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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证明

时间:2018-10-11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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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证明 第一篇_摩托车转让证明

摩托车转让证明书

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证登记人: )于2013 年 月 日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 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 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 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四) 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五) 该摩托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六) 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七) 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协助乙方完成车辆各种手续,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条款。

(九) 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售车方(甲方)签字: 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摩托车报废证明 第二篇_车辆灭失证明

车辆灭失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____,于____年___月份购买的一辆____牌________型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__。因此车于________年____月份损坏,无维修价值,已当废铁处理,该车以后若发生任何后果,由其本人负责,现特向车管部门申请报废。

_______村委会

_____年___月___日

摩托车报废证明 第三篇_车辆报废申请报告

车辆报废申请报告

****公司:

****分公司于***年前后购置的三辆小轿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达到报废年限,车辆管

理所现已不予审验,保险公司也已不予购买保险,虽经维修,勉强可以使用,但维修费用相

当高,而且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职工上下班都不敢乘坐(三辆车底盘经过维修站检查均

已严重腐蚀,整车行驶安全系数为零),不宜上路行驶。 基本情况如下:

**仓库使用的*****桑塔纳小轿车(普桑)为***年购买的二手车,购买时在原单位已使

用*年,行驶里程**万公里;购买后,在**仓库又使用**年,累计使用年限**年,总里程**

万公里,累计折旧后账面净值**元。**粮站使用的新b****桑塔纳小轿车(普桑)购买于***

年,二手车,购买时原单位已使用*年,行驶里程***万公里,购买后,分别在**仓库、**粮

站又使用**年,累计使用年限**年,总里程**万公里,累计折旧后账面净值***元。***粮站

使用的新b**庆铃皮卡轿车购买于**年,由于长期在山区行驶,车辆磨损严重,经大修后,

现已累计使用**年,行驶里程**万公里,累计折旧后账面净值**元。 以上三辆小汽车均无维修价值,且继续上路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安全行车,避免发生车毁人亡事故,分公司在**年已陆续向集团公司申请更新

了此三辆小汽车。目前,此三辆小汽车均停放在我公司**仓库库房内,现向集团公司提出报

废申请,望集团公司给予批复为盼!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分公司篇二:关于报废车辆的请示 关于车辆报废更新的请示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我镇现有森林防火车一辆,行驶里程已逾30万公里。因该车使用年限较长,车辆磨损、

车架锈蚀严重,车况较差,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鉴于该车日常维修费用较高且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本着节约经费、安全用车的原则,特申请按相关程序规定进行报废更新处理。篇三:

关于申请车辆报废的报告 关于申请***车辆报废的报告尊敬的领导: 公司于***年购置的公务用车—长安奔奔,车

号为***。该车从自购置 之日起,先后用于公司财务部、合同部、行政部等部门办公使用。

目前, 因该车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现申请报废,原因有四: 一、该车因使用年限已达*

年、行驶公里数达*万公里车况较差,车内 各操作悬挂系统和空调压缩机老化,经常性维修

无法得到完全处理,造成 维修开支较大; 二、车底盘变速箱漏油经多次维修更换封油阀无

效,仍然漏油; 三、车辆方向没有助力,油门、离合太松,在行驶过程中极容易引起 不安

全事故的发生; 四、车辆在初步启动行驶时,车底盘经常性发生刺耳异响,经多方检 查,

无法查明异响原因,存在很大的事故隐患; 车辆经过维修,现勉强可以使用,若要对车辆全

面进行修理,预计还 要 1.2 万元左右,维修费用过高,并综合上述四点原因,现上报领导

申请 报废。可否?望领导给予批示。行政部 ****年*月*日

篇四:关于车辆报废的申请 〔2014〕 号 签发人: 关于车辆报废的申请 市卫生局:

我单位卫生监督执法车 ,车型: ,车架号: ,发动机号: , 年 月购买,

行驶里程已达 万公里。因 公务使用频繁,车辆配件严重老化,多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

现申请进行报废处置,当否,请批复。 年 月 日篇五:关于车辆报废的请示1 关于车辆报废的请示 xxxx: 我公司目前有两辆公务用车使用频率高,行驶里程多,车辆状况极差,维修费用

和油料消耗大,继续使用成本太高,特申请报废处理:

1. xxxx。该车购置于xxxx年10月,车龄已超过xx年。该车换过里程表后仍行驶超过

xxx万公里,车况差,因车辆零件严重老化,使用导致维修次数密集,维修成本逐年上升. 本

着节约经费、安全用车的原则,特申请按相关程序规定进行报 废处理。

摩托车报废证明 第四篇_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07-21 13:10:07 文字:【大】【中】【小】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已经 2002 年 9 月 3 日市人民政府第 5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 8 年的;

(二)登记未满 8 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登记未满 8 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第五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第六条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严格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检验。

第七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 7 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公交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名录。

第八条 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摩托车,并在回收报废摩托车当日向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在 30 日内拆解车辆,并将报废记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应当在交售报废摩托车后 7 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 (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本办法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办理报废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注销其车辆档案,并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无牌证又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摩托车的,应当及时提请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摩托车所有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报废年限摩托车的所有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报废手续 。

摩托车报废证明 第五篇_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

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03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包括侧三轮、正三轮)、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报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环保、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的,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摩托车排放标准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前款第(二)、(三)项所规定的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排放污染物、噪声情况,由依法设立具有检测资质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排放、噪声检测机构检验。

第五条 达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年限的摩托车,应当按照市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每年定期参加两次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经检验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参加检验的,应当强制报废。

达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年限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第六条 距离报废期限尚有两年的摩托车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排放污染物标准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摩托车(以下简称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第八条 报废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将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填写申请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在摩托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条 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书,到摩托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售报废摩托车;

【摩托车报废证明】

(二)利用报废摩托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整车;

(三)出售报废摩托车发动机、变速器和车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继续驾驶报废摩托车;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人;

(三)使用报废摩托车号牌;

(四)自行拆解报废摩托车;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本规定进行摩托车报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报废摩托车的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档案。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本规定第九条为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

(二)不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注销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档案的。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的审批发证和经营活动负有审查、监督管理责任的商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摩托车报废证明】

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摩托车报废证明 第六篇_机动车报废规定

机动车报废新标

2013年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报废新标准

【摩托车报废证明】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

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能不是特别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车一定也能淘到价廉物美的车子。

其它类型车辆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

[1998]4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延缓报废车辆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1][1]

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

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机动车使用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摩托车报废证明】

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 型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九座以上【摩托车报废证明】

旅游客车

营运(非出租)客车

20座以上出租车

轻货、大货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大中型拖拉机 报废年限 15 10 10 10 8 10 8 8 10 15 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一览表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可 不限 可 可 可 可 可 否 可 可 否 10 10 5 4 5 - 4 适当 - 强制报废年限 依 据 签注至2099年12月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31日 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年 国经贸资源20年 [2000]1202号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 12年 (1997年修订) 15年 国经贸经〔1997〕4568年 号 12年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5年 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

摩托车报废证明 第七篇_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登记

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登记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

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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