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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不能指定型号,政府采购法

时间:2018-10-28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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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不能指定型号,政府采购法 第一篇_《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5-03-01 09:23 来源: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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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

答: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问: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政府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采购人应当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二是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三是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外,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四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此外,为积极回应采购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条例》对电子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问: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条例》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问: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正在全国各地快速推进,《条例》对政府购买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作了专门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同时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问题。为了保证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符合公众需求,《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问: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引起社会的较大关注。《条例》对于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各国普遍重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目标。政府采购法

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是,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

府采购政策的要求。三是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评审专家对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从制度上堵塞政府采购寻租空间,《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一是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二是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四是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问: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条例》是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的?

答:《条例》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一方面,《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另一方面,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部实施条例缘何12年千呼万唤始出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5-02-27 20:31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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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徐硙 韩洁)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全文,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也被称为法律的“腿”,是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一般而言,随着法律的颁布实施,相应的实施条例就应该随之制定。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何相关的实施条例到12年后的今天才得以出台?有专家指出,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目前,调整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之间却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事实上,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财政部早在2003年4月起就已启动,并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此后,几乎每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都将制定实施条例列入其中。特别是在《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此后6年,实施条例一直是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重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长期缺位,反映的是中国立法环节的某种现实与无

样品不能指定型号,政府采购法 第二篇_调研报告范本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

【摘要】本报告对中央政府采购以及26个省、直辖市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可公开获取的协议供货成交价格、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的成交价格,分析了其与市场平均价格的差异。报告指出,当前政府采购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不佳,且部分商品的采购成交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格,为此应当注意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开价格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

2002年,中国颁布《政府采购法》,其目标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12年发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明令禁止政府机关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并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有关数据显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占GDP的2.4%1 ,其中货物类采购规模为3829.6亿元,占33.9%2 ,而且未来还将不断增加,有望达到GDP的15%-20%,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公共采购市场。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政府采购活动不透明、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等,不仅违背引入协议供货制度的初衷,更引发公众质疑。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以下简称"调研组")2012年对中央机关以及全国26个省、直辖市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报告集中于协议供货的公开程度和协议供货的价格合理性问题,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其他问题,调研组将持续推出相关调研报告。

一、调研方法

为了解政府在政府采购中用纳税人的钱究竟买了什么、花了多少钱、花得是否合适,必须了解供货商品的型号、规格、配置、品级、单价、附加服务、成交数量以及政府为此的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信息,为此,调研组采用了观察法、抽样法和比较法,观察和分析了政府采购中中央批量集中采购和各地协议供货采购的公开情况和价格合理性。

(一)观察政府采购相关网站

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一般集中于政府采购网站上,为此,调研组对中央、各省和直辖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以及财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了观察,以了解政府协议供货的公开情况。调研组检索了财政部网站(/)、2个中央级

政府采购中心网站3 、22个省财政厅网站、4个直辖市财政局网站以及26个省或直辖市政府采购网站所公开的协议供货商品目录以及协议供货的中标公告(中央和省、直辖市各抽查100个公告)。

(二)申请公开协议供货信息

目前,中国政府货物采购最普遍最通行的做法是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因此,调研的另一种方法是向26个省、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厅、局)申请公开政府协议供货信息4 。2012年11月4日,调研组在以调研组成员名义,附带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具的证明申请目的与用途的公函,向上述财政主管部门发出了两个信息公开申请:一是向没有公开协议供货或难以取得的商品目录和限价的省和直辖市申请公开2012年10月协议供货完整商品目录(含商品名称、型号、价格、配置等信息),以掌握协议供货的询价机制;二是申请公开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协议供货完整成交记录(包括商品名称、商品型号、商品配置或、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时间等信息)。通过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个渠道,调研组获取了部分协议供货成交记录,并据此进行价格比对。

(三)横向比较协议供货价格

调研组对所获得的协议供货样本进行筛选,排除警务用品、消防用品、特供商品、涉密商品、公务用车和其他不对政府以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商品后,对中央试点的规模供货政府采购价格(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与同类市场价格进行横向价格比较。需要指出的是,调研组以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相关商品的价格作为市场平均价的统计来源。选择这两家电子商务网站是因为其商品种类较全,商品性价比相对合理,且巨大的销售额说明其商家报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上述方法,调研组发现,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以下问题,应当引起关注。

二、协议供货透明度水平不高

公开透明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政府采购法》第3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其中,公开透明原则是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提高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与采购结果的透明度,可以有效遏制政府采购中的贪污腐败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公平竞争,避免中国由未来全球最大的公共采购市场沦为全球最大的公共腐败市场。

《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应保持透明。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各类政策性文件;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的评标标准;政府采购的开标和中标结果。《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对上述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都做了明确规定。

协议供货本身就是一种公开招标,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公开招标的公开规定同样适用于协议供货。根据该法第8条第4款,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必须公开。该法第12条规定了协议供货结果公开的范围: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②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③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④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⑤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⑦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实践中,除第②项外,政府采购其余信息的公开已经比较到位,公众对"黑箱采购"的批评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结果不公开--"不知道花多少钱具体买了什么",因此,调研组重点评测的是第②项。

中标公告必须同时公开商品名称、型号、配置和单价,否则,公众无法对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横向比较。但调研发现,协议供货在法律制度的规定和执行上都存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成交记录不透明,本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主动公开,通过依申请公开也难以获得有效信息。

(一)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平台不一致

首先,指定的纸质媒体不一致。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作为发布媒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依据《招标投标法》,在《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直接指定了《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等作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其次,信息的网络发布平台不一致。目前授权公开政府协议供货信息的政府采购网站有三家,一是财政部主办的"中国政府采购网"(),二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办的"中央政府采购网"

(),三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受此影响,23个省、直辖市有两个或以上的政府采购网站,往往是财政厅(局)主办的"XXX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中心主办的"XXX政府采购中心网"。多家平台共存的格局并未实现其相互配合促进公开,反而出现公开途径不统一、内容和更新速度不统一、政府采购信息不统一的情形,人为地增加了获取信息与监督的难度。

这种状况人为割裂了一般市场与政府采购市场以及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政府采购市场,给政府采购本身带来诸多不便,不仅起不到简化手续、节约成本等的作用,反而分散了监管力量,制约了监管效果,给政府监管造成困难。

(二)政府采购信息的主动公开避重就轻

中央部委及21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商品目录,有20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但仅有2个省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了公开协议供货有效成交记录。除此以外,中央部委、个别省和直辖市的协议供货成交公告均不提供或不同时提供采购的商品型号、具体配置和对应单价等关键信息,无法据此对协议供货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一些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公告仅列明了采购货物的大类别和数量,既不给单价也不给型号,对于公众而言,仅知道其中标金额毫无意义。有的中标公告只公布商品型号和配置、告知总中标金额,却不公布采购数量和单价。还有的以采购特供商品为由,不提供商品的配置和品级。这些做法都有规避监督之嫌。

(三)政府采购信息的依申请公开阻力重重

1. 违法设置申请条件

调研组向24家未主动公开协议供货成交记录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结果显示,尽管调研组在信息公开申请中附上了法学研究所出具的科研用途证明,但仍有6家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申请者进一步提供信息公开的目的和用途,并承诺不向媒体公开。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得到按期答复

24家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中,仅有4家在法定的答复期限内向调研组反馈了信息。有7家未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其中有2家表示延期反馈,但是截至2012年12月31日调研结束,仍未收到其提供的信息。

3.拒绝公开的比例较高

有13家地方政府在反馈中明确表示拒绝。其中,有3家地方政府称因为协议供货成交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开;有10家地方政府称财政主管机关不掌握协议采购的信息,这是地方政府拒绝公开的最主要理由。

4.对公开申请的答复缺乏实质内容

4家按时反馈信息的地方政府中,有2家提供了有效数据,另外两家提供的信息缺乏关键数据(例如未给出商品型号、配置和单价等)。

(四)缺乏完善的信息沟通汇总机制

调研结果显示,有10家省、直辖市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非常不完善,财政部门不掌握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活动的关键信息,因此难以对下属的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监管。由于不掌握当年商品的细节信息,财政主管部门能否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令人质疑。按照目前一些省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后,由采购人登陆各省主办的政府采购网查询商品名称、型号和配置等相关信息,并自行与协议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执行采购。财政主管部门缺位,不掌握成交记录,造成作为监管方的财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执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信息时效不对称:没有即时的协议供货信息备案和汇总机制,财政部门无法即时获得信息;

(2)信息数量不对称:政府采购中心掌握详尽的原始成交合同,财政部门仅有经过统计汇总后的总表;

(3)信息质量不对称:政府采购中心信息质量高、内容全面,包括决策、招标、中标等全流程在内的全部细节信息以及分类统计,而财政部门却没有这样的原始信息。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既是信息的制造者,又是信息的垄断者和占有者,作为拨款者和监管者的财政部门只掌握不完全的商品信息,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容易造成政府采购失控,滋生腐败。

三、政府采购价格虚高

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或者用合适的钱办合适的事,实现采购效果最优、使公共资金带来最大价值,是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为了解当前政府采购价格的实际情况,调研组对协议采购价格进行了抽样分析。

(一)商品样本的选定

调研组在选定进行价格比较的商品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样品不能指定型号,政府采购法 第三篇_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0大看点

看点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看点2: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样品不能指定型号,政府采购法】

看点3: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看点4:政府采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看点5: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看点6: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得以明确。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看点7:界定化整为零有了依据。

《条例》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看点8:认定"质量和服务相等"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看点9:采购标准得到细化。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看点10:使用混合资金采购的项目有了法律适用条款。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看点11:五种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须回避。

《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看点12: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转委托。

《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看点13:委托代理协议须明确代理范围、权限和期限。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看点14:分散采购有了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

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看点15: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看点16:通过考察改变中标结果要追责。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看点17:八种情形可认定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看点18: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有了更具体的规则。

《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这些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看点19:答复询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看点20:三种情况可认定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看点21:县级也可以有属于自己的集采目录。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看点22:政府采购电子化上升到法规层面。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看点23: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的确定须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看点24:供应商须提交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看点25: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须公开。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看点26:公共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看点27:采购文件可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看点28:中标人拒签合同采购人有招。

《条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看点29:履约保证金有10%的限制。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看点30:采购合同也要公告了。

《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看点31:对有关三方推信用管理。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看点32: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管县。

《条例》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看点33:明确发挥政策功能的四条路径。

《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看点34:关联企业参与同一项目被禁止。

样品不能指定型号,政府采购法 第四篇_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11111111111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0大看点作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0大看点作者:万玉涛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3日 09:4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0大看点作者:万玉涛

看点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看点2: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看点3: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看点4:政府采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看点5: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看点6: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得以明确。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看点7:界定化整为零有了依据。

《条例》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看点8:认定"质量和服务相等"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9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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