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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合同

时间:2018-09-2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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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合同 第一篇_合同预期利益赔偿(很专业)

关于合同预期利益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称之为“预期利益”。

一、预期利益的赔偿条件

适用预期利益赔偿,首先必须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那就是: 1、违约行为; 2、损害结果; 3、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方无免责事由。此外需注意:

1、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无效,就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更不可能出现“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58条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的赔偿责任做了规定。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对预期利益的赔偿。因为合同无效,其期待的只能是一种不法利益、是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2、损害由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违约行为所引起。我们知道,合同责任,依次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阶段)、不得擅自变更解除责任(成立未生效阶段)、预期违约责任(生效阶段)、实际违约责任(履行阶段)以及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终止阶段)。《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即处于履行阶段的责任。不可滥用可得利益赔偿规则,即发生在其它阶段的责任不能适用预期利益赔偿规则。

3、 损害结果不是由受损方的先违约行为所引发。先违约的情况下,不能期待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

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以得知,预期利益赔偿是使受损方处于合同已被完全适当履行的状态,因而,合同被适当履行时受损方所能获得的利益便是可得利益赔偿的最高限额。首先、要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非违约方所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要确定因为违约而使非违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二者之间的差距即为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三、预期利益的赔偿限制

1、对《合同法》第113条的但书的理解适用

《合同法》第113条的但书规定的是可得利益赔偿的可预见性(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预见性(foresee ability)有三个要件: 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而不是非违约方。二是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在理论上,只要懂汉语,对这三个要件的

理解就不会有什么困难,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将预见的主体颠倒为非违约方,将预见的时间想当然理解为违约时,对第三个要件的误解尤其深重,往往将在订约时违约方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认定为“应当预见到”的范围。这样的结果无疑会导致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滥用,加重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2、可得利益赔偿的其他限制

(1)损益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所谓损益相抵,是指受损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则其应得损害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

(2)减轻损害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都有类似规定。即非违约方(受损方)有能力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的或采取了不合理措施,那么,就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赔偿。

(3)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损方对违约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利益合同 第二篇_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的计算

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的计算

来源::日期:2014-06-01

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可预见规则。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内容

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2、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3、先后顺序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人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后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规则

1、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利益合同,】

(4)过失相抵规则。

2、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三、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举证责任分配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2、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3、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分配。

【利益合同,】

合同违约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还要考虑到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不同。民事合同侧重保护公平,而商事合同则侧重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利益合同 第三篇_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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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作者:纪秋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

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实际生活中。本文以介绍第三人在此类合同中的地位和法律效力,而体现此类合同的特别之处。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第三人;第三人权利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叫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利他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本文所指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给付关系。正是因为这三方面关系的交错存在,决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解除、抗辩、损害赔偿等方面表现出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及适用的复杂性。

(1)补偿关系。补偿关系,也称内部关系,是债权人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原因,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补偿关系),是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原因所在,这种原因在合同一经成立便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具有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利益合同,】

(2)对价关系。对价关系表明债务人为何与债权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原因,是债权人在约使第三人取得给付权利,而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原因关系。

(3)给付关系。给付关系,也称履行关系,第三人利益合同一旦成立,并不立即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第三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后,第三人之债权得以确定,债务人才负有按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义务。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其主要在于第三人权利究竟发生于何时,具体来说是第三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与第三人权利的取得之间的关系如何。各国法律关于此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理论界也颇有争议。在德国民法中,在纯正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情

利益合同 第四篇_合作经营利润分配协议

合作利润分配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乙方代表:

本着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广西桂林立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 ---------------------及利润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严格保证甲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损坏或者失窃的话必须照价赔偿

1.2设备和软件安装调试并可以正式使用后,乙方应按照价格条款订制智能卡并缴纳智能卡的费用。

1.3 在合作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撤走所有设备,否则乙方有权扣留所有硬件设备;

1.4在合作期内,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合作,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所有硬件设备,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当年限至合同结束日期所交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五(人数按当在校人数为准);在合作期内,乙方不能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智能卡,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所有硬件设备,并终止合作。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免费提供系统设备(不含智能接送卡)和软件;负责培训乙方指定的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

2.2按照乙方的要求,甲方在指定的位置安装设备;

2.3智能卡按照乙方要求的款式和数量制作,乙方需提前8个工作日下订单,甲方确定后安排生产,确认无误后交付甲方使用。

2.4

二、利润分配方式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五年,以下为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

1、 第一年甲方需将乙方所收取合作项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乙

方作为项目利润

2、 第二年甲方需将乙方所收取合作项目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乙

方作为项目利润

3、 第三年至该合同结束

3.1当年限使用人数为1-100人时,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利润为当年限所得项目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3.2 当年限使用人数为1001-200时,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利润为当年限所得项目总费用的百分之四十

3.3当年限使用人数为201-500时,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利润为当年限所得项目总费用的百分之四十五

备注:第三年限起至合同失效,两方利润皆按当年限使用情况分配;在合作过程中,设备有更新,自新设备使用起至合作结束,利润分配方式从“利润分配方式第一条”开始实行

三、财务制度安排

五、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一概废除。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和修改的内容由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在幼儿园接送安全系统使用起有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利益合同 第五篇_个人与公司利益冲突协议书

个人与公司利益冲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住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充分接触甲方的商业信息,对甲方的经营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利益合同,】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须全身心投入工作,乙方的行为决定必须符合甲方最高利益,保护甲方免受外部不利影响。乙方个人利益与甲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乙方应从职业道德出发,遵守道德标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 个人与公司利益冲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 甲方以外的财务权益

乙方不得与甲方竞争对手有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关系,不得与客户、供应商及与甲方有业务往来的任何公司及其子公司有任何财务关系。

当甲方利益与乙方个人财务利益发生冲突时,乙方不得代替甲方做任何业务决定,或实施任何影响甲方业务决定的行为。

若乙方较近关系的人(如家庭成员),与甲方竞争对手、客户、顾问、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发生任何财务关系或个人关系时,乙方应向甲方书面说明事实,并且严格遵守保护甲方利益的所有条款及规定。

2、 甲方以外的雇佣关系及活动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影响履行甲方岗位职责的活动。乙方不得为甲方竞争对手服务,除履行甲方职责除外,不得为客户、供应商及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公司服务(包括任职员工、承包人、顾问、代理或董事),不得从甲方竞争对手及客户、供应商及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公司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身份证号码:

乙方本人或家属亦不得成为分销商或该分销商的股东、代理人、合作伙伴或其他任何将导致乙方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主体。

3、 甲方公司机遇

当甲方有业务机遇时,乙方有责任将机遇给甲方带来的正当利益放在首位。一经发现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商业机遇,不论其是否在甲方现有或预期业务范围之内,乙方都有责任通报这个商机。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或在甲方就职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商业机遇,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利用此机遇牟取私利。乙方利用公司机遇为其个人或他人牟取利益,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4、 滥用职权:

乙方不得利用公司职权为其个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乙方应通过正当途径,如工资、奖金、福利及公司明确许可的其他收入方式取得劳动报酬。

5、 关联交易:

事先未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的关联方不得与甲方开展交易。乙方的关联方即乙方的直系亲属及乙方或其直系亲属享有财务权益的公司。

6、 向甲方采购及对甲方销售: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否则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推销产品或服务。除非按照普通公众的待遇,或按照公司批准的员工折扣或采购计划,或执行公司财产处理计划,否则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公司购买产品或服务。

7、 亲属任用:

在甲方对乙方的直系亲属进行雇佣、工作审核、报酬支付、提升、违纪处理或适用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时,如乙方试图采取或采取任何行为影响甲方的决定,该等行为属违反甲方政策的行为。乙方直系亲属是甲方在职员工、顾问或独立承包商的,本条规定均适用。

8、 挪用或占有甲方财产及劳力:

乙方有责任保护甲方资产,确保其得到有效利用。偷窃、疏忽职守及浪费都会给甲方利润造成损害。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阻止毁坏、偷窃或滥用甲方财产的行为。乙方离职时,应将甲方公司的一切财产归还甲方。除非有特别许可,工作时间、公司设备、材料、资源及财产信息仅供甲方所用。换句话说,如无特别许可,乙方不得为个人、他人或其他组织,而私自动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财产、设备、供应、劳力或服务。除非由甲方明确授权或赞助,否则乙方的非职务活动不得占用甲方的时间、名称、商标、声誉、资产、资金、材料、设备或在职员工。

9、 娱乐、礼物及其他商务招待

乙方应本着诚信及独立原则开展公司业务,避免判断力受到任何不利因素影响,这对甲方的

业务及声誉极为重要。对于试图影响甲方业务决断的礼物及利益,乙方坚决不能接受。

不得向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人索要礼物、娱乐招待或任何其他商务招待。不得接受来自客户代表、供应商、承包商、竞争对手及其他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业务联系的人士的逾越普通商务礼仪的贷款、报酬和礼物。同样,乙方不得向客户代表、供应商、承包商、竞争对手及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人士提供任何逾越普通商务礼仪、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报酬、礼物或其他商务招待活动。

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接受或提供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贿赂,包括佣金、折扣、贷款或费用等。

二、 违约约定:

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予以辞退,而无需事先通知,且不予任何形式补偿。乙方严重失职且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签名): 甲方:(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日期:

利益合同 第六篇_浅析我国《合同法》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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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同法》的期待利益

作者:赵爱丽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

一、我国《合同法》 中关于期待利益的规定及其概念

我国《合同法》 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期待利益的概念, 但是提到这种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想通过订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总和。

二、期待利益的特征

通过对期待利益含义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

1.期待性。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显的特征,因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后所能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性不是随意产生的,是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内容和目的而确定的,而不能在确定期待利益的范围时随意假定,所以说这种期待性是正当的。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期待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守约方的期待情况来确定,目的是能够补偿其所受的损失。合同法并不是对于合同所产生的损害都给予赔付和补救,要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是对受害方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性的利益提供补偿。当然可以表述为在合同中双方期待可以得到的利益,相对而言,就是在合同解除时,合同双方可以预见的损失,他们是在不同说法中相同的部分。

2.未来性。期待利益是具有未来性的。这是因为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现实中已拥有的现实利益,而是对未来情况的一种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的利益。这也就说明了期待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拥有的现实的利益,而是当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通过违约方的补偿所能弥补的利益。所因此,这种未来性是间隔于合同订立与合同解除时间之差,合同的履行是期待利益产生的桥梁,使其具有了未来性。

3.现实性。虽然期待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在合同订立的当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实际的占有这份利益,但是并不代表期待利益没有现实性,它不是人们的想象和臆断。在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是能够实现的,到那时就转化成了现实的利益。虽然在损害的理解和形式上和其他的利益不同,但是这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来说是无差别的。所以说期待利益是具有现实性的。

利益合同 第七篇_论我国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

【利益合同,】

论文摘要

合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交易来顺利完成,在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时候有处理纠纷的依据。合同的利益也包括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设立单独的条文规定可得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可见保护当事人预期利益的重要性和意义,虽然我国《合同法》也有保护当事人可得利益的规定,但是在处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困扰最多的也往往是可得利益赔偿问题。

关键词:可得利益 完全赔偿 赔偿规则

目 录

引言„„„„„„„„„„„„„„„„„„„„„„„„„ 1

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及使用情况„„„„„ 1

(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1

(二)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规定的使用情况„„„„„„„ 1

二、可得利益在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2 (一)可预见规则适用标准模糊不确定„„„„„„„„„„ 2

(二)可得利益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2

(三)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损害赔偿案例中很少适用„„„„ 2

三、国外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3

(一)国外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 „„„„„„„„„3

(二)国外规定对我国的借鉴„„„„„„„„„„„„„„ 4

四、可预见规则的完善及确定性规则的确立„„„„„„„„4

(一)、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4

(二)、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则„„„„„„5 五、结语„„„„„„„„„„„„„„„„„„„„„„„6

六、参考文献 „„„„„„„„„„„„„„„„„„„„7

论我国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利益合同,】

引 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可得利益的诉讼十分混乱,这严重违反我国立法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应该包括应得利益的损失,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如何赔?怎么赔?我国法律却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有很多学者呼吁立法者进一步对《合同法》第113条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或解释。为此,笔者主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的运用来研究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不足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外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及使用情况

(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既包括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即积极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规定,损害赔偿就应该包括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这是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可得利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可得利益是未来能得到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在违约的时候并不享有该利益,它是将来通过当事人的一定努力才能获得的;2、可得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待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3、可得利益的获得必需具备一定的现

实条件,即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做出了一定的付出,为实现该利益创造了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可以将其转化为现实利益。

(二)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规定的使用情况

我们有理由相信,立法者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最大化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平等性。1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可得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一个量化标准,法院往往很少处理涉及可预见性规则的合同纠纷,即使偶尔有一些,法官在裁判时往往使用了极大的主观判断,更多的是倾向于依据可得利益是否具有确定性,而不是首先依据可预见性规则,从而造成受害者或无法获得赔偿,或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滋生了司法腐败,本条规定并没有如当时立法所期待的那样,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反而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最重要的是,由于现在的法院实行数字化管理,法官动辄就面临被改判的风险,所以并没有实现当初的立法的目,即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此规定的大量使用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反而导致受害者进行让步,当事人诉求可得利益赔偿的信心也被动摇。

二、可得利益在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可预见规则适用标准模糊不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那么如何才能认定是否属于“可能造成的损失”,目前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这就造成了法官完全凭借自由裁量权来认定,根据举证规则,这个就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但在我国的评估机构及评估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很难举证,于是法官可以不支持当事人逾期利益的主张,即使支持的,也只是在涉及到金钱的案中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利率的四倍来计算,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屡发生。

(二)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损害赔偿案例中很少适用

众所周知的是我国法院的通病就是案多人少,虽然《诉讼法》及最高院的规定中都有相关规定禁止法院随意推脱立案,但现实中还是存在着各种拒绝立案的情形,尤其是这种针对可得利益请求赔偿的案件,几乎很难获得立案的机会,这(1)参见 曹燕.《合同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功能分析——以交易信赖秩序的维护为核心》.兰州学刊.2006(12),第15页。

便大大降低了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的频率,加上前面所讲的,即使可以立案的也很难获得支持,所以这一条的规定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三)可得利益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在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法院在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上,常常过于谨慎和严格,无论是根据可预见规则还是确定性规则,在可认定可不认定的时候,常常倾向于不认定违约方能够预见可得利益损失或则可得利益损失难以确定,从而导致可得利益赔偿案件大多数难以获得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一些当事人诉求可得利益赔偿的信心动摇。

三、国外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一)国外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

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被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时期,两种损失都是合同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内容。这种划分在各个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也基本上都存在,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失及所失利益;《苏俄民法典》规定损失包括债权人所花的费用、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如果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债权人便可取得的而实际上未取得的利益;《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所赔偿的损失包括所失利益,还规定对该损失利益采用全面赔偿原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人赔偿因合同利益未实现而产生的损害;《日本民法典》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和同时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的利益,但由于债务人的违约而导致债权人未取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予以赔偿。大陆法系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合同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保护。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对可得利益的保护也是非常注重的,英美法系国家将此种损害赔偿称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即假定合同得到圆满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获得的赔偿。2早在 1848 年,英国的帕克法官就在罗宾森诉哈尔曼案件中指出:“普通法中有规定,一个人由于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只要用货币能够衡量,就应通过损害赔偿,使他处于倘若合同已经履行时出现的相同状态。”到了1854 年,英国发生的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就确立了一个有关期待利益赔偿范围和原则的著名规则,即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原则。美国期待利益理论的出现是在美国学者富勒发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之后,富勒将合同违约(2)参见 叶沈翔.《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自由裁量标准探究》.上海保险.2008(07),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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