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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时间:2018-11-14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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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河北省户口政策详解

河北省户口政策详解 河北省超生、非婚生儿童也能上户口

5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户口整顿工作及相关政策。我省此次户口整顿工作将从今年5月17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核清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底数,清理解决户籍和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人口信息资料更加准确、翔实,而一些诸如出生婴儿未落户、人户分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也将在此次户口整顿中得到解决。 在会上记者获悉,这次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入户访查、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6月1日—8月31日是入户访查阶段。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十万名入户访查员将一一敲开常住居民和暂住居民的家门,对居民家的人口、户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妥善解决计划外生育、黑人黑户、死亡未销等疑难遗留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籍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决好各类户口问题。

对于出生婴儿未落户等六大类重点问题,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河北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在会上进行了介绍。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的问题。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二)人户分离的问题。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三)空挂户口的问题。对于空挂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人才交流市场的毕业生户口,以及近年来因户口政策在城镇落户的空挂人员,须动员居民将户口迁往符合落户条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重登户口、应销未销人员、漏登户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查验比对人口信息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公安机关保留其实际居住地的户籍,依法注销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死亡、参军、出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因出生、收养、迁入、复员转业、回国定居等未登记户口,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变更、更正,要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人口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流动人口管理

(五)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对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要掌握暂住人口底数和现实情况。对流出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外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六)户口回迁农村实行准迁制度的问题。为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除正常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外,对其他申请往农村迁移户口的,需经村民自治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农村有女无儿户,可选择其中一个实行男到女方落户。

附:户口整顿工作答疑

一、如果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怎么更正?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应当如实反映居民本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居民也必须如实申报户口登记所涉及的内容。对于户口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公安机关要区分不同情况和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对违反规定,故意瞒报、错报、虚报户口登记内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在今年的户口整顿期间,对发现的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是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在入户访查时,对发现的宗教信仰、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现职业等八个项目与群众本人实际不附或已经发生变化的,经查证相关材料,并由公民确认后,当场予以变更更正。公民也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自行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以上项目内容;二是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在入户访查时发现的,以及公民主动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五个项目的,公民都需按照有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变更更正申请,经县、市两级公安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更正;三是对所有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项目差错问题,公民只要能够提供旧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原始资料,公安机关都应在查实后负责办理更正。

二、曾有买二手房的房主,搬进新家后才发现户主并没有把户口迁走,而买房交易结束后找不到原房主,造成新的户主无法落户。这类户口如何进行清理认定?

答:省公安厅在今年年初已明确规定,即使原住户户口没有迁出,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先为新搬入的居民办理落户手续,而且动员原住户将户口尽快迁出。对经动员无效,长期户口空挂原房产地址上的,且新产权人已办理落户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将原住户户口从原住址中迁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三、河北省人才市场目前提供为集体户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但是河北省的集体户口下出生的孩子,其户口去哪里办理?如果其还在其父母的集体户上,孩子的就学等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集体户口人员结婚生子落户难的问题,我省公安机关从群众所需所盼出发,从解决群众实际生活困难入手,区分不同情况制订了相应政策。一是对集体户口人员已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动员其在合法固定住所地址上落户并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二是对父母一方是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其所生子女按照新生儿可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到另一方的家庭户地址上落户;父母双方均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三是对父母是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地址上单立家庭户并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在派出所设定的公共地址上落家庭户。至于孩子就学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部门应统筹考

虑。

四、因求学、搬迁、或者其他原因,目前身边存在一个特殊的群体,一个人会有多个户口,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公安机关会如何甄别?是否会对恶意行为进行处罚?

答: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过查验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将保留群众在实际居住地的户口,依法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对故意、恶意申报了两个或多个户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还有一类人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在城市而没有户口。这部分虽然极少数,但是没有户口对其生活和工作医疗都有重大影响,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如果给他们补办户口,会把他们的户口落在什么地方?有什么条件和程序?

答:对在城市生活而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员,我们应区分情况加以解决,一是在农村登记有常住户口,在城镇有正当职业,且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

【2003】40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冀政【2009】88号)文件规定,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公安分局核准后,可将其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的户口迁入城镇落户;二是在农村登记有常住户口而常年在城镇流浪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协助民政部门对进行救助、劝返;三是多年在城镇生活且农村也没有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根源,并作为疑难户口,由公安分局和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研究对待。对原有户口丢失的,应联系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恢复;对无法恢复或本无户口的,但有直系亲属可投的,可协调其亲属接纳落户,对无亲无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其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

六、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部分公民因各种原因会产生非婚生子女,之前媒体曾通过报道帮助这部分孩子通过特事特办渠道取得户籍,但没有正规途径为更多的非婚生孩子解决户口问题。在这次户口清理过程中,会如何对待这部分群体?【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答:在今年的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因非婚生育、早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也可通过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七、对政策外生育的婴儿落户还有什么特殊政策规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精神,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并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计划生育政策外出生人口的父、母亲只需要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为孩子申报户口。

第二篇: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29省出台2016户籍改革落户政策最新方案

29省出台2016户籍改革落户政策最新方案

据高端营销推广平台鹿豹座得知,2016年户籍改革最新消息: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29省户籍改革方案出台

各地2016户籍改革最新落户政策条件

1、小城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

2、中等城市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就业并由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超过3年。

3、大城市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4、特大城市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重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各地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情况

1、特大城市严控人口规模

在“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前提下,不少特大城市明确提出人口规模控制目标,其居民服务和落户也越来越多地引入积分制,并对积分落户总量进行动态掌控。 例如,上海此次公布的意见中再度重申“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的目标,同时明确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北京提出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以内的红线,将通过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的加分和减分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落户通道。

2016户籍改革最新落户政策条件

2、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别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记者梳理发现,包括上海、重庆、四川、安徽等多地提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贵州等地还明确这项工作的“时间表”。

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安徽提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

贵州提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3、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一些地区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居民的不同条件梯度放宽落户条件,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相比之下,一些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如,四川提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 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不得超过3年”。 以广西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户改管理支队支队长徐志敏介绍,为进一步降低进城落户门槛,广西实行了三级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合理确定南宁和柳州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桂林和玉林市落户限制的同时,全面放开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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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成特大城市标配 鹿豹座

4、积分落户成特大城市“标配”

在特大城市落户方面,“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成为“标配”。上海提出,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四川提出,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湖北提出,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不同城市的积分落户做法也不一样,各地一般会根据自身城市承载力的情况,来制定或宽或紧的落户条件。”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表示。

“总的感觉是大多数城市设定的条件和门槛过于严格或过高,使得很多想进城的农民工无法落户。希望未来通过工作,使得一些城市降低门槛,放宽条件,让有意愿落户的人能够真正落户。”徐林表示。

5、超五成农民不愿“农转非”

不过,关于“农业户口要取消”这件事,却有五成以上的农民明确表示不愿意。

根据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中西部农民向城镇转移意愿分布调查显示,受访者中愿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想再回农村的比例仅为14.8%,有53.8%的明确表示不愿转户口、目前只是暂时待在城里,还有31.4%的持观望态度,视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定。

高端网络营销推广平台 鹿豹座 此外,在某民调调查中显示,虽然有过半网友认为,取消农业户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在问及“如果你是农业户口,户籍改革之后是否会选择落户城市”时,50.87%的网友选择了“不会”。

农民不愿“农转非”的原因时什么呢,高端营销推广平台鹿豹座认为有两点,首先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的局面,让农民工能够放心“市民化”;其次,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各种成本。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农民工群体对农村权益的预期,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放宽对农民工群体的购房限制,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力度,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各类保障房体系之内,真正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成本。

第三篇: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石家庄市转户口申请

申 请

本人XXX,性别: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原住址为石家庄市桥东区大经街X号X单元XX号。儿子AAA,性别: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原住址为:河北省XX县XX乡XX村XX1号。本人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XX号X栋X单元XX号购房一套。为了生活方便,现申请AAA户口由原住址:河北省XX县XX乡XX村XX1号,迁住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XX号X栋X单元XX号。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4年3月12日

第四篇: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石家庄:推行宽松“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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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推行宽松“落户”政策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02期

据1月12日中财网: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旨在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意见》规定,在石家庄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也可以落户,如果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同时,户籍改革推进过程中,对进城落户人员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予以充分保障,严禁违法强制收回,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合法形式流转,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可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五篇: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冀公户[2005]29号)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 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 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

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 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

2、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第七条 农村地区也要实行户口准迁制度,控制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它申请迁入人应出据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出据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对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凭出生证或

父母书面申请、接生人员证明及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对出生自愿选择到父亲或母亲一方落 户的,除凭上述手续外,还应出具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除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的证明,以防止出现双重户口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且要求回国落户的新生婴儿,凭生父母申请、经公证的出生证明及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不再注销户口。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凭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恢复 户口的证明、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外国人申请落户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出国或到台湾定居不足一年又申请回

国(大陆)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恢复户口。 出国定居、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定居及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注销其户口手续。

第十二条 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和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十三条 对出生不及时落户、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据的《死亡通知(报告)书》或凭村(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据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对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或户口迁移拒不提交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予以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

第六篇: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政〔2012〕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城市发展需求大,并且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较强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制定。

对在上述地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实行居住证制度,及时采取服务管理措施,着力解决这部分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有关政策。

(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24个月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和生殖健康检查的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将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进城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到“十二五”末,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者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者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制度。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落户区域,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制定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布局与城镇建设、人口变动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新建一批中小学校,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扩大城镇办学容量,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积极改善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确保进城转户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和衔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居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户城镇居民后,对于转户前参加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进城转户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符合医疗求助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进一步加强城市社会求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八)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按照城镇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配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电、邮政通信、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积极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环境。

【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三)深入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内容,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注重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和舆情掌控,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导。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进行清理,切实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加大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七篇:河北石家庄户口落户政策

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 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 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 则。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 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 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3、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同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登记户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 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5、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迁入人及 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 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则 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兴办第二、三产业的,被各类用人单 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 源的人员。

7、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销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对被判刑入狱、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要在做出判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被判刑入狱、劳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户口注销。

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出据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公安机关要加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管理力度,对不按时申报登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罚。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外省新生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未办理 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凭设区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 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院校毕业生落户,凭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或核准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 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 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结合 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 改革顺利进行。

(二)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市、县公 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 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 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要切 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认真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 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应立即废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意见》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9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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