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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11-24   来源:阅读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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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意见书(一):土地执行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代办处)清算组: 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龙振军就江门市蓬江区江湾置业有限公司诉贵司、江门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债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认真阅读了贵司提交的下列文件(复印件):

1、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8)武经字第

374号

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999)武执字第

104-5号

3、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999)武执字第

104-6号

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武执裁字

第00074号

5、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 银办发[2002]169号

7、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文件 广州银办发[2002]345

8、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文件 江人银办发

[2002]102号

9、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 非银司[1995]61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文件 粤银发[1995]380号 承办律师在上述文件信息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司参考。

一、 文件反应的基本案情:

1995年5月16日,江门国际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代办处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证券交易营业部签订《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南昌营业部向代办处支付400万购券款,约定1996年5月16日代办处回购其购买的证券。

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撤销江门国际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代办处,致使证券回购期到后不能回购。1996年6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代办处清算小组。1998年9月15日,武汉中院一审判决贵司赔偿国债回购款及利息共4543600元。赔付不足由江门国托及开发区管委会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7月29日,武汉中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江门市蓬江区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日,武汉中院裁定查封江门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代办处在江门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4号地(面积为152.499亩)的土地使用权二年,并于2012、2013年连续两年继续查封。

二、本案的争议

2003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院发文答复:根据法

[2001]12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凡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重组和决定撤销、关闭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应告知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实施撤销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执行案件作终结执行处理。

最高院复函分二类:实体案件复函和程序性复函。实体案件复函,

仅就下级法院个案中定性或存疑点进行答疑。就其效力只涉及本案。程序性复函,是对下级法院就出现某个程序问题进行答复。司法程序具有普遍性,因此,下级法院在处理类似事务时会以程序性复函作为依据。此答复为程序性复涵。

根据此答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司的执行裁定书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冲突,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应向贵司申报债权,法院不应受理其执行申请。

三、律师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建议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提出审查、撤销错误裁定的意见或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以上意见仅供贵司参考,不作他用。

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日期:2013年11月5日

土地法律意见书(二):土地征收法律意见书一则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罗克彬律师

法 律 意 见 书

[2006]北律法意见字第011号

【土地法律意见书】

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被征地农户: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接受你们委托,指派罗克彬律师作为你们土地纠纷案件的代理人。现该律师根据调查材料及你们反映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供你们参考。

一、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文件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的转发通知

2005年7月26日,国土资源部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使用土地的请示‣(黔府呈„2005‟28号)作出•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595号)。•批复‣同意“习水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6.1173公顷(其中耕地5.19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未利用地2.116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2333公顷,划拨给习水县兴习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强调“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臵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重申“征地补偿安臵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要求贵州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9月9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在给遵义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黔国土资耕函„2005‟58号)中要求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习水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复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使用土地的各项工作。”

二、习水县人民政府及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遵循的“三个公告、两次听证”程序 依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程序中与被征地农户有关的主要有三个公告、两次听证。其中,征地审批前,公告、听证各一次。征地审批后,公告两次,听证一次。土地征收审批前的公告、听证程序,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2005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 1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第3条第(四)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征地审批后的公告、听证程序,此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6条及国务院•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的若干部门规章均作过详细的规定。就图书村土地征收而言,在国土资源部就土地征收事项批复贵州省人民政府,再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转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和习水县人民政府后,习水县人民政府及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批复文件精神,“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而言,习水县人民政府或习水县国土资源局还应当履行如下征地审批后的“两个公告、一次听证”程序。【土地法律意见书】

1、征地审批公告。若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征地审批公告,则侵害了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审批知情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臵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后,习水县国土资源局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二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给被征地农户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2、补偿、安臵公告。若未依法进行补偿、安臵公告,则侵害了被征地农户对制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意见发表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予以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补偿、安臵听证。若被征地农户要求就征地补偿、安臵方案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则侵犯了被征地农户就此享有的听证参与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0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 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三、征地审批后的“两个公告、一次听证”程序对合理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重要性 2005年9月9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耕函„2005‟58号文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5‟595号文转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后,习水县人民政府及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进行前述征地审批后的“两个公告、一次听证”工作。若缺少或者违反这些法定程序,被征地农户一无从知道被征土地的征地审批情况,二无从对习水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申请听证发表意见,势必影响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合理和公正。

因无习水县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一款所要求的征地审批公告,也就无法知道国务院批准的图书村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不知道该标准,就不能判断习水县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是否合理。不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的政策法规,可以推算图书村土地征收应当执行的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倍数及确定依据。

2004年12月28日,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拟征地类及基本农田坡度说明‣中,明确表示拟征地范围内有“6.1173公顷基本农田”。现以基本农田为主对图书村被征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说明。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第11条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强调“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强调“征地补偿安臵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2005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意见‣第6条要求“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土地年产值的30倍计列,多于一般耕地补偿费部分,可用于建立当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前述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制定在先,理应得到之后国土资源部批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的土地征收文件的遵循。图书村被征收土地的基本农田部分,其补偿标准就应当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计算。那么,图书村被征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应当是多少呢?这涉及到如下前提:图书村土地被征时点、该土地被征前三年的各年年产值和平均年产值。

2、土地征收时点及年产值标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要在习水县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6条、•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进行“两公告一登记”以后才能进行。那么,图书村土地的征收时间就只能在这“两公告一登记”之后。如果习水县人民政府至今未进行“两公告一登记”,那么,图书村土地被征时间就不能早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2006年5月10日。假设习水县人民政府在2006年5月进行“两登记一公告”,又假设图书村的土地在2006年被征收,那么图书村土地被征前三年的各年年产值及平均年产值就只能以2003、2004、2005这三年的年产值数字为准。

2003年11月16日,习水县人民政府向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的请示‣(习府呈„2003‟46号)中列出图书村土地的年产值标准为:稻田1010元/亩、旱地820元/亩。2004年1月1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的批复‣(遵府函„2004‟3号)“原则同意”该标准。既然是原则同意,说明该标准有随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予以调整的情形。因此,批复强调“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后要每年更新一次”。按此每年更新一次的精神,2003、2004、2005、2006各年的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都有不同。那么,2004、2005、2006三年中各年的标准是多少呢?由于没有见到习水县人民政府相应的公告材料,暂时无法知道。

四、图书村被征地农户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

1、要求征地审批公告。若有关部门没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进行征地审批后的第一次公告即征地审批公告,被征地农户可向习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臵、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臵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规定的审批事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之后,被征地农户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第一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之规定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若被征地农户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才按照第二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之规定,补偿内容以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若习水县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地审批后的第一次公告,被征地农户有权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第一款“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之规定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要求征地补偿公告。在习水县人民政府进行第一次征地审批公告、被征地农户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后,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应依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征地审批后 4

的第二次公告,即征地补偿公告。若未依法公告,被征地农户可要求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臵、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臵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臵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臵的具体措施。”所规定的补偿事项。

若习水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进行征地审批后的第二次公告,则被征地农户有权依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臵手续”之规定拒绝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4、发表听证意见。被征地农户若对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公告中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之规定要求习水县国土资源局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被征地农户可以有机会就征地补偿标准发表意见。【土地法律意见书】

5、请求市、省政府协调。对听证之后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听证情况制定并报习水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中的征地补偿标准仍然不服,还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之规定,向遵义市或贵州省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

6、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若遵义市、贵州省两级人民政府就被征地农户和习水县人民政府之间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予协调或协调未果,被征地农户还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之规定,向批准征用该块土地的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申请裁决。对该裁决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征地补偿、安臵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实施及征地费用的支付并不表明被征地农户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赞同。

五、顶风作案,未批先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及追究。

1、未批先用,非法占地。2005年11月2日,习水县东皇镇党政办公室对图书村垃圾处理工程被征地户•关于习水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回复‣称:“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属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长委2003年长江上游治 5

土地法律意见书(三):2016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尊敬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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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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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勤宇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五月

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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