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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时间:2018-12-0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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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

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

云南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户口迁移难题

为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昨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全文公布。其中,在户籍迁移方面实现很多突破,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等。

● 《实施意见》确定了户籍制度的发展目标。按照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 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中,要体现出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

●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城市,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可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符合本城市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需经州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突破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

同意。

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具体调整为,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这也就是说,如果孙子跟着奶奶居住,那么户口则可落在老人,而老人跟着子女居住,亦可将户口落在儿女户籍上。

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对不同人口规模城市(镇)户口迁移政策的说明】

目前,云南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他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属小城市和建制镇。因此,当前云南省只存在两个层面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落户限制和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的落户政策。但在《实施意见》中,设定了包括中等城市和特大城市的4个层面户口迁移政策。

1. 增加了“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内容。目前,昭阳区、麒麟区、大理市等部分城市的城区人口已接近50万,随着城镇化进程有可能突破50万,有必要预留中等城市户口迁移的政策空间。

2. 增加了“有效控制特大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城市的落户限制是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设定的,但考虑到近年来这3个城市人口迁出大于迁入,条文中表述为“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增加了当地政策的自主选择权。同时,除3个城市外还加入了“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的表述,为今后可能出现不宜全面放开落户的特大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第二篇: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2015-2016昆明最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价格以及流程

《2015-2016昆明最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价格以及流程》

《2015-2016昆明最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价格以及流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昆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含未满 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昆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招标确定,其价格构成按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4〕890号)文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昆明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户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总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管理局。

(三)审核。区房产管理局接到受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或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面积等情况。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局针对所提异议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产管理局登记。

(六)轮候。按照“困难优先”原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经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综合评分后(具体评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按其得分高低顺序依次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三篇: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2015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2015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20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的7月30日,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份中,已有20个出台了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设定的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山西等地明确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

山西、广西、四川、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新疆自治区的条件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北京将推积分落户政策

7月23日上午,北京市举行的人大常委会会议透露,北京市将研究制定积分落户政策,这项工作的完成时限锁定在今年12月底。

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2168.9万人,人口规模调控和布局调整面临双重压力,到2020年,北京市将常住人口力争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其中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争取到2020年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

广州8月起积分入户 指标升至5000个

户籍制度改革,北上广是深水区。广州从2011年起实施积分制入户以来,每年的指标均为3000个,而今年有了大幅增加。7月22日,广州市政府通报,从8月起接受2015年的积分入户申请。今年的积分入户指标有5000个,其中有500个指标被限定于民办学校教师入户。

据了解,本轮积分入户人员的年龄结构将会更加优化,20岁到35岁之间的人员将会从目前的68%增加到72%,而吸纳的紧缺工种人才也会更加多。

据介绍,今年的指标对专业技术和紧缺工种的覆盖范围由74类增加到86类,像动

画绘制员、执业药师等紧缺工种都是新纳入的行当。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

在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目前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分别为45%和50%以上,符合2014年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不少省份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更宽松

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版意见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安徽省缩短到“不得超过1年”和“不得超过3年”。河南、黑龙江、河北也适当缩短了缴纳社保的年限。

对于人口在5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户政策,国务院提出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在上述20个省区中,约有12地在实施意见中对此明确提及,特别是对省会城市的积分落户政策做出要求。【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例如,云南省规定,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河南省规定,省会城市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福建省规定,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制度成为“平权”载体

为弥合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间的权益差距,国版意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居住证制度。意见指出,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20个省区普遍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但从已颁布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地区情况看,申办门槛、附加条件和可享受权益并不相同。

第四篇: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2015年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2015年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最新版本 最近更新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9.1.1 2014.8.25 2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6.1 2014.8.25 3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2010.9.27 2014.8.25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009.10.1 2014.8.25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11.1.1 2014.8.25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2014.8.25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8.10.1 2014.8.25 8 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2014.8.25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 2014.8.25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修订 2004.3.14 2014.8.25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6.1.1 2014.8.25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修订 2008.4.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2014.8.2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2014.8.25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6.29 2014.8.25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2014.8.2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014.4.24公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修订 2002.1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 2011.3.1实施 2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4.15 2014.8.25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4.8.25

2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4.10 2014.8.25

2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1 2014.8.25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2014.8.25

26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8.1 2014.8.25

2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3.1 2014.8.25

28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0.12.29

29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3.1 2014.8.25

3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5.7.11 2014.8.25

3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2008.10.1 2014.8.25

3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3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2000.6.1 2014.8.25

34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2010.5.1 2014.8.25

3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012.4.1 2014.8.25

36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010.5.1 2014.8.25

37建设防火规范2006.12.1 2014.8.25

38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2012.7.1 2014.8.25 39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2011.10.1 2014.8.25

4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7.1 2014.8.25

4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 2007.10.1 2014.8.25 42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8.31 2014.8.25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2014.8.25

4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 2013年12月7日

45关于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通告2002.3.13 2014.8.25

颁布日期:2007-04-13 执行日期:2007-07-01

4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7.26 2014.8.25

48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8 2014.8.25

49广东省珠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09.5.12014.8.25

50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7.28 2014.8.25

【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51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 2010-07-23

52

5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2012.11.30 2014.8.25

54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5.1 2014.8.25

55关于印发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通知2012.4.21 2014.8.25 56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7.1 2014.8.25

5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2002.1.1 2014.8.25

5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0.7.23 2014.8.25 5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13.9.25 2014.8.25

60电子电气设备RoHS指令2011.6.5 2014.8.25

61化学物质RoHS指令2006.12.1 2014.8.25

62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4.29 2014.8.25

6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托运管理2007.6.1 2014.8.25

64惠州市高噪声设备管理制度2004.4.30 2014.8.25

65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2.1.1 2014.8.25

6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1.1 2014.8.25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8.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订 2011年3月1日实施

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 颁布日期:2012-06-27 执行日期:2012-10-01

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颁布日期:2009-03-18 执行日期:2009-05-01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日期:2008-07-04 执行日期:2008-10-01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颁布日期:2008-03-12 执行日期:2008-03-12

性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4-24修订 2005-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6-29 2003-1-1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09-2-2 2009-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2007-10-28 2008-04-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9-1

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批 1999-1-22 1999-2-1

7.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二批 1999-12-30 2000-1-1

8.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三批 2002-6-2 2002-7-1

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2-8 2008-5-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10-9 2007-10-9

二、保护大气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13.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4-12 1997-1-1

14. GB18588-2001 砼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2001-01-01 2001-01-01

三、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修订 2008-6-1

16. 国务院令第2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2000-03-20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12-25 2000-4-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2002-10-1

19. 国务院令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6-22 1990-6-22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7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1-1 2008-1-1

21.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4 1998-1-1

22.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4-26 2002-6-1

23.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997-12-03 1998-07-26

24.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4-9 1983-10-1

四、防治固体废弃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4-1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2003-10-01

7. 国务院令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29 2011-12-29

28. 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2001-12-28 2002-7-1

29.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995-7-13 1996-3-1

30.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2009-2-24 2009-2-24

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2-25 2011- 1- 1

五、防治噪音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法 1996-10-29 1997-3-1

33.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2008-08-19 2008-10-01

34.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1988-12-10 1989-7-1

35. GB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11-12-5 2012-7-1

36.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 2008-10-01

37.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 2008-10-01

六、关于防治化学危险品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38.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2011-2-16 2011-12-1

3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4.10.16更新

40. GB 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1996-2-1

41.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2-7-1

七、关于防治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42. 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1998-11-29

43. 国家环保局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定 2001-12-27 2002-2-1

4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06 1990-06

4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987-3-20 1987-3-20

4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2005-10-27 2006-1-1

47. JGJ 146-201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2005-1-21 2014.6.1

4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8-12-11 2009-3-1

八、关于水土保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12-25 2011-3-1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 1993-8-1 1993-8-1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4-2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200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 2011.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订) 2009.08.27

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 JTGF9—2015 2015年5月1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3年修订 2010年7月1日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2007-10-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8.1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00.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修订2004.03.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02.25修订2011.02.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3.07.01修订2013.07.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08.28修订2005.08.28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10.26修订2013.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1.31修订2011.11.3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2015.01.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修订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4.12.26修订2014.12.26

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8修订2008.06.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06.29修订2013.06.29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1997.03.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08.31修订2014.12.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修订2008.10.28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08.292002.10.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08.291998.01.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09.291991.09.29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06.251999.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09.201998.04.29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081989.03.0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1998.12.241999.01.01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01.292000.01.29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09.30 1997.01.01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1998.11.18

2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072004.01.13

3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02.182003.05.01

3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0262004.12.01

3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2.221991.05.01

34工伤保险条例2003.04.16 2004.01.01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1993.08.01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2.04 2004.05.01

3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4.30 2002.04.30 38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03 1987.12.03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06.28 1991.07.02

4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04.30 2004.07.01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3.11 2003.06.01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1.26 2002.03.15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01.06 1984.01.06

4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014.11.112014.11.11

4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11.26通过修订) 2015.1.1实施 2014.11.262015.01.01

46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4.11.262015.03.01

47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11.062015.01.01

48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2014.11.26修订2014.11.26

【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4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3月19日通过 2015年6月1日实施 5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03.201987.03.20

5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12.11 2002.02.01

5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10.011992.10.01

5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07.08 1999.08.06

5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12.282005.02.01

55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09.301989.12.01

56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04.212001.04.21

57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03.29 1989.03.29

59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02.182003.05.01

6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04.231996.06.01

6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04.011990.04.01

6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5.05.012005.05.01

6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03.282002.05.01

65工伤认定办法2003.09.192004.01.01

6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09.202004.01.02

6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2.222002.05.01

6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09.182004.01.01

69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07.142003.09.01

70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1990.02.22 1990.02.22

7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04.242003.06.01

7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09.17 2001.11.15 7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04.09 2001.04.09

第五篇: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2015年最新的“免费送货入户并安装”服务区域

免费送货入户并安装

重庆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渝北区 浙江省

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

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

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

绍兴市:越城区

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

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江东区、镇海区、鄞州区

丽水市:莲都区

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

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

湖州市:吴兴区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江干区、余杭区、萧山区 云南省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

天津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 四川省

南充市:高坪区、嘉陵区、顺庆区

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 上海

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川沙区、奉贤区、南汇区、青浦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松江区、卢湾区、金山区 陕西省

【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

西安市: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长安区、新城区 山西省

长治市:城区、郊区

运城市:盐湖区

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 临汾市:尧都区

晋中市:榆次区

晋城市:城区、泽州县

山东省

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周村区

枣庄市:市中区、峄城区、滕州市、薛城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

潍坊市:坊子区、奎文区、潍城区、开发区、寒亭区

威海市:环翠区

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

日照市:东港区

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兰山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

莱芜市:莱城区

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

菏泽市:牡丹区

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区、东城区

德州市:德城区

滨州市:滨城区

宁夏省

银川市: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沈河区、和平区、于洪区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江西省

鹰潭市:月湖区

宜春市:袁州区

新余市:渝水区

上饶市:信州区

萍乡市:安源区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九江市:庐山区、浔阳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

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

赣州市:章贡区、赣县

抚州市:临川区

江苏省

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

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经济开发区、维扬区

盐城市:亭湖区

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

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

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

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连云港市:连云区、新浦区、海州区

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新区、姑苏区 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开发区

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江宁区、雨花台区、秦淮区 淮安市:清河区、淮阴区、清浦区

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武进区

吉林省

长春市: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湖南省

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岳麓区

永州市:冷水滩区

益阳市:资阳区、赫山区

湘潭市:雨湖区、岳塘区

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

娄底市:娄星区

怀化市:鹤城区

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珠晖区

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

常德市:武陵区、鼎城区

湖北省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夷陵区、葛洲坝区

襄阳市:樊城区、襄州区、襄城区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汉阳区 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寨山区、下陆区

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

黄冈市:黄州区

河南省

驻马店市:驿城区

周口市:川汇区

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郑东新区、高新区、上街区

信阳市:浉河区

新乡市: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牧野区

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

濮阳市:华龙区

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

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

洛阳市: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洛龙区、瀍河回族区、高新区

开封市: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禹王台区

焦作市:解放区、中站区、山阳区

安阳市:北关区、文峰区、殷都区、龙安区

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河北省

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

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

唐山市:丰南区、开平区、路北区、路南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

衡水市:桃城区

邯郸市: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邯郸县

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

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高开区

贵州省

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白云区、乌当区

广西省

玉林市:玉州区

梧州市:万秀区、长洲区

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

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

南宁市: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雁山区

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广东省

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唐区、金湾区、南湾区

中山市:全境

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

湛江市:赤坎区

云浮市:云城区

阳江市:江城区

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新区、盐田区

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

汕尾市:城区

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

清远市:清城区

梅州市:梅江区

茂名市:茂南区

揭阳市:东山区

惠州市:惠城区

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

河源市:源城区

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浦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

萝岗区、东山区

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东莞市:全境

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

福建省

龙岩市:新罗区

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

厦门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

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

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

北京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宣武区、崇文区

安徽省

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花山区、雨山区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

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

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

卓阳市: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

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

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

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

第六篇: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车辆、车辆驾驶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

第四条核定载客数十三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以及非执行公务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拖车、施救车辆,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五条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 7:00至20:00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六条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专项作业车,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7:00至20:00不得在北京路(二环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春城路(二环南路至巫家坝机场)、穿金路(二环东路至园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但可以横穿上述道路路口。

第七条 核定载质量15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的上层通行。

第八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以及由学员驾驶的教练车,不得在东三环、新昆洛路(东三环段至广福路)、广福路、西福路、石安公路(西福路至春雨路)、春雨路、昆瑞路(春雨路至二环西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龙泉路、七二○四公路(龙泉路至穿金路)、穿金路、世博路、白龙路所围合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通行。

第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和其他建筑物料的车辆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北京路(二环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春城路(二环南路至巫家坝机场)、穿金路(二环东路至园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

第十条 清扫车、运输生活垃圾的环卫车辆以及绿化养护车辆7:00至9:00、17:00至20:00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北京路(二环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春城路(二环南路至巫家坝机场)、穿金路(二环东路至园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

第十一条 悬挂云AT号牌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车辆左、右后车门明显位置喷印统一制式的轮休标志,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轮休:

(一)车辆号牌末尾数为1、2的星期一轮休;3、4的星期二轮休;5、6的星期三轮休;7、8的星期四轮休;9、0的星期五轮休;

(二)轮休的车辆,7:30—21:00不得在一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二条 自2007 年9月1日起,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五华、

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三条 2007 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四条 自2007 年9月1日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

第十五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道路行驶。【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

非本辖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六条 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除环卫部门用于清运垃圾的人力三轮车外,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七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变原车设计。

第十八条 因执行公务、运送群众生活必需品、进行市政工程维护、抢修和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等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车辆以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二环北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二环西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二环南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 “一环路”是指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环城西路以及环城南路。

“关上中心区道路”是指二环南路(不含)昆石路以南、广福路(不含)以北,新昆洛路(不含)以西、海埂路(含)、兴科路(含)以东片区城市道路。

“环卫车辆及绿化养护车辆”是指本市环卫及绿化部门的专业作业车辆。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市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所规定的通行时间、范围和车辆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篇:昆明2015落户新政策

2014-2015年PPP政策文件大汇总

2014-2015年PPP政策文件汇总

一、财政部及发改委文件

二、各地政府发文及总结

三、PPP研讨班课表

表一

表二

总结分析:

1、江西南昌、安徽安庆、云南昆明、福建三明都明确规定了PPP试点起步阶段该市以哪些领域为重点。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为共性。个性上,南昌将医疗养老、公共建筑节能也列为重点。社会投资人可以重点关注一下。

2、有趣的是,一季度的文件里出现了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两种方式。甘肃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必须保密的项目外,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列入PPP项目范围的项目,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这比国务院的文件范围更宽。正面清单是关于社会资本准入范围的,江西南昌的文件列出了一份详细清单,分为重大基础产业工程、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三个大类。

3、重点想说说新疆。新疆全面放开城镇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平等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恰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包括这次文件在内,更多相关扶持支持政策可能会出台。此外,在3月28日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新疆被定义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交通枢纽、商贸物流和文化科教中心。”交通等基建领域将机会多多。

4、适用于轨道交通、铁路等领域的“项目+物业”的综合开发模式被江西南昌、河南写入文件里来提倡。在实践中深圳地铁这方面已比较成熟。

5、对社会投资人的要求大多相同:考量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信誉状况等因素,要求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比如福建厦门、浙江、四川广元等地的文件。

6、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推出自己的PPP合同范本或成趋势。比如,甘肃已推出合同范本,由甘肃发改委制定,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的版本相一致。四川广元市也要求制定自己的合同范本,不过广元的是市级PPP工作领导小组来主导这件事,合同范本应会综合财政部和发改委两个版本的范本。北京也要求细化并发布各领域、各行业PPP项目的标准合同文本。

7、江西南昌、湖南、浙江、安徽铜陵的文件里,PPP原则里有一条是量力而行(或稳健推进等类似意思的词),符合不能为了PPP而PPP的精神。实际上,扫雷君在与PPP业界人士交流时,了解到目前有很多企业为了防止竞争对手抢占先机,在PPP大池子里跑马圈地,哪怕没什么收益的项目也要积极介入,与政府草签协议。对政府来说也是上项目心切。这种现象并不是好事。

8、避免各部门“打架”?PPP是各部门都想干的事情,这当然是好事,不过在国家层面上扫雷君觉得部委分工似乎并不明确。到地方上,这种状态好了很多。福建厦门和江西南昌都详细明确了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这两地的做法当然也不一样,厦门把工作平均的分布到各部门,不过南昌的让扫雷君感觉财政部门承担的工作更多(具体情况见下一部分“各地亮点深度分析”)。这个嘛,就属于见仁见智的问题了,也供其他地方政府部门的人参考。

各地亮点深度分析:

北京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交通设施、能源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社会事业、“高精尖”产业等7个领域的项目建设。

2.在政府投资、购买服务和协议价格相互协同方面,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已有更细化的操作方案,即将正式出台。

3.轨道交通运营将引进除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和京港地铁之外的其他运营商,可以独立进入,也可以和具备实力的社会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到轨道交通PPP项目中来。

厦门

1.“经过市场实践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PPP模式合作的,再行考虑安排其他建设资金来源。”有点疑问:适不适合采用PPP模式,难道不是应该在前期利用VfM等方式做可行性评估吗?经过市场实践后又发现没法做PPP,岂不是浪费成本么?不知文件里写上这一条的目的是什么,似有留退路之嫌啊。

2.项目范围: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社会事业项目可适当降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10-30年。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社会事业设施领域。与去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相一致。

3.详细明确了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其中发改部门为PPP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筛选储备、信息发布、价格机制等等,面上的东西较多。财政部门负责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PPP项目识别、策划、方案评估论证、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等等,细节上的东西较多。

4.定价调节机制方面,对“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规定比财政部的政策更为细致——“当项目收益超出预期时,依据合同约定,下调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减少财政补贴、提高财政分成比

例。”反应出PPP“低风险低收益”的原则,政府可以把这部分收回来的钱用到其他财政支出地方,公共产品服务价格下降也是造福公众。

昆明

规定PPP试点前期,以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空间开发、地铁站点周边及车辆段停车场上物业综合开发等工程为重点。2014年11月,昆明已推出总投资额达1005亿元的80个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在这份PPP实施方案文件出台后,官方可能会推出更多的项目。

安庆

1.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列为项目实施机构(即采购人),分别负责公益性建筑,城市道路、水环境及保障性住房,江湖河治理,国省县乡公路,经开区基础设施,高新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实施。

2.按照该市的PPP发展时间表,近两年的重点是放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比如今年6月前以外环北路、中心城区污水厂网一体化、下浒山水库三个项目作为PPP试点工作的突破口,之后是区水系连通及水环境治理、秦潭湖公园等项目。

广元

1.根据该市实际情况设立的PPP新建项目适用标准: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一轮合作期限为5-20年的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2.要求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对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合同范本将有何吸纳,值得期待。

河南

1.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采用PPP推进河南省铁路建设。

2.提倡社会资本参与对铁路的综合开发,比如,要求积极利用综合开发铁路沿线土地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运营安全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开发。

甘肃

1.同时出台的还有《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提出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参考《合同指南》,分别研究制定相应行业的标准合同范本。

2.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必须保密的项目外,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列入PPP项目范围的项目,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这比国务院的文件更进一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中只规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甘肃的这个规定实际上有负面清单的影子,不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也是个无底洞就是了。

南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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