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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验收标准

时间:2017-04-23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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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验收标准(一):棚户区改造施工方案

舒兰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吉昌园小区三期(第一批)住宅楼 工程施工、监理标段第三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技术部分)

投标人: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4 年 5 月 10 日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1 编制说明

2 编制依据

3 工程概况

二、施工技术方案

1 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1.1土方施工

1.2 毛石基础施工

1.3 钢筋工程

1.4 模板工程

1.5 混凝土工程

1.6 砌体工程

1.7 屋面工程

1.8脚手架施工方案

1.9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1.10 安装工程

三、质量保证体系

1 质量方针

2 质量保证体系

2.1项目经理责任制

2.2机构职能

四、施工质量指标

五、施工质量预防措施

1 质量控制点设置的目的

2 质量控制点设置的原则

3 本工程质量控制点的具体设置

4 关键部位质量控制

5 工程质量实施方法

5.1 图纸会审

5.2 技术交底

5.3 文件和资料控制

5.4 采购

六、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1 施工总目标

1.1 施工指导思想

1.2 施工进度总目标

2 施工部署

七、安全、健康、环保

1 健康、安全和环保目标

1.1 安全生产目标

1.2 环境目标

1.3 职业健康目标

1.4 文明施工目标

2 管理依据:

3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3.1总则

3.2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

3.3 事故预防职责

3.4 急救和医疗设施

3.5 公共卫生

3.6 材料储存

3.7 防护设施

3.8 消防

3.9 防火

3.10 脚手架和通道

3.11手动工具和电动工具

3.12 临时电源

3.13职工安全教育

3.14最低限度的保护着装。

3.15 遵守安全规则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舒兰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吉昌园小区三期(第一批)住宅楼施工、监理

一、工程概况

1 编制说明

舒兰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吉昌园小区三期(第一批)住宅楼工程技术标书,是根据《舒兰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吉昌园小区三期(第一批)住宅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等相关内容和要求,并依据我公司历年新建、扩建工程中的施工管理经验,结合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2 编制依据

2.1 舒兰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吉昌园小区三期(第一批)住宅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2 舒兰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吉昌园小区三期(第一批)住宅楼工程工程量清单

2.3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工程测量规范》 GBJ50026-93;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8-2007;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207-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JGJ79-200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2-2002;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24-201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棚户区改造验收标准(二):棚户区改造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棚户区改造验收标准】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专项改造计划分为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各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第九条 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

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棚户区改造验收标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一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改造项目执行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零星插建的非棚房及少量集体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与棚户区一并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与其周边的企业进行土地整合,共同改造。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依照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用预决算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审查。

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标准,增加拆迁安置预算的,需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市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场地进行验收。

需出让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包装策划和配套后,移交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让。

区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区管项目改造。

第十六条 棚户区居住用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以采用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提供廉租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市管项目安置被拆迁人后剩余的房屋,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商市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制订方案,予以销售。

第四章 安置用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前,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组织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及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安置用房的面积、套型等,制订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并依据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

第二十一条 以下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依法组织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进行招标项目的合同应当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其他市管项目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经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动费用超过30万元或者合同价5%的市管项目,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计变更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管项目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提出,并提供签证事项发生的原因、内容、范围、时间、处理办法、工程量增减等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现场签证费用总额超出5万元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报审并编制补充预算。禁止分解报审。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市管项目安置用房,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移交,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接收后组织实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报送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的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区管项目的安置用房建设,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并接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管项目设立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市人民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安置项目中配置的公建及安置后剩余的房屋出售收益、棚户区安置用房补差款收益以及其他可作

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收入部分组成。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市管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和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分别在承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承建项目的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要求,制订全年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用款时应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向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当保留15%的合同金额,所余款项待决算审查完成后,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外,一并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4年5月10日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棚户区改造验收标准】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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