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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

时间:2017-07-16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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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

(格式文本)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我公司XXXX(申请机构名称)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推荐XXX(姓名)为会员代表。我们承诺,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接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利益。现将入会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协会,请办理入会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机构名称(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

入会申请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推荐 张宏波 为会员代表。我们承诺,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接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利益。现将入会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协会,请办理入会注册登记手续。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日

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三):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

第一条 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的单位,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等普通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联席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2万元。

第二条 年会费。

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

(一)基金管理公司年会费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二)基金托管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三)基金销售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10万元的,实际按10万元缴纳。

(四)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按其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和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合并缴纳,其中基金销售业务部分不超过10万元。合计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合计应缴会费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年会费按每年2万元缴纳。

(六)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 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会员入会费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以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第七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将上述入会申请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在收到完整准确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申请机构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入会费付款凭证领取会员证。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会员代表应是公司总经理或专职董事长。

商业银行以法人名义加入协会,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销售资格的,可以委派两名代表分别代表托管业务和销售业务在协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报告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同意,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职务。 第十三条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撤销其理事、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或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责成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更换会员代表。【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外。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为基金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会长办公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并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注销执业证书;

(五)暂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前两条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

强制培训课时不计入基金从业人员后续执业培训学时。

第二十八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从业人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处分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

第二十九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五):2016行业协会年会邀请函

行业协会年会邀请函

各位会员朋友们: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市容、环卫与市政工程、公共环境建设、工业商业清洗等已成为城市文明的标志,也为清洁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在业务增加的同时,快速发展也暴露出行业相关企业的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打价格战无序竞争、简单劳动没有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期规划等方面。

为了适应国内行业竞争的新形势,促进我市清洁服务向专业服务商转化,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主要目标,打造出一支优秀的“清洁服务湘军”,更好的团结各界力量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也为了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推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章、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促进长沙清洁服务业产业化发展;推进长沙清洁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支持、扶植中小清洁服务企业建设和发展;加快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长沙清洁市场新体系。

行业规范的基础首先是人员的规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工作人员是长沙清洁行业发展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为了培养和稳定专业工作人员,加强基础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提升会员服务队伍的总体素质,实现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行业准入,塑造良好的专业服务形象,在政府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长沙清洁行业协会举办了本次“2016年行业交流会”,旨在促进协会广大会员单位与相关单位的交流沟通,了解协会的重大决议,掌握国家的最新政策。同时本次大会也很荣幸的邀请到民政、城-管、劳动、银行等相关领导为协会工作做重要指示。会议现场各职能部门还设置了工作展台,对协会的扶持政策、减免政策、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融资与贷款等各项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各会员单位可以现场咨询了解,请各会员单位务必出席。

特此通知!

长沙市清洁行业协会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印发

行业协会年会邀请函 [篇2]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政企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共叙友谊、资源共享。经研究定于2016年二月五日在科学城保利假日酒店召开广州开发区行业协会迎春年会,特诚挚的邀请区电子及通信行业协会、区化工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及相关企业、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新老朋友参会。

我们期待您的光临!

一、大会主题: 加强行业交流 促进区域发展 二、大会内容:

1、领导致开幕词。

2、电子及通信行业协会工作报告(协会领导)

3、化工行业协会工作报告(协会领导)

4、开发区最新产业政策及企业扶持政策介绍(区经发局)

5、企业专利申请及保护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市知识产权局)

6、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和目的(区总工会)

7、广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颁奖及先进会员企业颁奖活动和文艺汇演

三、会议时间与地点

1、会议时间:2016年二月五日下午14:00~20:00

2、会议地点:科学城保利假日酒店(科学城揽月路99号)

四、大会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主办单位:广州开发区电子及通信行业协会

广州开发区化工行业协会

六、会务联系方式

电子及通信协会: 电话:32293710 传真:32293711 邮箱:#url#

联系人:邹小姐 手机:13760753318

化工协会: 电话:66221520 传真:66221488 邮箱:#url#

联系人:陈小姐 手机:15802023629

为了做好会务安排,请参会代表于2016年元月30日前将参会回执(附件)电邮或传真至年会会务组。

附件 参会回执表

行业协会年会邀请函 [篇3] 尊敬的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全国各兽医同行们:

新年伊始,广州市动物诊疗行业协会诚挚邀请您参加2016年1月15-16日广州市动物诊疗行业年会免费培训课程,加强同行间的交流。

本次大会邀请了众多知名专家:熊惠军博士、吉拉德(麻醉专家带翻译)、张建博士、娄威临床硕士、魏仁生博士、张志红博士、香港知名讲师叶昭今老师及多位广深知名医师为兽医师们进行一天半的免费培训(骨科课程收费:会员单位及兄弟协会统一报名可享优惠价,非会员按原价收费。详见课程表)。同时,广州市农业局及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也将出席,讲述与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的ppt讲座。会议现场还有30多家的厂商代表参会,届时可以采购您心仪的产品。协会欢迎您的到来!

2016年会员单位除了可以参加两天的免费培训课程外,还可获赠2016新年联欢晚宴名额1名及2016年8张继续教育课程听课卷。晚会有同行表演、抽奖、游戏、有奖问答,精彩无限!期待您的加入!

非会员单位及兽医同行们可参加15-16日两天的免费培训课程(骨科除外,需收费)。16日下午可到a会议室旁听协会的第三次会员大会。同时,广州市动物诊疗行业协会诚邀您加入协会,共同为广州兽医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行业协会年会邀请函 [篇4]

尊敬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积极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讲话精神,认真总结2016年、科学谋划2016年,准确把握新常态,抓住产业新机遇,打造可再生能源产业升级版,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诚邀您作为嘉宾免费参加1月23-25日在北京召开的协会年会,与权威的领导、专家、企业家互动交流,洽谈合作,共谋发展。

主题:整合行业资源 促进合作发展 推动能源革命 助力雾霾治理 地点:北京(1月23日13-16时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b座320室,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报到) 主办: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 协办:九环集团 中国生物柴油集团 支持:炭宝科技集团 承办:火车头企业集团 北京爱尼基咨询中心 议题 【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为会员】

一、总结2016年、谋划2016及“十三五”

可再生能源虽然是一个伟大的行业,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有挫折和起伏。2016年是完成《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的收官之年,也是承上启下为“十三五”谋篇布局的关键一年。如何从战略的、哲学的、历史的、未来的角度看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怎样摆脱“产能过剩”的困境?可再生能源企业如何创新发展、合作共赢?##国务院参事、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顾问徐锭明等领导和专家将到会做主题报告。

本届年会将研究在资源丰富地区如何建设大型风电基地和光伏基地,在其他地区如何加快风能分散开发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问题;生物质能如何抓住治理雾霾的机遇跨越发展;怎样积极发展地热能、海洋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如何解决弃风、弃水、弃光等问题。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行业领军企业要努力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会员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比上年要增加50%。支持会员企业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实施“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光伏隧道等示范工程,采取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5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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