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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时间:2018-09-29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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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第一篇_深度:《生产能力证明》进入2.0时代!

深度:《生产能力证明》进入2.0时代! 2016-09-01一诺咨询组

《生产能力证明》进入2.0时代!2.0时代

2016年8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16年第45号公告,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及保税货物内销审批,伴随上述审批制度的取消,《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六份加贸业务相关的文件也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商务部门并不会随之退出加贸管理领域,将依然通过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的方式与加贸同行。45号公告也正式发布了新版的《生产能力证明》,较之前旧版的内容有较大变化,可以说《生产能力证明》正式进入2.0时代。(自上世纪90年代《生产能力证明》诞生以来,在初期也经历了一些版本变化,但主要是修补式的完善,最终到当前使用的版本稳定下来,所以,可以将目前的版本定义为1.0时代。)

《生产能力证明》在加贸业务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帐)册设立、变更时用以证明企业具备开展相关加工贸易业务的能力,海关可以参考《生产能力证明》,判断企业设立、变更手(帐)册的相关数据是否合理;二是在加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外发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提交承揽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用以佐证其具有承接外发加工业务的能力。

作为商务部门今后管理加工贸易的重要法宝之一(除此之外,商务部仍主导加工贸易限制、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制定),同时也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一个必备敲门砖,《生产能力证明》在加贸领域的江湖地位愈发重要,故一诺咨询特意组织业内相关专业人士,通过对新、旧两版《生产能力证明》进行深入比较分析,指出其变化所在、潜在影响以及文件存在的部分疑点,助力加贸企业积极应对变化,平稳渡过交接期。

一、内容变化

1. 取消:研发机构、文化程度(前两个内容纸质证明不显示,系统仍需填报)、产品技术水平、上年度主要进出口商品和上年度设备投资额等;

2. 新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负责人/联系人、进口料件、出口成品、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人数、通过有关部门管理认证情况和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和数量等;

3. 更新:海关信用状况、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和企业生产能力等。

二、企业诚信得到进一步重视 除了按照最新的文件将海关信用等级类别进行更新之外,新版《生产能力证明》还额外增加了外汇和质检总局的信用等级信息填报,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的沟通,为管理部门间联合惩戒打下基础,反映了国家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给予的重视程度,也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合规管理。

三、证书的有效期发生变化,趋于统一 原证书的有效期为自证明填报之日起一年;新版证书的有效期为填报之日至次年1月31日。此外,还有一个例外情形,对于12月1日之后的申请者,可选择两种申请表,一种申请表有效期为至次年1月31日,另一种申请表有效期为从次年1月1日到后年1月31日。

四、《生产能力证明》变更将趋于频繁

旧版《生产能力证明》的内容相对比较稳定,一般情况下在有效期内基本不需要变更,在一年有效期到期后再申请一份即可。但是随着新版《生产能力证明》纳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信息,《生产能力证明》的变更将趋于频繁。因为在《生产能力证明》的“说明”部分明确指出“进口料件和出口商品指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进口料件和出口商品”。如果海关接受企业进行加贸手(帐)册设立、变更时比对此栏位数据,那就意味着当企业的手(账)册备案的料件或成品发生变化时,需要提前对《生产能力证明》进行相应的变更,而随着海关推动加工贸易料号级管理,企业手(帐)册备案的料件、成品变更正变的越发频繁,如上述规定严格执行,必然进而导致《生产能力证明》变更趋于频繁。广大加贸企业亦将收之东隅,失之桑榆。本来因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取消而节省下来的精力将转至办理《生产能力证明》变更之中,倘若果真如此,令人不胜唏嘘!

五、纸质证书少于系统填报内容

从目前45号公告发布的纸质版《生产能力证明》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的比对来看,在系统中填报的内容明显多于最终以纸质版本显示的

《生产能力证明》。换言之,在系统中填报的部分内容不会显示在纸质的《生产能力证明》上。

系统多出的部分内容有“研发机构”、“品牌管理”、“订单状况”等。上述系统栏位的设立初步判断是商务部门用于进行相关统计,进而把握市场情况。比如通过企业申报的“订单状况”,可以粗略的估算外贸的走势,从而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参考。

六、文件疑点一:

税目范围如何显示(商品编码前四位) ?

45号公告提及 “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这一点显然是参考了目前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就是,大大降低了了因账册备案料件、成品的新增、变更而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行变更的概率,因为只备案商品代码前四位可以覆盖到数量众多的10位代码。

但是通过《生产能力证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目前无法清晰地看到新版《生产能力证明》中存在“列明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新版《生产能力证明》商品编码出现在两个部分,一个是“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栏位,另一个是“生产能力”栏位。前者明确显示是10位商品代码,后者的操作说明是“同进口料件”,如果两者调用同一个商品代码的后台数据库,那么“生产能力”所对应的商品代码也是10位,只有在“生产能力”所调用调用的是另外一个只显示商品编码前四位的数据库的情况下,新版《生产能力证明》才会符合45号公告的说法,也只有这样才会更贴合企业的实际需求。

七、文件疑点二:

有关部门认证情况如何填写 ?

新版《生产能力证明》增加了环保验收文件号,消防验收文件号等栏位,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个企业的上述文件并不像营业执照等只有一份,有多份证书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证书是只选填一份,还是要全部填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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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第二篇_生产能力证明办理

生产能力证明办理事项名称 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服务对象 企业

服务对象分类 加工企业

申办条件 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符合条件企业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要交付给申请人的材料名称 表1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或表2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经贸科受理人员初审(一个工作日)-实地验厂(一个工作日)-经贸科科长审核(一个工作日)-窗口告知

【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需下载表格

办理时限 (工作日) 3

处理单位

办理地点 通州区新华北街301号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 无

相关法律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事项说明 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类型 承诺件

备注

2

原则上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审批机关申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加工企业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后,由经营企业交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外经贸审批机关采用书面材料和实地考查办法对加工企业进行查验,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查验合格后,外经贸审批机关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3

(二)申请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条件

三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具有加工场地,生产设备、生产工人等必要的加工设施。

(三)办理程序

1.上网申报(选择其中表1、表2或表3),申报成功后带上以下材料送到嘉定经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执照复印件请公司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会计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 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 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国税,地税) 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资格证书》

(7)上年度加工能力证明(新办理企业无需提供)

注: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需带原件核对。第一次办理的企业,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及设备清单或租赁设备合同复印件。

2.经委审核(包括验厂、调查)

注:在上网申报时,表格最后“审批机关”一项请选择“嘉定区外经委审批点”。只需点击“选择”按钮,键入“嘉定”,回车,就可看到“嘉定区外经委审批点”,在上面打“√”提交即可。)

3.经委审核无误,一天后带企业公章来经委领取生产能力证明

承办科室:嘉定区经委贸易管理科《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续期、变更办理流程及须知

一、续期、变更办理流程

1、下载表格,填写后双面打印,不得手填(签名、打勾选择事项除外),一式三份;

2、企业填表后还须登录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将有关数据填入网上数据库,并按《提交键》发送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办理变更的企业省略此环节);

3、企业将表格及有关资料报各级外经贸部门,各级外经贸部门收到资料并在网上数据库进行审批,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后出具新的《生产能力证明》。

二、续期需提交的企业基本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原件备查):

1、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有效的批准证书、外贸企业有效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所得税、增值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

4、企业上一年度收付汇证明;

5、企业自有生产厂房的房产证,属租赁厂房的,需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

6、原《生产能力证明》办理后发生补充及变更的有关资料,包括:

(1)企业章程修改或补充事项的批文;

(2)企业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证;

(3)企业新办理验资后的验资报告;

(4)企业获海关重新分类评定级别通知书;

(5)企业新增产品技术水平评定、专利证明。

三、变更注意事项

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尚未到期,但表格中企业资料如有变更,并影响到《生产能力证明》使用的,需到发证外经贸部门办理变更,并根据相应变更事项提供有关文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发证部门在原企业提交的网上数据库资料中修改,企业无需上网发送。

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第三篇_办理生产能力证明所需资料

1、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3、组织机构代码;4、税务登记证;5、前一个月的职工工资表;6、养老保险缴费凭证;7、设备清单或固定资产清单;8、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9、房产证或租赁合同;10、环保证明材料或环境评估报告(原件);11、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13、海关登记证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14、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1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

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第四篇_生产能力证明

第二部分、生产能力证明或产品授权证书或采购渠道

证明

致: (比选方名称)

作为设在 (制造厂地址)的制造 (货物名称和/或描述)的 (制造厂名称)在此以制造厂的名义授权 (代理公司名称和地址)用我厂制造的上述货物就第号比选邀请书递交竞选书并进行后续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

我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比选文件规定,我们在此保证为上述公司就此次比选提交的货物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名称:

(盖章):

日期:年月

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第五篇_生产能力证明

一、有效期。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从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日期算起,

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除外),到期企业请按程序到我局办理。

二、办理程序。

1、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

按企业性质选择相应表格如实填报(注意:外资企业填写表二。企业名称和地址

必须使用全称,承接委托加工业务企业须在备注栏注明加工贸易经营委托企业名

称),网上提交。

2、按“第三项”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到我局企业管理科申请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

力证明。我局确认企业所填报内容属实后(必要时到厂核查),打印《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在企业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区外经局加

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后生效。

三、企业需提交资料。

1、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1) 已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换证企业提供)

2、外商投资企业

(1)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2)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换证企业提供)

3、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

(1)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查帐报【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告)

(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换证企业提供)

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第六篇_生产能力证明表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二: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

最新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第七篇_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

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和生产能力核查,经商海关总署同意,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核查,尽快通知仍在使用旧格式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在8月22日前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网址:/)填报《生产能力证明》,《生产能力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商贸字[2003] 69号”文件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委托异地企业开展加工业务的,由加工企业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三、业生产能力审核单位为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企业可在网上直接录入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对网上数据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按要求在"商务部门审核意见"签注批准意见后打印,由审批机关和企业盖章。如企业的生产能力审核机关(如县外经贸局)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如省级)分属不同级别的外经贸管理部门,按"69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2005年8月22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数据库与“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系统”相关联,没有填报并通过《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审批机关将不能对其申报的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审批操作;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数据库中自动删除。

五、2005年8月22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原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件中规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商务部办公厅

2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必须进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

操作程序如下:

1.企业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下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相应表格。

2.企业完成书面填报后,一式两份,并随带相关资料(查看材料清单)一起送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

3.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并返回一份供企业上网填报电子表格。

4.企业上网填报表格后,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企业领劝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8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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