认定参与度为50﹪。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均为原告XXX原诉讼数额的一半。

以上两个案件都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但两案的判决是不同的。XXX案只是医疗费用按照参与度进行判决,其他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并没有按照参与度进行判决,而XXX案伤残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均按照参与度进行判决。那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案件,法院如何判决才算合理呢?

本文认为对于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案件,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参与度比例计算。理由如下:

第一,鉴定书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

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腰椎滑脱症和椎间盘突出症,与外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发因素,其外伤参与度为30%—50%。

第二,XXX的大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虽然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但此病情并不影响XXX的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XXX的此次住院治疗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参与度。

第三,对于涉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的,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今后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对其精神上的一种慰藉。由于伤者自身的因素对于此次伤残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如不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则有失公平。故在计算伤者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扣除由其自身原因引起的因果关系参与度。

原告俞某诉被告顾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俞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俞某诉被告顾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之委托代理人蒋某、陈某,被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诉称,2008年11月4日11时35分,被告驾驶牌号为XX电动自行,沿某某路由东向西在左转弯非机动车道内直行至某某路口时,此时正值直行道红灯,转弯道绿灯,原告骑牌号为XX自行车由东向西准备左转弯至某某路,被告为抢道违反交通信号灯而闯红灯过马路,直接撞上原告造成人伤的交通事故。当天原告至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L1、胸椎T11二处骨折,原告考虑双方均系非机动车,没有保险,为不让损失扩大,就诊时,未表明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而采用了医保形式就诊,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手术治疗,并表示费用国产为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元、进口为50,000元,考虑到被告没有投保交强险且手术会有后遗症,原告选择在家卧床保守治疗,但恢复情况不好,之后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入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经交警部门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休息10个月、护理6个月、营养3个月。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由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429.04元、护理费7,200元(1,200元/月×6个月)、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8天)、交通费58元、残疾赔偿金96,030元(26,675元/年×20%×18年)、精神损害

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衣物、车损)、残疾辅助器具费211元、其他用品费40元(尿片)、鉴定费1,600元、律师费5,000元。

被告顾某辩称,对事发时间地点无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在非机动车直行车道上同向行驶,且前方路口直行信号灯是绿灯,转弯信号灯是红灯,原告在被告的右侧,原告在没有减速慢行也没有举手示意的情况下突然转弯,被告来不及避让,故造成两车相撞,原告倒在转弯车道上,被告在非机动车直行车道上绿灯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信号灯,故应由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有误,为此被告提出复核申请,但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经复核对事故认定予以维持。况且原告的九级伤残,与其自身的骨质疏松疾病有关,被告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赔偿原告30,000元,对于原告各项诉请具体数额的意见:医疗费数额无异议,但原告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疾病且事故后不及时进行手术治疗,自愿承担后果,进行保守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且可能在保守治疗过程中造成了进一步损害,在之后又采取微创手术而没有进行一般手术治疗,导致治疗期限和费用增加,故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按照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540元/月计算6个月,为3,240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其他用品费数额及计算标准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不予认可,律师费由法院决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4日11时35分许,被告顾某驾驶牌号为XX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某某路由东向西在左转弯非机动车道内直行至某某路口时,适遇原告俞某骑牌号为XX自行车沿某某路由东向南准备左转弯至某某路,被告避让不及两车相碰造成人伤的交通事故。当天原告至某医院急诊,诊断为:T11、L1椎体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手术治疗,原告要求保守治疗,医生予原告消炎止痛理疗等治疗后无明显好转,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入某医院住院治疗,行L1骨折后凸成形术,同月27日原告出院。

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第二篇_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出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

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出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

案 情:

原告(被上诉人):杨能松。

被告(被上诉人):张文爱。

被告(上诉人):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0日10时40分许,杨能松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新晃方向驶往芷江方向,途经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路段,与对面左转向的由张文爱驾驶的贵DA194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右尾部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杨能松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2008年10月2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湘芷公交认字(2008)009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能松、张文爱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能松治伤共花医疗费49495.28元。经法医鉴定,杨能松的颅脑损伤致左上肢肌力Ⅰ级、左下肢肌力Ⅲ级属Ⅲ级伤残,建议终身1人护理。本次事故造成杨能松车损1700元。

贵DA1949号车于2008年3月11日向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

贵DA1949号车系挂靠于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代办车辆交费及办理车辆手续业务,并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贵DA1949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文爱,其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为C1,张文爱驾驶贵DA1949重型自卸货车系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张文爱办理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而贵DA1949为重型自卸货车,也就是说,张文爱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 判: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文爱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贵DA194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杨能松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为此,本次事故中原、被告过错责任相当,原告杨能松与被告张文爱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杨能松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终身护理费、支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9926元,由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杨能松120000元,剩余损失189926元原告杨能松自己负5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系车辆挂靠企业,其从挂靠车辆中收取了一定的利益,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为此,还有50%的责任即94963元由被告张文爱、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能松经济损失12万元,已付1万元,剩余1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 情: 原告(被上诉人):杨能松。 被告(被上诉人):张文爱。 被告(上诉人):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0日 10时40分许,杨能松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新晃方向驶往芷江

二、被告张文爱赔偿原告杨能松经济损失75970.4元,已赔偿32480元,剩余43490.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三、被告贵州铜仁富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杨能松经济损失18992.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宣判后,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虽然被告张文爱驾驶的是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但是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

本案中,张文爱虽然取得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但C1准驾车型中不包括重型自卸货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故张文爱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12月5日发布了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其中明确指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处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对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视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二、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车损外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2008年3月11日,贵DA194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张文爱虽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根据该款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条款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所列三种情形下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未免除交强险责任限额中所列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等人身方面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已明确将受害人的损失区分为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同时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也已明确区分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并将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限额、财产损失限额。因此,本案被告张文爱系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除车损这一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外,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性质相当于格式合同,其规定显然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本案交通事故是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的,应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原告杨能松的死亡伤残赔偿金62468.16元、护理费4060元、终身护理费169360元、误工费203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493元、医疗费用10000元均属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项目。现原告杨能松的以上损失均已超过赔偿限额,故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杨能松120000元。

三、驾照与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肇事司机追偿

本案中,张文爱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张文爱追偿。根据我国驾驶证申领使用的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大型货车需领取B2驾驶证。张文爱持C1证驾驶须持B2证才能驾驶的大型货车,应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第三篇_陈帅交通肇事附民判决一案

陈帅交通肇事附民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二坤,男,68岁,系死者张绍仁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玉梅,女,系死者张绍仁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仪方,女,14岁,系死者张绍仁之女。

法定代理人谢朝晖,系张仪方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绍康,男,

诉讼代理人付国亮,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彦杰,40岁。

诉讼代理人高峰,男,40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乡市安全防弹玻璃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光城,系新乡市安全防弹玻璃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高峰,男,40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文戈,男,42岁。系豫GM5198号轻型货车车主。

诉讼代理人高峰,男,40岁

被告人陈帅,男,22岁。

辩护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顶山学院。

法定代表人文祯中,系平顶山学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徐双喜,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书记。

诉讼代理人杜辉,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强,男,45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帅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二坤、武玉梅、张仪方、王彦杰;新乡市安全防弹玻璃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罗文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二坤、武玉梅、张仪方的诉讼代理人张绍康、付国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彦杰、新乡市安全防弹玻璃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罗文戈及其诉讼代理人高峰;被告人陈帅及辩护人菅中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顶山学院的诉讼代理人徐双喜、杜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军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帅驾驶豫D85615号桑塔纳轿车在郑尧高速公路上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伟驾驶豫GM5198号轻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豫D85615号轿车乘车人张绍仁当场死亡,豫D85615号轿车乘车人王俊刚、豫GM5198号轻型货车乘车人王彦杰、孙军光及陈帅本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货车所载货物损失,高速公路路产受损,被告人陈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认定陈帅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二坤、武玉梅、张仪芳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帅、平顶山学院、赵军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交通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67598元。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是:被害人张绍仁因公外出,本案属于因交通事故所致工伤,原告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对以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有户籍证明、平顶山学院出具的关于张绍仁同志的善后处理意见等证据证实。

【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彦杰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帅及平顶山学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04535.9元。对以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有伤残鉴定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等证据证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乡市安全防弹玻璃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帅及平顶山学院赔偿货物及工具损失费人民币56000元。对以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有河南省道路货物运单等证据证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文戈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帅及平顶山学院赔偿车损费、车辆拆装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38211元。对以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有交通事故定损单、租车协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以及车主、货主的经济损失表示愿意最大限度赔付。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1、陈帅认罪态度好,愿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因为被告人陈帅是职务行为,故在赔偿顺序上,应当直接判平顶山学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顶山学院的诉讼代理人辩称,1、死者张绍仁系平顶山学院的职工,事故发生后,学院对张绍仁已按公伤处理过了,但学院愿意在法定范围内对张绍仁按最高额予以赔偿。2、

王彦杰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误工费、交通费计算过高。3、车主、货主出具的相关费用单据中有白条,依法不应予以采纳,丢失的工具仅依据被害人的报价,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不应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学强辩称,2003年时全省高校进行改革,我院成立了后勤公司,当时我是车队队长,这辆肇事车是以我的名义入的户,但车的实际车主是学院,我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帅驾驶豫D85615号桑塔纳轿车沿郑尧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尧高速公路下行线79公里+5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的由孙伟驾驶的豫GM5198号轻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豫D85615号桑塔纳轿车乘车人张绍仁当场死亡,豫D85615号桑塔纳轿车乘车人王俊刚、豫GM5198号轻型货车乘车人王彦杰、孙军光及陈帅本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货车所载货物损失,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经鉴定王俊刚的伤情属轻伤,王彦杰的伤情属轻伤(九级伤残),陈帅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陈帅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帅于2009年6月被安排到平顶山学院后勤总公司,在学院从事驾驶员工作。案发当天,被害人王俊刚、张绍仁和被告人陈帅系受平顶山学院委派去省图书馆参加馆庆典礼。该肇事车辆(豫D85615号桑塔纳轿车)系2003年4月购买,此车户主在车管所登记为平顶山学院后勤总公司职工赵军强,但此车实际车主是平顶山学院,保险于2009年8月14日到期未续保。因被告人陈帅的犯罪行

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第四篇_2015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第1篇: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

甲方: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

事件概括:20XX年7月3日22时35分,xxx(甲方)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至xxx路与xxx路交叉口西xxxx处时,车辆与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xxx相撞,造成xxx抢救无效死亡。现xXX(甲方)与xxx的所有近亲属(乙方)就xxx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贰拾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汇入乙方所有近亲属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甲方支付所有金额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刘红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xxx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XX年XX月XX日

第2篇: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2、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交通事故协议: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2)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3)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4)以上费用共计___元。

2、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60%,计___元;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40%,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3、丁方需承担甲方所需赔付费用的80%,承担乙方所需赔付费用费用的75%,丁方照上述标准各自对甲乙双方进行赔付,并代甲方支付须赔付给乙方和丙方的部分。

4、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5、甲乙丙三方需积极配合丁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6、如本案的受伤者确因事故引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治疗费用大大超过本协议预计,超出预计1万元以内,由伤者自行负责,1万元以上费用由伤者出具省级医院证明(包括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及其他可证明该病情恶化是由该事故引发的证据,可另行找甲乙责任方赔付(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共四页,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丙方:__丁方(公章):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第3篇: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对于****年**月**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

。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4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林某某,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A某,身份证号:住址:

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林某驾驶摩托车(牌号为),沿某某路由某地向某地行驶,至某某处时,由于下雨造成道路湿滑,林某为避开行人A某,但刹车不及,因此将A某刮倒。林某立即将A某送至某某医院进行检查、救治,经某某医院详细检查,确诊A某并无大碍,只是(以医院的检查报告为准对伤情进行一个描述)。经过医院对A某进行了一系列必要的处理后,A某决定出院

现林某、A某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林某除支付A某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医疗费外(以医院出具的收费单据为准),另行赔付A某人民币XXX元(大写)。

2、本协议签订当日林某需一次性将元的赔偿款全部支付给A某。

3、本协议签订后,林某与A某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纷,A某及其代理人不得就本次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向林某主张任何权利。

4、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原件:

(1)门诊病例一份;住院、出院记录一份。

(2)医疗费收据(共计张,金额为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各保留一份。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5篇:交通事故双方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XX年XX月XX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交通事故双方协议书: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七、本交通事故双方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第五篇_2015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第1篇: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20XX年X月XX日凌晨X时XX分左右,因甲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乙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因甲方驾驶车辆晚上在101国道行驶时,乙方走在行车道上,甲方在下坡时挂空挡、车灯不亮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无意撞伤乙方二人,乙方二人在市人民医院经过全面检查,一人脸部轻微外伤,一人左臂轻微骨折,诊疗费用共计XXXX元人民币,经过治疗可以出院。

2、根据双方调解意见,甲方付给乙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xxx元人民币。

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向乙方全部支付。

4、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的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理由,向甲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甲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乙方索回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付违约金XXXX元人民币。

5、乙方鉴于甲方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本调解协议书。

6、为了保障甲方交通事故案件的顺利进行,乙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给予积极地支持和配合。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

第2篇: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文本

甲方:

乙方:

对于20xx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3篇: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XX年XX月XX日XX时左右,甲方驾驶摩托车在佛山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段与乙方发生刮碰,事发之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到佛山市××医院进行了CT和B超检查,经医院医师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器官的损伤及其他身体部位伤害。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遭受的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赔偿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1]

一、甲方自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2000元)。

二、第一条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包含乙方因此次事故所需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协议地点:

协议时间:XX年XX月XX日

第4篇: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乘坐人:,身份证号:(系乙方配偶)

2015年9月28日在西安市临潼区秦新路(秦陵—新丰)高炮旅门前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甲方驾驶陕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乙方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不慎发生轻微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现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充分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甲、乙双方在此次事故中未造成人员伤害,互不追究责任;

二、乙方乘坐人在事故中受到惊吓,因其怀孕,甲、乙双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检查后无任何伤情,且胎儿完好,乘坐人遂自行放弃住院观察机会,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乘坐人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不得追究甲、乙双方任何责任;

三、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乘坐人医院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x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

四、甲、乙双方在本次事故中造成车损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追究;

五、本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定后即生效,此事故即一次性了解,今后双方(包括乘坐人)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包括乘坐人)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存档一份。

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乙方乘坐人:

见证人:

协调地址:

XX年XX月XX日

第5篇:交通事故协议书中的陷阱

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协议一方,必须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凡事仔细想清楚并落实到书面,谨防落入协议书中的陷阱。

一、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中的赔偿方,必须牢记:

第一,如果支付给对方赔偿金,应当详细列明该赔偿金包括的项目,比如医疗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绝不何只写支付对方赔偿金多少钱,以防日后对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诉讼。

第二、必须约定,赔偿方支付了赔偿金后,对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继续要求赔偿。否则,你有权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二、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受害方必须牢记:

让对方在协议书中,标明赔偿的具体金额、支付形式、支付日期以及拖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住院补贴费、交通损失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3888元。 第六篇_2016交通事故起诉书

第1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16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16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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