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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及风险抵押金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项目经理部与施工队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及风险抵押金办法如下。
一、控制目标
1、因工死亡及重伤事故为零。
2、职工负伤事故频率低于0.3‰。
3、严格杜绝一次经济损失到5万元以上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不得发生特大及一次损失3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不得发生一次损失1000—10000元的安全事故。
4、严禁发生因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状况不好被公司,当地政府停工及亮黄牌警告。以及发生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未做到安全生产标准。
5、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法》,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安全检查规范达标,达标率100%,优良率95%。
二、目标责任要求
1、实现目标分解,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施工现场安全奖罚制度,做到人人负责。
2、按局规定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实施风险押金,责任状奖罚兑现。
3、认真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在日查、旬查、月检发现的
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检查,定项、定人、定日期。
4、发生伤亡事故,项目部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
三、风险抵押金奖罚规定
1、施工队伍(单位)必须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生产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责任状和风险抵押金协议。不签者不允许施工,并交项目安全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的风险抵押金3—5万元,施工队长管理人员职工风险为1—2万元之内。
3、此风险抵押金在工程款中预扣,等工程结束后,没有发生事故的队伍一次性付清,若发生事故者从风险抵押金中按实发数扣除。
强化施工人员自我防护意识,推动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生产目标的顺利完成。
单位: 单位:
签发人: 承接人:
年 月 日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人员,以及处罚办法和奖励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正式在岗职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无)
3 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
财务部负责风险抵押金的现金收缴与列支,单独列帐,并依据安全管理部提出的人员变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奖惩意见。 5 管理规定
5.1风险抵押金缴纳人员和标准 5.1.1总 经 理:1200元。 5.1.2总支书记:1200元。 5.1.3副总经理:1000元。
5.1.4部门党政正职、安全管理人员:600元。 5.1.5部门党政副职、专职安全员:400元。
5.1.6兼职安全员、重点部位负责人、带班长:300元。 5.1.7机动车辆驾驶员、铲、叉、抱车司机:300元。 5.1.8生产组长:200元。
5.1.9一般管理人员、职工:100元。 5.2兑现办法
5.2.1总公司年终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度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比例给予兑现。其所交风险抵押金留存为下年度所交风险抵押金。
5.2.2 主持或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按正职标准执行。
5.2.3 司机的安全奖励,根据《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者发放安全奖。 5.2.4对年度安全工作有特别贡献的,由安全管理部提交“安委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5.2.5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对风险抵押金的奖惩意见。 5.3 处罚办法
5.3.1因安全事故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目标完成的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全年有偷盗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除取消年终安全奖资格外,没收风险抵押金。
5.3.2因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总公司全体人员取消安全奖。
5.3.3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取消安全奖,并没收安全押金。 5.3.4对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不按期整改的部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10%-20%比例扣除安全奖。
5.3.5全年工作不足8个月的人员、待岗人员、借调行业外工作、脱产上学(含脱产培训)半年者、有旷工行为者,不发安全奖,不扣除风险抵押金。
5.3.6年度内6月30日前退休(含内退)、解聘(含解除劳动合同)、从事非领导职务人员,只退本金,不发放安全奖。
5.3.7有严重违反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不发放安全奖并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5.3.8凡被处罚和没收风险抵押金的应于次年3月份及时补交。
9未尽事项按照《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6 标准的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各分部、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标准
云 南 省 财政 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财企[2007]55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和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特制定•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及•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1.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
2.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3.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名单
4.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审查表
5.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补存)通知书
6.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查表
7.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划款通知书
云南省安全生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云南省财政厅 监督管理局 昆明中心支行
二 O O 七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从事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将资金存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三条 代理银行具体负责办理风险抵押金的专户开设、专户资金存储和支付业务(具体业务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核定和存储
第五条 小型采石、采砂、采土场及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由州(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状况和企业生产能力,制定相应标准。
第六条 除第五条以外的其他企业,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和存储风险抵押金: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含有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两种以上行业的综合性企业,风险抵押金按行业分别存储。
每户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的核定采取逐级审查、统一审批的方式进行:
(一)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直接审查、审批;
(二)州(市)国有企业和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在当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资料并核定存储金额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三)非国有企业和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企业,由县(市、区)、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审查资料并核定存储金额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企业需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审查表‣(附件二);企业规模、生产能力、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按照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发出•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补存)通知书‣(附件三)。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书后1个月内,到指定代理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办理完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名称、开户银行机构名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账号、存储金额等情况及时报送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一次性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理由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规模、生产能力、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或者因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应在1个月内或者恢复生产后1个月内,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和缴存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工作应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清理检查当地企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收取、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检查方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各方行为,增强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协议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 参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建[2006]369号)及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安监发[2008]74号《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过认真研究,特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 乙方在工程合同签妥生效后十天内向总承包方交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抵押金” ),由总承包方统一管理使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二、 抵押金收取原则:抵押金是指乙方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在开工前向总承包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这是总承包方为履行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行业惯例和企业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工程安全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制裁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也是市场经济下的必要手段。
三、 抵押金的收费标准:工程造价不满壹仟万元人民币(含壹仟万元人民币)的,按1万元收取;工程造价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的按1‰收取; 按上述标准如收取总额超出10万元人民币的,按10万元人民币收取。
四、 收取抵押金后应由总承包方负责建立台帐,抵押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由总承包方在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违章现象做出处罚,对有立功表现的,进行奖励。在工程结束后无安全责任违约的全额免息退还。
五、 安全考评以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平时巡查督导相结合,凡乙方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受到事故、事件经济处理及其他因“安全责任违约”产生的款项将直接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做好台帐。
六、 对在安全考评中达到优良标准(安全评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在工程结束后,总承包方将进行奖励;对在安全考评中达到及格标准(安全评分为75~89分)的单位,不奖不扣;对在安全考评中未达到及格标准(安全评分为60~74分)的单位,将按实际情况扣除安全抵押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10%~30%);对在安全考评中被评标较差(安全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下)的单位,将扣除安全抵押金的百分之五十(50%)。
七、 安全检查的评分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标准 、
大连市和总承包方有关文件执行。
八、 为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优质、按期完成,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减少工程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安全责任违约分A、B、C、D四类,总承包方根据乙方安全责任违约类型,参照《安全违约责任类型表》执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将扣除全部安全抵押金;对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及其他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等事故的责任单位,将视事故性质、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酌情扣除安全抵押金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抵押金不足部分,将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九、 为杜绝发生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现象,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及合理性,乙方一旦发生安全责任违约,总承包方开具《安全责任违约通知单》告知乙方并于48小时内在项目上进行公布。
附件:《安全违约责任类型表》
对于以上内容乙方已全部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承诺单位:
代表人:
日 期:
十、 安全违约责任类型表
一、指导思想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是目前全球工业界广泛应用的工艺危险分析方法,是危化品从业单位排查事故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重要工具和有效手段。国家安监总局和自治区安监局积极倡导和推动HAZOp分析方法,近期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在危化品领域开展HAZOp分析、排查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2016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指出,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设计和运行阶段全面推广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2016年8月,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中进一步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对于提升危化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稳定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成立县安监局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县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有序开展,特成立县安监局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充分辨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建设项目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工艺设计缺陷、工艺过程危险及操作性问题,全面排查企业在规划设计阶段和现有生产装置存在的隐患,从源头上努力减少设计缺陷带来的安全隐患,大力整改现有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高我县危化品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
(一)宣传教育阶段(2016年2月10日-3月30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3049-2016)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6)等标准规范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工作,重点培养一批能熟练掌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相关标准规范和方法、又具有现场工作经验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专家队伍,为推进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工作打好基础。有条件的危化品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对本企业负责生产运行、安全生产、项目管理、设备维修、电气仪表、工艺技术以及现场操作等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能系统掌握工艺安全管理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方法、技巧和程序的专业人员。
(二)分析工作开展阶段(2016年4月-2016年9月30日)。
2016年4月开始,全面展开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工作。
2016年9月30日前,县煤焦化有限公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必须完成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工作。
至2016年9月30日,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完成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要把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列入当前工作重要内容,按照县安监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工作推进。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5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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