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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17-08-04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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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一):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的定义: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 1、高处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6、清仓、清库作业;

7、符合危险作业的定义的其它作业。 四、危险作业规定

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公司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项目领导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施工部领导审批。

3、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1、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经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

⑴高处作业由班组领导(兼职安全员)或部门主管(兼职安全员)审批; ⑵在轻质物面上的作业(彩钢瓦顶、)由施工主任或部门主管审批。 ⑶禁火区或忌火设备、工器具、油桶、电气室等易燃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险作业(清仓、清罐、清库、煤仓(煤磨)检查和维修,由安全办审批;

⑸带电作业由施工部安全员审查报项目审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场所(煤粉制备系统、油库、油罐、氧气乙炔瓶库)动用火种、电气焊由项目安全办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上报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批;

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不准吃速效感冒药、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镇静剂药物。

七、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要有明显标志或告示。 3、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八、附件:1、危险作业申请表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

医院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危险作业包括电气维修、金属焊接、高空作业(高处维修、清洁卫生、装饰装修)和清理地沟等。

2、凡在危险作业前,都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作业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视其危险程度,可直接派人现场监护,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看护。

3、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穿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等,作业区域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现场监护人员要严格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设置是否可靠,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先学习本单位制定的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可开始作业。

7、清理地沟时,打开地沟盖后,要先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经检测地沟内无有毒、有害气体后方能作业。

8、雷雨、大风天气条件下,禁止高空、吊装、室外焊接等作业。

医院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以及承包方进行本公司的危险作业管理。

2.定义

2.1危险作业: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2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2.3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2.4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5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的作业。

2.6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2.7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8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9 断路作业:在厂区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10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2.11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 职责

3.1作业申请单位:(1)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2)审查作业单位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3.2作业单位:(1)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3)负责编制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3.3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3.4作业批准人:(1)负责组织向作业单位、申请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检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2)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3)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4)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3.5 监护人:(1)确认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2)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3)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4)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5)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6)监护人应佩戴“监护人”袖章,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作业许可证。

3.6作业人:(1)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的要求(2)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作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对于强行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4)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淸。

3.7采样分析人:采样分析人应对作业前气体采样(检测)分析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检测)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确认。

3.8工艺人员:(1)负责作业前的工艺处置及作业过程中的工艺安全保障,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2) 提供作业点及作业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指标状态和物料危险性等情况;(3) 负责确定分析项目、采样地点、采样频次。

3.9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负责各危险作业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4作业票证的管理

4.1作业许可流程:作业申请、作业风险消减措施制定、落实(将措施落实情况拍照附作业票后)及审核、作业批准、作业关闭(各项作业具体办理要求见附件:作业票证样式)

4.2各项作业审批权限见下表

4.3各项作业通用要求

4.3.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申请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消减措施。

4.3.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3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较低;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3.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医院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3.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3.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3.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3.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

4.4 作业票证有效期

4.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4.4.2 《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4.4.3其他作业票证原则上有效期限不得超过5天,若需延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5各项危险作业技术措施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术语

5.1.1.1固定动火区: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工程部领导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5.1.1.2动火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1.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1.4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1.5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1.6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2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5.1.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1.2.2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5.1.2.3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

5.1.2.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2.5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1.2.6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1.2.7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申请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5.1.2.8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2.9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1.2.10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5.1.2.11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5.1.2.1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5.1.2.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且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

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5.1.2.14每处动火点申请单位至少派一人进行监护。

5.1.2.15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

5.1.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受限空间作业

5.2.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

a)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 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2.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5% (体积); 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 (体积)。

5.2.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 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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