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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时间:2018-11-28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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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和领取

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和领取

近期,我们收到网友这样的咨询,“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如何向社保部门办理申领事宜?”,这个问题比较负责,而且考虑到可能大家对这样的问题都有疑惑,在这里就系统的给大家分析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要求

参加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社保基金或公司支付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上述费用由公司支付。

三、社保终结及相关待遇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社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四、遗属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供养亲属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六、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七、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参加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情形

供养亲属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九、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的材料【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5)有供养亲属的,如供养亲属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供养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须提供说明供养关系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第二篇: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第三篇: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09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

概念:规范三项管理(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 1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和离、退休正式员工。 2 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且主要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即供养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读书的(军事院校除外)和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无经济收入来源的]。 3 发放标准

3.1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丧葬补助费为人民币300元/人; 3.2死者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者,丧葬补助费为人民币200元/人; 3.3死者年龄不满1周岁者,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4 发放程序

当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三个月内有效,逾期不再办理),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见样表),并提供权威机构开具的死者《死亡证明人书》、《户口注销证明》等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公司工会审批→公司领导审定→交综合部管理人力资源处办理→人力资源处填写《福利费用支付申请单》→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综合部管理人力资源处通过公司财务费用管理网申报登记→职工持《福利费用支付申请单》到财务部领取费用。 5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考核,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6 附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

附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

第四篇: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1985]优3号文《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拨给你市(地区)定期抚恤金 千元,作为今年定补改为定期抚恤的专项经费。此项经费每年由中央财政拨给,省专项下拨,列入当年“抚恤事业费”内开支,请各地认真掌握使用。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优抚工作法制化的重大措施,也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是: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固定收入的,以及未成年子女,未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这次应给予新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对已按总政治部规定由部队发遗属补助费的,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的遗属已由所在单位发遗属补助费的,仍由原部队原单位继续发给,不再享受定期抚恤金。对其成年子女中,除因孤老生活困难的以外,不再办理定期抚恤。有困难的可给予临时补助或救济。

(三)发给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二元至二十七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至四十元。

(2)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十八至二十二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至三十元;

【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3)孤老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和配偶: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三十八元至四十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四十八元至五十元;

(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孤老子女和孤老的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标准可参照孤老的烈士父母和配偶抚恤标准,略少五至十元。

以上各类的抚恤标准,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地在贯彻落实中,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富裕的地(市)、县,当地群众生活水平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增加的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四)改为定期抚恤金的手续和领取抚恤金的办法。

改办或新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由区公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定期抚恤金领取人员审批表》,向县、市民政局申报,由县、市民政局批准,填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报地区、市民政局(处)备案。《定期抚恤金领取人员审批表》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各县、市统一编号,一律冠以粤××字。××字为各县、市名称或简称。凡属定补改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填证时间一律写上一九八五年一月,并从一月份起计算补发定期抚恤金差额;新办享受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从批准之月起填证并发给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发放,由持证者或委托他人到区、镇(街道)领取。城镇的一般按月发给;农村的可按月发给,也可以半 发给。由各县、市自行决定。定期抚恤对象病故后,除发给当月的抚恤金外,再发给六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注销其证件,停止抚恤。

(五)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可享受优待照顾。由于自然灾害或病、丧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应给予临时补助和救济。

(六)各县、市民政局要组织民政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和省有关定补改为定期抚恤金的规定,全面摸底,深入区、乡,逐户走访

审核,造表登记,保证对象准确,不错不漏。

各地区、市民政局(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好统一规划部署,组织检查验收,争取于十月底前全面完成引项工作,并将情况和数字写成书面总结报省民政厅。

第五篇: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六篇: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微机处理后,通知银行从离退休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3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标准:离休人员为1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退休人员为10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篇: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

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

数额基础上提高30%。

【烈士家属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

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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