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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许可,方案

时间:2017-10-04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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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许可,方案 第一篇_公路路政许可(审批)事项征求意见表

东莞市公路管理局路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在国、省道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或者架设电缆、 管线,设置电杆(塔)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变压器及类 似设施的路政许可;

二、其他建设工程或事项需要挖掘或者临时占用国、省道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包括上空和地下)的路政许可;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国、省 道公路的路政许可;

四、修建跨越、穿越国、省道公路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国、 省道上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隧道、渡槽、涵洞等构筑物和供水、输气、输油、排污等中小型管线设施的路政许可(此类大型管线 设施建设需报请省公路局审批);

五、超限车辆行驶国、省道公路的路政许可;

六、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在省道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七、地方道路及工商业、公共事业单位出入通道与国、省道连接,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

八、公路施工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国、省道公路路面的路政许可; 九、砍伐或者修剪东莞市国、省道公路树木的路政许可。

说 明

1、申请内容为上述第一、二、四、六、七、八、九等事项时,如涉及人行道、绿化带、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申请单位须联系镇(街)相关管理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签名)。

2、本表附件资料须使用A4纸格式并加盖公章(签名)。

公路,许可,方案 第二篇_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调整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定授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服务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统一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服饰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外观标识。

第七条下列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行政服务窗口公示:

(一)路政许可的事项;

(二)路政许可的依据;

(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路政许可的条件;

(五)路政许可的数量;

(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八条路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路政信息系统办理。

第二章路政许可管辖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公路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路政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下列路政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所有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42号关于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第十四项和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二十八项之规定的除外;

(二)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地级以上市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72号关于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五项和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除外;

(三)在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

(四)利用跨越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外,其他路政许可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国道的普通公路路政许可、跨县(区、县级市)的超限运输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余路政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分解细化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路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或登录广东省路政信息系统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五)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六)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

(七)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节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五)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六)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八)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协议。

(三)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三)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见附件4),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5)。

(二)证明所运货物须是不可解体并装载合法的文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载货后车货总体示意图,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

(五)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总质量、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资料。

(六)能证明货物重量的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合同、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

(七)货物运输的起讫点、申请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八)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九)安全运输保障方案。

(十)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十一)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节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告知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法律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7),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按规定全部补正后,许可机关方可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应当按每宗申请事项编制统一案号,同一宗许可事项使用同一案号。案号的编写规则为:“许可机关发文代号” +“许可事项类别” +“许字”+“年度”+“流水号”+“号”。

许可事项类别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属于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杆(塔)”或“变”字;属于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穿”字;属于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事项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挖”或“占”字;属于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属于铁轮车或者履带车行驶公路许可的,填“铁”或“履”字;属于超限运输许可的,填“超”字;属于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填“非”字;属于设置广告标牌设施许可的,填“广”字;属于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隔”字;属于公路工程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属于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的,填“伐”字。如“肇公埋许字2013001号”、“粤公超许字2013123号”、“番公施许字2013015号”、“茂地埋许字2013001号”等。

若属许可延续事项,在“许”字前加“续”字;若属许可变更事项,在“许”字前加“更”字。

第四节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方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见附件9-1,高速公路路政机构使用附件9-2)。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10)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1),并当场送达被许可人。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路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可采用的方式有: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根据许可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勘查;举行听证;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现场勘验应当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见附件12-1),绘制现场勘验图(见附件12-2),有现场勘验照片的,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见附件12-3),并逐张编号,加注说明。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应与申请人共同核定路产损失数量和占利用公路数量。审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应当经集体讨论、技术部门审核和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路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不能采用招标、拍卖的,应当按照许可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被许可人。

第二十九条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3)及相关材料(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其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十条路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

公路,许可,方案 第三篇_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表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表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表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表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表【公路,许可,方案】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表

公路,许可,方案 第四篇_路政许可申请依据

提交资料说明及相应依据

(提交资料:注意相关资料必须在有期内)

1-路政许可申请书 (根据格式按要求填写)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单位)

3-企业负责人证明书 (申请单位)

4-授权委托书 (申请单位)

5-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项目设计、施工单位) 6-项目批准文件 (申请事项批文)

7-补偿协议书 (材料符合许可法定要求后签订) 8-施工方案 (根据规定提交)

9-交通管制方案 (有现场交通管制图)

10-现场图(立面图、平面图等现场施工明细图)

11-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12-线路示意图

1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附有咨询公司相关资质)

(许可办法依据及规定申请资料说明)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路政许可;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八)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以及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

(九)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收费区、服务区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路政许可;

(十)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的路政许可;

(十一)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许【公路,许可,方案】

可;

(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树木的路政许可。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路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发生复合的,以主要许可事项为申请事由办理。

第四章 路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公路,许可,方案】

申请人应当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不能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该建设项目的业主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使用人提出申请;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或道口使用人提出申请;

【公路,许可,方案】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公路养护单位提出申请;

(八)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交验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交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三选一并提供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交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1,下同)。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占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改线走向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文件等内容,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下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交验该评价机构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公路,许可,方案 第五篇_2016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特色样板线路、优美景观大道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辖区负责、分头实施”的原则,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验收,动员组织社区各界力量,对公路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努力将县域内干线公路打造成“安全、畅通、优美、特色”的精品线路。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对全县所有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连接线及县乡道路进行综合整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选定S215省道作为样板线路,彻底治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外,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新改建的一级公路两侧20米)内私搭乱建、占道经营、倾倒垃圾等不良现象,重点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整治过村路段、马路市场,解决公路脏、乱、差、堵等问题,全面实施标准化管护。

三、整治标准

(一)沿线拆迁改造。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

(二)对既有建筑进行包装。对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合法建筑物,及拆迁后的残垣断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包装,达到美观、大方、干净、整洁的要求。

(三)新建建筑严格规划实施。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综合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该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的要求,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四)大力整治随意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行为。对随意、私自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治理乱堆乱放、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影响城市景观现象,对私自开设平交道口、平填排水沟等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限期整改。对掉落、遗撒、飘洒、污损公路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五)高标准设置交通标志设施。对于连接国、省干线公路的乡、村地方道路和县城街道要按照《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2016)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提高公路安全通行能力。

(六)围绕中心,重点打造。围绕我县发展方向,结合自身实际,瞄准一个目标,把选定的S215省道打造成精品旅游、便捷服务等特色鲜明的样板线路。

四、责任分工及要求

县政府成立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政府县长房延生任指挥长,副县长田淑平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20个乡(镇)乡(镇)长(具体名单附后)。继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整治力度不减、整治标准不降、整治要求更严、整治目标更高。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县长田淑平同志兼任,加大对整治工作的整体协调、调度、督导力度,定期组织乡(镇)及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全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划分:

(一)各乡(镇):成立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对过村路段进行综合治理和整体改造,以国家出台有关新农村建设政策为契机,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合理规划,以S215省道为整治重点,选取黄金堤乡、万堤镇、龙王庙镇进行试点整治,清除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摊点、作坊、垃圾杂物和未经许可私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平交道口、电杆、电线、龙门架;对拆除后的建筑空地进行合理规划,及时绿化,对拆除后的残垣断壁及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过村路段进行统一包装、美化,在适当位置建立生活垃圾池(箱)并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洁;对不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公路集贸市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适当位置重新建设大型交易场所,每条公路每年至少完成一个市场的迁移任务;沿线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维修站点及砂场,在边沟以外统一拉建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所有经营活动及堆放的物品要在围墙以内;不拉建围墙的,要坚决予以搬迁,与路边店铺业主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具体组织落实;针对公路沿线餐饮、住宿店铺和修车、加水摊点较多,乱停乱放现象突出等问题,制定国省干线公路综合服务区规划办法,由当地政府负责,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配合,对现有公路和新建公路30至100公里建立1-2个包含加油、维修、餐饮、住宿、医疗等综合服务区,着重打造综合服务型线路,实现既为车户及沿线群众提供便利,又以商业拉动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目标。

(二)纠风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限速标志进行拆除;对人大、政协提案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限速标准进行调整;负责对擅自在路面设置的监控设施进行拆除,确需设置的责令设置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乱堆乱放、违规停车、摆摊设点、卸载货物和从事生产、经营等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积极协助其他部门在整治公路环境中的执法行为,加强公路治安,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宅基地全面调查统计,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私自发放的宅基证收回取缔,并加大治理监管力度。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用地不予审批,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建筑用地的审批要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即: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的要求,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缘零散建筑用地的审批要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严禁任何部门、乡(镇)、村等在公路两侧建筑区内规划宅基地,防止公路街道化现象的发生。

(五)规划部门:负责公路两侧建设和现有建筑统一规划包装。新建村、镇和开发区应当布局在公路一侧,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集中建设沿线公路一侧的“综合服务小区”。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公路两侧新增加油站、商品专营店审批把关工作,审批前要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出具审查意见),本着安全方便、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置。

(七)工商部门:负责取缔公路用地内加水洗车点、占道经营摊点,店铺货物不得摆置门外。对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新增店铺等分散独立的经营点不再予以审批。对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沿线商业门店,要统一整改、包装。税务、规划、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共同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对店铺统一牌匾,平整硬化店前场地,严禁堆放垃圾、杂物,其经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不得占道经营。

(八)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控制厂矿企业向公路两侧边沟排放工业污水、生活废水。

(九)林业部门:今后凡新改建公路,地方政府要把公路用地之外林带建设同时列入规划,与公路建设同步实施。对拆除后的建筑空地要合理规划,及时绿化、美化。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认定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设置非交通标志牌、私自平填排水沟、平交道口,违章设置电杆、电线和龙门架的行为;负责保持路面常年清洁、无坑槽,桥涵构造物完好;过村路段有完整的排水设施,公路绿化无缺苗、死苗;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安全设施齐全、醒目、完整。对破损路面进行整修,保持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提升道路通行能力。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30日前,要摸清底数,选定样板线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5月1日至15日,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大名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进行跟踪报道。同时,主动与群众进行沟通,使群众真正认识到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拆迁整改阶段。5月16日至7月底,集中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达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完成建筑垃圾清理、保留建筑物包装美化及路面整修任务。

(三)重点打造阶段。8月至10月底,围绕打造服务便捷型、优美舒适型、经济拉动型等样板线路的工作理念,结合综合服务区、新民居建设等规划方案,对拆除后的路段进行重点打造。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份,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对各乡(镇)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直接影响到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沿线各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抓出成效。为有效保证各阶段工作落实,乡镇政府要责任到人,各行业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效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沿线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公路沿线群众广泛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出公路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严密组织,大力推进。此项任务工作量大,难度大,牵扯面广,时间紧迫,动用人力、物力较多。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严密组织,大力推进,抓实抓细,确保落实到位。

(四)明确经费,加强保障。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要明确公路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经费(拆迁补偿、包装靓化、违法行为监督治理等费用),将拆迁补偿费、包装靓化等费用及时拨付给当事人和相关部门,从而提高沿线群众的积极性和各部门工作的主动性,保障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五)严明奖惩、建立长效机制。在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不定期现场办公、现场督查。每半月一调度,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并定期通报情况。沿线各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信息,每月10日、25日将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活动结束后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将对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同志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今后县政府将对公路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年度考核目标,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评先、评优,干部提拔重用重要依据。为确保治理成果长期巩固,县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严防活动结束后,出现不良现象反弹,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对巩固治理成果不力的单位和部门,建议县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治理成果得到长期巩固。

以上这篇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公路,许可,方案 第六篇_2016公路单位公开承诺书

公路单位公开承诺书

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创造“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更和-谐、更文明”的公路环境,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公路站承诺:

一、认真履行公路养护管理职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养护生产稳步发展,确保干线公路安全畅通,努力创建文明、诚信、和-谐、法制、安全、畅通公路环境。

二做到廉洁守纪。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坚持依法行政,杜绝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违规违纪操作,坚持文明管理,提高服务效能。

三、实行文明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做到热情周到,行为规范,礼貌待人;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五个严禁”。

四、坚持政务公开,做到阳光执法。公开有关路政行政许可办事程序;公开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职责和纪律,公开公路路政违章处罚程序和依据;公开收费依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服务承诺和文明用语、忌语。

五、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负责到底,介绍、引见到位。到公路管理站办理有关事项,当事人因手续或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齐的,工作人员要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

六、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对递交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项目,简化程序,即时办理。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10项涉及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在收到书面申请,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6日内办结。

公路管理站投诉电话:7542099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仪陇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公开服务承诺书

一、单位名称:仪陇县公路养护管理段

二、主要职能:

1、负责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公路养护的技术法规、规章制度,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公路养护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

2、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各项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护工程方案,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及时实施。

3、负责组织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及时建立公路路况技术档案,逐步完善公路数据库。

4、掌握国内外公路科技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开发、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技交流和培训专业人才。

5、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增补公路沿线安全设施,有效治理公路病害和隐患,保障通行环境安全、舒适、畅通。

6、科学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配置应急抢险设备,确保险情发生时最快时间清除路障并抢通损毁道路。

三、服务内容:坚持以通畅为目标,围绕“发展、创新、

服务、和-谐”四大主题,提高路网水平,强化服务功能,促进和-谐发展。

四、服务对象:社会

五、服务承诺:

1、强化公路全面养护,确保道路通畅。按照“干线保畅、支线保通”的思路,一方面始终坚持用制度规范工作、用业绩考核实效、用奖惩激活机制方式抓好公路日常养护,一方面常年成立两个路面专业维修队并充分运用机械化养护设备进行道路维修,力争实现省道平均好路率达86.6%、县道平均好路率达63.5%、公路绿化保存率达95%、乡道95%以上时间晴雨通车的目标。

2、强化公路建设质量,确保行业信誉。依托良好的公路工程建设设备和专业的公路施工队伍,继续推行项目负责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追究制、资金专项制的科学管理模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8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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