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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改革最新消息

时间:2016-12-23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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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改革最新消息(一):路政体制改革

农村公路路政体制现状及改革

一、 目前路政管理体制的现状

1、 路政管理体制不统一。一直以来,各地路政名称五花八门,标志

千奇百怪,一直为人们所诟病。交通系统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有路政、运政、海事等众多不同称谓的部门,这些部门在全省十一个市设置情况也不同,仅路政管理部门就有隶属省交通运输厅的,有隶属于省厅公路部门的,也有隶属于各市交通部门的,其称谓有的叫交通路政支队,有的叫路政处的,有的叫路政科的等,有的市把路政、运政综合为一个执法机构,有的路政、运政各自独立。有条条管理的,有块块管理的,还有条块结合的。各地路政管理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县、乡道路路政管理。有个别县到目前为至还没有设置路政管理机构及人员,根本无法开展路政管理工作。使“十一五”大规模建设期间修建的公路得不到有效保护,使占70%以上的农村公路路产流失严重。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实施大规模的铁路、高速公路、工业园区、农业开发等项目建设,部分农村公路常常被当作施工便道使用,公路损毁现象十分严重而得不到及时修复。

(二)路政管理经费无保障

现行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大部分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费主要靠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这个收费项目不同养路费和运管费,来源稳定,这个路产赔(补)偿费用是有损坏公路才有,没有损坏公路行为就没有,极不稳定。如果路政管理机构靠收这个费来维

持自身开支的话,那么肯定是饥一顿饱一顿,甚至出现了一年路政人员都没领取工资的现象。况且,照有些人的说法公路管得越好,越没有损坏路产的行为发生,就越收不到钱,路政管理机构本向的宗旨就是保护路产,维持畅通,那么管理的越好,路政机构岂不是越吃不起饭。我省集中治超以来,靠罚款返还保障治超经费,目前治超取得了明显效果,反而治超经费无法保障,按照国家这个所谓自收自支的事业执法和收费罚款来养活执法队伍这个体制和机制本身就是一个笑话,而且是一个腐败的根源,这种体制实际是变相鼓励执法机构去滥收费罚款来维持自身的开支,作为现实中的路政管理机构倒不是希望公路设施完好畅通,而是希望损坏公路的案件越多越好,因为这样就能收更多的钱维持自身生存。执法部门依靠罚款开支本来就是错误,有的路政部门还为了生存竟然还制定罚款赔偿任务保人员工资,现状不改变,路政人员永远吃不饱饭,交通更不会发展。

(三)路政巡查装备相对滞后

目前现交通路政大队大部分都没配备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的基本是超期的老旧车辆进行公路监督检查,以至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动态路政信息,遇有突发事件和接到举报案件根本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案件调查中勘查设备不完备,不先进,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取证,使一些路政损坏案件不能获得索赔。

二、 路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十一五”大规模公路建设把我省农村公路的发展事业推向了高潮。那么,随着大规模公路建设高潮的逐渐消退,公路公布工作重心必然要

转向管理工作,政府建成这么多的农村公路,这么庞大的公路资产,路政管理工作将是我省未来公路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就如何切实把改革公路管理体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型路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科学、管理的农村公路执法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规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2]56号)等有关规定,都明确指出要精简高效的便民执法!可现在山西交通路政执法却这样政出多门多头执法!

那么我省如何才能推行交通综合执法,理顺交通执法体制,体现精简、高效、便民、统一的行政执法原则,山西能不能向福建、云南、江苏、新疆、河北等省学习综合全部路政成立一个运转高效的路政执法队伍。

三、 路政管理体制改革几点设想

(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路政管理体制。统一机构、名称、服装、标志,交通部门应该统一在省、市、县分别成立路政总队、路政支队、路政大队三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各级交通部门的二级机构,必要时,可在乡镇成立路政中队。就路政管理体制来说,在一个市,尤其是一个县(市),应建立一个路政管理机构,而不能有两个。因为路政管理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它不同于养护公路。如果一个县有两个路政管理机构,就会引起路政管理的混

乱,影响路政管理机构权威,降低路政管理效能。

(二)明确机构性质,保障经费来源。争取把路政执法人员按照公务员性质管理,执法经费那入党的财政预算。

(三)配备路政管理装备。为保证农村公路及其配套设备不受侵害,及时纠正路政违章以及路产路权案件的执法工作,并配合交通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等,需要对农村公路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路政巡逻,因此需要配备专用的路政巡逻车、勘察设备及其他必要的装备,以保证该项工作及时和顺利开展。我们要乘全省科技治超的东风,积极探索新型的高科技管理手段,为全省各市、县交通路政管理机构配备GPS卫星定位路面治超巡查车辆,使各市、县路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脑平台对巡查车辆实施监控管理,随时随地掌握路政巡查车辆的各种信息,遇有突发事件和接到举报案件,可以第一时间内通知距离现场最近的中队,及时处理问题。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从而大大增加了工作效率。GPS卫星定位车辆的配发,将加强对车辆巡查记录真实性的监督管理,在全省“十一五”公路大规模建设向“十二五”公路管理转型的关键第一年,是我省路政科技管理更进一步,使全省的公路资产得到有效保护。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负责。

总之,一个新的路政管理体制的形成,需要实际经验的不断探索和积累,还需要创新的勇气。让我们大家共同为我省路政管理体制改革献

计献策,为创造路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

2011年3月31日

路政执法改革最新消息(二):应对路政体制改革

应对路政体制改革 维护公司路产路权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省高速公路将统一融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而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的成立,又标志着路政管理脱离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往的直接监督和管理的视线,作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如何更好有效的维护自身的路产路权,是摆在我们的新问题,为了避免更多新问题的出现,作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如何应对,拥有什么权力值的探讨,笔者认为总公司应该及时成立法律事务部,着手研究应对已经出现的现象或者可能已经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的维护公司路产路权。根据以往多年路政工作经验,下面只对一些权益理解不清可能牵涉以后工作,结合法律法规对路政工作的职责以及经营单位享有的权益等作简要的阐述,仅供商榷

一、路政管理在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职责

根据在交通部颁布的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路政管理规定》中,给路政管理下的定义是:“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即路产)的行政管理”。由此可见,路政管理是保护国家财产的管理,是以维护社会和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管理,其本质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应当注意到,在上述定义中还提到在需要保护的相关方的利益中,也包括新出现的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利益,,这说明,路政管理的目标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大方向上与经营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它既保护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保护公路路产的完好等;同时又保障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缴纳通行费后享受在收费公路上安全通行等。并通过上路巡查、行政审批、对路政违法案件的查处,保护公路经营者合法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它也会通过对路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来保障公路使用者能安全畅通地使用公路。

二、经营性收费公路路政管理如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中路博客 Nbfc vOh%X

三、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否收取相关费用-]'{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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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意思就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收费公路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Ll u#C0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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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就可以了解高速公路经营属企业行为,作为企业,在照章纳税之后,与其他任何企业一样,不应再负有供养其它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像公

安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现路政管理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开支应由国家财政负担,不存在由企业负担,这也符合国家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指示精神。

三、路政体制改革,路产赔偿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如何监督

根据以往的路政工作经验,可能会出现路产索赔流失,主要表现(1)路产小额赔偿无法收取,原因:现在所用的是电脑打票,巡路中发现却无法现场赔偿收取。

(2)交通事故路产赔偿可能会随意减免,如果没有有效的方法监督,会造成路赔款流失严重,使赔偿所得不够路产的修复。(3)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当事人不赔偿的案件,因为执行麻烦不牵涉到本身损失,基层路政机构往往会不督促不申请法院执行,(4)逃逸案件不追查等情况

应对方法一:建议省厅直接行文,要求路政与在各所辖路段养护所进行联络机制,并要求路政在交通事故损坏路产时及时通知路段养护所,现场勘查笔录被邀请人一栏必须是路段养护所人员签字,路段养护所有随时了解查阅赔偿卷宗的权力,防止腐败情况的发生,针对逃逸案件的查处要明确的规定,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应对方法二:像安徽学习路产赔偿由公司直接收取。

理由一:现有高速建设应用了许多新材料,又没有索赔标准,路政人员无专业知识无法认定,养护人员参加可以防止定价的随意性;(其实在工作中遇此情况是要求养护出标准的)。

理由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法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其本身就是维护经营单位的权益,养护部门完全可以参与其中。

(G#{~;\#T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交通部2002年颁布施行的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公路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路政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或补偿实施行政管理的程序规定和职权界定。中路博客 B$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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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款即明确了造成路产损失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因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应属于民事纠纷在民法上也是有

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虽然一方当事人是国家,但在这个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与另一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

根据以上所述结合路政管理规定,可以了解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是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产权所有人,而路产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可以协商处理,公司养护人员参与其中合情、合法。路政管理部门在收取相关费后,应根据赣交25号赣物71号赣物68号的通知要求及时返还给经营公司用于设施修复之用,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a[1]@ D:L(cIe0

四、如何应对路政管理部门向经营公司提出的养护审批要求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公路养护施工无需要经过路政管理部门审批,更不需要交纳什么施工维护费,因为根本没有这个收费标准;但可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让路政部门参与其中,因为路政有维持公路养护现场作业的职责,如: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者改建施工时,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这时除养护单位外,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也应当函告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还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发布通告,共同维护高速的安全畅通。

五:如何维护公司广告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

根据上述二款法律和法规可以了解,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经营公司同意不得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和审批(包括路政管理部门)广告,如有违反路政管理机构应该及时查处履行法律职责,维护经营公司的权益,当然经营公司在自行设置广告时,应当先告知路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手续。

六:针对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桥梁等其它设施的审批要求以及收取相关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对此可从两方面理解:

1.公路是花费大量投资建设起来的固定资产。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公路,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公路,投资者在经营期限内,对所投资建设的公路享有财产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也受国家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国家和他人的财产(《宪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对公路的保护,也就是依法对国家财产和公路投资经营者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是侵犯国家和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外省地方性法规参考:

qhT"f@&K[.e~:X0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得知经营公司为投资方,而投资方的权益自然要受到国家保护,路政管理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在经营期限内的经营单位应该全力维护其权益,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应该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因为经营单位是公路产权和养护方,还需综合考核公路的以后改扩建以及公路安全运行;影响到公路正常经营时还可根据公路法第六十七条收取相关补偿费用。在路政收取的相关费用时如:占用费是占用经营单位财产所得应当及时返还经营单位,赣价14号赣财10通知也明确,要求用于的公路养护不得挪用、滥用和截留(以往路政执法手册对审批要经过经营单位已有明确,但在收取占用费使用时,因为以往收管养是一家所以内部并没硬性要求,按规定路政是违规在使用)。【路政执法改革最新消息】

七:关于超限车辆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规定限度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限制性规定。

本条所称防护措施,既包括在车辆或其所载货物上采取的防止损坏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汽车渡船的必要措施,也包括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汽车渡船上采取的保护车辆和所载货物安全通行的必要措施,如加固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船的措施,甚至包括拆毁必要的公路设施以保证车辆的通行等。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这些防护措施的责任人是运输单位;在运输单位不能采取这些防护措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帮助其采取,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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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但本条规定并没有限制和剥夺运输单位向有关超限货物的托运人追偿的权利,运输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向货物的托运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赣计收费字(2002)555号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备的批复(收取公路赔补偿费专项安排用于公路路产损坏的修复) 从上述条款可以了解,路政管理在审批超限车辆时应先考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承受能力,而我省的高速公路经营者都是高速公路建设方,只有建设方才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承受能力有发言权,如需拆除相关设施时还应该征得经营单位的同意,考虑到审批超限车高速行驶可能会影响车辆通行能力,给经营企业造成损失,还要求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治超收取相关公路赔补偿费时应当及时返还经营单位用于公路路产损坏的修复,高速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了解高速公路治超站收取的公路赔补偿费返还支出情况。

八、公路路政车辆可否收取通行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从本条可以了解,路政管理车辆不在免除费用之中,高速公路巡查制度也有相关规定,带统一标志的制式路政车原则上不允许下高速,当然在本辖区内处理路政案件可以免除收取相关费用,因为是保护经营单位的路产路权应该提供方便。 上述简述了路政管理的目的、性质和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权益,作为经营单位关键还在于怎样维护这个权益,所以建议公司及时成立法律事务部,适应现实要求,通过成立法律事务部加强与省厅、路政总队相关部门联系,并加快促进本地区的收费管理条例的出法,并积极参与高速条例的修改,切实维护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之,只要掌握经营性收费公路权益,并实事求是地按照规律办事,结合高速公路自身行业特点,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路政执法改革最新消息(三):2016当前路政执法现状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公路交通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使路政管理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十五”以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然而与公路建设相比,公路路政管理却相对滞后,不少地方在认识上对公路路政管理还没有像公路建设那样重视。

一、路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提起路政执法,无论是路产路权的维护,还是公路规费的征收,都面临着太多的困难和阻力。主要表现在:

1、公路违章现象增多。一是公路两侧建筑尚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有不少地方任意在公路两侧红线内兴建餐馆、商店、旅社、停车场等。公路两侧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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