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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资料系指双方在洽谈或合作期间相互披露所有涉及披露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

时间:2017-06-12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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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资料系指双方在洽谈或合作期间相互披露所有涉及披露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一):披露方接收方保密协议

披露方接收方保密协议

披露方(甲方):

接收方(乙方):

鉴于,双方正在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上有进行合作的意向,基于工作需要,披露方需要向接收方披露其保密信息,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 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合同生效日前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设计、图纸、工程、

工艺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备忘录、预测和估计、报表、

项目开发进度、商业计划、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电子邮件、影音文件等。

2. 其他信息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接收方无义务对其能用文件明确证明的如下信息承担保密义

务:

a) 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接收方的过错(不论故意或过失,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 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又以该接收方所应了解为

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保密信息;

然而,即使是接收方因本条a)、b)、c)的情形获取的与项目有关的信息,接收方

也不得再将该等信息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批露。

3. 义务

3.1. 除非获得披露方的预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以及源自于保密信息的

任何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保

密信息与披露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发和执行项目。

3.2. 接收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披

露方授权的复制、披露或使用。

3.3. 接收方只可向那些必须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并书面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

自身员工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3.4. 接收方应与有权接收保密信息或能接触保密信息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

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并且应包含本协议的主要义务。

4. 其他条款

4.1. 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直至项目执行完毕后10年终止。披露方可以在事先书面通

知接收方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

4.2. 本协议终止时,接收方所掌握的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复印件,无论其为电子或书面等任何形式,

均应立即交还披露方。

4.3. 接收方承认披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人或被许可人,除非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接收

方不享有所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4.4. 双方均同意:为了保护披露方及其商业行为,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是必要且合理的。双方

明确表示由于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唯一性,金钱赔偿将不足以补偿接收方对本协议的任何

违约行为而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均同意并确认: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

或可能的违约行为将对披露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且除其他任何法律或其他方面可

以适用的补偿外,披露方有权:

a) 禁止接收方可能违反或继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

b) 从接收方获得任何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因接收方违反本

协议的义务引起的或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有关的损失或损害,或未经授权的

使用或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损害。如果披露方的损失难以计

算,损失赔偿额应为披露方就该项目已发生的前期费用、开发费用和其他项目开支

的2倍。

4.5. 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将继续是披露方的财产。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一方授予

对方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并且除了仅仅基

于决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的目的而查阅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权利以外,本协议

亦并不授予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

4.6.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

协议引起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定和程序在北京进行仲

裁。

4.7.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做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

双方均无约束力。

4.8. 本协议中的各个标题仅仅是出于便利的需要,而不能用于解释本协议及其条款。

4.9. 本协议是协议双方对相关义务、目的、权利、责任及关于本协议主题其他责任的完全同意和

/或理解,该协议将取代任何双方以前和/或现在达成的与该主题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

面的协议和理解。

4.10.

4.11.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种转让及其尝试自始无效。 本保密协议有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鉴此,本保密协议一经签署、即告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生效。

保密资料系指双方在洽谈或合作期间相互披露所有涉及披露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二):保密协议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保密协议

: : : :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在 互相披露保密资料,为了促进协议双方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明确协议双方的保密责任,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1.相关名词的解释

1.1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披露方向获取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后经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1.2保密期限:经协议双方协商,约定获取方在该期限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其所获取的对方保密信息,且不得将获取的保密信息用于协议双方约定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

1.3披露方:指基于此协议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1.4获取方:指基于此协议获取保密信息的一方。

1.5本协议中甲方或乙方基于本协议既可能是披露方,也可能是获取方。 2.保密期限

【保密资料系指双方在洽谈或合作期间相互披露所有涉及披露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

协议双方约定本协议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其保密期限截止到其法定有效期届满之日。

3.保密信息的范围

3.1本协议中保密信息涉及到的范围是:协议双方在洽谈、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披露的 及与合作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

3.2以下情况不属于保密信息的范围: 3.2.1披露之前已被公众所周知的信息; 3.2.2经过披露方书面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

3.2.3获取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信息;

3.2.4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获取方独立开发取得的信息。 4.协议双方的义务

4.1在保密期限内,获取方应对披露方披露的及协议双方以任何形式所接触到的对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协议双方的所有职工不论是否直接参与项目,均负有保密义务。

4.2协议双方应将保密信息的传播范围限制在本协议约定目的以内需要知晓的人员,且不得将获取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

4.3获取方承诺未经披露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给第三方。

4.4在协议双方完成合作事项之日起7日内,获取方应归还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资料;同时获取方向披露方提交一份由获取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获取方企业公章的,表明披露方所披露给获取方的所有保密信息资料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的书面证明文件。 5.复制与归还

5.1披露方披露给获取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复制。

5.2特殊情况下,经披露方书面同意,获取方可以对披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资料进行少量的复制。

5.3如披露方提出要求,获取方应按照要求将复制的保密信息资料归还给披

露方,或者在提供书面证明的情况下予以销毁。 6.违约责任

6.1出现以下情况时,获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1.1获取方及获取方的员工等未经披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泄漏保密信息的;

6.1.2获取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 6.1.3获取方的其他行为泄漏保密信息的。

6.2出现上述情况时,获取方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采取措施避免披露方损失的扩大,同时,获取方应赔偿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7.知识产权

披露方以各种方式向获取方披露的及获取方以任何形式所接触到的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的知识产权归披露方所有。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8.2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9.其他

9.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保密资料系指双方在洽谈或合作期间相互披露所有涉及披露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三):相互保密与不泄密协议

机密共享与保密协议

该份机密共享与保密协议(以下通称本“协议”)由TROCO产品公司,一个美国公司(TROCO)和YIZHONG SPRING METAL(东莞)有限公司,一个中国公司(YIZHONG)于2012年6月7日签订。TROCO和YIZHONG公司在本协议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双方正在相互联系并讨论潜在的合作机会,安排或联系(简称合作)【即提供弹簧】 鉴于,双方的合作机会,双方需要保密,并向对方提供信息

鉴于,双方愿意相互交换或向对方提供各自的有用保密信息

因此,考虑到双方应提供保密信息(定义如下),相互间的协议和承诺以及其它双方接受的充分且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且属下的员工、职员、主管、代理商、律师、会计、顾问、代表及成员(以下通称“代表”)遵循该协议,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保密信息

双方涉及的保密信息(以下通称“保密信息”)中,信息的提供者被认为是披露方,信息的接受者被认为是接受方。为了达到该协议的目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给接受方提供的任何或所有信息(不管是采用口头格式、打印格式、电子稿形式或其它任何形式) (a)由披露方提供或代表披露方提供的有关备忘录、商业提议或其它和合作机会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

(b)和披露方有关的财务、技术、商业、操作、商品、行政、市场、规划、员工管理和商务信息及数据(包括副本),还包括了所有的协议、文件、书、报告、日志、表格、电脑程序、软件、电子邮件及客户的文件、财产、商业机密、技术信息、规划、规格和身份,供应商的身份、价格、员工信息、记录、报告、材料、表格、设计、方法、建筑图、检测数据、研究、模型、财产、数据化信息和其它技术信息,无论是否与合作有直接关系。

“保密信息”也包括了双方提出的见解或其有关代表、商务机密、注释、分析、编辑、研究、

翻译或其它双方或代表准备的文件和资料,总之,保密信息由披露方提供给接受方

2、保密信息的使用

接受方及其代表应严格保存保密信息,接受方及其代表不能使用披露方提供的有关合作以外的保密信息(除非有披露方的书面授权)。如果双方一旦签署合作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将会生效,除特殊情况外,双方都需履行该书面协议。

3、有关披露的保护

保密协议只能由接受方的指定人员或代表披露,接受方应贯彻执行保密信息保密的相关标准,并谨慎保护保密信息的使用。除非有披露方签署的书面授权,接受方必须保证所有的保密信息处于保密的状态,正如上所述,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它的,事实是双方已签署该协议并相互提供服务。然而,之前提到的保密责任不适用接受方,除非接受方有以下令人信服的声明

(a)接受方和第三方有责任保证其保密性,而不通过未授权的披露使其公开化

(b)从合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没有限制的披露合法性文件

(c)接受方应明白之前提到的披露方签署的书面授权

(d)接受方自主研发的信息,并能有证据证明

(e)接受方因需披露而受到法庭的通知或传票或其它任何法律要求的信息,应由接受方立即书面提醒披露方,如果5天后接受方仍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披露方可能会寻求一个受保护订单。如果要求保密信息全部或部分披露,应该将披露程度降到最低,然后披露方将签署的书面保密信息披露通知尽快提前发给接受方

4、知识产权

由接受方发给披露方的所有文件、成分、相片及特性,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图稿、规格、数据、设计、电脑或电子文档和说明,应当唯一提供给披露方,应按照披露方的要求将所有

相关的资料副本及时返还给披露方。接受方不得披露披露方所拥有的专利、版权、商标或商业机密。相关的知识产权:

(a)保密协议生效开始,每一方都需单独保留每一方独自拥有的权力

(b)每一方都需保留每一方员工工作过程提供的发明及创造信息及数据权力,并给对方提供有关发明及创造的资金,没有使用其它机构或第三方的资产和保密信息

(c)由双方人员共同发明的所有创新、发明、信息、发展、财产和数据,双方应合理的将其商业化并商讨决定哪一方获得其创新、发明、信息、发展、财产和数据的产权【拥有产权的一方应给另外一方付款、建立一个不变的单独授权】

(d)除了上面的4(c),每一方都不得向对方索要知识产权

5、保密信息的返还

如果披露方没有继续合作或是披露方自己的要求,接受方应立即返还给披露方所收到的所有机密协议的副本,并销毁所有副本,格式化所有分析研究的数据材料,并向披露方证明所有的销毁工作均已完成。

6、期限及协议终止

每一方都可以在任意时间终止该保密协议。但是,协议的终止不能影响到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考虑到协议终止前有关的保密信息披露事宜。保密信息保护的期限可由披露方和接受方根据协议去进行变更。

7、补救措施

根据协议及保密信息,双方均同意,金钱赔偿并不是一个违约的有效补救措施。因此,披露方有权力去寻找一个强制性、公平的补救措施。如果披露方找到了公平的补救措施,接受方应同意撤回并放弃要求披露方或其它保险机构提供保证金的要求。该补救措施将不会被认为是接受方违约造成的专门的补救措施,应同时加上披露方有关法律的其它有效的补救措施。

为了实施该协议,每一方应开始着手合法程序,优胜的一方应重新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相关进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了追求或捍卫的合法措施费用,合理的投资费用及其它相关补救产生的费用。

8、赔偿

接受方同意赔偿、辩护及保证披露方无害的所有行为、声明、要求、扣留、损失、危害、审判、花费并包括了律师费。这可能是由接受方的忽视或不端行为,未得到授权,擅自披露了保密信息所引起的。披露方应立即通知接受方有关第三方机构的声明,接受方有权捍卫这项声明,但费用自理。

9、违约通告

一旦发现未授权的使用或保密信息的披露或其它接受方违约情形的,接受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以合理的方式尽可能的重新获得保密信息财产,防止未授权使用或披露的进一步扩大

10、完整协议;弃权

考虑到主要问题并去掉所有不利的因素,该协议由双方的完整协议组成,第10点或该协议的其它部分除了披露方的书面同意外不得放弃或修改。有关第10点披露方应特别明确放弃或修改的书面同意才可以。

11、第三方信息

双方均同意一旦将来从第三方获取的保密信息、知识、数据或其它材料(以下通称“第三方信息”),有责任保护第三方的保密信息并只能用某一特定用途。在协议的期限内,接受方将最严保护从披露方收到的第三方保密信息,并不得披露给任何人(除了接受方需要此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外)。第三方信息应由披露方明确地以书面形式授权

12、适用法律

【保密资料系指双方在洽谈或合作期间相互披露所有涉及披露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

该协议受Michigan州管辖并根据其法律解释,不接受其它司法机构的授权。

13、分配

没有披露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分派或转移(通过法律手段或其它)协议的任何权利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4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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