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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提租补贴

时间:2018-10-27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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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提租补贴 第一篇_对住房提租补贴

对住房提租补贴:总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学校从2010年11月起,住房提租补贴提高到月平均工资的9﹪。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依照文件,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都纳入发放范围。

扬中,提租补贴 第二篇_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2016年2月工资各调整事项的说明

全校各单位:

2016年2月工资调整内容较多,为方便教职工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的调整

按照《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5]2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自2016年2月起,调增提租补贴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调增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两项补贴原有缴存基数维持不变,并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调整差额补足,发放到你本月的工资项。具体调整内容为:

1.提租补贴发放比例调增的变动

按苏事管[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自2016年2月起发放比例调整为10%,2016年2月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提租补贴发放差额,原提租补贴基数不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并咨询税务主管部门,提租补贴为工资应税项目,逐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发部分暂代扣个人所得税,待政策明确后处理。补发金额放在工资的“其他发”工资项,暂代扣税金可在“其他扣”工资项中查询。

2.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调增的变动

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缴存比例

从2016年2月同时调整,从18%调整到20%。缴存基数暂不调整。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差额。

二、一月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的金额,经与地税局沟通,补发部分暂不征税,原代扣的补发部分税金将在2016年2月工资中“退税项”予以退回。

三、由于国家政策对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非在编人员待遇按在编教职工幅度同步进行调整,他们的保险按原政策缴纳,调整时多扣减的部分因暂无缴存政策支持,暂时累加到工资“绩效扣减”项扣回,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人事处 财务处

2016年1月29日

扬中,提租补贴 第三篇_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根据(2000)京房改办字080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公司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提租补贴

1、发放标准:提租补贴发放如下:

2、发放条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在岗职工和公司正式司机可以享受提租补贴。

3、发放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二、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职工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

1、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5元、托儿补助费40元。

2、发放条件:独生子女费自领取证书之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托儿补助费自出生6个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上小学止。

3、发放办法:独生子女证由综合办公室办理,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根据综合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扬中,提租补贴 第四篇_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2004年1 0月2 0日关于省直事业单位规范提高津贴补贴(下称岗位补贴)会议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原则

1.与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统筹兼顾原则。本次规范提高岗位补贴,我校属“可享受政策,经费自理”单位,所需增资经费与校内津贴来源一致、分配形式互为补充,二者要统筹兼顾。

2.既普遍提高又打破平均主义原则。要顺应工资制度改革趋势,通过本次规范提高,更好地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教职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1.离退休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执行,即归并原工资系列中的“职务补贴”、“生活补贴”、“综合补助”、“书报费”、“交通费”等补贴为“岗位补贴”,按规定确定新标准。

2.在职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冲减已纳入校内分配制度改革中的“职务补贴”和“出勤补贴”两部分后执行。

3.内部退养人员继续执行原学校有关内退政策。

4.提高岗位补贴后,房屋提租补贴的比例由3%增加到l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16%增加到20%。房屋提租补贴算基数为职务工资(70%)、津贴(30%)、省岗位补贴标准、女职工补贴(在职)、教护提高10%、教护龄津贴、回民补贴7项之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为房屋提租补贴的基数与房屋提租补贴之和。

三、经费来源

1.校本部原来由学校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学校负担,列入人员经费。

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本学院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担。与学院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按合同执行。

3.后勤集团由学校负担人员经费的,学校按照提高岗位补贴后的在职人员标准划拨人员经费,具体实发工资标准由后勤集团自行确定;集团内人员经费自理部门,可参照集团内学校负担人员经费部门标准自主确定增加额度,报后勤集团备案;本次提高岗位补贴后,后勤集团如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标准,需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停发与减发

1.拒聘人员,从拒聘下月起停发岗位补贴。

2.缓聘、未聘人员,从缓聘、未聘下月起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6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3.旷工一天减发岗位补贴的20%。

4.不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的停发1-3个月岗位补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3—6个月的岗位补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6-l2个月的岗位补贴,受党纪处分的比照行政处分执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10%。

5.同一违纪事件不重复处罚。因教学事故扣发教学津贴人员不适用第4条。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按规定扣发减发校内津贴,不适用第4条。

6.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每超过一个工作日减发岗位补贴的5%。

7.病假6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发,超过6个月至12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12个月停发岗位补贴,相邻月病假连续计算。

8.经学校批准国内学历、学位脱产培训(包括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阶段):硕士学位进修累计脱产12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常发放,13-18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累计脱产时间超过18个月停发岗位补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累计脱产时间24个月以内,脱产期间岗位补贴照常发放,超过24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9.经学校批准,脱产参加出国前语言培训,减发岗位补贴的20%。

10.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含自费公派)人员,在《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内,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停发岗位补贴。

11.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停发和减发岗位补贴人员。

五、附则

1.本规定所称职务,以学校正式聘任和任命为准。离退休人员的职务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职务为准。

2.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内外脱产培训人员在停发工资和岗位补贴期间,如本人申请,一贯工作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停薪期间可以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个人承担部分,学校按标准缴纳统筹部分,以保证保险的连续性,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上述人员如在服务期内调离,除缴纳违约金外,还需向学校返还学校为其缴纳的统筹部分。

3.本规定自2 004年1 0月1日起执行。

4.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解释。

扬中,提租补贴 第五篇_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12〕34号

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金管规〔2011〕1号和宁金管〔201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 1 -【扬中,提租补贴】

1、机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

(1)2011年7月1日在职人员缴存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1/12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含1/12工作性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交通费、特岗津贴(其中凡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国家规定项目均按1/12计算。下同)之和计算。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第1(1)条计算口径执行。

(3)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退休人员交通费、其他各项补贴之和计算。

(4)离休人员(含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1/12的按国家规定增发的一至两个半月生活费补贴、其他各项补贴之和计算。

(5)参照公务员管理和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上述口径执行。

2、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

(1)2011年7月1日在职人员缴存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 - 2 -

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提高的10%部分)、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义务教育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分配办法确定并按工作人员取得的年总额1/12计算;非义务教育、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以2012年1月的绩效工资新标准为基数,奖励性绩效暂按全市的平均数即非义务教育1500元、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1950元计算)、交通费、各类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凡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国家规定项目均按1/12计算。下同)之和计算。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第2(1)条计算口径执行。

(3)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退休费、实施绩效工资后发放的补贴(非义务教育、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以2012年1月的补贴新标准为基数)、退休人员交通费、实施绩效工资后按规定继续发放其他各项特殊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4)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暂不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基数。

3、新进人员缴存基数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新(招录)进的人员,其缴存基数按见习期待遇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核定,并从本人起薪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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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基数调整均按政策实行“上限”控制,基数最高限额不超过12200元/月。

(二)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调整为12%,其他缴存比例不变。

二、调整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渠道

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操作步骤

1、区级机关、各镇(街)及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批,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离休人员由区委老干局审批。

2、各单位将审批后的职工个人调整结果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到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浦口部(建行内)办理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手续。

为了做好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调整的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区财政、人社等部门将对各单位进行核查,对不按政策和规定进行和违规操作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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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公积金△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

院,区人武部

2012年6月21日印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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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提租补贴 第六篇_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对于住房补贴有什么规定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扬中,提租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二、如何提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三、补贴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

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四、资金来源

1、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扬中,提租补贴】

2、单位售房资金

3、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扬中,提租补贴 第七篇_通信补贴答复

李协理:

关于您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通讯费补贴

(一)会计核算

员工报销手机费,但手机号的申请人非公司的名称,可以员工提供的手机充值的发票入帐。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货币化改革者(我理解是根据工作业务实际需要,对于每月不同岗位人员,发放不同标准的定额补助)应当纳入工资管理,列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非货币化改革者(我理解是凭票据实报销)应当纳入福利费管理,列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

(二)个人所得税

同时注意,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超过规定标准的,需就超标准部分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交通补贴应作为福利费核算,但是对于通信补贴未明确。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我认为通讯费补贴就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处理即可。

二、业务招待费

工程部的报销的业务招待费,不可以入帐开发成本。去年全国房地产业专项检查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在开发间接费科目核算(目的想逃脱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限制,另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试图享受加计扣除20%政策),都被税务稽查人员予以纳税调整。主要原因: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惯例一直是将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哪个部门发生的),都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一)会计核算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93)财预字第6号)第五十一条第七款: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第五十五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1993]2号)第407号科目“开发间接费用”第一条: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遇、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第521号科目“管理费用”第一条: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等。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

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扬中,提租补贴】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扬中,提租补贴】

北京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0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扬中,提租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

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

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2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日,我市实行了对公有住房租金和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管理的改革。针对改革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的有关规

定,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今后如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按照《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行〔2000〕39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发放通信工具补助费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可以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表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补助标准 单位:元/月.人 -----------------------------

| | | 移动电话 | |

| 项目名称 | 合 计 | |无线寻呼机|

| | |(含车载电话)| |

|-------|-----|-------|-----|

|正部级工作人员| 350 | 300 | 50 |

|-------|-----|-------|-----|

|副部级工作人员| 300 | 250 | 50 |

|-------|-----|-------|-----|

|正局级工作人员| 250 | 200 | 50 |

|-------|-----|-------|-----|

|副局级工作人员| 200 | 150 | 50 |

|-------|-----|-------|-----|

|正处级工作人员| 150 | 100 | 50 |

|-------|-----|-------|-----|

|副处级工作人员| 150 | 100 | 50 |

|-------|-----|-------|-----|

|正科级工作人员| 80 | 30 | 50 |

|-------|-----|-------|-----|

|副科级工作人员| 50 | 0 | 50 |

|-------|-----|-------|-----|

|科员级工作人员| 30 | 0 | 30 |

-----------------------------

附表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助标准

单位:元/月.人

----------------

| 项目名称 | 合 计 |

|--------|-----|

|正部级工作人员 | 110 |

|--------|-----|

|副部级工作人员 | 110 |

|--------|-----|

|正局级工作人员 | 80 |

|--------|-----|

|副局级工作人员 | 80 |

|--------|-----|

|正处级工作人员 | 50 |

|--------|-----|

|正部级离退休人员| 110 |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9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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