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读后感大全 > 平潭走私油

平潭走私油

时间:2017-07-06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www.gbppp.com--读后感大全】

平潭走私油(一):福州市成品油经销商名录309家

网址

福州市成品油经销商名录309家

《福州市成品油经销商名录最新版》全面汇总了截止到最新年度福州市309家成品油经销商企业信息,覆盖率达99%以上。名录信息通过呼叫中心等多渠道调查核实。该名录定期更新,删除已注销企业信息,增加新注册企业信息,保证名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企业名称

福建省迪普贸易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宏辉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

中建海源(福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金何海燃料有限公司 福州螺纱师石化有限公司 福清海众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置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鑫贵仁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源祥达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区县

福清市 平潭县 台江区 闽侯县 马尾区 福清市 马尾区 马尾区 马尾区

详细地址

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福荣花园20号楼1层01店面

平潭县流水镇流水村流水353号 福建省福州市台晋安区福新东路7号君临晋安商业中心2号楼801 闽侯县尚干镇乌门村大厝26号 琅岐镇云龙村六垱水闸海堤外 福清市东瀚镇文山村洋坪下海洁 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24L室(自贸试验区内)

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855(自贸试验区内)

福州君竹路83号开发区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A402室(自贸试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350300 350400 350000 350112 350017 350321 350015 350015 350015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润滑油、燃料油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企业类型 成立时间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4 2014

网址

序号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企业名称

福州开发区宏盛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旺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州胜中鑫贸易有限公司 闽侯县源成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亿豪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中拓宝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航福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福州市科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区县

马尾区 鼓楼区 平潭县 闽侯县 闽侯县 平潭县 晋安区 鼓楼区 晋安区

详细地址

验区内) 快安延伸区9号地

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30层 平潭综合实验区敖东镇苍海村原苍海小学内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350015 350009 350400

燃料油批发 汽油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柴油、汽油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柴油批发、重油批发、燃料油、化工原料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企业类型 成立时间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00 2005

闽侯县青口镇庄头村(闽侯县星福350119 轩车厢制造有限公司整座) 闽侯县祥谦镇枕峰村下塘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晋安区南平东路19号闽越文化创350013 意产业园5幢1层16号商铺 鼓楼区东街123号航空大厦十三层西南面01单元

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508号福铁大厦12层1210室-2

350000 350000 350112 350400

19 福州中凌隆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州市 马尾区 马尾区罗星街道青洲路67号福州350015 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及商务配套-B地块商务楼1(1A、1B)11层18商业(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网址

序号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企业名称

福州市缔茂石化有限公司 福州中闽源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中鑫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平潭走私油】

福建富盛隆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正清燃料油有限公司 平潭自贸区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市海明伟业石化有限公司 平潭鑫隆油料配送有限公司 福建悦成荣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福州市

区县

连江县 马尾区 马尾区 平潭县 平潭县 平潭县 平潭县 福清市 平潭县 福清市

详细地址

景城B15#楼602复式单元 琅岐经济区琅岐镇上岐星辉村三围仔

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853(自贸试验区内)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平潭县潭城镇东湖山庄东方花园1幢509号房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福清市音西街道凤山居委会融侨城20号楼31层3103单元 平潭县潭城镇万宝东路北侧万宝嘉园三期33幢4单元402号 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创元(福建)大酒店有限公司2号楼23层23、25室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燃料油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批发和零售业石油及制品批发

350400 350400 350400 350300 350400 350300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企业类型 成立时间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4 2014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连江县凤城镇江滨东路19号傲江350500

350017 350015 350400

30 31

昇华(平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大亿曼润滑油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

福州市 福州市

平潭县 鼓楼区

平潭县中海华侨城15幢13层18号房

杨桥西路160号

350400 350003

石油及制品批发 石油及制品批发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

2014 2011

平潭走私油(二):2013-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第208号令

海关总署第208号令

发布时间:2013-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6月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3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联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第四条 平潭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平潭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平潭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在平潭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稽查。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平潭以及在平潭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平潭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第七条 海关对平潭内设立的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平潭走私油】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平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平潭。

平潭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及退税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条 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三章 对平潭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二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应当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销往平潭的退税货物,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物应当经海关指定的申报通道进出平潭;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上述货物可以办理集中申报,但不得跨月、跨年申报。

其他货物经由海关指定的无申报通道进出平潭,海关可以实施查验。

平潭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需要转入区外其他监管场所的,一律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区外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入区退税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认可的地点。

第十四条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

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申请选择按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企业没有提出选择性征收关税申请的,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企业申请按料件缴纳关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应当在手册备案时一并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海关征税前,企业可以变更申请;

(二)海关以货物对应的保税料件征收关税;

(三)对应料件如涉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该料件备案时主动向海关申明并提交有关单证,否则在内销征税时不得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应料件如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按照有关贸易救济措施执行。

第十五条 经平潭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政策项下货物,符合海关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第十六条 从平潭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从区外运往平潭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平潭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平潭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平潭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对平潭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平潭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业务。 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平潭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人;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生产的;

(三)其他需要征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平潭内的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按照减免税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从区外进入平潭的退税货物,按以下方式监管:

(一)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经“一线”出境的,实行备案管理;

(二)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并用于生产的,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三)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销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及运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货物有关规定办理;

(四)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后属于区内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的,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审批项目及耗用数量核销;

(五)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但不属于本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或销往区外但不按照保税货物管理的,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六)其他情形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平潭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物,海关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因检测维修等情形需临时进出平潭的,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回平潭。

第二十四条 对平潭内企业在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的有关规定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潭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海关:

(一)海关监管货物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的;

(二)海关监管货物遭遇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损毁、灭失的;

(三)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企业书面报告海关时,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二)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仍应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七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的保税货物,平潭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海关接受损坏、损毁、灭失货物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二)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减免税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定补税的完税价格;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55087/

推荐访问:平潭抓走私鸡爪 瑞安走私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