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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时间:2017-05-17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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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一):关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问题的综述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益评价 (一)直接经济效益 1.采购资金节支率。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可以大幅节约财政资金。竞争机制的引入、操作过程的透明、流转环节的简化是实现资金节约的主要因素。政府采购支出占一国gdp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节约率为10%。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gdp约为九万亿元,如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可节约资金900亿元。从我国试行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327.9亿元,比上年增长1.5倍,节约资金4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支率为11.6%。

2.政府运行成本的控制。政府采购就其采购主体看,具有特定性,主要是指依靠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事业单位。就其资金来源看,无论是财政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自筹的资金,最终都表现为纳税人的税收承担或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因此,政府采购总额的控制实质上演化为对政府运行成本的控制。加入wto后,政府职能主要定位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弥补市场失灵。这要求政府运作成本尽可能低,政府采购规模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二)社会效益 1.政府采购的政策效应。政府采购是财政的重要工具,采购的数量、品种、频率,直接影响到财政政策效应。首先,政府采购量的扩张或收缩,可通过乘数效应,引起国民经济成倍地扩张或收缩。据测算,我国的政府购买支出乘数不考虑税收倾向(或税率)为2.42,考虑税收倾向(或税率)为1.93.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预计可达1000亿元,那么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约2%,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率中的贡献率将超过25%。其次,政府采购的结构可以对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或行业起着调节作用。

2.反垄断、扶持民族产业。垄断是当今经济中的一个常态。在政府采购中它通过垄断高价加大了政府运行成本,充分利用政府采购集中性、连续性的特点,一是可以抑制垄断高价给政府带来的开支的大幅增加,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二是以其强大购买力,通过直接购买某种产品、扩大产业的市场占有率,对弱势企业有很强的扶持作用,有利于促进他们的发展。 3.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政府购买力的集中性使其可以通过集中购买弥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缺陷,在基础性、公共性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产业进行工程采购或产品购买,使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购买的社会效益得以发挥。 4.实现机制转换,加强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是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其最主要的代表形式,就是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形成一套透明、有效、能够趋向于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新机制。新机制可以排除原来分散采购情况下大量发生的弊端,使暗中交易难以进行,抑制那些滋长腐败行径的可能条件,从而为加强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三)生态环境效益 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类社会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问题之一。生态环境工程由于投资量的巨大及其收益外部性,使通过市场机制让社会资源向此类工程转移出现市场失灵。因此,政府用“有形的手”进行生态工程采购十分必要,可以发挥出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分析 实行政府采购是我国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财政制度改革措施,但目前我国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尚未形成,需要进一步改革目前的预算管理体制,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和投招标制度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人才的培养,以使我国政府采购最终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大幅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一)有专家认为,对于政府采购额的范围,各个地区在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 现今我国的采购制度是政府集中采购与基层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过渡状态,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标准是很不切合实际的,各地应因地制宜,国家财政部则可根据各地经济情况作一个合理的笼统范围界定,使各地区在既定的合理范围内参照规范执行。总之,尽快对政府采购额进行界定不仅是完善和规范采购制度,也是我国采购制度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适应加入wto的迫切要求。 另外,政府采购不应只注重节约,而应注重系统效应。从前者看,政府采购注重经济效应是由我国当前的国情所决定的,它是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目的的一种便捷途径。但是,实行政府采购本身并不一定能优化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标,关键在于建立一个

什么样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随着这项财政支出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正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并将发挥其对整个社会的辐射和联动效应。当政府采购达到成熟的阶段后,随着采购金额不断减少,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政府采购比例将会不断下降,其经济目的将会不断弱化。从后者看,政府采购是个系统工程,会产生系统效应。其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和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其二有助于树立政府也是消费者的观念。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不仅要消费,而且是一个国家里最大的单一消费者,其消费量通常约占整个国家消费总量的1/10.其三有利于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力度,例如通过国家储备粮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适时发放,向农民发出信息,调整粮食种植品种、标准,实现既保护农民利益又更新农业产业的目的,而不必再采取制定播种计划等行政强制手段。 (二)另有专家对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提出见解 1.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做法。但集中采购由于是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因而规范性比部门分散采购要强,因此,在选择政府采购模式中,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同时,还应强调以集中采购为主,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应对目前的政府采购模式有一个正确和全面的认识,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的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应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即:集中采购就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由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应执行采购制度项目的采购活动。同时,鼓励各部门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府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大,这种现状就决定了财政部门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全额事业单位的现实合理性。从长远来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化以后,可以考虑集中采购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逐步转变为社会中介机构。 3.目前,我国各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都不是很长,无论是实践经验还是理论知识都比较缺乏。采购机构越多,各个机构做法差异越大,不利于统一管理和规范,也不利于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发挥。设置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扯皮和摩擦。考虑到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省以下集中采购机构只宜设立一个。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至少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1)坚持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模式相一致的原则;(2)坚持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全面实施的原则;(3)坚持有利于政府采购规模效益发挥、节约采购成本的原则。 (三)还有专家认为,我们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同正在进行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细化预算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样,不是财政部门揽权,而是自我削权,带头依法理财,自觉地接受各级权力机关及其他各个方面的监督。 我们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为了建立一种规范化的制度,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与执行、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采用、政府采购程度的实行、供应商和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等都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这不仅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中介机构有制约,而且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也有制约,各个方面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政府采购应提高透明度,不仅仅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招标文件、中标或定标通知等要公开,还要明确规定几种采购方式,达到什么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和用户实施监督的权利和途径;各有关方面进行监督的职责权限;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发生紧急情况的政府采购外,一切政府采购活动都摆在明面,让大家都看得见、看得明白,以利于认真执行和监督。 (四)还有专家认为,目前世界各国

政府采购模式主要包括三种: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适度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二):浅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影响

浅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胜利召开,此次会议对我国已进入深水区的改革影响重大。要想改革取得成功,必须有为其保驾护航的利器,而今法律就是这把利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示了法律的权威。然而在我国,上至领导决策者,下至普通百姓,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法律意识较薄弱,法律的权威性无法体现,潜规则却更为盛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表达出来会议精神,其重要性尤为突出。十八大后,我国各个领域都已进入改革阶段,改革会触犯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会遭遇种种阻碍,还有制度本身与时代经济发展不相符所遇到瓶颈。这些都需要逐一解决。政府采购制度也同样面临这改革的问题。

政府采购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没有多长时间,甚至可称其为舶来品。从国外引进来,是否会有水土不服?显然,水土不服很明显,所以急需改造来适应我国的国情。

如何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呢?本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传递的精神和要求,给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者带来了新思路及提出新要求。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并且是科学的法。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还存在这些不可操作的条例,法律还不健全。仅靠一部采购法似乎还无法真正去规范采购行为。本人认为需要出台一部监督采购各个环节的法律,虽然现行的采购法是规范采购主体的行为,但其自由裁度空间大,易出现寻租行为。因此,急需科学立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怎样才能做到科学立法?十八届四中会议明确提出,深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通机制。从会议精神中,我们不难想到,我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科学立法,可从多方面获得意见。如,民众网上参与,专家论证,甚至可以组建这领域的的智库。通过多种渠道拓宽公众的参与度。这样也能提高公民的国家主人的意识。

二、强化政府采购主体的法律意识

思想决定一个人的行为。如今我国领导层还有部分人存在封建社会时的人治思维。工作不按照程序制度来执行,官僚思想盛行。许多工作都是靠个人主观意

识来完成,结果造成工作没有绩效。而普通百姓也没有法律意识,造成了个人权利易遭掌权者的侵犯,没有维权意识。所以,本次会议中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制度。通过法律宣传教育,不仅可以约束掌权的政府采购人、集中代理机构的行为,同时,减少供应商的寻租行为。也改变了供应商一直处在弱势的地位,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我们依然需要一个健全的监督机制。因为人都是自利的,没有任何的约束机制,人的那颗自利心则会膨胀。无论人的法律意识水平有多高,都需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执行不到位,采购预算编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原因之一即缺乏有效的监管。并且,我们的监管一般都是程序监控和事前审批审核,监管效果不明显。因此,在坚持“管采分离”体制的同时,必须遵循“放管结合”的原则。优化程序与监管并重。把监管重点从程序控制转向监督检查,从审批审核转向事后监督,不断提升监管效果。在某中程度上,也强化了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防止腐败的发生。

四、着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后,我国政府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在过去一直遭受民众吐槽,。某种程度上,政府的公信力在民众心中也大打折扣。政府意识到政府遇到了信任危机,所以,在近一两年中,逐步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再次强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就是对如何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公开。

在会议精神指使下,对政府采购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提出新要求。重点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和结果评价的信息公开,努力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方面,逐渐实现政府采购过程公开。

总而言之,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影响重大,不仅会促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完善、强化采购主体的法律意识,而且还对政府采购监管体制和信息公开提出了新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三):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当坚持的几点做法

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当坚持的几点做法

国家信息中心 吕汉阳

西南财经大学 雷雨恒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得到全面推行,不仅为政府采购节约了大量资金,而且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防止腐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推进现代化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大力推行这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坚持以下几点好的做法:

一是坚持应采尽采。数量规模是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的基础,政府采购的制度优势、政策目标和综合效益,只有建立在一定的规模之上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应当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努力将财政预算覆盖范围内的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同时探索对国企采购、金融采购、装备采购、援外采购、军事采购等各类主体、各种形式涉及公共资金的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通过机制创新,拓宽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和规模。

二是坚持管采分离。分工合理、各施其职的管理体制度是政府采【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购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要求,巩固和完善“管采分离”体制,进一步完善“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逐步形成依法管采的工作规范,不得从事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和合同履行中负有主要责任,要全面加强对自身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做到操作规范、执行有力。

三是坚持集中采购。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也经历过三大阶段:以分散采购为主、无管理的自由放任阶段;以集中采购为主的阶段;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既讲效率也讲公平的阶段。美国上世纪70年代的《联邦采购松散化法案》才开始改变之前一百年形成的集中采购为主阶段,而是注重采购的效率和灵活性发挥。而我国目前的集中程度远远不够,现阶段应该仍然强调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政府采购模式。一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代理的项目范围慢慢萎缩,有可能重回以前的各部门分散采购的老路,而不是到达发达国家制度规范之后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阶段。我国政府采购要达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阶段至少还需要几十年,在此之前,我们必须仍然坚持以集中采购为主,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透明。

四是坚持信息公开。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利箭。政府采购市场之所以被称为“阳光下的采购”,就是因为其对信息公开的高度重视。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已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各地绝大多数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都能做到及时公开,而且不少地方都推出了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等都做到了及时发布。今后,要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力度,扩充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注重信息公开的响应时间;要注重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加强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对供应商的合理信息需求给与及时、全面的回应;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吸引利益相关方和第三方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弥补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真正将政府采购置于阳光下运行。这样既能够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保证采购的公平公正,又降低引发投诉的可能性。

五是坚持协同监管。科学有效的监管是政府采购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应当按照构建分工制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和协同监管。应当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全流程监管为主导、以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监察部门党风政风纪律监督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程序严密、方法科学、过程透明、监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有利于反腐倡廉和实现政府采购职能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体系,合理分工,协同配合。财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增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六是坚持国际接轨。国际开放是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工具。从我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及制定《政府采购法》,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一直注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随着我国加入GPA日期临近,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更加凸显。要与GPA谈判相结合来进行我国国内政府采购改革的制度设计。对目前已经出台的涉及政府采购以及外贸的一些法律法规,应做合规性审查、研究,做好将来的应对预案;对目前正在研究、准备出台的法律,应做合规性分析;对计划未来要出的法律做预先的计划和安排,为一旦加入GPA后更好的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未雨绸缪。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四):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完善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科学运作与依法运行的观念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因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我国仍是一项新事业,对于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过程极其复杂的政府采购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和缺陷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和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切建议和看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缺陷;完善 

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公共采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外资金,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消费行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公共支出的使用过程中,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普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到现在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19995年首次在上海实行政府采购,后来在我国各大城市中推广开来。自1998以来到现在政府采购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并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其主要表现为:

1.1 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制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政府采购法》制订工作,2002年6月,国家正式颁布了 《政府采购法》,使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终于步入了法制轨道。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证。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走向了成熟。在《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以后,财政部相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政府也指定了地方性法规章、制度、政策以贯彻和配合中央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我国政府制度走向法制化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2 政府采购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框架的构设

1998年财政部被国务院明确任命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并且具有拟订和执行政府采

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政府也相续在财政部门明确和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负责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在2000年我国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媒体。各地区也建立起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

虽然从1995年政府采购政策初次在中国上海实行以来,到现在政府采购在我国已经可以用“突飞猛进”这个词语来形容。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定义、性质、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等问题上都了解不透,相关信息还比较滞后,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发现和探索。所以导致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无论是在法制化还是机构的设置上都存在了许多的缺漏。其中包括:政府采购集中问题;各级机构缺乏统一;政府采购中存在违规操作;缺乏一支专业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等等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4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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