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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书籍读书笔记格式

时间:2018-10-1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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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书籍读书笔记格式 第一篇_法律的印记读书笔记

1. 以文明为义 与法治同行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

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即便是学习法律的人,在研读大量专业书籍、论文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专业疲劳”的心理。为此,换一个语境,用许久不曾触动的思维去审视事物、考虑问题,或许会给你意外的收获。甚至有些让你扼腕兴嗟,百思不得其解的观点和见解也可能会在你跳出这个樊篱后得以显现。

《寻找法律的印迹》就是这样一本书,它摆脱了法律书籍说理加判例的体例,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说起,结合事件和案例发生地的历史、地理等人文特色,以讲故事的方式阐述了法律史上经典的,有标志性的事例,立意新颖、生动感人。也正是这一点,吸引我坚持把这本书读了下来,感觉正像标题所注的“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环行地球。本书共分为六章,前五章以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为主线,按照地理概念分别讲述了“地中海沿岸-法律的足印”,“古罗马废墟-法律的沉埋”,“英格兰原野-法学的重生”,“西欧风云-法律的蒙尘”和“新大陆阳光-法治的成长”。第六章从整个法律发展史的角度讲述了一些佚文趣事。通读这本书,可以清晰的感觉到作者的观点,即法起源于人类的行为习惯,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所以,一切法律的故事都应是关于公平正义的故事,而不是关于刑法镇压、铁窗与镣铐的故事;是关于人类的自由平等的故事,而不是人类的专制与压迫的故事。5000年来,对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热切追求和世界各国世代流传的所罗门、包青天、安提戈涅、苏格拉底等人为追寻正义而不屈不挠的经典法律故事,无形中已成为了一座座记录着人类文明足迹的里程碑。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作为一名学习了粗浅的法律知识,仰望法律殿堂的初学者,我深深体会到这句话的深厚蕴意。法律知识让我对社会进步、经济运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因为物质文明进步的过程,也是精神文明不断发挥作用的过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是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约束和保障着各项行为的合规化。正是这种有章可循的制度模式,使得人们的行为被合理的调节,进而使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我们掌控了社会,不如说是我们掌控了自己。

有人说,这本《寻找法律的印迹》是纯法理的,哲学化的,形而上的,因为它讲述了太多的自由价值、公平正义。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无论是掌管行政权力还是调整经济运行,其要旨都应当是遵循客观规律,其宗旨都应当是为人民谋福利,在这个过程中,无处不体现着自由价值和公平正义。本书中讲述的故事,不仅可以再现古老的法治精神的魅力,我们还可以从中透视到现代文明、现代经济遵循的基本法则,它们始终贯穿着我们前行的里程,从未湮灭。下面就让我们用这本书的三个事例来印证这一点。

权利的观念,早在人类处于原始社会的时候就已形成。书中记述了假如一个北美的印第安人在雪地上看到一只带箭的小鹿,他不会把它扛回家据为己有,而是会守候在原地几小时甚至几天,直到真正的猎人到来,平等的分享他应得的一块鹿肉。澳洲土著居民如果觉得某一部落表演的歌舞、面具、头饰很好看,而他们又想模仿的话,就会给该部落送去几十头猪和一大批谷果,请求该部落允许他们表演那些歌舞。或许,这种最原始、最朴素的尊重他人权利的观念,就是“物权”、“知识产权”的起源。带箭的小鹿,因猎人的劳动而原始取得了它的所有权;某部落对自己的歌舞,当然得拥有表演权。然而我们要关注的不是这些权利本身形成的过程,而是相对方对上述权利的尊重。时至今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仍是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的企业是否真正懂得的了“权利”的涵义而尊重他人的所得,

又是否真正有了“用猪肉谷果换取歌舞表演”的权利意识而保护好自己的智力成果,这才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

相比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领域的法律更新较快,这是由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决定的。然而,无论法律如何更新,商事领域自古以来“平等、自由、价值”等最基本的法则是延绵不断的。本书在讲述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时就介绍了其丰富的内容。在这部法典里,商法占了很大的比例,一切关于销售、租赁、易货、贷款、抵押的交易按规定都要签订合同。从法典里可以看到,世界史上最早的“劳工法”也开始出现,无论以何种形式雇工,工资都由法律规定,雇主不能少给一个钱。除此之外,法典对婚姻法、财产法、家庭法、犯罪法也都有涉及,此处不赘。3700多年前的法典已将经济合同法制化,契约精神早已深入人心,以致我们今天的经济活动中仍然大量的使用着合同,古代文明留给我们的不只是景仰和考证,也是实实在在的实现物质财富增长的手段。另外一个特别令我惊叹的是“劳工法”在这部法典中的出现。众所周知,我们国家近年来越来越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原来,历史早就给我们作了注解。“工资由法律规定”既是对劳动关系最直白的描述,也是最关键的规定,直到今天它仍然是劳资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对于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的关系,尤其是现有法律尚未给予明确规定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现代民主社会中法的本质是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以公民权利为中心、以利益冲突的调节为主导的“权利之法”。然而,这项文明成果的取得也是经由“义务本位”的暴力之法被不断推翻而进化发展来的。其间,“人治”与“法治”便成了文明之法发展历程上的一道分水岭。本书给我们讲述了法国历史上一桩冤案得以平反的故事。上尉德雷菲斯因疑证被指控出卖军事情报,并被囚禁于南美洲海面魔鬼岛的石头牢房里,时隔三年,他人造伪证的罪行被揭穿。这让政府和军方非常为难,如果为德雷菲斯平凡,势必会使权力方的形象和荣誉受损。但许多民众坚持认为国家的荣誉必须以真相为基础,经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是游行、暴动,总统特赦了他。用作者的话说,“公民的权利是很脆弱的,但公民的权利又必须是至高无上的”。是人民为国家、法律而生,还是国家、法律为人民的权利而设?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很好的诠释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我们倡导的依法治国正是在对上述问题作出正确的抉择后形成的决策,我们的制度和法律不能因某一个人的改变而改变,不能因某一个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样,我们企业的决策过程也是民主权利、规章制度发挥作用的体现,依法治企的理念彰显了深深契入微观经济领域的法治精神。

法治的社会,法治的精神,始终是现代文明社会孜孜不倦的追求。从《寻找法律的印迹》这本书中,我们回望历史,感慨于古人的先知,更启迪了我们的混沌。自由、公平和正义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起步而衍生的,并将会在人类社会前行的历程中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2.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

遗忘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我们永恒的力量。 ——题记

初读此书时,我不禁被作者优美的文笔深深的打动了,我感慨于他的文笔,感慨于它的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更感慨于他笔下那一个又一个经典的法律故事......合上这本书时,我长长的吁了一口气,它的那份重量是无法衡量的,那份沉甸甸的感觉让我陷入了沉思......

我于黄草斜阳中寻找,于茫茫大漠黄沙中追逐,穿过地中海沿岸,走过尼罗河畔,踏着古罗马废墟,驰过

英格兰原野,我见证了它的萌芽与成长,西欧的风云巨变,让它蒙尘,新大陆的阳光,让它重见曙光,一步一步,我见证着他的成长,为它的蒙尘而惋惜,为他的成长而欣喜,一点一滴,都收藏在我的心底。 恍惚中,听到有人在呐喊:法律既是天理与人情。这一慷慨激昂的天问,如一把利剑,直入人心。既此之后,出现了一批又一批追逐法律的先驱,宁死也追求公平与正义的苏格拉底,用自己的鲜血来为全人类赎罪的耶稣,还有蒙眼闭目的正义女神,从《汉莫拉比法典》到《摩西十诫》再到后来的《人权宣言》,无一不闪烁着它独特的光芒,甚至,还会刺痛世俗的双眼。

尼罗河,人类生命的摇篮,也是人类法律最早的摇篮。但这个摇篮孕育的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文明呢?法律,即公平正义,它是用来保障人权的,它如天之舵,地之柱,舵永远正确,柱从不崩溃。不知你是否还记得历史上那次关于“法律正义”的演讲,其声音,虽然穿越了数千年的时空,但依然像“润物细无声”的丝丝细雨,飘荡在人们的心田上。

有人曾说过:樱花是一种非常残忍的花,它下面埋的尸体越多,它的花就开的越灿烂。这样的一个说法不禁让我想到了法律,回味它的发展历程,我不禁感慨,人类在学会和平共处,公平正义地驾驭自身社会的道路上,竟然要留那么多的鲜血,但值得欣慰的是,他们的鲜血没有白流,这条法律之路将会越走越宽阔。 阅读了世界的法律,不仅会想到我国的法治建设。我们都知道,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它不仅仅是“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更不是统治者与执法官们可以随心所欲的胡作非为,面对这样一个鲜明的对比,我们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反思:什么时候,我们中国各地的法院门前,也会矗立起一尊正义女神的雕像,或,给我们的独角神兽双目蒙上一条毛巾?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信仰以德化众,以理服人的国家,并且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岁月,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都信奉中庸之道,以所谓的“容忍”为美德,殊不知,在这样一个中庸之道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个国家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不同于道德,于是,我们的国家施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国策,以德来教化人民,以法来约束人民,但是,我不禁要问:一个信奉中庸之道的民族,能够创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健全的国家吗?恐怕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吧。

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历史的悲歌,发人深省。我们不仅要“忆往昔峥嵘岁月”,更要相信,遗忘并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了我们永恒的力量。

3《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孟思 2010-9-3 12:28:25观古律之幽思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二)》有感

中国也有法的传统吗?拜读余定宇先生的《寻找法律的印迹(2):中国卷--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的过程,我一直怀着这样的质疑和追问。

余定宇先生不是法律学者,他从自己习惯的历史角度俯瞰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法律思想史,别有况味。一个个震撼人心的故事,一幕幕历史画卷的瞬间,用游记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 他从中华民族的起源黄河出发,在汾水斜阳下,寻找獬豸神兽的依稀足印;在壶口细雨中,聆听洛阳旧事,感慨郑国子产"铸刑鼎"的传奇;在齐鲁晓风里,徜徉徘徊,静观"百家争鸣"的雄奇壮阔;踏上八百里秦川,与秦始皇虚拟对话,看法家的潮起潮落;回首未央宫,再阅汉武帝"独尊儒术"的磅礴大气。

一路的追寻中,余先生为我们勾勒出中国古代法学跌宕起伏的印迹,并最终指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中的诟病,只有与时俱进才是根本出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世界著名的法学泰斗陈光中教授称赞余定宇先生:"一位在法学的激流中,为中国的现实和改革出力的纤夫。" 我想,所谓纤夫,就是在一路奔波中,不流连胜景而负重前行的践行者。

细细品味,其实春秋之前,我国古代法学与西方"古典自然法学"的道路是不谋而合的,比如老子的《道德经》就是中国"自然法学"的典型。可是,战国以后,在《法经》所代表的以"刑"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推动下,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中华法系"。这种重刑轻民、法德结合的法系与以民法为核心的西方"大陆法系",在核心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大相径庭。

到了隋唐宋,中国古代法学可谓到达鼎盛时期。唐高宗主持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也标志"中华法系"最终形成。此后,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一起,并称为世界的五大法系。不过,自南宋以后直至明清,当"西学东渐"、"西法东来"的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地席卷而过,落后的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中华法系"渐渐动摇。直至清朝末年,随着宣统下台,传承千年的"中华法系"最终被历史的尘埃埋没。

"中华法系"可谓是中国古代文化在法学领域的集中体现,可为何行至清末就举步维艰了呢? 清朝末年,世界范围内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已是"车轮"前行的主流,但清朝统治者固守君主至上等一系列"祖宗家法",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王朝统治。后来迫不得已变法修律,只是生硬地东拆西补直至完全穿上西方法系的"大鞋",始终都没有意识到以法律为代表的上层建筑应由经济基础决定,徒有其表的改变只会南辕北辙。

之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是中国第一部提出"主权在民"的宪法性文献,但同样没有为"车轮"加上合适的"链条",变成一纸空文,很快被淹没。

掩卷而思,真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印迹,指的是前人脚踏的地方,也暗示了未来的方向。如果选择一味传承,清末统治者墨守成规的败北,意味着历史早已将道路堵死;如果选择一味照搬,建国后硬套前苏联法学造成的"寒流",已让闻者不寒而栗。那追寻的意义何在?我想,书中给出了答案。

新一轮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进行,虽然经过三十年建设,中国社会大踏步地走向"依法治国",走向"民主法治";但是在"车轮"的前行中,法律制度仍有滞后与不完善。只有顺应"车轮"前进的方向,不断改革与创新,才能通向文明、走向进步。(《寻找法律的印记》(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一版

法学类书籍读书笔记格式 第二篇_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2015210873 邹天奇

第一章 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第一节 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依其见解,至少在私法的领域中,法律的目的只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为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

立法者如何评价不同的利益、需求,其赋予何者优先地位,凡此种种都落实在他的规定中,亦均可透过其规定,以及参与立法程序之人的言论,而得以认识。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要严格根据法律文本或规定做评价,而非根据某种利益。很多案件中,法官不能仅有法律就认识立法者的评价决定。

在很多(而不仅是在若干临界)案件,法官的价值判断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之亦无从依客观标准作事后审查。对法学而言。其意谓:在许多案件中,法学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以“科学的方法”作事后审查,一旦法官必须作价值判断时,法学不能提供许多助力。

类观点学:一般而言,类观点学乃是一种与个别案件结合的讨论程序。以获致参与讨沦者之合意为目标(抽象的说法:以最后所建议的解决方案之“可同意性”为目标),面对环绕个案周遭的所有问题并予讨论的程序。在这种讨论过程中,可以提出很多不同的。可用以支持或反对的观点。在这诸般观点中。结果考量的论据扮演特殊的角色。然而,究竟是此种抑或彼种(可能或必然的)结果较好,此本身又需要讨论。此种讨论原则上是没有止境的,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是否仍有迄未虑及,但事实上应予考虑的观点存在。

这一节作者叙述了在审理审判案件中遇到的法律条文无法准确适用于案件客观条件时,法官对于法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否有合法性。法官是否应该利用价值判断来裁判案件决断,这种判断是否正当。作者对于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裁判的正义与否又进行了讨论,得出结论是,正义本身就无法达成合意,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只有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来判断正义与否。然而如无法对司法解释的方法达成一个共识,则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无法实现依法判决,而是把判决的权利交给了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所以作者提出了利用类观点学来对司法裁判的方式做体系性研究。

第二节 关于超越法律之评价标准的问题

齐佩利乌斯很久以前就针对基本权作过研究,因为基本权被界定成“需要填补”的概念.在适用基本权时必须为价值判断。他提出下述问题:“依据什么来作价值决定:在何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取决于一个纵然是超越法律,但仍属客观的规范秩序;还保留有多大的空间,让裁判者可以依个人的价值观来作决定;或者还有即使借个人的价植观也无法填补的空间存在。

一致的价值经验是认识正义的基础,认可此中主张并不困难,难处正在与实际获得一种广泛一致的价值经验。

本节作者主要通过对历史上的学者对于法律评价标准的不同见解的分析,阐述了大部分法学家主张法律评价应该形成规范。齐佩利乌斯认为法官应该是社会中具有支配力的法理论和正义观的人。法律评价应遵循社会伦理。但这种想法在社会伦理出现严重变迁时则显露出巨大的漏洞,因为此时社会伦理不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社会观。法律判决则会出

现不平衡。

海因里希胡布曼希主张价值可以借理性来认识,这种理性来自人类的本质,人类的最初的行为准则所形成的的规则构成,即自然法。虽然她并不完全视自然法为直接适用规则的体系,但是不可否认自然法中具有部分真理。

赫尔穆特科因主张自然法是一些正义定理的总和。在讨论自然法漏洞时,他认为需要理清关涉的利益有哪些,然后发现可能的规整观点,将之互相比较衡量。同时可以援引大家所熟知的正义观点、正义原则。

比德林斯基认为社会中的额的主要价值观念需要通过法范畴的筛选。即法律原理。用以认识价值及专用评价的合理方法,来缩小纯粹依法官的意志来裁判。他主张要用法律原则作法律解释并将之具体化,以至于做类型比较。

第三节 规范的内涵及事实的结构

作者认为规范适用应该是对它进一步填充或具体化的程序,而不应该是将规范适用想象为、将个案归属到一般性规范之下的过程。为裁判个案,必须先形成较为严密的规范(裁判规范)。

在法秩序的实现过程中,我们所做的是一再的闭合、开放及再次的闭合法律概念。

第四节 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

埃塞尔认为法律原则的产生源于长期潜意识中发展的过程里逐渐形成,直到终于恍然大悟,终于发现迄今尚未成型的思想,直到获致一种不再算事实证规定的解释或构想,并且具有说服力的表达形式。他的见解可以理解为,每一次法律适用都是司法解释,法律解释中的各种方式本质上都无差异,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法的续造。法律是通过适用而在每个个案中总结形成的的规范,每个个案中的差异又依靠之前的个案形成的规范与本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原则做出的解释的结合。埃塞尔称之为“在作用中的法”。

菲肯切尔追求一种可合理审查的,按部就班的做法来获得其裁判所需的个案规范。

第五节 类观点学与论证程序

对法律问题从各种不同的方向,将全部由法律本身。或是由法律以外的领域所获得。对于问题的正当解决有所助益的观点都列人考量.希望借此使有关当事人能获致合意,这种“遍及周遭的讨论”方式.或许就是我们想寻找的程序。

菲韦格对观点的范围的认识,观点必须围绕着案件小范围内存在,可以作为论据并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具有实质内容的法律原则。任何在法律讨论中层扮演过一觉得思想或看法都被视为一种观点。这种对观点的范围的定义十分广泛,能够跟案件搭上边的思想都可以视为观点进行讨论。

作者认为将法律和道德正义完全分开是不能维持的,因为法律终究还是与正义相关联。因此需要一个相同的准则将法秩序正当化。但这种准则十分难以构建,因为正义与道德无法根据个人的意愿达成统一。

第六节 法律拘束与涵摄模型

明确前几节提出作者的意见都认为仅仅借助逻辑涵摄无法裁判所有案件,他们发现在裁判的过程中需要正当化,需要法官带有价值判断得去裁判。而涵摄只能是程序的最后步骤,大部分法官直到程序重点才自己塑造出一个法规范,然后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此之下。

科赫和昌斯曼认为涵摄模式仍应该成为裁判的主导方式,因为抛弃涵摄模式而完全依靠法

官的价值判断会导致法制的崩塌,无法实现。他们认为法官判案过程中要以法秩序为主,对一些私法的案件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价值裁量权力。同时对于公法或国家法则需要严格遵照法律秩序。

作者提到了法律的约束作用,通过帕夫洛夫斯基的三种法律拘束种类的阐述:技术性的、教义性的、法的拘束。说明了法在进行改革的时候,需要重视国家法律的拘束作用。因为任何法律需要宪法的指导,其修改需要立法法的约束。同时,作者也就此提出了法律的拘束作用也体现在法律对法官上,即法官裁判过程中遵守法律是平等处理原则的体现,也是依据现行的认识程度来确定。

第七节 关于体系的问题

只研究个别问题,而没有能力发现较广脉络关联的学问,并不能继续发展出新的原则;在从事法比较时,似不同方式表达出来的实证制度、规定彼此功能上的近似性,它也不能认识。因此,体系性、「作是一种永续的任务;只是大家必须留意,没有一种体系可以演绎式地支配全部间题;体系必须维持其开放性。

强调体系化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其有助于发展出新的法律原则。并且体系需要保持开放,他只是暂时的概括总结。

第八节 法哲学上关于正义的讨论

什么是正义的裁判,本节主要探讨正义在法哲学中的定义,其中作者认为,我们需要追求个案正义。通过对恩吉施和佩雷尔曼对形式上的正义包不包括理性的判断这一论题,作者得出价值相对主义为相对比较能够令人接受的学说,不能主张绝对的正确,却可以主张其他陈述更正确。各种关于正义的标准都要彼此为衡量。

第二章 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本章首先从法律规范开始,奠基了作者论述法规范的起始基础,作者把法律归为人类特有的社会产物,而不属于自然界。而从不同的维度考量法规范都会找到法律不同的特性。作者的观点倾向于在规范维度的法律,即法规范要具有约束力和准则性。即便不能得到实施也不能否认法规范不具有效力。

作者认为法规范必须由规范证明,一切以规范为准,在一个案件中,事实必须要被具体到法规范当中才能使用法规,解决问题。这也意味着,作者坚持认同法律原则的存在大大限制了法官在判案规程中的主观认识和法律解释。这即能防止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违宪,体现法的基本严肃性。在法规范的意义方面,作者提出规范不能被实验检验,也不能被计算,法律的产生依靠的是人的组织和制度,而不能依靠经验。这种定义方式将以个案造法的念头终结,法律只能有规范产生解释。但是作者并不把法规范仅仅囚禁于规范本身,他对于法的实际运用也需要考量社会情节,道德情节以及法律的正当性。在两者结合的过程中实现法律的自我认识和自我批判。

第二节作者主要论述了作者对于法律批判的看法,作者认为法律批判很多时候只是简单的批判而并没指出应该如何改善,这种批判对于法律的成熟道路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法的使用成为现实,就要假设现行法规范所体现的正义为真正的正义,不然对于正义的定义永无止争,法律规范则永远无法适用。法律需要在实践中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成长改善,而不能沉迷于想想中的法律。现行的法秩序可以也需要通过不断实践出真知,使所谓的不正义暴露出来。

第三节作者提出了法律解释的学问,解释需要从对种可能性中进行考量,找出适当的选择。在法律语言方面,作者提出了达伽摩尔理论,诠释的过程包含这理解解释和运用,所有的

理解都包含着适用。拉伦次认为,法律家必须考虑额如何将过去时代的准则使用与现代的问题,所以任何准则在使用时都的具体化,也只有在使用的过程中,准则的内容才能成为同类案件相同适用的判断标准。作者由此导入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与传统的涵摄程序不同,类型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它需要法律人具备多方面的评价观点,需要调动各种裁判者或许没有意识到的法律原则、标准作为法规则正当化的根据,需要权衡多种社会生活情况和利益。

作者在后面几章都在探讨法学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如何客服个人观念判断,实现可靠的公正。作者致力于提出法规范与实践的关系点,达成一种交织结构。裁判者在具体化,类型化的对流思考中,往返流转的眼光中,建立了和规范的评价标准紧密相连价值判断方法,从而可能达到普遍的公正。

本书第三章到第六章主要从拉伦次的类型论来分析法条理论、案件事实及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所认为的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并提供了一整套的法律解释和法的续造的标准以及方法,认为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做事后审查,以防价值判断的任意性,尽可能达到裁判的客观公平正义。

在本书中作者所代表的评价法学为现代各国法学界所认可,在他之前的概念法学和利益法学中明显存在着弊端,拉伦次在讨论这两种学说时并没有一竿子打死,而是在于建设,在批判中吸取精华,在最后一章中,作者看到了这些抽象概念所形成的法律的外部体系的作用,他又强调法律原则所形成的法律的内部体系的重要作用,由此形成了价值导向体系化的思维方法。对于利益法学,作者在第一章中指出利益法学虽然有着不凡的成就,但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都不可能做到价值中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裁判者本人价值观念的立场,产生了恣意裁判与依法裁判之间的冲突,形成了价值判断能否具有客观性的问题。评价法学的目标就是解决价值判断客观性这个难题,为充满主观性的价值判断的裁判过程提供一些方法和标准,帮助裁判者可以事后审查,以形成经得起考验的具有妥当性的裁判,即司法主观性的客观化。

拉伦次的努力体现了德国法学家经历二战之后反思历史的自觉。当然,他的这种可贵探索是否成功,值得探讨。例如,对法律教义学新的理解,使得以往的它与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史学、法社会学的分界被打破,可能引起对法学内部学科的重新定义,而这一作业的效果尚未可知;拉伦茨区分法律体系内与法律体系外是否周延,将法律体系外的法的续造纳入法学方法论是否模糊了司法与立法的界限,从而使政治渗入法学而动摇法学的自主性根基;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核心议题。

法学类书籍读书笔记格式 第三篇_法学总论 - 读书笔记

【法学类书籍读书笔记格式】

浅读《法学总论》

《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具体而言:

首先,关于人法。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但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分类:

依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与奴隶。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法学类书籍读书笔记格式】

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而自由人则又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释自由人。生来自由人是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间一段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在规定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在任何时候释放奴隶,被释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

依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包括处于主人权力之下的人——奴隶,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人,处于监护或保佐之下的人。家长权是罗马公民所特有的权利,处于家长权之下的可以是亲生子女,也可以是收养的人。监护是市民法中的概念,是为因保护年幼不能护卫自身的人而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随后对监护制度中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权利以及监护关系的终止等均作了规定。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满25周岁的成熟的男性以及达到结婚年龄的女性、精神病患者和挥霍无度的人的权利设立的。

其次,关于物法。法学总论第二、三卷均是关于物与财产的内容,而第四卷中的侵权之债也属于财产关系的内容。这一部分介绍了罗马法中物的所有权形式及取得方式。物的所有权形式包括众所共有的、公有的、团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等。对于所有权取得方式,按照其取得依据不同,分为从依据万民法取得和依据市民法取得所有权。

依据万民法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将物分为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对有形体物的取得,主要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孳息、添附、

混和、加工、发现、交付等。无形体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主要包括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债权等。地役权由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就通行、驾驱、过道和导水等,以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取得,地役权从属于不动产;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遗嘱、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设定,从属于物;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与用益权的相同,使用权的内容比用益权狭小,使用权仅本人享有,不得移转,不享有孳息所有权。

依据市民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赠与、遗嘱继承。查帝规定,由于使用取得动产必须经过三年的占有时间,取得不动产则需要“长期占有”,同时对于使用取得所有权从对象以及主观意图等方面的条件进行了限定。赠与可分为死因赠与与非死因赠与。死因赠与以死亡为其条件,查帝将其列为遗赠的一种,适用与遗赠相同的规定,且必须采取宪令规定的形式来设定。非死因赠与,被称作生者之间的赠与,一旦成立不得任意撤销,不对其做形式上的要求。关于遗嘱继承。一份有效的遗嘱应符合特定的条件,对于遗嘱人的资格也有特别规定,而对于在服役期间居住于军营中的军人订立的遗嘱则不需要受这些条件限制。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及替补继承人,且可以在自己订立遗嘱的同时替未达到订立遗嘱年龄的儿子订立遗嘱。此外对于遗嘱的失效情形以及不合人情的遗嘱补救也有所涉及。遗赠,查帝公布宪令规定所有遗赠具有同一性质,并将遗赠与信托遗给相等同。遗赠的对象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但仅得对具有遗嘱能力的人遗赠。为保护继承人的权利,发尔企弟法规定遗嘱

人全部遗赠不得超过其财产总数的四分之三。信托遗给则必须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信托该继承人将遗产移交另一人,移交的人仍为继承人,继承人得保留遗产的四分之一,诉权按比例分别对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

无遗嘱的财产继承。根据十二表法,无遗嘱的遗产首先属于自权继承人;如无任何自权继承人,也无大法官或宪令规定与自权继承人一同继承遗产的人存在时,遗产属于最近亲等的宗亲,宗亲继承为法定继承;在自权继承人、大法官和宪令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和法定继承人之后,大法官列入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此外,本书还论述了遗产占有制度。遗产占有制度是大法官实施的,分为七种形式:有遗嘱的遗产占有分为违背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和依照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未留遗嘱的,大法官将遗产占有给予自权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最近亲等血亲、配偶以及第七种经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宪令明白规定给予遗产占有的人。

关于债。首先对于债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将债务分为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不法行为之债和准不法行为之债。而契约之债又包括要物债务、口头债务、书面债务与诺成债务,进而规定了各种契约之债缔结的方式、内容、效力以及契约之债消灭的情形等。准契约之债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受监护之诉的监护人、共有人之间等;侵权之债,在以盗窃和抢劫为例对侵权之债进行阐述的同时,对侵害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侵害行为一般而言是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有各种不同的方式,遭受侵害的人不仅指自身而且指在在自己权力之下的子女、妻

子;对于奴隶而言,只有在侵害性质严重时才应认为奴隶的主人通过奴隶而蒙受了损害。关于侵害,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也可提起民事诉讼。关于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书中只举例说明了这一债的类型,但并未对其做明确界定。

最后,关于诉讼法。《法学总论》规定了诉权、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权利以及审判员职权等。首先诉权是指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诉讼的分类最主要的一种为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而根据诉权是否有时间限制可以分为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的诉权。一切诉讼的标的最高不超出四倍,审判员在审判时应注意其判决的确定性。关于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名义或以他人名义起诉,但依惯例,除非为人民、为自由、为受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准以他人名义起诉。关于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赋予被告以抗辩的权利,抗辩也可以源于大法官的职权,;针对被告的抗辩,为保护原告的利益,法律又赋予原告答辩的权利,同时赋予被告再答辩的权利以对抗原告的答辩等。同时为防止人们轻率地进行诉讼,法律制定了对于健讼者的罚则,通过罚金、宣誓等方式惩罚健讼者。对于审判员的职权,审判员必须依法审判,并对个别情形下审判员的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整体而言对于审判员的职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综观全书,我个人认为,《法学总论》这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罗马法中私法发达,对于后世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学类书籍读书笔记格式 第四篇_《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年7月

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

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译者:米健

作者简介:①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前往慕尼黑这个‘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 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60页。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阿图尔·考夫曼认为,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其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语体现在书面中,简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

本书在结构上以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首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自第二章起至第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第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来阐释自己的观点。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法学类书籍读书笔记格式】

名段摘抄:

1. 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

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这种美好理想。P3

2. 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P4

3. 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

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

4. 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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