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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4-07 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名称或姓名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有:**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
**
**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权;
2、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
4、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转让全部及部分出资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权;
5、优先认购本公司新增资本权;
6、公司解散后,依法享有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
7、《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的义务 :
1、遵守公司章程;
2、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的义务。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以及执行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2、股东会议除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外,一律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也可以出具书面委托,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必须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XXX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按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公司名称经全体股东签署同意,经登记机关核准为:??。
第六条 公司住所:?? 。公司邮编:?? 。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变更经营范围,须经股东会通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有公司盖章,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登记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将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包括:??
第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须一次缴足出资额,不得抽回出资,并以此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出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股权。
第十九条 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
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二十三条 自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并于三十日内去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会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本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
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注意:本章程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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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廊坊市超汇商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东莞市****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
上述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可以本人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一、注册公司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1.拟定的公司名称(最少3个,以备在工商注册重名)
2.法人、股东、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注册地址出具房产证原件或房屋租赁合同(房主必须签字,并加盖私章或按指纹)
4.公司注册资金(一旦确认,不得转回)
5.公司经营范围
6.股权分配明细(与公司章程一致)
7、固定电话装机单或法人西安号码缴费单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流程:
1、先去工商局申请开办公司填表及企业名称核准
设立公司的时候,我们都需要给它起一个好听的,有寓意的名字,希望它以后可以发展壮大起来,所以我们做的第一步就是给公司起名字,在工商局进行核准,做到符合规定并且不与其他公司重名。
具体步骤: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核名通过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确定办公地点(租房):
需要业主提供产权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或相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到工商局现场办理营业执照,带齐以下资料!
①公司设立申请书(可以在陕西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②公司章程(可以在陕西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③董事法人监事任免书(可以在陕西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④总经理任免书(可以在陕西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⑤全体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
⑥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的第一步已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专业刻章店刻印公章、财务章,正规的章是到公安分局备案过有刻章卡的;(1-2个工作日、费用:600-1500元)。
6、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1个工作日)
7、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各(您所在)区的国税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1个工作日、费用150元左右)。
8、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2014年3月1号后注册公司新政策已实施可省略此步骤)。
9、到开验资户银行凭公司全套资料把验资户转成基本。
备注: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贵州蓝和冷链仓储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 1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 ....................................................... 1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 1
第五章 公司股东会 ............................................................................... 2
第六章 公司董事会 ............................................................................... 4
第七章 公司经理 ................................................................................... 7
第八章 公司监事 ................................................................................... 8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 9
第十章 股权转让 ................................................................................... 9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9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 10
第十三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 11
第十四章 章程的修改 ......................................................................... 12
第十五章 附则 .....................................................................................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
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贵州蓝和冷链仓储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丹寨县国土西路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冷库管理服务;搬运装卸服务;物流信息咨询;物
流管理服务;农副土特产品加工、销售。 (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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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股东会
第九条 对公司出资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者均为公司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对公司的经营、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3.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会议记录、决议或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4.选举董事、监事;
5.在公司增加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6.按照有关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权;
7.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8.公司终止并经清算后,按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9.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享有依法起诉权;
10.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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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本章程;
10.对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应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低于三分之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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