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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时间:2018-10-09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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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一篇_单位居住证明

单位居住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为我单位员工,现居住在公司宿舍,地址为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 单位公章 )

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二篇_公司员工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为我公司员工,居住在公司员工宿舍。现其申请办理居住证,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 年 日 (盖章) 月

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三篇_教师居住证申请、单位居住证明

单位居住证明

兹证明 XXX(女),身份证号码: 11111111111111111 ,为我校在编教师,该同志自 2009年9月至今 一直居住在我校教师宿舍。

特此证明

证明人(校长):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XXXXXXXXXXXX小学

单位地址: XXXXXXXXXXXXX【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四篇_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负责辖区内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和协调机制。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地税、住建、民政、工业信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派驻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受公安、人口计生、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计划生育管理、房屋出租有关税费的代征、劳动就业登记、租赁房屋管理等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居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已满16 周岁未满60 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 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 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领居住证。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居住证一人一证,分为《昆明市临时居住证》和《昆明市居住证》,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1 年。《昆明市居住证》有效期为3 年,自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签发之日起生效,在依法办理签注手续后,可连续使用。

第九条初次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领取《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18 至49 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 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 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

【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十条流动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仍拟在本市居住的,可以自《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 日内,申领《昆明市居住证》:

(一)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二)在本市有稳定工作。流动人口不具备前款申领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一条申领《昆明市居住证》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的材料以外,还应当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一)《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或者申领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三条《昆明市居住证》实行查验制度。

《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每满1 年的前3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签注。逾期不办理签注的,《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不能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有效期满仍未签注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重新申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 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居住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到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申领、补领、换领和签注居住证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共服务外,在本市还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一)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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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三)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房屋出租人拟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30 日以上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用安全协议,并督促其按照本规定申领居住证。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后3 个工作日内持房屋权属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件、承租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与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被招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押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骗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四章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工业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人口计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维护、交换和共享制度。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及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 个工作日内将租住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于招用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服务区域内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情况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每月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居住证申领人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本人照片、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工作单位等信息。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采集流动人口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请更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对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和买卖。【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申领人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返还,并按照扣留的居住证数量每证处以200 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五篇_办理临时居住证证明

办理临时居住证证明1.

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申 领 一、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2、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二、申领对象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三、申领地点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四、申领材料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拍照、缴费、领证。六、收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收娶退还操作规定》,《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25元。 各地情况都一样的。 2.

1、哪些人员应当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榷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2、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3、怎样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1)本人备齐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2)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后签名;

(3)交纳押金;

(4)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5)当场领取证件。

4、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多少费用?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纳押金,每人每证25元。

5、《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多长?有效期满后怎么办?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重新办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6、《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遗失后怎么办?

持证人证件遗失后,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书面挂失等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

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7、如何补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O日内未找回的,持证人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补办,并重新缴纳押金。

8、来沪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需要重新办理居住证件吗?

不需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上海市居住证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来沪人员在上海区域内流动时,无需先办理退证手续再重新申领。

9、短期离沪需要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退证手续吗?

不需要。来沪人员短期离开上海(一段时间后仍将返回上海,例如探亲、工作出差、农忙等),无需办理退证手续。

10、如何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退证手续?

来沪人员离开本市时,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填写退证申请表,办理退证手续。

11、可以由他人代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退证手续吗?

不可以。退证手续应当由来沪人员本人前往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窗口办理,他人或企业不可代办。【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12、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否可以换领《上海市居住证》?怎样换领?

可以。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和程序换领。

13、哪些情况下《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要被注销?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持证人信息应予以注销。

14、居住地、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O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

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六篇_居住证申请表样本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1、如果您在其它地区已申请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而未领取(包括首次免费办理),本次办理需要缴纳工本费(20元),并视为您自愿放弃领取之前所申请的证件,系

昆明市申请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七篇_居住证申办承诺书

居住证申办承诺书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人已清楚上述条款,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违反,愿意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8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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