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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违章处理

时间:2017-04-17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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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违章处理(一):延安市新区总承包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中国水电十五局延安新区项目总承包部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股份公司和局《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建筑工程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电梯(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国家认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不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潜孔钻机等设备。

(一)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是指一种使工作笼(吊笼)沿导轨架作垂直(或倾斜)运动的机械,用来运送人员和物料。是高层建设施工中运送施工人员上下及建设材料和工具设备必备的和重要的垂直运输设施之一。施工升降按传动型式分为:齿轮齿条式、钢丝绳式和混合式三种。

(二)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又称“塔吊”。是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一种起重设备。是指一种用于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行业分类归属:机械->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

(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施工区域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总包部为本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施工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各施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维修等具体运行事项负责,各施工项目部对本单位施工区域内的特种设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现场操作人员是特种设备操作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

(一)总包部管理工作内容

(1)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十五局、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办法;

(2)负责建立健全总包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审核、修订技术操作规程;

(3)负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督促各施工项目部实施隐患整改;

(6)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等;

(7)督促、支持各施工项目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8)鼓励各施工项目部推行科学的管理办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总包部给予奖励。

(二)各施工项目部管理工作内容

(1)负责贯彻执行总包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2)负责落实与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建立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并报总包部备案;

(4)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救援,配合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5)施工项目部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者对日常安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全面负责;

(6)各施工项目部应当依照本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装、维修等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安装、维修过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选购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选购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各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本单位施工用特种设备的采购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五条 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相关资质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选购。

第六条 特种设备交货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 选择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查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采购。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各施工项目部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各施工项目部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各施工项目部必须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延安违章处理】

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采购或使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关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各施工项目部对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备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改造、大修、拆装时,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严禁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以任何方式对其安装、改造、维修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完成后,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本项目相应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第十五条 相关注意事项: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2)特种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必须服从各施工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与各施工项目部签订安

延安违章处理(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

的意见

延政发〔2011〕34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

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面貌显著改观。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规划批后管理中违反审批内容,擅自加层、扩建现象比较严重,城郊结合部私买私卖土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也十分突出。对此,群众投诉较多,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改善城市整体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长效机制、综合整治市区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原则,明确整治违法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持续跨越发展,实现“十二五”工作目标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不断优化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类违法建设的存在和蔓延,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管理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增加城市改造和建设成本,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以强烈的责任感和有力的工作措施,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有效遏制蔓延之势。

(二)整治城市违法建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确保城市规划的严格执行和有序实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综合运用思想教育方法和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延安违章处理】

二、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法纪约束,落实整治违法建设的自纠机制

(三)各有关部门和市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整治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建设;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公开批评,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整治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述对象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市、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督促或责令其自查自纠;对拒不纠正的,应按党纪政纪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住建、国土、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守法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不良记录制度。对有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招拍挂、新项目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市场准入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教育督促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对住房和生活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要认真落实有关廉租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扶持等措施,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三、突出规划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整治违法建设的监管机制

(七)要建立完善市、区、街道办(乡镇)、社区(村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四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宝塔区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对社区、村组出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涉及的街道办(乡镇)、社区(村组)要负责在第一时间责令停工、督促整改或上报并协助管理部门拆除。

(八)住建、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主体作用,严格规划、土地许可和后续监管,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立即责令停工整治并进行行政处罚,要通过严格管理和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滋生蔓延。

(九)国土、住建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建设施工、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要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批准文件,防止违法建设“合法化”。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住建部门不得向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十)环保、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对没有合法手续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相关评价、验收许可,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十一)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在办理电、水、气、有线电视等接入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对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要完善合同约束机制,对私拉乱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拒绝为其供电、供水、供气。

(十二)住建、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人,要查验其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资料,对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首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认真组织查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及时转交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规范运作程序,完善整治违法建设的强拆机制

(十四)对经教育、督促拒不自行纠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住建、国土、监察等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直接组织行政强制拆除或者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宝塔区政府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住建、国土等部门要组织强制拆除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人员;拆除违法建设因安全需要关停电、水、气的,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停止电源、水源、气源供应。监察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信访部门和宝塔区政府要切实做好有关的群众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评议,建立整治违法建设的奖惩机制

(十六)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社会影响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区两级政府要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坚持全面清理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持不懈、扎实有序地推进。住建、国土、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建立操作层面的联动机制,定期会商、及时协调执法行动,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延安违章处理】

(十七)完善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市、区两级和各有关部门对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思想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得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发放相关证照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在年度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测评中,要对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整改情况及部门整治违法建设的工作效能加强考核评议,整治工作不力、纠错不到位的,要扣除考核分值,问题突出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机关及有关单位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且态度恶劣、影响较坏的干部职工,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市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人员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及其整治情况,以便配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延安违章处理(三):2016城管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一:城管工作总结

20XX年市城管委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建厅的精心指导下,在各区、县(市)的大力支持下,在委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提出的“联系点就是示范点”的要求,扎实推进“贴心城管”建设,认真做好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抓好行业监管,为建设“美丽杭州”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强基础,重长效,“四化”水平持续提升

洁化工作稳中有升。进一步完善了主城区道路分类保洁考核标准,调整了经费定额,强化了保洁力度,深入展开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市区道路、公厕等清洁度均达94%以上,较去年稳中有升。

序化管理明显加强。进一步完善了城区保序考核细则,以火车东站、延安路等“窗口”地区为重点,突出开展违法洗车、工地乱排、摊点乱摆、自行车乱象等专项整治,城市违章占道堆放、占道施工现象明显减少。全年城区序化度达94%以上。

亮化建设大幅提升。完成主城区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编制,落实“三同时”项目60个,实施“双轴双圈”亮化工程项目(中河上塘高架轴、德胜路高架轴、湖滨商圈和武林商圈);完成20个老旧小区1032处的“除暗增亮”。全市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广告灯光亮灯率,分别为99、3%、98、96%和100%。

绿化内容不断拓展。抓好灾害天气下的护绿工作,针对去年夏季持续高温特殊情况,迅速启动了抗旱保绿工作机制。全年首次开展了损毁绿化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做好了新城广场项目建设毁绿等多起重要案件的查处、跟踪工作。

我市城市“四化”长效管理进一步向五县、市延伸,城市管理示范街镇试点行业标准已推开试行,创建示范镇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并完成26个中心镇的数字城管建设。

(二)强创新,惠民生,“贴心城管”全面推进

城市“治水”全面行动。全年消除黑臭河道30条,完成截污纳管项目293个、实现截污量30390吨/日;完成河道清淤疏浚31条、51、4公里、59、3万方;改善河道引配水闸站9座,完成引配水3、75亿立方米;取消屋顶水箱1166个,新增自来水“一户一表”2、58万户。

“垃圾分类”深入推进。主城区新增垃圾分类小区316个,基本实现全覆盖,并全面消除了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滨江、余杭、萧山覆盖率分别达54、5%、80%和40%;五县市启动了垃圾分类试点。全市垃圾分类投放正确率达72、2%。垃圾处置能力建设稳步推进,200吨/天厨余垃圾分选减量暨生化处理项目顺利开工;200吨/天餐厨垃圾处理一期项目完成立项。

惠民工程继续实施。全年完成道路加固改造53条、背街小巷改善37条,提高了道路设施的完好度和舒适性;完成低洼积水治理42项,完成公厕提升改造71座,改善了民生环境;完成道路井盖美化工程31条,提升了城市的美誉度。

“智慧城管”完成一期建设。完成“智慧城管”规划编制,建成智慧城管应急系统,并与交警部门主动对接,整合户外探头资源1万余只,实现了视频会商、流媒体服务、决策指挥等多功能一体化,为城市应急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平台;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城管拍拍等8个功能模块并试运行。

“门前新三包”启动实施。探索社区主管、中队支撑、市场出资、物业管理的“门前新三包”新模式,在主城区部分道路开展了工作试点,并在全市召开了相关动员大会,在54条道路进行了推开,截至目前已有700余家商家签订了承诺书。

“城管志愿者”积极行动。建立了城管志愿者总队、大队、小队、分队四级组织体系。全市城管志愿者注册人员达2、6万余人,并开展了10余次服务活动。杭州市专业应急队“公羊会”等加入城管志愿服务。全民共管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三清两迎”活动扎实展开。组织开展了“清除废弃物、清除乱象、清除障碍物、迎国庆、迎西博”集中整治。市、区城管部门共解决“三清”问题39192处。

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群众诉求渠道,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全年数字城管共立案交办问题147、5万件,解决率99、98%,及时解决率97、93%;全年受理群众投诉144157件,其中12345交办9741件,受理来电124416件,反馈、办结、满意率分别为100%、100%和97、49%。

(三)强攻坚,破难题,重点任务取得成果

“三改一拆”有序推进。建立了城管系统“三改一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了“四位一体”发现机制,建立了重点违建案件督办机制,搭建了新违建防控处置信息平台,定期开展了历年积案清查和相关通报、培训指导等工作。全年主城区查处各类违建2280处、30、5万平方米;督促当事人自拆331处、2、3万平方米。报送拆违部门747处、23、8万平方米;出动城管执法6、2万余人次配合城区强拆4007处、286、4万平方米。

交通治堵多管齐下。新增错时停车泊位1220个,取消道路泊位4677个,完成了“影响交通功能的路面停车泊位减少10%”的目标;查处违停392773辆次;完成政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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