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人文百科 > 合作医疗收缴

合作医疗收缴

时间:2017-09-21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www.gbppp.com--人文百科】

合作医疗收缴 第一篇_收缴新农合费用注意事项

收缴新农合费用注意事项

一、 ,请注明村队(屯),特别是队(屯),在日期后写新证号。

下面两行写上参合人员的名字,在发票中注明;发票粘贴在合作医疗证中。收据作废要注明并保全各联退回。(病人住院直报要收据复印件、参合成员登记表)

二、 “证号”空白处上写新证号,即新的合作医疗证编号。(十位数)。

在“参加成员登记表”中填写好新参合人员姓名(姓名依据户口簿、身份证的名字为准),原有名单不用另抄;有变化在“备注”中注明即可,如“12年参加”、“12年不参合”。没有变化不用另写。接着在“年审”里写“缴费记录及有效期”。没有医疗证的请注明新开户,没有新证号的请注明。

三、 填写正确“登记表”,请注明队(屯),收费时间,合作医疗证新编号是十位数字(即

家庭编号),以前没有更新的请更新。没有医疗证的请注明新开户,没有新证号的请注明。

四、 每天(或数日)把农合款存在信用社,确保资金安全。开户是: 五、 民政代缴的人员以峒中镇民政下发的“低保、五保、贫困残疾、参战人员”四类人员名单为准,

其它无效。低保人员名单只提供本户享受低保人数,具体名单请自行核对。

六、 保存好发票、登记表,信用社的存款回执,带到峒中合管办与会计交接好数据,并

做好登记备案。

七、 发票在合管办会计领取与收回

八、 每周或每月报告收缴进度,与会计联系。

九、 交接好各项票据,如发票等;不要挪用资金,及时存款。

十、 如有不详,请与峒中镇合管办联系。电话:3981857

峒中镇合管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征收注意事项

一、下发的各村人员清单是2010年度参保的现有人员,请按清册上的顺序注明2012年度是否参保,请勿打乱顺序。 二、“从未参保农合的人员”请按要求填入到“农合新参保人员名单表”上,参保人员的资料请务必写全。 三、“本村重新参保人员”、“从其它乡镇[街道]迁入的在保人员”,请按要求填入到“农合复保及在保迁入人员名单表”上,注意:如是迁入的在保人员务必注明从何乡镇(街道)及行政村迁入。 五、由于我镇刚进行村级组织换届,各村的农合参保工作务必于12月15-20日前完成,并将人员清册及时上交合管办。六、参保款请在核对无误后,再交到指定账号:

合作医疗收缴 第二篇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 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 四)私目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合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

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推倭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四)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

(五)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六)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弓合造假用处方药品调换成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它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九)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张,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四)不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擅自制改文件资料或擅自公布有关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资料不全,账目不清;出现账、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的;

(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时给予纠正、蓄意隐瞒,造成基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1。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一.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该员工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基金统一由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按时如数上交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如数上解交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待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私吞合作医

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了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冽司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 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作医疗收缴 第三篇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报告

阿用乡人民政府关于

2010年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报告

—2012年7月31日在阿用乡第九届人大主席团第32次会议上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李政兵

乡人大主席团:

我谨代表阿用乡人民政府向乡人大主席团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报告,请予审议。

一、2010年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转情况

(一)报销情况

2010年全年,全乡报销医药费52.53万元,其中:住院补助21.36万元,门诊补助31.17万元,报销人数15355人;2011年全年,全乡报销医药费59.37万元,其中:住院补助16.18万元,门诊补助43.19万元,报销人数22163人;2012年上半年全乡报销医药费38.89万元,其中:住院补助13.57万元,门诊补助25.37万元。

(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情况

全乡共有7个定点医疗机构,乡村医生18人。目前开展合作医疗业务人员14人,其中阿用村委会2人,者兰村委会2人,那翁村委会3人,那来村委会3人。由于多种原因,其余3人尚未开展业务。

(三)主要措施

1、领导重视,完成体系建设。3年来,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监督下,我乡新农合工作已步入规范化轨道并得到长足发展,农民群众对新农合政策的认知程度逐年提高,满意度不断上升,农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逐年下降,新农合资金最大地发挥了效益,我乡新农合现已覆盖六个村委会、118个村小组。新型医疗卫生保障服务体系已完全形成。

2、严格医疗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按照县合管办制订的相关要求,将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由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做到乡合管办管帐不管钱,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高效运转。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的参与权、知晓权和监督权,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公开的重要依据,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参合农民的监督。

3、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使用和医疗服务过程管理,按照《富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住(转)院管理、药品使用管理、住院医药费用公示等一系列管理规定,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依、科学规范运行。为增加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合管办报销费用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乡合管办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不定期地到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医疗服务

和药品监管。督促、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规范医务人员诊疗、用药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二、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收缴工作情况

为做好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缴工作,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缴工作,与各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奖惩制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截止目前,全乡共完成农民个人自筹资金28500元,占任务数的3.2%。现还继续收缴,必须保证11月底完成任务。

三、存在问题

1、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等原因,部分群众没有得到实惠,群众报销率低。

2、医疗报销补助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

3、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参合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1)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村委会卫生室基础设施和设备大多数没有完全达到规范标准,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还不能根本解决农民就近医疗的问题。

(2)是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短缺,是困扰新农合长期稳固发展的严重问题。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村卫生室人员学历低、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5、外出务工人员和在校生参合率低,影响每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缴进度。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建立完善村卫生室制度,提高村卫生医务人员素质,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2、加强对乡合管办的管理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转。

3、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收缴工作。

合作医疗收缴 第四篇_新农合工作稽查及处罚办法

新农合工作稽查及处罚办法

第一条:区合管办负责对区内各定点医院、乡村卫生室进行常规审核稽查,街道新农合办负责对街道内定点医院、乡村卫生室进行常规审核稽查。区合管委及区直有关部门对定点医院、辖区内乡村卫生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核稽查。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目标责任状的规定,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三条:处罚办法

一、对虚假报销的处罚

1、对住院条件审核不严的处罚

定点医院、卫生室对新农合病人入院必须查证登记,严格执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到“证人相符”,对冒名顶替、借用他人“合医证”住院的病人一经发现,扣拨该病人新农合补偿基金,并给予该病人补偿金额的3-5倍罚款。

定点医院对未参合人冒充参合人员进行住院补偿或对参合人员未住院治疗,通过各种手段虚报住院补偿的,一经查实,扣除定点医院申报核定的该人的农合补偿款,并处农合补偿款3-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

通过区合管办审核、稽查发现后,医院未进行农合补偿的,处医院本月人平农合补偿1-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

2、虚列医疗费用的处罚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单病种诊疗常规》等相关规定,严禁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行为发生。

(1)稽查核实住院病人未做的医学辅助检查及,现场拿不出医学辅助检查和治疗依据,而医院有记帐的,扣除本次记费,并处该病人本次住院农合补偿款3-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

(2)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凡造成病历医嘱和实际用药不相符合(甲药换乙药),扣除该病人本次住院补偿款,并处本次住院补偿款3-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

(3)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用处方药品换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他用品的,对本医院不能做的检查和治疗(饶舌到上级医院做的检查和治疗),医院以各种形式记入本院该病人医疗费用中的,扣除该病人本次住院农合补偿款,并处本次住院补偿款的3-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

(4)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处以本次费用的3-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

以上行为,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3、意外伤害病人,严格审核有无责任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复印留底,防止改病历作假),一律不予报销。

二、稽查住院病人违规情况的处罚

严防利用住院病人套取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的行为。凡放宽新农合病人住院标准,以及新农合住院病人实际诊疗药品与病人医嘱、处方、费用清单、出院发票、医院财务收入记录不一致的,一经发现给予扣拨该病人新农合补偿基金。若检查时发现:

1、普通病人、白天治疗期间稽查不在院,扣除本次住院补偿款,处本次住院补偿款1-3倍罚款,医院未补偿者,处该院当月人平补偿款3-5倍,晚上稽查不在院,扣除本次补偿款,处本次补偿1-2倍罚款,医院未补偿者,处该院当月人平补偿款1-3倍罚款。

2、病重、病危病人(以住院病历记录为依据),随时稽查不在院 ,扣除本次住院补偿款,处本次补偿

款3-5倍罚款,医院未补偿者,处该院当月人平补偿款2-5倍罚款。

3、同一个住院病人两次稽查不在院,扣除本次补偿款,并处本次补偿款3-5倍罚款,医院未补偿者,处该月人平补偿款3-5倍罚款。

4、现场稽查病人病情(自诉症状、体征,检查结果,治疗)不符合相关单病种控费,而高套病种费用者,扣除本次住院补偿款,罚本次住院补偿款1-2倍,病历审核中,病历病人症状、体征、检查及治疗与相关单病种诊断不相符合,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扣除本次住院补偿款,并处本次住院补偿款1-5倍罚款。

5、随意放宽入、出院指征,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治入院;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留滞住院或挂床住院;或不按规定将病人安置到超标准病房的;

6、允许采用冒名住院或挂名住院,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7、病人出院当天或第二天,因病情突然恶化需再次住院者,需报区合管办。否则属分解住院,扣除两次补偿款,并处两次住院补偿款总额1-2倍的罚款。

三、自费药品超标的处罚

区内二级医院自费药品总额不得超过总药费的10%,且超自费药品使用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的,在审核中扣除超标费用。

四、不按规定设定起伏线的处罚

定点医院对新农合住院病人不收起付线款,或变相退还起伏线款,不实行“即生即补”制度的,一经查实,一次处以3000元-5000罚款。

以上处罚规定从2012年3月1日开始执行,希各定点医院重视新农合工作,加强自身管理,保证我区新农合工作正常开展和基金运行安全。

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 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办法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收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不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针,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

(五)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单病种诊疗常规》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用处方药品换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他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九)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十)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张,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

(二)不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报解材料,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四)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擅自删改文件资料或擅自公布相关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资料不全,帐目不清,出现帐、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的;

(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未给予纠正或故意隐瞒的,造成基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该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年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的基金统一交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由乡镇负责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照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符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发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的按相关法规处理;私吞合作医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

第十一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不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制定我县新农合定点医院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县新农合定点医院的监管,努力创建诚信医院和坚持惠民原则,严格控制新农合病人医疗费用的增长,规范各定点医院诊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确保我县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县、市定点医院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县、乡两级定点医院违规处罚规定:

一、新农合病人入院必须查证登记。做到“证人相符”,对冒名顶替、借用他人“合医证”住院的病人一经发现,扣拨该病人新农合补偿基金,并给予该病人补偿金额的3-5倍罚款。

二、严格控制新农合住院病人目录范围外的诊疗与药品费用,其中县级医院控制在20%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内,凡超过者一经检查发现一律扣拨超过部分的新农合补偿基金。

三、严格控制新农合住院病人的药品费用。全年新农合出院病人药品费总收入与医疗总收入的比率必须做到:1、县级医院不超过50%,2、卫生院不超过60%,3、其他卫生院不超过70%,年终审核“药占比”按超过部分金额的20%左右追缴,上交县卫生局,由定点医院正常经费补助中扣回。

四、严防套取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的行为。凡放宽新农合病人住院标准,以及新农合住院病人实际诊疗药品与病人医嘱、处方、费用清单、出院发票、医院财务收入记录不一致的一经发现给予扣拨该病人新农合补偿基金。

以上处罚规定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希各定点医院重视新农合工作,加强自身管理,保证我县新农合工作正常开展和基金运行安全。

商城县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

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运行,根据《商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对违反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属于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责任的由单位承担。

第三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解聘、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已支出的基金外,处以违规金额3-5倍的罚款。

1.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的;

2.不执行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引起参合农民不满,出现上访告状事件的;

3.服务态度恶劣给合作医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领导,拒绝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

5.擅自更改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的;

6.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与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合伙造假,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8.因失职、渎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9.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合管办除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按违规金额处以3-5倍罚款;对连续两次违纪的医务人员取消合作医疗处方权,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经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2.随意放宽入、出院指征,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治入院;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留滞住院或挂床住院;或不按规定将病人安置到超标准病房的;

3.接诊时不审阅参合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4.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符的,或临床用药检查与病情不符的;

5.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或未经参合患者同意,用药范围严重超出《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规定的;

6.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7.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的;

8.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9.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与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

10.违反物价规定,擅自提高各种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的;

11.允许采用冒名住院或挂名住院,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12.诊治、记帐不校验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13.不能按要求及时给予住院参合农民兑现补助的;【合作医疗收缴】

14.不按规定进行门诊和住院费用的记录,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合作医疗收缴】

15.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开虚假住院发票、处方,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或联合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非法倒卖的;

(五)违反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制定新农合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近期,天门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新农合违规处罚管理的通知》。通知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了新农合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是明确了违规范围。新农合经办人员违规范围包括:1、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3、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合伙套取新农合基金;5、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6、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围包括:1、将未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2、肆意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3、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4、无根据擅自变更疾病名称;5、放宽入院标准、分解住院;6、住院期间让病人到门诊自费购买药品(含卫生材料)及做相关检查;7、搭车开药、串换药品,只收费、不检查;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9、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二是明确了违规处罚办法。对新农合经办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市合管办追回违规补偿基金,并按违规金额的2倍进行处罚。然后,由市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必要时予以解聃;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发生违规行为,首先,由市乡合管办追回违规补偿基金,按违规金额的2倍(或按照违规金额的比例推及一定时期的全部补偿资料,计算出总的违规金额)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暂停新农合定点资格的时限。然后,由市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明确了处罚主体。文件规定市合管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履行违规处罚职能。

四是明确了处罚资金的管理。首先使用统一的罚没票据。市乡合管办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时,收缴的罚金统一用财政部门监制发放的“罚没收据”征收。其次实行统一的收支管理。各乡镇合管办的罚没资金,实行统一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罚没资金及时全额上解市级金库,不得截留。三是建立统一的罚没帐目。乡镇财管所加强对罚没收入专帐管理,设立了统一的罚没帐目。四是加强罚没资金的管理。各乡镇合管办加强了对新农合罚没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新农合罚没票据的领用、使用、缴销,及时上帐,按时上解,保证新农合罚没资金的安全,并要求返还的资金专门用于新农合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保证专款专用。

关于制定我县新农合定点医院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合作医疗收缴 第五篇_2016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征收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镇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征收工作,进一步推动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序运行,根据《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县有关新农合工作的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政府组织、引导,部门配合,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农民医疗卫生基本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财政补贴不低于360元/人/年,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对象以及非重度残疾,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2016年全镇农民参合率要达到99%以上。

三、组织领导

我镇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由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落实,各村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征收、管理和落实。

四、目标责任管理

为完成我镇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目标任务,完善运行机制,扎实推进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镇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参合金征收时间、对象、标准、保障期限及补偿封顶线

(一)征收时间: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逾期不补缴。

(二)征收对象范围: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在城镇上学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

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回农村居住的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享受待遇。

(三)缴费标准及保障期限:以户为单位进行征收,年/人缴费标准90元,保障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一年。

(四)各村委会参合金征收任务数(详见附表)。

六、职责分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由镇政府具体负责,镇财政所要及时收缴、电脑打印缴费票据及足额入库,并每周一向县财政局、县合管办、镇政府上报上周收缴进度;各村委会要宣传、组织、统筹、协调、落实本村参合金征收的具体工作;镇合管办要宣传、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好全镇的新农合工作,并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国家、省、县的新农合相关政策,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新农合参合金的征收工作,镇民政部门要落实好财政资助困难群众参合人员的名单,做到不重不漏。

七、工作步骤

(一)召开动员大会。时间10月下旬,地点和参会人员另行通知。

(二)宣传发动(2016年10月28日至10月31日)

各村委会要切实做好征收前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横额、标语、宣传单、广播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消除群众的各种顾虑、激发群众参合的积极性,确保参合率达99%以上。

(三)组织培训(2016年10月28日至10月31日)

镇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征收人员进行培训;镇合管办负责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组织征收(2016年10月31日至12月31日)。

负责现场征收的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填写好包括《医疗证》、《参合登记表》的各种表格,做到书写工整完整,所填写的姓名要与户口簿的本人姓名一致。新增参合人员要自备一张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彩照,张贴在《医疗证》相应栏内;新增户和户中新增加人员的要打印医疗证。《医疗证》缴费年审栏盖年审印章,新增户和户中新增参合人员信息由各村报镇合管办,镇合管办收集后送县合管办盖章确认。

群众凭户口本、医疗证到各村委会缴费,填写好参合登记表规定的内容(医疗证号码、户主姓名、参合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缴费金额等信息),村干部复核后签名,收取参合金,以村为单位集中交到财政所,由财政所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上的参合登记管理上录入缴费信息,电脑打印缴费票据;参合个人信息由镇合管办录入和新增户(人员)的医疗证打印,并加盖章年审印章。缴费结束后由镇合管办从信息网打印出2016年参合人员花名册(以村为单位),并在村委会公示,并经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送县合管办存档。县合管办参合人员花名册做为统计、报销的依据,征收录入后不能更改。

(五)检查考核及奖惩(2016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10日)。

镇新农合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征收工作结束后,组织检查考核,对完成任务前三名的给予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驻点领导及村委会书记向镇做检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农民参合金征收工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农民个人参合金从去年的60元提高到90元,增幅大,征收工作相当困难,要告知参合农民。2016年统一提高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各村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按时完成。在征收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按期完成;既要积极推进,又要防止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的现象。

合作医疗收缴 第六篇_20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从2015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77221/

推荐访问:合作医疗收缴通知 农村合作医疗收缴工作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