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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

时间:2017-08-04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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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一):《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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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二):2017江苏省银行招聘:时政复习重点(6月17日)

2017江苏省银行招聘:时政复习重点(6月17日)

一、国内热点新闻:

近期,各地平均工资数据陆续出炉。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了调整。而伴随着平均工资的增 加,社保缴费基数也普遍出现上调。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此前对记者表示,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 缴费水平,才能达到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也就是说,缴费水平要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也会跟着 提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在2017年底前,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 问、公职律师。《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际上,早在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决定各级党政机 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国务院昨日下午公布了其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从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监护责任以及残疾儿童福利等方面明 确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其中明确对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父母可追究法律责任,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应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意见》还提出要落实小儿行为听 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给予补贴。

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安监总局日前制定出台了《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提出了危 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点防控措施。意见要求,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有关标准 的,一律停止使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试生产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二、国外热点新闻:

外媒称,一名美国官员称,一艘中国军舰6月15日在西太平洋“追踪”美国航母“约翰·斯滕尼斯”号。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6月15日报道,这起事件 发生时,“约翰·斯滕尼斯”号航空母舰正在航行之中,准备与日本和印度的舰船会合,参加一年一度的联合海上军事演习。另据路透社援引舰长格雷戈里·哈夫曼 的话称:“当时在大约7到10英里之外,有一艘中国船只。”据路透社报道,这艘中国船只的“跟踪”行动从南海就开始了。

据台媒报道,加拿大新上任的自由党政府把施政重点放在对女性更包容之际,下议院国会议员今天表决通过修改国歌歌词,将原本带有性别意味的歌词,换成 中性字句。路透社与美国《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报道,这项法案将把英文版加拿大国歌《喔,加拿大》(O Canada)歌词中,“你所有的儿子忠诚爱国”(Truepatriot love in all thy sons command)改成“我们大家忠诚爱国”(True patriot love in all of us command)。这项由自由党议员提出的法案,今天在自由党掌控的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轻松闯关。

据日本共同社6月16日报道,16日下午2点21分左右,日本北海道函馆市发生震度6弱(日本标准)的地震。据气象厅称,震源位于北海道渡岛半岛东 侧的内浦湾,深度约10公里。据推测,地震震级为里氏5.3级。此次地震没有引发海啸。据北海道政府和北海道警方等表示,并未接到关于重大灾情的信息。北 海道的泊核电站及青森县东通核电站未出现异常。函馆机场、北海道新干线及其他普通铁路也都照常运行。日本政府在首相官邸的危机管理中心设立了官邸对策室, 负责信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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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三):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贺洪涛 徐保民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2002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从1996年开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7月,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有70个国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臵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

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1997年到2002年。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第三,深入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02年7月至今。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2003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对实现我国企业的法治化经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其本身的弊端亦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向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转变,大大降低了其含金量,使得人们对加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甚至不少人,尤其是有些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知企业法律顾问为何物,或者对之知之甚少,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统一考试火爆的根本原因;二是尚未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的晋升制度和奖惩机制,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和一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区别,甚至还不如一般人员受到重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工作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大量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

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机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年12月,吉林省首批19位公司律师获得了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公司律师执业证,分别服务于中国一汽集团、吉化集团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白河林业局4家国有大中型企业,酝酿已久的公司律师制度闪亮登台;福建、广东、安徽等地也正在着手实施公司律师制度。

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高我国企业和律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和律师制度;同时该项制度的实施,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英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总量中的比例大致为70%、15%、15%,且公司律师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世界知名的通用电器公司所拥有的公司律师队伍达400多人,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是公司律师。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分析

(一)任职条件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二,企业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第二,公司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二者的任职条件除“准入门槛”不同外,其它并无区别。所谓的“准入门槛”不同,即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是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

委、司法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或者是2001年以前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责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无外乎两个方面: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从法律事务的功能上讲,即包括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法律风险救济。具体讲,企业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公司律师的职责也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仲裁事务。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事务。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责是相同的,只是上述两个规定对二者职责的表达用语不同而已。

(三)权利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调查收集证据。将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职责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调查取证外,其它权利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权利有如下四项:调查取证权;加入律师协会的权利;参加律师职称评定的权利;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不属于律师行业,因此,其权利尤其是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大打折扣,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太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义务比较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如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保守企业秘密。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义务包括: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

比较二者的义务,二者都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其义务并无区别。

(五)功能比较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为: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治工作和律师制度。该指导思想实际上体现了公司律师的两个重要功能:一是依法治理企业,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起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中国律师体系。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实现企业的依法经营。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实现企业依法治理,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的轨道。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企业的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证,这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

(六)管理比较

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既是公司内部人员,同时又是法律职业人员,决定了其管理的多层次性,公司律师既受公司管理,又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还受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受公司管理,又受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还受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

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可以看出,二者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四要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

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五):2015法律顾问制度

第1篇: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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