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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拔干部原则最新

时间:2017-06-24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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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拔干部原则最新(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最新趋势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最新趋势

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任用标准

最新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细节凸显最新趋势,为立志于党政领导建设事业的同志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最新趋势一:好干部标准具体化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最新趋势二:干部任用增设“动议”

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专家表示,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同志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最新趋势三: “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将民主推荐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的同时,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坚持和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更好结合起来。 最新趋势四: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能力和素质)竞争

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还真正干事的干部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最新趋势五:从严治吏,严格制度

条例针对近年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裸官”和官员“复出”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

针对官员“复出”,条例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参照新华社华春雨:五个细节看选人用人新导向——专家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央提拔干部原则最新(二):我国选拔干部的标准

我国选拔干部标准的历史沿革

一、封建国家时期——三个阶段

1、图腾名官

黄帝以云为官,炎帝以火为官,太昊以龙为官。云、火、龙都指图腾,图腾崇拜的核心是认为某种动物、植物或无生物和自己的氏族有血缘关系,是本氏族的始祖和亲人,从而将其尊奉为本氏族的标志、象征和保护神。

2、世卿世禄制

西周时代,卿是古代高级官吏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

3、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分为九个等级,作为政府选用官吏的依据。中正: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

4、科举制

隋文帝开始,用分科考试来选举人才。隋炀帝时期正式设臵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按考试成绩选拔人才。

二、民主革命时期——集中统一管理

民主革命时期,为适应战争需要,党在对干部的选拔问题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政治路线上,强调‚德才兼备‛;组织路线上,强调‚任人唯贤‛;思想路线上,坚持要求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

名言:

毛泽东:‚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在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

数才德兼备的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共产党的干部政策,应是以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这就是‘任人唯贤’的路线。‛

周恩来:‚挑选干部的标准,政治标准与工作能力,两者缺一不可,而政治上可以信任是先决问题。‛

陈云:‚德才并重,以德为主。‛

在革命时代,一大批信仰坚定、勇于献身的优秀青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使中国共产党在与其他政治力量的斗争中,逐步强大起来,最终领导中华民族实现了独立解放,建立了新中国。

三、新中国成立至1993年——‚统包统配‛

1、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文革‛,是创立和发展阶段。

特点:这一时期中,人事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中央先后在干部录用上,颁发了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的文件等。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的干部选拔工作一度被‚左‛的思想左右,把革命时代的选拔标准‚神圣化‛和教条化,只强调阶级出身,不重视干部才能,导致了干部结构的单一化以及干部队伍整体能力的下降。显然,这种情况无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是严重破坏阶段。 特点:这一时期,人事机构被撤销,大批干部受迫害,人事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人事工作陷于瘫痪。

3、1976年10月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是拨乱反正与完善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事工作得到了恢复,在干部任用方面,有较大进展。 ‚四化‛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解决组织路线问题,就是要解决

年轻人的接班问题,还要解决机关臃肿和退休制度的问题,加快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随着一大批‚四化‛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成功地实现了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确保了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

名言:

邓小平:‚年轻化是很重要的一件事,第一要保持政治的活力,第二要保持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年轻不行。‛

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一是改革领导体制,减少副总理人数。二是废除干部终身制,建立退休制度,规定部委正职65岁、副职和司局级60岁退休,促进了新老干部交替和干部队伍‚四化‛的实现。三是精简机构人员。

特点: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干部选拔仍然缺乏法制,主要采用统包统配和领导推荐的方式。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层次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由干部管理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采取直接或间接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人们常将这种方式比喻为‚伯乐相马‛。每个干部都要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动和安排任用。

这些弊端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也是中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直接原因。

在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上,党中央在总结前一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全面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和当前重点,强调‚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思路形成阶段(1978~1988.3)

2、试点和法规修改形成阶段(1988.3~1993.8)

3、全面实施阶段(1993.10~1998.12)【中央提拔干部原则最新】

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过八年多上上下下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1993年正式颁布实行,并在国务院六个部门、两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

名言:

江泽民:‚当今和未来的世界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人才的竞争。这种人才竞争是全面的,包括领导人才在内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人才,都面临着各种竞争和斗争的检验与考验。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一个国家,能不能不断培养出优秀的领导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政党、这个国家的兴衰存亡。‛

习近平:‚干部选拔要遵守‚六个导向‛,即: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

胡锦涛:‚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干部要格外关注;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部的干部要格外留意;对那些埋头苦干、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不能亏待。‛

对干部选拔工作的重视直接导致了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建立公务员制度,实现了大部分官员录用、提升、培训、交流等的制度化,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稳定的公务员队伍;通过把干部‚四化‛标准的具体化并配合以任期制、回避制、退休制、培训制、考核制、民主选拔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提高了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水平,并为更多优秀人才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渠道。

成绩:自1993年公务员制度推行以来,国家干部归进公务员范畴。此后,国家在干部选拔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

①凡进必考。实行公开考试、择优进人,是对传统机关进人方式的重大改革。在公务员的‚进口‛方面,坚持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全国31个省、

市、区已连续多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多数地方还打破身份、地域限制,不拘一格选人才。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②竞争上岗。

③权力下放。党中央于1983年决定,改革干部管理体制,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一是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分层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调整和改进干部管理办法,改变条块分工不合理、层次头绪过多、任免手续繁琐、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现象,提高干部管理效率。三是开始进行干部分类管理探索,根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同情况,探索厂长、所长负责制相配套的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四是开始建立后备干部制度,进一步促进新老干部交替和干部队伍‚四化‛建设。

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中国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以及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深化,中国共产党对于干部选拔的认识也具有了更广的视野。

五、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经验和长期做好法律草拟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开始走上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轨道。

干部录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公开考试——公开是公正与公平的基础。

2.严格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也考察其工作能力。严格考察是‚择优‛的前提,其目的在于保证被录用的公务员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德才兼备是我党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干部选拔与使用的标准,是经过历史验证了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公开考试的重点在于考察报考者的‚才‛,而严格考察的重点则在于报考者的‚德‛。

中央提拔干部原则最新(三):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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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十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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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拔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八年。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根据中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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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职数。

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数为七人至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为四人至七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为五人至八人。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职数为五人至九人;设书记一人,党委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至二人,党组在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一人。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中央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 - 4 -

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 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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