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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人„2007‟28号
关于印发《安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考核工作的要求,现将《安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组织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督查。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共安吉县委组织部
安 吉 县 人 事 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安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和要求
本办法考核对象包括:
(一)各乡镇、县属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本级事业人员),不包括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各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站(所)工作人员参加乡镇(开发区)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其主管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末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以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分和年终考核分各占50%。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
1、建立职位(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逐一分解到每一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数量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
2、工作记实。各单位可根据岗位目标责任制制定平时工作记实制度,并加强指导与检查,每半年至少对工作人员平时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议,评议可实行等次或记分评价方法,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3、日常监督检查。单位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纪律、高效服务、依法行政、廉洁办事等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等次的依据。
4、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根据不同职位和考核对象的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征求社会、基层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把社会各界、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作为考核工作人员效能的重要依据。
5、综合工作记实及日常督查情况和服务对象意见,年中、年末由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可采用等次或记分评价方法),评价成绩作为平时职位目标管理考核成
绩。
6、建立年中民主测评制度。运用《安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测评表》(附件1),年中组织一次民主测评。
7、平时职位目标管理考核(平时工作考核)得分与年中民主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分为平时考核得分。
年终考核的基本做法:
1、自我总结。即被考核人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总结,填写《安吉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或《安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
2、述职测评。工作人员的述职测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行群众评价、领导评价综合计分。群众评价占60%,领导评价占40%(测评表见附件1)。
年终考核分=群众评价分+领导评价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排位及确定考核等次:
1、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人员年度立体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将被考核对象进行排序(新调入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列入排位)。依照考核排位,根据考核工作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除副科实职以上干部外)的15%以内。效能机关考评、乡镇综合考核被评为
一等奖的部门和乡镇,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先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⑴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为末1至2位,且量化测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或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达30%以上的;
⑵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⑶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30次以上的;
⑷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更新知识教育培训班或参加公务员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⑸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⑹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⑺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⑻上班时间经常上网娱乐和炒股(基金)的。
⑼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在机关效能建设中被投诉2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⑽平时考核中被组织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
⑾当年度行政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的;
⑿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
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机关干部干事创业、开拓创新、拼搏奋进的精气神,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对象为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三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应遵循依法合理、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绩,责任共担、奖优罚劣,简便科学、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效能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督查指导和审核把关。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内容
第五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由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明确 — 1 —【最新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
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细则时,注意与其他考核相互融合、衔接。
第八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考核、内部管理、工作认可度评价等几个方面,并设定相应分值。
(一)工作考核。主要考核个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根据部门、处室绩效目标和个人岗位职责确定。
主要领导工作考核得分为班子其他成员得分的平均分;班子成员工作考核得分为其分管处室全体人员的考核平均分。
(二)内部管理。主要考核个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认可度评价。主要是对个人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分管市领导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作出评价,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作出评价,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作出评价,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增设“创新创优”和“责任追究”等考核内容,并明确相应的加减分值。
第九条 部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应承担主体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一)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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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单位)发生2起以上中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部门(单位)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监督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条 部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相关当事人应承担责任外,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一)未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任务的(含部门绩效管理重点工作目标);
(二)部门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问责处理的;
(四)因工作失误、失职,受到省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一)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在市纪委、市效能办监督检查、明查暗访中,被发现问题并被通报的;
(三)个人言行失范,造成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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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中推诿扯皮、效能低下、履职不到位,影响单位工作的;
(五)其他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幅度以及分值设定,涉及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涉及其他人员的,由各部门(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可按季或按月进行。年终应根据季度或月度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的年度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诫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十五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优秀等次人选必须从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年度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年终兑现奖惩,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发放。原则上,优秀、良好、达标各等次之间奖励差额不得低于20%。诫勉等次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报送市效能办,由市效能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进行联合审核。对不符 — 4 —
合差别化考核要求的,缓发考核奖励,由部门(单位)重新按要求申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绩效考核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奖励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奖励发放范围进行跟踪督查,发现违规行为,除追缴相关款项外,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效能办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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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教育等行业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学年周期自行确定。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 管理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 廉,是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学术技术难题,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以及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推动专业领域发展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等。
廉,是指学术诚信和学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成果;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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