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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时间:2017-06-02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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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一):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水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第八条 凡重点公益林地域重复交叉的,按照上述顺序区划界定。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2001年已经完成区划界定的地区,凡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的也可以在原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申报材料的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一式10份,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专业人员以抽样调查方式进行现地认定核查。认定核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重点公益林总面积的5%。省级申报材料不实或问题较大的,限期整改重新申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不予以区划界定。

第十一条 2001年依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的林地,需按本办法重新区划界定,被划出的林地依照附件2要求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本次区划界定成果作为重点公益林资源基本数据,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呈报。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家生态建设需要

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二):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修改稿)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

操作细则

(试行)

浙江省林业厅

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 ··································································································· 1

第二条 重点公益林的概念 ······················································································· 1

第三条 区划界定依据 ······························································································· 1

第四条 界定原则 ······································································································· 2

第五条 区划对象 ······································································································· 3

第六条 成果申报与公布 ··························································································· 3

第二章 技术标准 ············································································································ 4

第七条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 ······································································· 4

第八条 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优先范围 ··························································· 6

第九条 不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 7

第十条 地类 ··············································································································· 7 第十一条 林种 ··········································································································· 7 第十二条 权属 ··········································································································· 8 第十三条 其他标准 ··································································································· 8

第三章 准备工作 ············································································································ 9 第十四条 组织准备 ··································································································· 9 第十五条 技术资料准备 ··························································································· 9 第十六条 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 ··················································· 9

第四章 区划调查与界定 ···························································································· 10 第十七条 重点公益林区划 ····················································································· 10 第十八条 重点公益林小班区划条件 ····································································· 10 第十九条 图上作业与调整 ····················································································· 10 第二十条 野外补充调查 ························································································· 11 第二十一条 重点公益林小班卡记载 ····································································· 11 第二十二条 重点公益林小班清绘 ········································································· 12 第二十三条 签订界定书 ························································································· 12

第五章 统计与制图 ···································································································· 13 ii

第二十四条 小班调查资料整理与审核 ································································· 13 第二十五条 统计 ····································································································· 13 第二十六条 制图 ····································································································· 15

第六章 质量与管理 ···································································································· 16 第二十七条 小班调查精度 ····················································································· 16 第二十八条 小班数据录入要求 ············································································· 16 第二十九条 图面要求 ····························································································· 16 第三十条 质量检查与处理 ····················································································· 16 第三十一条 质量评定 ····························································································· 17

第七章 界定成果报告 ································································································ 18 第三十二条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的编写 ············································· 18 第三十三条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清单 ················································· 18 第三十四条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申报数量 ················································· 19

附表

附表1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与界定结果面积表

公益林01表: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

公益林01表附表1:国有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

公益林02表附表1:国有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公益林03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

公益林04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

公益林备注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表 公益林备注表附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明细表 附件

附件1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小班数据输入

附件2 浙江省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示意图

ii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

以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根本目标,进一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完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促进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次浙江省范围内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在2001年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新规定,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包括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

第二条 重点公益林的概念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包括本省范围内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省级重点公益林。

本操作细则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 区划界定依据

重点公益林的区划与界定依据有:

1、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颁发),及其附件《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

5、《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6、《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7、《浙江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

8、《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

9、《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10、《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

11、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 界定原则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

重视森林在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明确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的重点对象,稳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使生态优先思想得到落实。

本次全省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合计3000万亩左右。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严格执行林策发[20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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