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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时间:2017-04-01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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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二):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

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

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

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

二年三月十四日 2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

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

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

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

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

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

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

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 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

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伟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篇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篇五: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

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

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96年底下

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

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三):2016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6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6)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16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四):201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第1篇: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5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结婚后,2015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x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第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人,住:泰山区**乡S家结庄村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W*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5年7月日向被告的哥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我的哥哥不是同住的近亲属,送达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致于我实际收到起诉书的期间为2015年7月22日过了管辖权异议期限,使我丧失了诉讼权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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