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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为32条红线

时间:2017-08-28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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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为32条红线 第一篇_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附件: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全过程管理,特制订该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红线管理。

3.通用部分

3.1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3.2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3.2.1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3.2.2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3.2.3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3.2.4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3.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3.4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5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3.5.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3.5.2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3.5.3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3.5.4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5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3.6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3.6.1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3.6.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6.3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3.7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7.1不具备相应资质。

3.7.2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7.3转包和非法分包。

3.7.4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3.8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8.1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3.8.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8.3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8.4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3.8.5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3.8.6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3.8.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3.8.8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3.8.9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3.8.1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4.开车安全红线

4.1开车过程总体安全红线。

4.1.1所有员工都通过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掌握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组织试生产。

4.1.2接触酸、碱等危险岗位没有按规定配备防酸碱工作服、防酸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化服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允许开展开车工作。

4.1.3有职工不能正确的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开车。

4.1.4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级救援预案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以及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设计和开车需要配备到岗位,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开车。

4.1.6没有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操作法,不得进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工作。

4.2单机开车过程安全红线。

4.2.1单机设备安全隐患未排除,安全确认未确认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2影响开车的设计变更项目未施工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3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没有到现场,不准组织开车。

4.2.4未检查确认开车单元与其他生产或待开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不准进行开车。

4.2.5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安装未结束,不进行单机开车。

4.3系统开车安全红线。

4.3.1开车范围内的设备没有全部合格,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2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网络没有建立或岗位责任没有制定、落实并执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3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没有确定,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和流向及安全色没有按规范标志完毕,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6公用工程没有平稳运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安全行为32条红线】

4.3.6开车方案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没有批准并印发到岗位及个人,并组织学习,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7开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并公布,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8生产报表还没有准备齐全并印发到岗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没有交付使用,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0在线分析仪器、仪表没有经过调校或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安全行为32条红线】

4.3.11通讯系统没有完全畅通,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2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控等防护设施没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3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职业卫生监测点没有确定,或没有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识牌和警示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4保运队伍没有到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5开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通道处的杂物等

没有清理干净,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4投料开车安全红线。

4.4.1安全技术规程没有做到人手一册,化工投料开车方案主操以上人员没有做到人手一册,不允许组织投料开车。

4.4.2未进行投料开车方案交底、学习、讨论;事故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或经过演练,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3经开车检查,投料开车条件不具备不组织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

4.4.4指挥不在场,不允许开车。

4.4.5系统开车出现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5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或不具备条件,化工投料开车不得进行。

4.4.7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开车。

4.4.8在开车系统通入可燃性气体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空气,再以可燃性气体置换惰性气体;在停车检修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系统中的可燃性气体,再以空气置换惰性气体。

4.4.9炉膛点火前,不进行炉内或设备内可燃气体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允许进行点火作业;当点火装置自行熄火时,必须置换尽可燃气体后,方可重新点火。

5.岗位红线管理

违反岗位红线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以下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

5.1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

安全行为32条红线 第二篇_安全红线学习资料

红线管理办法(与工务有关部分)

一、作业人员“两违”安全“红线”规定

(一)作业人员作业中违反下列规定,触碰作业人员“两违”安全“红线”,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轨道车司机(副司机)当班饮酒。

2.大型养路机械司机(操作人员)当班饮酒。

3.道口工当班饮酒。

4.机动车驾驶员当班饮酒并驾驶车辆。

5.安全防护人员(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当班饮酒并担当防护工作。

6.易燃易爆禁止明火场所作业人员违章抽烟或擅自动用明火。

(二)作业人员作业中违反下列规定,触碰作业人员“两违”安全“红线”,一经检查发现,应内部待岗三个月、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并构成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责任进行惩处。

1.行车作业人员当班期间打牌(含各类游戏)、饮酒、打架、赌博或擅离岗位。

2.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打牌(含各类游戏)、饮酒、赌博或擅离岗位。

3.列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睡觉。

4.铁路从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以车代步或飞乘飞降等违反劳动安全行为。

5.铁路从业人员无证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6.铁路从业人员无证操作需要持证操作的设备设施。

7.铁路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违规安装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列车上私接电线。

8.装卸作业人员操纵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9.铁路从业人员高空(基准面2米及以上)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规定戴安全帽。

10.接触网下作业人员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

11.接触网下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用水冲洗机车车辆外部。

【安全行为32条红线】

12.施工、维修作业人员未登记、无防护上道作业。

13.施工、维修作业人员无命令准许进入封闭区域。

14.施工、维修作业人员违章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15.施工、维修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在天窗点外上道作业。

16.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在无专职防护人员情况下,盲目在邻近既有线施工。

17.“一机一人”专职防护员在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作业时未担当现场防护。

18.驻站联络员在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未撤离情况下,擅自结束防护工作。

19.驻站联络员在作业防护期间发生现场联系不上时,未按规定报告。

20.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不上驻站联络员时,未通知作业人员下道停止作业。

21.担当施工、维修作业的现场防护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防护。

22.施工、维修作业人员在施工、维修、应急处臵中违章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23.司机、车辆乘务员等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监测装

备。

24.作业人员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25.道口、平过道看守人员来车时未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26.防洪危险地点、施工地点需要看护巡查时,看护人员未按规定看护巡查。

27.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司机在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情况下违规运行。

28.列车运行中遇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29.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装卸车后,装卸作业人员未经检查确认造成列车偏载运行。

30.施工、维修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31.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监护人员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32.列车、轨道车等司机违章作业,在信号未开放的情况下盲目动车,或未认真确认造成超速运行。

33.列车、轨道车等司机错误输入相关参数,造成不良后果。

34.列车、轨道车等司机非正常停车后不按规定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35.行车作业人员对需要进行防护的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进行作业。

36.作业人员在施工、维修、应急抢修中违章作业,造成接触网支柱、隧道吊柱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37.天窗点外,作业人员在正线、到发线上违规使用小车。

38.道口看守(监护)人员擅自关闭各类报警设备或关闭电源。

3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周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致使行车设备出现失格等严重安全隐患。

40.作业人员使用“带病”钢轨探伤仪进行检查,致使钢轨重伤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

41.施工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局外单位施工违章作业未被发现制止。

42.作业人员在进入有限空间前,未按规定进行通风和检测。

43.列车司机等人为损坏、擅自关闭或违章解锁LKJ等行车安全监控装备。

44.培训人员在资格性培训考试、安全类培训考试等重要考试中弄虚作假。

二、高铁、客车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高铁、客车岗位作业人员作业中违反下列规定,触碰高铁、客车岗位安全“红线”,一经检查发现,必须退出高铁、客车岗位,至少一年内不得从事与高铁、客车作业有关的工作。退出后同工种不能安排的可降低级工种安排,本地不能安排的可异地安排,易岗易薪,确实起到警示作用。性质严重并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责任进行惩处。

1.线路设备管理人员发现客车径路钢轨、道岔尖轨(含心轨)、基本轨、翼轨、辙叉达到更换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处臵。

2.客运列车运行区段作业人员违章进行施工、检修、故障处理,天窗点外违规上道或违规使用机具上道作业。

3.客运列车运行区段发生施工作业人员、行车指挥人员在不具备放行客车条件下,违规放行旅客列车。

4.旅客列车径路上作业人员作业中发生轨旁设备、防护设施、工具材料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5.客运列车运行区段有人看守道口(平过道),看守人员迟关道口(平

过道)栏杆(门)或不能关闭时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危及旅客列车运行安全。

三、管理人员履职安全“红线”规定

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到位,触碰履职安全“红线”,一经检查发现,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不能胜任或不落实整改的应予以调离管理岗位、免职或撤职,性质严重并对造成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应按责任进行追究。

1.管理人员安排无证人员从事需要持证操作的设备设施,或安排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行车等安全关键岗位。

2.施工负责人无计划安排施工作业。

3.施工负责人在无防护情况下安排施工作业。【安全行为32条红线】

4.施工、维修作业负责人违章指挥利用列车间隔施工、维修作业。

5.作业负责人未办理规定手续指挥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区域。

6.施工负责人无施工方案或不按施工方案违章安排施工作业。

7.施工管理人员未组织交底组织施工,造成施工延误。

8.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施工点前准备过头。

9.施工管理人员对局外单位施工未按规定安排施工监管人员。

10.施工负责人在未落实“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情况下,安排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

11.安全把关人员对非正常行车、故障应急处臵、集控站转非常站控等需要现场把关的作业,无故不到现场把关或报告。

12.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装卸车后,作业负责人在未对装卸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就盲目指挥运行。

13.线路施工、维修或故障处臵后,现场负责人在没有确认线路满足

安全行为32条红线 第三篇_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内容

【安全行为32条红线】

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内容

一、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末采回撤未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2、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未按规定架设的; 23、采煤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4、采煤工作面老塘侧采用爆破法强制放顶的; 5、采煤工作面无措施采用混合支护的; 6、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25°未分段打设护身档的,大倾角工作面切眼溜子道未设置防滚矸设施的; 7、悬移支架工作面托梁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连接的(遇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或移架、移整体托梁前未检查周边环境安全情况的; 8、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的; 9、拆装液压抬棚或门式支架时未制定可靠的防止翻倒、倾斜、移动伤人专项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10、迈步支架移动时未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的; 11、采掘作业前未安排专人敲帮问顶的,作业时未明确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监护顶板的; 二、掘进专业: 12、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带、遇老巷未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13、掘进工作面违反作业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围岩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的; 14、掘进(巷修)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前探梁未紧顶煤、岩壁或特殊情况下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15、掘进(巷修)工作面正头及两帮未采取防片帮、防落煤(矸)设施防止落煤(矸)伤人的; 16、巷修作业前未按措施规定对附近巷道采取加固措施的; 17、井下作业违规截短锚杆、锚索的; 18、非安全区域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小绞车等采掘机械的:①采煤机滚筒前后5m;②掘进机司机操作台以里;③耙岩机司机操作位置以里;④侧装机卸载点后5m以里;⑤小绞车绳道影响范围内;⑥转载机未封闭区域两侧; 19、溜子、皮带、转载机运行时司机正对机头煤流方向开机的; 20、煤仓上口未安装防护栏和未安装不大于450mm×450mm标准箅子的; 21、处理煤仓堵塞时人员从观察孔进入或伸入放煤口的; 22、巷道贯通存在以下行为的:①未按规定下发贯通通知书及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②未及时停止被贯通头作业,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标的③未对停掘面正头进行可靠加固④未按规定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风流紊乱; 三、防冲专业: 23、防冲专项设计未经专家论证和批复,或防冲专项措施未审批进行施工的; 24、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修改防冲专项设计的; 25、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实施钻屑量检测或钻屑量超标、钻

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红线 — 1 —

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如卡钻、频繁响煤炮、钻屑中大颗粒占钻屑量三分之一以上等)仍继续生产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冲击危险仍组织生产的; 26、冲击地压采煤工作面采(放)煤与巷修平行作业的(经评价为无冲击危险的沿空送巷或小煤柱巷道除外); 27、冲击地压危险掘进工作面掘进与巷修平行作业或两头(包括两头)以上同时巷修的; 28、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数超规定的; 29、防冲工程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假报、瞒报的; 30、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躲炮距离、躲炮时间、躲炮地点安全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运输专业: 31、乘人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或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仍使用的; 32、有扒、蹬、跳车及乘坐矿车和皮带等严重违章行为的; 33、轨道运输顶车作业的; 34、人员和物料同罐提升的; 35、大巷和车场走道心的; 36、轨道运输巷施工地点前后100m未设置阻车装置、警示标志的; 37、矿车摘挂钩地点未设阻车装置和警示标志,经常摘挂钩区间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牌的; 38、车辆未停稳摘挂钩或安全距离不够的; 39、斜坡装卸物料未放保险档,车辆及物料未采取防滑措施或下方有人的; 40、违反“四超”车辆管理规定、长材车辆连接最突出端距离少于500mm的; 41、斜巷运输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的; 42、轨道运输有下列行为的:①变坡点松绳推车②斜巷放飞车③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置④无人监护单人推车⑤绞车运行时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或监护推车⑥斜巷运输没有配够“三固定”人员⑦司机无证上岗⑧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⑨斜巷超挂车辆⑩斜巷运输未使用保险绳; 43、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①斜巷摘钩处理②处理时下方有人③不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④用绞车、机车硬拉⑤用电机车顶车; 44、井下使用溜子运送材料的; 45、设备(扒岩机、绞车、皮带等)采用“自拉自”移动的; 46、列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的; 五、机电专业: 47、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48、大型固定设备“带病”运转的; 49、带电的电气设备及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可靠的; 50、电气设备保护失效或甩掉不用的; 51、主要提升机保护不齐全的; 52、运转设备启动前未得到信号确认,或使用喊话、摆灯等非正规手段传递信号的; 53、设备运转期间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或不停机进行检修的; 54、皮带运转时机头、机尾处进行调偏、维修、清煤及相关作业的; 55、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将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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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截割头、耙斗、铲斗落地,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56、掐接溜子链条时未使用掐(紧)链器的,采用打倒转处理的; 57、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58、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①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闭锁、打接地线②高压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③ 高压没有按规定填写停送电操作票④没有挂牌确认; 59、违反规定进行电气焊作业,电气焊结束后未安排专人负责监视作业地点2个小时的; 60、重物起吊作业下方及影响范围内有人的; 61、水泵入水口、直径100mm以上排水管口、有落差的自流管子入水口未加装可靠防护篦子的; 62、矿用安全用品没有“MA”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工艺的; 63、同杆架设多条低压供电线路,检修线路时未全部停电的; 6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操作平台打设不牢固未做好防护措施的; 六、通风专业: 65、采掘工作面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或停风不按规定撤人的; 66、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6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防突钻孔未按设计施工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未重新补打出现抽采空白带的; 68、不按防突措施、区域校检(区域验证)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的; 69、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防突效果检验、抽采达标评判弄虚作假的; 70、发生突出预兆不及时撤人、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71、瓦斯超限不撤人仍继续作业的; 7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者不执行限量原则“一风吹”的; 73、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假检的; 74、单人进入老巷(或对密闭)检查的,两人以上进入老巷巡查未按规定携带O2、CH4、CO等检查仪器的; 75、在打钻过程中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或着火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76、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继续进行作业的; 77、擅自修改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或故意堵塞瓦斯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78、在处理井下火灾时没有专职救护队员现场监护的,未对影响区域及时进行专人把口、设置警戒的; 七、爆破专业: 79、电雷管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发放不合格电雷管的; 80、爆破前未对爆破网络全电阻测定检查的,采用发爆器进行导通和全电阻测定检查的,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或导通情况的; 81、爆破工未亲自装配起爆药卷或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明炮、放糊炮的,爆破工将发爆器或钥匙擅自交给他人的,非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 82、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83、处理瞎炮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没有分管爆破的科、队长及以上领导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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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人员无全部撤至安全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 85、放炮前爆破工没有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的; 86、放出班炮的; 87、不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私自藏匿爆炸材料的; 八、地测防治水: 88、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89、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疏放上部积水解除水害威胁,而顶水作业的; 90、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按设计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向有突水危险区域进行开、掘活动的; 91、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92、受水害威胁区域采掘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采取探查措施并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而强行施工或报告弄虚作假的; 93、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规程(措施)及审批的,探放水设计未经地测处批复组织施工的; 9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探放水工程未按“三专”要求进行施工的(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95、探放水工程未按设计要求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而继续进行钻探作业的; 96、无跟班队干或分管防治水工作副科级以上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探放老空水作业的; 97、巷道施工进入探水线未进行探放水的; 98、发现有透水征兆没有立即停产撤人的; 九、安全管理: 9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0、酒后上岗或值(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的; 10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102、跟班队干或班组长没有最后离开作业现场的; 103、现场无跟班队干或班组长进行作业的; 104、布置现场具体工作时只安排生产任务,不提出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105、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不健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6、未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的; 107、隐瞒生产地区违规组织生产的; 108、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的; 109、因工作原因谩骂、威胁、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或安全检查人员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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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重点 一、采煤专业: 1、矿井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巡查制度,发现巷道失修出现安全隐患必须采取加固措施或禁止行人从危险区通过; 2、采煤工作面老塘冒落高度未达到梁头(或柱子2/3高),或悬顶面积超2过10m必须采取有效加固或强制放顶措施; 3、悬移支架工作面严禁超高使用、严禁空顶,保证支架足够的初撑力;初次来压之前,要有支架防后倒、下倒措施,且要有防止采空区矸石冲击支架立柱措施; 4、采煤工作面支架操作手把必须加装防误操作装置,操作完毕必须及时复到零位,严禁在“有压”的状态下更换油管或阀组液压件; 5、悬移支架移架时应邻架操作,悬移支架操作前后5m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6、使用单体柱顶移液压支架(悬移支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严禁采用单体柱拉拔支架棚腿; 7、悬移支架工作面接近煤壁作业时必须采取护帮措施; 8、采煤工作面使用两部以上溜子时,溜子机头支护必须采取特殊支护,保证畅通; 9、抬棚打设时严禁不接顶、不迎山、不采取防倒措施; 10、在采煤机滚筒及摇臂工作机构进行日常维护时,应选择顶板煤壁完好区域,并对煤壁做好防护措施,同时要切断采煤机电源,打开离合器,悬挂停电牌,安排专人监护,将工作面运输机进行闭锁; 11、采煤机割煤期间,滚筒前后5m范围内,前立柱与煤壁之间不准有人(采煤机司机按规定站位); 12、采煤工作面割煤机滚筒和溜子出现锚杆等杂物缠绕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 13、人员不得进入(伸入)采空区观察或作业; 14、大倾角采煤工作面下巷溜子停运,工作面严禁采(放)煤,严禁端头进行扩修作业; 15、工作面主要作业工序没有完成不能停工,确需停工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16、加强工作面支架架间间隙的检查,发现间隙超过规定,必须采取措施; 二、掘进专业: 17、巷道设计施工必须充分考虑后期机电装备安装使用,车场设计必须考虑曲率半径、牵引角、高低道,严禁直角等不合理设计; 18、开掘工作面严禁留设伞檐、倒台阶施工作业; 19、掘进巷道应采取锚网索主动支护为主,支架为辅; 20、巷道开口应选择在顶板完好的地点; 21、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围岩条件不好的地段巷道掘进必须短掘短支,支护紧跟窝面; 22、掘进迎头支架必须按规定连锁或打设撑木、背紧背实; 23、采掘工作面对破碎地点必须采取防片帮、冒顶措施,巷道掘进及巷修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空顶区作业; 24、“三软”煤层敲帮问顶时应注意“聋矸”; 25、倾角大于25°煤巷严禁上山掘进,岩巷上山掘进要制定专项措施; 26、上山掘进坡度大于12°,迎头必须采取挂网等防片冒措施; 27、巷道施工留设托根(象鼻子)时,两侧必须留出不低于0.8 m宽的通道,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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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为32条红线 第四篇_安全生产红线

杨栋梁: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措施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3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处级以上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集中轮训,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作辅导报告,强调要以最坚决的态度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杨栋梁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与声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发表重要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指导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理论武器,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目标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杨栋梁强调,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发展任重道远。我们要以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来统一思想、指导实践,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一是以最坚决的态度,坚守红线,推进安全发展。“红线”就是“生命线”、“责任线”、“高压线”。对“红线”,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心。要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摆位”问题,不能以GDP论英雄、按产值排座次。要切实把安全生产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是以最严格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党委要强化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领导,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都要齐抓共管,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三是以最严厉的手段,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肃责任追究。要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实现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分级分类、建档备案、闭环管理;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宣贯工作,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促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严厉查处事故和追究责任,对所有事故的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要全文及时向社会公布,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

四是以最有效的措施,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要拓宽安全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文化建设,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要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切实做到“一厂(矿)出事故、万厂(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五是以最大的勇气,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市场准入的安全标准;创新安全监管模式,强化监督执法;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要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列入政府执法序列,探索建立区域性执法机制。

六是以最严明的纪律,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充分认识廉洁执法永远是安全监管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从严抓班子、从严带队伍、从严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素质,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懂抓治本、会抓预防、善抓落实、能抓遏制,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实效。

安全生产红线是什么:

一般来讲,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多是指抓工作时,在安全生产上是有底线的,要有一个红线的意识,有些想法和做法不能越过红线。也要坚守底线。这个红线一般就是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干任何工作都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为代价。

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安全生产管理红线。(22条)

1、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伤亡者;

2、携带烟火及点火物品入井者;

3、井下无措施进行烧焊等作业者;

4、擅自调整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责任者;

5、瓦斯超限继续作业及隐瞒瓦斯超限者;

6、弄虚作假、虚报瓦斯检查数据的;

7、故意破坏井下“一通三防”和机电、运输等安全设备设施的;

8、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随意开启、关闭调节风窗的;

9、擅自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10、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11、放炮时未严格按照规定设置警戒及设警戒人员睡岗的;

12、排放瓦斯未按规定措施执行而出现“一风吹”现象的;

13、在井下扒车、蹬钩、坐运输皮带或未经过桥跨越皮带、刮板运输机的;

14、井下运输未使用专用插销、链环的;

15、斜巷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16、斜巷运输不使用“一坡三挡”的;

17、在斜巷提放车辆时,在坡底逗留未进入躲避硐室或安全地点进行躲避的;

18、斜巷超挂车辆或未挂保险绳提放车的;

19、掘进巷道时空顶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20、掘进巷道不采取临时支护在空顶下进行作业的;

21、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者;

22、各岗位工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对手交接班的;

严重“三违”行为辨识(79条)

㈠公共部分

管理人员

⒈生产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⒉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⒊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所有人员

⒋酒后入井或班中喝酒的;

⒌入井不正确佩戴矿灯、安全帽、自救器的;

⒍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⒎起吊物件时,人员站在起吊物正下方;

⒏综掘机截割头未收回、落地和停电闭锁,冒险进入掘进工作面的;

⒐在皮带及刮板运输机运行和未停电闭锁时,站在刮板、皮带或皮带架上进行作业的;

⒑在耙斗运行时冒险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和前方的;

⒒在人车运行过程中,将头、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在车辆未

停稳时提前下车的;

⒓无证人员、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机电设备的;

⒔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不及时向调度室、安监部汇报及隐瞒事故的;

⒕井下作业过程中未认真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工作法的;

⒖采煤机滚筒运转时,擅自进入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的; ⒗井下利用支护锚杆进行起吊的;

⒘高空作业、煤仓及上口施工未戴安全带、安全帽的; ⒙未按工程作业规程或措施进行施工的;

⒚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㈡采煤专业:采煤机司机、采煤机检修工

20.在人员(司机除外)未撤离到采煤机滚筒5米以外时开启采煤机或进行割煤的;

21.采煤机停机、检修、更换截齿时,不切断电源、不断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不闭锁工作面输送机的;

液压支架工,支架检修工,泵站司机

22.用铁丝等异物代替U型销或插单腿销连接液压管路的;

23.带压拆装液压管路的;

24.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冒险更换立柱的;

25.刮板输送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作业的;

皮带司机、皮带检修工

26.在胶带输送机运转期间,人员在设备传动部位、转动部位进行清理、跨越、检修工作的;

27.在信号未联系和确认安全时,启动胶带输送机的;(多台设备运输时,在未取得所检修胶带输送机司机信号和检修人员同意,启动胶带输送机)。㈢掘进专业:放炮员

28.放炮员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的;

29.未按措施规定进行打眼和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

支护工

30.操作煤电钻时戴手套扶钻杆的;

31.风动锚杆机、风钻使用前未检查风水管路接头连接是否

安全行为32条红线 第五篇_2016信息安全红线承诺书

信息安全红线承诺书

安全“红线”

1. 当班期间打牌(含各类游戏)、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2. 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3. 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4. 无证或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5. 违规安装或使用大功率电器。

6.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7.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8.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9.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10.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安全管理红线承诺书2

为规范全员操作行为,把“用心做事、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安全工作习惯,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管理转型,坚决遵守xx公司安全管理“红线”,促进xx公司安全形势根本好转,在此,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7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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