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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

时间:2017-01-14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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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一):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民事审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二):对民事管辖权的研究

【民事审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

摘 要 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合法手段,甚至已经成为一项公开的诉讼策略。这种行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显然有悖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之初衷。因此,本文就目前存在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以供探讨。

关键词 民事管辖权 异议 规制

作者简介:黄敏,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法庭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44-02

一、问题的引出

2010 年 4 月 19 日 ,我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同年5月10 日,被告在答辩期限的最后一天向我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为申请人在上海市徐汇区购置了房产,并在徐汇区居住,但并无提供任何证据。在我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后,申请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裁定。相信从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们也曾办理过类似的案件,也许和笔者一样也有这样的疑问,申请人既然知道提起管辖权异议,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运用也比较了解,但为何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证据却要提起管辖权异议?为何在一审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难道申请人不知在没有证据的支持下,其主张是不能得到法院采信?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论有无合法理由,先申请了再说,对方当事人因此被拖得疲惫不堪,法官对此也无可奈何,法院案件也越积越多。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已经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行为进行制裁,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由于案件久拖不决,也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产生了怀疑,导致民众对诉讼产生了恐惧的心理,最终损害的将是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对症下药。

二、 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

以乐清法院为例,2011年,我院受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0件,其中移送3件,裁定驳回17件,15件上诉,全部维持原裁定;2012年,受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31件,移送2件,裁定驳回29件,25件上诉,全部维持原裁定;2013年,我院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共33件,移送4件,裁定驳回29件,27件上诉,全部维持原裁定。

通过分析,这些案件中除了极少数案件在管辖权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在滥用管辖权异议,其中有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仍提出异议的,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裁定驳回后,又仅凭一纸上诉状向上级法院上诉,可见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意图十分明显。有被告为同一单位的多起案件中,被告数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两级法院驳回后,仍就类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甚至有个别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和法院“玩失踪”,以最大程度的拖延时间等等。

通过分析,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与合同类案件中。以我院2013年33件管辖权异议案件为例,离婚案件15件,合同类案件10件,这两类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5%。在离婚案件中,常涉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而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有些法院只要当事人提供暂住证连续一年以上就可以认定经常居住地,有些法院则只以户籍地为准,这种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提供了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在合同类案件中,由于案件往往会涉及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因此当事人往往以管辖权的连接点在其他地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审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

但其理由成立的案件却极少,仅占合同类案件的3%左右,如个别案件的被告的住所地确在其他法院管辖范围,但合同的履行地在我院管辖范围,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 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制

(一)必须严格限制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已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此笔者建议对当事人起管辖权异议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如规定“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应当一并提供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主要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如有该前提条件的限制,那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数量将会有显著的下降。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答辩期限内提供,那么该限制条件是否剥夺了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根据司法实践,除了极少数案件外,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均有足够的时间收集并提供证据。笔者认为,即使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而丧失管辖权异议权利的,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权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种“救济”。

(二)对法院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应予以明确

特别是要明确审查的各个环节的期限,如2009年7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规定了一审审查后发现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记录,在三日内作出移送裁定;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七天内作出书面裁定。此外,还对上诉移送案件期限,二审裁定等期限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规范了法官办案,缩短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当事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预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探索更加简便的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以浙江省的法院为例,笔者认为可以将案件材料扫描到内网系统移送至上级法院,这样不仅可以缩短上诉案件的移送时间,同时也使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办案效率以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效果欠佳,进而打消其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念头。

(三)应适当提高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收费过低,以至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几乎可以不考虑诉讼成本,因此笔者建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这样可以使当事人谨慎行使诉权,使当事人在没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敢轻易提起管辖权异议。笔者建议对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应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具体数额应参照案件受理费收取,如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还要交纳等额的上诉费,当然最终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但每个案件的诉讼费用也不尽相同,金额有大有小,有的案件诉讼费用多达数万元,有的则只有10元。对于诉讼费用较少的案件,如果也参照案件受理费收取费用,则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诉讼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操作。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如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赔偿。关于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范围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范围过大极易造成对方当事人漫天要价,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范围过小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赔偿规定,即赔偿范围不能超出管辖权异议权利人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因提起管辖权异议对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加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制裁力度

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危害极大,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制裁。滥用管辖权异议,从本质上来说是恶意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笔者建议应建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并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列入恶意诉讼黑名单,根据主体的不同、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予以处理。如对公民代理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节严重的,则可以限制其代理其他案件,笔者认为,这是于法有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有审查代理人资格的义务,如法院认定该公民有恶意诉讼的行为应不属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范围的,则可以根据该规定不准予其代理案件。对法律工作者、律师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向司法部门反映情况,并建议对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民事审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三):2015管辖权异议书

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民事审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民事审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

(4)附项。

二、格式: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民事审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四):2015法院工作报告

第1篇: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5年的主要工作

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年受理案件420430件,同比上升1.7%,审结404022件,同比下降1.4%,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7.5%,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7.6%,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推进平安北京建设。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474件,判处罪犯23117人。过去的一年,一批大案要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解疑释惑,宣扬了法治,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任。一是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审结韩磊摔童、首都机场爆炸、梁桂山驾车冲撞24人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45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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