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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时间:2017-07-23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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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一):2015年1月19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标准

转载]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1-19 11:02:15)

感觉没有什么变化,自2009年实施后都6年了!

原文地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作者:鸽子泪2

香港文汇报讯本报记者昨日获悉,呼吁多年的内地公务员加薪方案终于出台,涉及范围从办事员到正国级领导,调整时间自2014年10月开始,因此今年1月起加薪料将同时补发去年四季度薪金。调整方案显示,最高级别正国级官员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下同),从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方案还明确,今后公务员工资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有专家向本报记者指出,此次是公务员多年来首次加薪,表面看幅度不小,但实际上由于多年未加薪整体通胀等因素,公务员加薪后收入增加还是合情、合理,而且这次加薪向基层公务员倾斜,是这个方案的一大亮点。

冻结津贴增长 部分纳基本工资

最新的公务员加薪文件由国务院于1月12日下发。文件显示,本次公务员加薪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在提高各级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要求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的增长,并强调各级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文件显示,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内地公务员体系中最高的正国级官员最高基本工资,

由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这显示出,基层公务员加薪幅度更大的趋势。此外,在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后,省部级正职官员津贴补贴减少650元,办事员减少220元。 另外,中央此次明确将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文件指出,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整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对于此次公务员加薪所需财政资金,文件明确将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于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二):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方案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方案(全文)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决定》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

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

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三):2015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 养老金按工龄划分

2015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 养老金按工龄划分 欢迎访问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5月底以前各地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启动实施这项改革。事业单位涨工资方案已确定,养老金如何改革?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以工龄划分等级

之前有报道称,一些50多岁的事业单位职工,因担心改革触及自身利益而寻求提前退休。这种担心的前提是,他们猜测改革或以一般退休年龄划线。但这并无依据。

对以年龄划线,说法其实很多。此前有地方官员建议,为减少改革阻力,可将更多人划为制度的“老人”,如以45岁来划线。还有人说,可从改革时起,之后入职的按新办法,在职的将年龄折算成缴费年龄。

对外经贸大学员工福利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孙守纪认为,对完全按政策出台所在年份,相关待遇“一刀切”的担忧,不用过于紧张。他指出,事实上,不少涉老待遇的遗留问题,正是由于当年政策出台时,因退休时间前后不同而造成待遇截然不同,“未来应该不会这样”。

孙守纪认为,未来或将根据工龄进行改革,“如以工作30年为标准,超过的按原制度,有利于减少阻力。年龄小、工作时间短的还有较长时间,可建立职业年金制”。他指出,为避免新政策导致退休待遇降低情况,国家可能同步出台配套政策,对改革时仍在职的人员予以政策倾斜。

机关事业单位退人员养老金上调

自2005年开始,我国每年都要调整一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人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3050元排在首位。

31个省市区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各不相同,一般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种方式。以湖南省为例,普遍调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本人

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适当倾斜,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 每月增加70元。

在调整幅度上,各地基本按照国务院要求,上调幅度均为10%左右。以河南省为例,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764元,2014年调整后月人均增加176元,增幅约为10%。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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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四):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冯 达

【内容提要】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都有着一定的探索和创新。本文作者结合辽宁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比如职权性事业单位、授权性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性事业单位,并就所涉及的行政职能问题、改革路径、地方性法规授权提出了解决思路,为各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提供了借鉴。

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按照国家要求,辽宁省已于2013年年底完成了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结合分类工作实际,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从本源意义上说,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并不应该承担有关行政职能,但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承担着行政职能。按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同依据,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1.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2.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委托性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分为有法律法规委托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委托是指有文件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自行委托是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1.职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职权性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政府的固有职能。固有职能与授权职能不一样,固有职能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

不得由其他组织行使;而授权职能可以基于法律法规授权,由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行使。所以,应当将职权性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

2.授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其行政职能划归为行政机构;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将行政类事业单位单独设置是比较审慎的,只有在确需单独设置的情况下,才予以单独设置,一般情况下是要将该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

3.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在行政委托中, 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这样就造成了权责分离的情况,所以从长远来看,应该将委托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但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行政职能应该立刻交回机关,因为自行委托从其本质上来讲是违法的;而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委托,是合法的委托,行政职能可以暂时由事业单位行使。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1.委托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剥离后,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 可以撤销或者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任务足以撑起一个单位的,仍然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

2.在行政机构限额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职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结合大部制改革统筹进行,具体来说,就是把大部制改革减少的机构个数,调剂给职权性事业单位使用,做到“有增有减,动态平衡”。

授权性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单独设置,具体形式可作为行政机关直属机构,这样既可以不增加行政机构个数,又可以保证其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身份。

3.在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由于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有人员数量众多,仅凭接收机关使用空余编制和自然减员的方式,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接收人员的身份问题,还需要设置改革过渡期,以不同手段完成改革任务。

在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调剂行政编制,一是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目前,辽宁省乡镇存在一定数量的空余行政编制,暂时可通过上提使用的方式盘活存量。二是跨部门调剂行政编制,将政府部门存在的空余编制和因接收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调剂给用编单位,用以消化接收人员。

在改革过渡期内,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控制行政编制使用数量,一是对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行“退一减一”的管理方式,以削减编制规模。二是按照《公务员法》“凡进必考”的规定,只把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事业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中来,对于无法

通过考试和不愿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可以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政府雇员制度等方式解决有关人员的身份问题。

近日中央九号文件要求,严禁各级机关挤占乡镇一线工作人员行政编制,这对上提调剂使用乡镇编制有了严格限制。如何在遵守中央规定的前提下完成好事业单位改革任务,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应当抓好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乡镇管理体制不仅要理顺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更要在此次乡镇体制改革中核定乡镇一线工作所需要的行政编制,要把一线行政编制作为一条红线,不能找任何理由予以突破。另外,已经享有行政编制身份的优秀乡镇公务员,在一轮又一轮的遴选考试和正常的人事调动中不断流失。乡镇行政工作更多的是依赖长期在当地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人员和政府雇员。所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客观上存在着调剂乡镇行政编制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探索“有偿调剂”制度。把乡镇行政编制跨层级调剂和公务员考录制度相结合。对于大量从事乡镇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应该积极探索通过专项公务员考试或者参加普通公务员考试予以加分的照顾政策。当然,如何厘清这部分人员是比较难的问题,这需要当地的组织、编制、财政、人事部门联合确认,以保证公正性。

二是要探索“有偿回报”制度。使用乡镇编制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应该对乡镇有偿“回报”。当然“回报”的方式有很多种,就本文所要探索的是录用考试和人事调动方面的“回报”,无论是省级、市级还是县级部门,只要跨层级使用了乡镇行政编制,都应该在自己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从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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