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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龄津贴取消制度

时间:2017-06-15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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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龄津贴取消制度(一):2016江西事业单位面试热点:26省份已出台高龄津贴政策

2016江西事业单位面试热点:26省份已出台高龄津

贴政策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26省份已出台高龄津贴政策

民政部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情况的通报》,对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根据《通报》,目前,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面试热点深度分析:

上海65岁以上老人有津贴 每月不低于75元

本市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老年综合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

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解读: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是涵盖高龄老年人营养补贴和交通出行的政策。所以,老年综合津贴实行以后,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坐车这项政策就同时取消了。截至2015年底,本市6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已达283万人,经初步测算,全市老年综合津贴所需财政资金接近45亿元。

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

“按照尽最大可能采纳大多数人合理意见的原则,我们主要从完善政策梯度和提高标准方面着手,进一步优化制度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后现对社会发布。”朱勤皓指出,与初步方案相比,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年龄段划分从“四档”调整为“五档”,在原来70-89岁之间增加一档,即70-79岁、80-89岁,使梯度更加合理。二是适当抬高底部,将最低年龄档的津贴标准从50元提高到75元。三是每一档的标准都有所提高。

江苏发放标准

记者发现,有媒体报道“江苏省则规定向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统一为300元每月,足足比浙江省最低每月30元的标准高了十倍。这是真的吗?

记者随即向省民政厅福善处求证,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江苏以尊老金的形式来发放高龄津贴,但网上所说的80岁老人统一为300元每月的说法不准确。” 他拿出了我省于2011年4月出台的《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说,文件中对尊老金的

发放范围和标准有明确规定,“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福善处工作人员表示,全省对于80-99周岁老人的尊老金没有统一发放标准。省民政厅关于2013年全省尊老金发放情况的通报显示,2013年全省绝大多数地区80-89周岁老年人尊老金标准为50元每月,南通市(除如东县外)发放标准为60元每月,徐州的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新沂市和邳州市,南通的如东县,连云港的赣榆县发放标准低于50元每月。记者查阅各地最近公开报道发现,随着2016年徐州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新沂市和邳州市上调尊老金,截止到目前,全省80-89周岁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标准已全部达到或高于50元每月的标准。

浙江最低每人30元/月

通报显示,建立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省份对80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

浙江省出台政策较早,津贴标准也较低,该省在2011年制定相关标准,规定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而江苏省则规定向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统一为300元/月。

陕西青海70岁以上老人就可领高龄津贴

多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

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90元/月;陕西则规定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

■ 面试热点延伸阅读

不同经济、身体情况还可领其他补贴

除了高龄津贴,20个省(区、市)还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区、市)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

各地的养老补贴和护理补贴均针对身体残疾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如北京规定,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将得到各100元的护理补贴和养老补贴。四川则明确,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领取护理补贴300元。

有的省份明确,对老年人养老处境程度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养老补贴,如天津市规定,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60岁以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8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失能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人群。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200元、400元,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民政部表示,相关补贴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未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2016年高龄津贴取消制度(二):【每日一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5月起实施

【每日一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5月起实施

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重点对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内容,明确了政府、社会、家庭的责任。

赡养与抚养

外孙子女同样有赡养老人义务

“赡养人和抚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这是《条例》关于家庭赡养与抚养章节的第一条。记者了解到,《条例》同时还明确,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姐有抚养的义务。由弟、妹抚养的兄、姐,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赡养人、抚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

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条例》还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社会保障

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抚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

在本省参保(参合),离开参保(参合)地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取得居住地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老年人,异地就医时,按照有关规定以参保(参合)地的支付政策即时结算。

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适当增发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患病老年人实施医疗救助和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扶助。

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照顾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建立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资助老龄事业,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资金和技术支持。

在城市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成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城乡社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配备和设置适合老年人文化活动、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的器材和设施,并明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民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在街道所在社区和较大社区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行政村或者有条件的较大自然屯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兴办或

者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特色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便捷、优惠的养老服务。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收费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当按照标准下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对具有养老服务护理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费用补贴。

社会优待

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2016年高龄津贴取消制度】

商业、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机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等优待服务,并设置一定数量具有明显标志的老年人候车(机)座位。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公交

《条例》特别提到,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行费用减免,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敬老席。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站点工作人员、司乘人员和乘客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照顾和扶助。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减免费用优待。

收费景区满65周岁免费 未满半价

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应当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年人以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筹资义务。

具有本省户籍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老年人因养老、医疗、人身伤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2016年高龄津贴取消制度(三):2016养老金并轨特点

2016养老金并轨特点

养老金并轨实施日期

2016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执行,因涉及全国111万个事业单位、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而备受瞩目。《条例》涉及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以及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改革等内容。

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奖惩及争议处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人事管理主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养老金并轨特点

必要性

(一)从根本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不相符。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按照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养老保障的权利上是完全平等的。而现行退休双轨制却对不同部门的退休人员执行不同制度、不同标准,给予差别化待遇,退休金收入差距十分悬殊,明显侵犯了养老公平权。特别是由于实行退休养老金双轨制,造成明显的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状况,这些都是有违宪法精神的。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在2016年答记者问时也对现行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和企业一样,个人应该缴费,其他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都应该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来制定。"而现行双轨制却是企业缴费,机关不缴费;缴费者的退休金低,不交费的反而比缴费的高出几倍,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明显不在一个平台上。这种不合法规的状况是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的,否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

(二)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与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是相违背的。全面小康社会是要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要让亿万人民群众普遍受惠,共同富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是目前我国社会出现的重要问题之一,基尼系数早已接近0.5,远超0.4的国际警戒线。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就必须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养老保险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使越拉越大的收入差距逐步缩小。而现行退休双轨制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对同类人员

执行双重标准,使退休金差距相差巨大。这无异于是为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加油添薪。照此发展下去,极有可能会形成退休养老待遇的两极分化,出现退休金畸高畸低的不合理状况。其结果只能实现少部分人的小康而不是全面小康,改革发展成果就会仅被少数人分享而与大多数人无缘,这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完全相背离的。

(三)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原则和社会稳定。双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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