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读后感大全 >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时间:2017-07-05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www.gbppp.com--读后感大全】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一):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登记表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登记表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培训指南(县安监局)

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培训指南

安全培训 2009年8月25日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哪几类人员需要持证上岗?

主要包括三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

二、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

三、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并协助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什么是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包括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起重机械、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制冷与空调、有毒有害有限空间等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包括对外供应的加油站作业人员、企业内部加油(气)站作业人员、农药供应门市部营业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作业人员等。

五、参加以上三类培训需要哪些条件?

(一)哪些人须参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

参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参加人须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

(二)安全管理人员的报名条件

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六、如何参加以上三类培训?

崇明县辖区内通过市审核的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有五家。培训单位也可与当地乡镇安全干部联系报名,由各乡镇统一办理相关的手续。

(一)上海安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事务所

地址:城桥镇人民路218号218室

联系人:郁老师

联系电话:69610049、13611824375

该培训机构负责培训企业安全负责人、分管经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

(二)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地址:城桥镇人民路651号(老281号)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69610164 59621958

该培训机构负责气焊、电焊、企业安全负责人、分管经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三)上海崇明中华职业进修学校

地址:城桥镇西门路385号

联系人:于老师

联系电话:69613345

该培训机构负责电工、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

(四)上海浦东上船职业技术学校崇明分部

地址:竖新镇江海公路1号

联系人:朱君忆

联系电话:50454531 13701998564

该培训机构负责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司索指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机械驾驶、有毒有害有限空间等作业人员。

(五)上海市江南长兴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长兴岛潘园公路1111号

联系人:高岳明

联系电话:33802052

该培训机构负责电焊、起重司索指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人员。

七、如何参加以上三类考核取证?

崇明县辖区内通过市审核的具有安全考核资质的机构有二家。

(一)上海崇明安全生产教育考试中心

地址:崇明城内西门北村29号楼

联系人:于老师

联系电话:69613345 59611142

该考核机构负责电工、焊工、制冷与空调、起重工、司索指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危化作业人员。

(二)上海崇明安全生产培训长兴考核站

地址:崇明长兴岛江南大道988号

联系人:陈哲浩

联系电话:13774235823

该考核机构负责电工、焊割、起重司索指挥、安全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

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第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a)、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b)、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

c)、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2、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拟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聘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a)、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必须进行公司、厂级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b)、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c)、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能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的主要指导人员,必须进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其认清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性,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安监局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复审考核安全培训。结合国家、省、市各级安全政策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所属监管领域及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企业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台帐档案规范管理。

三级教育的要求:

a)、三级教育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b)、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c)、每一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3、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a)、节假日前后;

b)、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c)、工作对象改变;

d)、工种交换;

e)、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f)、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g)、新进入现场等。

第四、教育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1、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并建立了档案。

2、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否参加了安全强制培训,是否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持证上岗。包括企业内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

3、检查三级教育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刚进企业的新工人是否接受入厂安全方面的基本教育培训,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主要检查企业对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的考核记录。

4、检查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查看安全台帐记录,检查三级教育制度、企业职工隐患辨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教育培训考核的落实情况。

5、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我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组织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1、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

2、以上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次数,并记入培训档案。

4、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编号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五):2016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

全行业要认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书记、省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和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坚持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强化红线意识、健全责任体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全面落实水利安全生产各项责任与措施,继续坚持和完善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促进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注重宣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引领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摆在水利发展的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与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文化载体和宣传手段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传播水利安全文化。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普及安全知识到基层、进工地、入班组活动,积极组织和参加水利安全生产演讲、讲座、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营造“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二)预防为主,突出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检查和重点督查在建和已建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特别是烟基水源水库工程,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明确检查责任,规范检查内容,加强检查记录,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检查成效。

4、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点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落实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6、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生产与管理岗位安全职责,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7、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抓,各专业领域分管负责人同时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要与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层层分解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切实落实水库大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8、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继续抓好各县(市、区)水利局、长汀水保局、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促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四)坚持依法治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9、深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抓好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水库、水闸和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监测观测和巡视检查、管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对各类在建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全时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深入推进水电站安全监管全覆盖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手段和能力。做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农村水利、水文测验、水利科研与检验、人员密集场所和水利风景区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0、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大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治理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建设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在建项目,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和严重影响河道防洪、通航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54860/

推荐访问: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